(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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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中国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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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加强我校学生档案的管理,使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主要材料,是全面考察了解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维护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工作方针,实施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是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学生处制订办法并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本系学生档案,接受学生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管理。

高职学院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生档案的收集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其档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接收后,移交至有新生的各教学单位。

基础教学部在第二学年开学初按学生的专业流向将学生档案整理后,移交到各教学单位,并填写“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移交和接收工作应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在移交和接收档案时必须清点并记录所缺档案,同时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协助学校向档案所在地催寄档案。

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各教学单位须将“新生缺档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学生档案名册,如中途有转入转出档案,须及时填写“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登记注册。

第九条每学年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以年级为单位,将上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归入学生档案。

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

第十条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晰,档案材料不得涂改。

档案材料须由组织部门审查盖章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2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档案的管理制度1一、档案建立(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并确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人事秘书专职管理,按《中学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附后)建立档案。

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团委设档案柜分别管理。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一)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

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

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照片档案盒,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三、档案补充(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少先队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文书档案盒,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师大学〔 2005 〕 22 号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 :学生 档案管理 办法 通知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2005年 4月 7日印发二oo 五年四月七日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档案管 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 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本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 德才能绩、 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 历史记录。

第三条 部分。

第四条 档案的齐全、 第五条 政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工作处,根据统一要求,及时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核实充实工作。

第六条 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党委组织部、团委、校医院 等相关部门和各院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同时明确专人分工负责。

学校对上述部门进行考 核时,学生档案的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 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确保学生人事 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人事档案的利用。

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 各院系及有关党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各院系及有关党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 章制度和责任制,积极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规范齐全,准确真实,签署完备。

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我校学生培养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

第二章记录内容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

第四条诚信优良记录: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

学生所受奖励和处分原则上不能相抵。

第五条不良行为信息:主要记录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学风考风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是否有作弊、违纪等情况。

考试是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校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各种考试等。

(二)缴费诚信信息:记录学生每年度缴纳学费、杂费的诚信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

恶意欠费是指具备缴纳学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没有提出缓缴学费申请。

(三)违法违纪信息: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所受的处罚、处分等。

(四)择业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业信息是否属实,签约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

第六条学生诚信度: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记录信息将学生诚信度按星级划分,一级为一星(★),五级为五星(★★★★★),诚信度最高为五级,新生入校时一般暂定为五星级。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生诚信档案的记载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系(部)具体实施。

系(部)安排专人记载和保管,并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生工作处通过校园网站公布学生诚信档案。

第八条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时开始,至学生毕业时结束,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每学年末一次)向学生工作处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中国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doc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中国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doc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档案的管理,使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主要材料,是全面考察了解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维护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工作方针,实施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是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学生处制订办法并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本系学生档案,接受学生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管理。

高职学院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生档案的收集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其档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接收后,移交至有新生的各教学单位。

基础教学部在第二学年开学初按学生的专业流向将学生档案整理后,移交到各教学单位,并填写“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移交和接收工作应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在移交和接收档案时必须清点并记录所缺档案,同时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协助学校向档案所在地催寄档案。

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各教学单位须将“新生缺档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学生档案名册,如中途有转入转出档案,须及时填写“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登记注册。

第九条每学年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以年级为单位,将上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归入学生档案。

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

第十条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晰,档案材料不得涂改。

档案材料须由组织部门审查盖章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学生纸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的纸质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各学院、系部负责学生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3. 学生本人负责保管好个人纸质档案,并在需要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1)新生入学:新生入学时,各学院、系部应按照规定收集新生纸质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等。

(2)在校期间:学生学籍变动、奖惩、休学、复学、毕业等事项发生时,各学院、系部应及时收集相关纸质档案。

2. 档案整理(1)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收集到的纸质档案进行整理。

(2)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户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归档(1)各学院、系部将整理好的纸质档案按年度、类别、学号等顺序归档。

(2)归档前,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符合归档要求。

4.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的原则,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保管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定期检查档案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案。

5. 档案提供利用(1)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为校内、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2)档案查阅、复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档案安全意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学生本人应妥善保管个人纸质档案,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借阅档案。

沈阳音乐学院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音乐学院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入校时建立并逐步形成的,反映了学生个人学习经历、专业技能、身体素质、思想品德、诚信、家庭及经济等状况,是学校在实施培养、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实际表现形成的基础资料,也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和使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职责第三条在校本科学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处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相关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他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六条系(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各系(院)要协助学生处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以及毕业生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向学生处提供学生成绩单、学位审批表、就业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无误、及时转递。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的保管,严防档案的损毁、失散和泄密。

第八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盗、防光等工作。

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等设施;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对于设施设备定期检查。

保持档案室清洁和室内适宜温湿度。

某高职院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某高职院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制度化和科学化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

各系(院)和培训部负责管理本部门学生的档案,并接受学生工作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是学生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有关形成学生档案材料的部门都应重视学生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四章职责分工学生工作处主要职责:1.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2.完成各类档案材料与各系(院)和培训部的交接工作,建好学生档案登记簿。

3.指导各系(院)和培训部完成新生档案的建档工作。

4.统一安排、具体指导各系(院)和培训部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整理、排序、密封和交接等工作。

5.指导各系(院)和培训部完成学生档案材料的日常归档工作,协调处理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制作提供学生档案管理所需的档案袋、登记表、转递单等建档材料。

7.协调处理完成学生离校后档案的相关事宜。

各系(院)和培训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接受学生工作处的指导和监督。

2.落实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接收、整理、分类、统计、保管本部门学生档案,建好学生档案登记簿。

4.具体负责新生的建档工作。

根据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好档案的重新分类归档工作。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档案的查阅工作。

6.完成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封装和交接工作。

第五条学生在校研究期间应归档的材料包括:1.学生高考档案材料。

2.录取通知书。

3.新生入学体检表。

4.学生学籍登记簿。

5.学生奖惩材料。

6.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7.学生研究成绩单。

8.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

大学生高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大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奖惩档案、科研成果档案等。

第三条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不得遗漏、损毁或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无误,不得虚假记载。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大学生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大学生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大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制定大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3.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4. 负责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5. 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改进。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2. 奖惩档案:包括奖励证书、处分决定、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材料。

3. 科研成果档案:包括论文、专利、科研成果等。

4.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实习鉴定、社会实践报告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进行整理。

2. 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规范。

3. 档案整理过程中,对破损、褪色、字迹模糊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复制或拍照存档。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2. 档案存放应分类、分架、分盒,方便查找和利用。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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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
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
(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
等工作
(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上述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室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要控制在摄氏14度-24度,相对湿度45-65%)。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统计制度和定期核对制度。

(一)学生档案接收、查阅、存档、转递严格实行登记审批。

(二)学务部对学生档案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工作
(三)每学年新生入学一月后对档案行进详细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四章归档材料范围及要求
第十一条归档材料分类及内容
(一)招生材料:教务部提供的招生录取材料(包括高中学籍材料,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等);
(二)学习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主修、选修、辅修等各科类成绩单;
(三)学籍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材料证明;
(四)毕业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实习鉴定表、学年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学位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各类材料;
(五)奖励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如《奖励审批表》);
(六)处分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七)贷款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八)组织材料:党务办公室和校团委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
(九)更正材料: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
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档案材料须用纸张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填写时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及学号,并按照学号的顺序先后排放。

(六)学务部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责任和权力对归档单位提出要求,予以改正后再归档。

(七)各类材料须经学务部审批登记后方可归档。

第五章档案材料移交和档案的归档时间第十三条入学新生档案均由各院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收集齐全,编学号并形成《新生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向学务部提交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学生取得各类奖惩的原始材料及《休、复、转学、转专业证明》,应在形成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归档。

第十五条学生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根据工作完成并已形成材料的情况,随时登记归档,,以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六条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一)各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的学生档案。

查阅学生档案应出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学务部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学院介绍信和有关身份证明,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查阅。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借出。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档案使用时,须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手续。

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

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依据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时,不得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七)所有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严格审核查阅、借用者资质及审批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学生档案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档案袋,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八条在校内跨专业、跨院系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达有关院系;有关院系在接到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具证明来学务部重新编号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开具证明,在学务部办理学生档案转递,填写《档案转递单》,按规定寄发或送交。

通过机要邮局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务部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

第二十条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院系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并持相关证明前来学务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二十三条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本科生新生,其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二十五条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为其保管档案两年,两年后转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学生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现实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规定且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主管校领导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务部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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