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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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大额支付业务处理,统一操作手续,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业务处理及时、准确,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根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结合xx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业务发起行的日间操作(一)录入员的操作。

1.录入操作员对已经过门柜业务记账、复核的贷方支付凭证,审查收、付款人账号、户名、收款人开户行行名、金额、摘要等凭证要素。

2.输入录入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根据凭证种类确定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支付等业务类型。

汇兑业务还要根据凭证要求确定转账、现金的业务种类。

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支付业务选择电子联行专用汇兑。

3.根据业务发起人的要求和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设置的大额业务金额起点参数,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或“加急业务”;(3)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支付业务选择“加急业务”;(4)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选择“一般业务”;退汇业务选择“一般业务”。

4.根据贷方支付凭证正确录入发起人账号、名称、接收人账号、名称、接收行行号、金额、摘要等业务要素。

5.录入完成后,将系统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抄写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复核,退出系统。

(二)复核员的操作。

1.输入复核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复核员根据录入员转交的贷方支付凭证选择业务类型,录入支付交易序号后,根据屏幕显示的部分业务要素内容检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等是否符合贷方支付凭证的要求。

2.根据贷方支付凭证内容录入发起人账号、接收人账号、接收行行号、金额等相关要素。

3.检查接收行行名、行号是否正确,发起人、接收人账号、名称、金额是否与贷方支付凭证一致。

4.录入员是否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

5.完成复核后,在贷方支付凭证加盖名章。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

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

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银办发[2002]234号•【施行日期】200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34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下简称《处理手续》)。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处理手续》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人民银行各级国库。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将《处理手续》及时转发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国库部门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处理手续》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为规范人民银行国库办理资金汇划清算业务,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及时地汇划清算,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二代大额支付系统

二代大额支付系统

接收行
境内 境外
20
图5-4 跨境结算资金业务流程图(境内代理行)
普通贷记业务——人民币跨境支付
4、 提 交 清 算 5、 清 算 成 功 3、 提 交 清 算 NPC SAPS 6、 转 发 清 算 成 功 结 果
CCPC 2、 发 起 跨 境 资 金 业 务
CC P C 7、转 发 清 算 成功结果 境内 境外
系统支持发起方与接收方隶属同一直接参与者 的业务处理
8
普通贷记业务
发起行的处理 发起行为人民银行 发起行为商业银行 支付系统的处理 发起CCPC NPC 接收CCPC 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行为人民银行 接收行为商业银行
9
普通贷记业务
相关报文 汇兑业务报文 清算回执报文 报文丢弃通知报文
28
普通贷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业务
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 汇票处理中心: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 支付系统:将银行汇票款从汇票处理中心特许户划 入签发清算行 签发清算行:销记登记簿并进行账务处理,将信息 发送签发行。 银行汇票逾期主动退回
2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通贷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业务
支付系统账务处理 贴现、转贴现及其赎回,提出付款:被借记方和被 贷记方均为商业银行 再贴现及其赎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一方为人民 银行,一方为商业银行
37
即时转账业务——公开市场操作资金 清算
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 和外汇 依托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OMOS、债券系统 CBGS和大额支付系统完成公开市场操作的DVP结 算(券款对付) OMO生成央行为一方、中标交易商为另一方的结算 指令,提交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结算,再通过中 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证券过户 未在支付系统开户的交易商,委托商业银行或国债 公司代理资金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太原等19个城市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的通知-银办发[2003]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太原等19个城市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的通知-银办发[2003]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太原等19个城市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太原等19个城市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的通知(银办发[2003]195号2003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杭州、福州、郑州、合肥、长沙、南昌、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市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杭州、福州、郑州、合肥、长沙、南昌、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各支付系统参与者和运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详见银办发[2003]175号文)的要求,并按照各自系统向支付系统切换的业务、技术方案,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和切换上线工作。

11月28日,全国各电子联行小站要将全部电子联行往账业务发出,电子联行主站应将涉及上线运行支付系统城市小站的全部电子联行来账业务转发完毕,不得存有滞留业务。

二、严格遵守系统运行时间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每日运行时间为:(一)受理业务时间:8:30至17:00(二)清算窗口时间:17:00至17:30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为衔接大额支付系统与电子联行系统的运行时间,支付系统运行城市各银行机构要根据系统运行时间,最迟于每日16:30向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提交发往电子联行城市的往账业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2005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第一篇: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各金融机构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都会在审核完票据记载要素后,加盖汇票专用章,在票据转贴现的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通过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有权人名章来实现背书转让,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假票的出现日渐频繁,票据背书是否规范连续也被重点关注,从事票据工作的同行,在掌握票据防伪点和票据转让关系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鉴别汇票专用章上的大额行号作为确定票据真伪和背书是否连续的一个补充,以确保受理的票据真实合法,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001:中国人民银行102:中国工商银行103:中国农业银行104:中国银行105:中国建设银行201:国家开发银行202:中国进出口银行203:农业发展银行301:交通银行302:中信银行303:中国光大银行304:华夏银行305:中国民生银行306:广东发展银行307:深圳发展银行308:招商银行309:兴业银行310:浦发银行313:城商行315:恒丰银行316:浙商银行318:渤海银行401:城信社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403:邮政储汇局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501:汇丰银行502:东亚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504:恒生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506:集友银行509:星展银行(香港)510:永亨银行531:美国花旗银行532:美国银行533:美国摩根大通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565:山口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592:韩国新韩银行593:韩国友利银行594:韩国产业银行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2:荷兰商业银行671:渣打银行691:法国兴业银行692:法国巴黎银行694:法国东方汇理银行711:德国德累斯登银行712:德意志银行713:德国商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741:瑞士信贷银行752: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775:德富泰银行781:厦门国际银行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783:平安银行786:青岛国际银行787:华一银行969:澳门地区989:香港地区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河北省:12,13,14山西省:16,17,18内蒙古自治区:19,20辽宁省:22,23吉林省:24,25黑龙江省:26,27江苏省:30,31浙江省:33,34安徽省:36,37福建省:39,40江西省:42,43山东省:45,46,47河南省:49,50,51湖北省:52,53,54湖南省:55,56广东省:58,59,60广西省:61,62,63海南省:64四川省:65,66,67,68贵州省:70,71云南省:73,74,75西藏:77,78陕西省:79,80甘肃省:82,83青海省:85宁夏自治区:87新疆自治区:88,89,90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精品】大额支付

【关键字】精品农银发〔2003〕215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大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和大额支付业务正常开展。

二、已经应用大额支付系统的行,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尚未应用大额支付系统的行,自大额支付系统应用之日起执行。

三、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件:1.2.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ABIS的子系统,通过省级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连接,逐笔实时处理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查询查复业务。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方式为信息实时发送,款项实时到账,资金逐笔实时清算。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为止。

(一)国家处理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接收、转发各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并对集中开设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处理的机构。

(二)发(收)报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中的城市节点,负责接收和转发支付指令,也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发起(接收)行:是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号,向发报中心提交、从收报中心接收支付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的参与机构,也称间接参与者。

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 1 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1.1 基本规定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

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人行标准为 5 万元(含)以上。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4.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5.大额支付系统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6.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

7.经办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8.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9.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 前处理完毕。

10.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1)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2)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3)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11.汇划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授权:(1 )10 万元(含)—200 万元由05 级(含)以上柜员授权;(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由06 级柜员授权;(3 )500 万元(含)以上由06 级和02 级(含)以上柜员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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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正文:----------------------------------------------------------------------------------------------------------------------------------------------------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2002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即时转账业务包括:(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

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一) 存取款业务;(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四)利息收付的处理;(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

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一) 错账冲正;(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五) 紧急火额支付;(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一) 错账冲正;(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 弥补日间透支;(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六) 紧急大额支付;(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

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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