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银行开展的所有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支付系统部门XX银行设立支付系统部门,负责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协助支付系统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3.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协调相关工作。
四、组织架构1.支付系统部门支付系统部门设立一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汇报给行政管理层,设立技术开发、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岗位。
2.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设立一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汇报给行政管理层,设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相关岗位。
3.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设立一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汇报给行政管理层,设立运营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岗位。
五、大额支付系统管理1.大额支付系统的建设XX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符合要求的大额支付系统,确保系统的性能、安全和可靠性。
2.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营支付系统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控制支付系统部门应与风险管理部门合作,对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大额支付系统的服务质量支付系统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六、小额支付系统管理1.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XX银行应建设符合要求的小额支付系统,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
2.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营支付系统部门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服务效率。
3.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控制支付系统部门应对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大额支付系统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为大额支付提供便利和安全。
为了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特制定本《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系统运营管理1. 大额支付系统由支付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的有效性,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大额支付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和防护机制,确保支付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和故障以提供服务的连续性。
3.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对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4. 支付机构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支付规则,明确大额支付的操作流程、限额限次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规则修订和通知。
三、业务开展1.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支付渠道和方式,满足各种支付需求。
支付机构应建立并维护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支付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
2. 大额支付系统应覆盖公众需求较广泛的支付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电商支付、个人转账、票据托管等业务。
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和服务。
3.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多层次的身份认证和授权机制,保障用户支付账户的安全性。
支付机构应加强用户身份信息的验证和管理,并及时履行风险提示和用户反馈义务。
4.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交易记录和对账服务,确保支付信息的可追溯和可核查性。
支付机构应及时处理用户查询和投诉,并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和支持。
5.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支付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对异常交易和风险预警进行监测和处理,并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6. 大额支付系统应支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功能,确保资金的及时安全到账。
支付机构应与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支付效率和资金利用率。
四、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排查。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
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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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
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
(一)贷记支付业务;
(二)即时转账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
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充足,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将支付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第十一条本行签发银行汇票,实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本行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将兑付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本行。
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兑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代理兑付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将兑付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代理兑付行;如有多余款项,将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本行签发行。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本行清算账户的转
账业务,将借记或贷记指令发送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通知本行总行直接参与者。
第十三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金额起点遵照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设置和调整执行。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种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
置,参与者发起支付业务时应根据付款人的委托选择正确的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应及时发出查询。
本行参与者收到他行发来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12 : 00前予以查复。
第十六条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大额支付系统尚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七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接收行应于收到退回请求的下一个工作日12 : 00前发出应答。
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收款人协
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本行直接参与者在央行开设清算账户,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大额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清算的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同一级次的业务按接收时间顺次排列:(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错账冲正;
(二)特急贷记支付(救灾、战备款)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紧急贷记支付业务;
(六)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调整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在相应队列中的顺序。
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撤销其发起的正在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大额支付系统接收的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必须在当日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处理弥
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支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清算窗口的开启和关闭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在预
定的清算窗口关闭时间,大额支付系统退回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对仍未完成资金清算的其他排队业务,按中国
人民银行的风险处置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
对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贷记控制。
实行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借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
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实行贷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贷记该清算账户的
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二十四条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通过清算账户圈存资金,
用于获取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净借记限额。
圈存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清算。
第二十五条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相关指令办理;清算账户撤销由大额支付系统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指令办理。
第四章日终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直接参与者在每个工作日日终与大额支
付系统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
核对不符的,以大额支付系统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
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本行资金头寸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其他参与者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
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
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各参与者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
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受到惩戒;
有涉嫌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参与者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参与者赔付利息。
第三^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行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本行收费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信息的保存时间比照同类
会计档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参照央行及本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