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统称为中职学校)。
第三条 中职学校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能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职学校,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中职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五条 设置中职学校,要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设在市、县(区、市)或人口较多的乡镇所在地。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要求。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城和乡镇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专任教师必

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开设的专业必须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备配备标准》(原闽教[1999]职108号)进行配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学校至少要有50座以上语音室、60套以上微机的教室各一间,并配有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设置中职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中职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五条 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别的中职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设置申请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设置分审批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批准筹办的中职学校一般不安排招生,个别确实已具备招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试招生。
第十七条 申请筹办中职学校应按下列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办学的行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章程;
3、学校名称、隶属关系;
4、专业设置、学制、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
5、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
6、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
7、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状况;

8、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
9、筹办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校名根据学校名称规范的要求,由省举办部门或举办者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一般为“××××学校”或“××第×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第一部分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冠以省或市(县、区)名;第二部分允许两种选择,第一种可以根据办学的行业、专业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第二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若干所中职学校按序号排列,第三部分即“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但学校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称,一般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批准筹办的中职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十九条 申报中职学校设置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审批时间为第二年的第一季度。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举办中职学校应按举办者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中职学校接受属地政府和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中职学校教育教学业务按隶属关系由举办者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职学校在校外办学管理应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全日制)的若干规定》(闽教[2001]职成4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职学校必须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中职学校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下列办学职权:
1、实行校长负责制;
2、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
3、制定和实施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设置校内管理机构,任免(聘任)中层干部;
4、制定和实施聘请兼职教师制度;
5、设置办学专业;
6、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
7、享有国家赋予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8、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报教育、物委、财政部门批准;
9、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资助;制定和实施经费使用,资金分配等制度;
10、实施联合办学,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11、兴办校办产业,聘请专家,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中职学校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等;调整分为停办、合并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变更,须按审批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职学校停办或合并由办学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学校停办或合并的原因,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的安置方案,以及校舍、教学设施的调配等提出明确的方案,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隶属关系,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职学校,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撤销。
1、未经批准,擅自筹建、建校招生的;
2、乱发学历文凭的;
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的;
5、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
国家明令撤销的中职学校,省、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可以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举办者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举办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省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闽教[2001]发214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及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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