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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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的冲突分析

——基于知情不同意的思考

摘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生执业诊疗权的伦理目的是一致的。但当患者知情不同意时二者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通过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合理性考量,由浅至深的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不同的医疗行为和情境,对患者自主决定权和医生执业诊疗权加以规制,积极寻求冲突的制衡点。

关键词:患者自主决定权;医生执业诊疗权;知情不同意

前言

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家属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胎儿双亡和手术延误伤及生命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医疗救护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医生在履行救死扶伤义务的同时又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当患者知情同意后医方履行执业诊疗义务时,二者是一致的,而在发生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医方的执业诊疗权不完全一致甚至患者拒绝治疗时,就会发生不良后果。①我们不禁思考: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有无限制?当患者知情不理解、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医方可以不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对此我们应针对不同的医疗行为和情形提出不同的冲突解决方案,一方面不能一味地追求患者权利自主以防止医方实施防御性医疗,同时又要防止医生执业诊疗权的滥用以致演变成过度医疗。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概述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1、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概念辨析

患者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自己决定权。具体来说,是指临床上医生对患者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说明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其它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患者能自主自由的做出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这种诊疗。

①鲍作臣:《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生决定权的现实冲突与解决对策》载《中国医院》,2011年第3期,第9页。

2、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类型

患者自主决定权包含“知情同意”和“知情不同意”两种。“知情权”是实现“决定权”的前提,患者知情同意原则上指为保护患者所享有的“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方案的权利”。在患者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产生自主决定权与执业诊疗权的冲突。

“知情不同意”是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或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与“执业诊疗权”在医疗实施过程中是一致的,而在“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就必然产生患者自主决定权和医方执业诊疗权的冲突。

(二)医方执业诊疗权的概念界定

医方执业诊疗权,是临床医务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不可确定性,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享有的对治疗方法、检查措施和药品的采用等方面的决定权。患者一方以至整个社会,对医务人员的正常诊断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也可以提出建议供医务人员参考,但是不得干扰、阻挠、甚至取代医务人员的决定。医方的执业诊疗权可以保证医师排除各种不正常的干扰,自由运用医学知识和经验,保证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最终达到最佳的诊疗效果。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侵权责任法》①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手术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首次从基本民事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及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没有对患者拒绝治疗,即患者知情不同意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①参考《侵权责任法》第55条。

综观我国的多部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相对比较完善,而对于患者知情不同意的情形则少有涉及。因此,如何应对患者知情不同意、确保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合理性考量

(一)患者无法自主做出理性决定

在医疗实践中,患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自主做出理性判断。患者可能因为医院繁琐的信息告知不知所措,可能因病入膏肓而丧失判断力,也可能因自杀拒绝治疗而丧失理性。即使是一个正常的患者,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由于冲动、情绪化而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完全理智的人很难找到,在此情况下,当医生把患者当成一个完全理智的人,告知他们疾病的诊疗信息和复杂的诊疗程序时,不但做不到患者知情--理解--同意,还把自主决定权付诸于患者,这势必淡化了医方对患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使患者自主决定权逐渐走向法律主义。

(二)医方告知义务的瑕疵

为了确保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方特别注重对患者诊疗前后的信息告知,即确保患者的知情权。直接后果是医方的知情同意书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复杂,而且大部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仅限于“在何种情况下患者出了意外事故,医院概不负责”的告知,而“什么情况下出了意外事故需要医院承担责任”的告知却很少涉及。患者在拿到这样的知情同意书时往往会犹豫不决,无法做出理性决定。另外,知情同意书充斥着大量的医学专业术语,如果医患沟通不畅,医方无法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使患者充分理解,患者势必知情不同意。

综上,在对“为什么知情同意权原则不能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问题进行反思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过度强调患者自主决定权。

三、“知情不同意”引发医患冲突的探索分析

(一)“知情不同意”的实现条件

1、患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患者必须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自主能力缺乏的患者(婴儿、少年患者、先天严重智力低下患者以及精神障碍者等)就无自主权利可言,他们的自主权只能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替。①此外,对有自主能力的正常成年患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失去自制或性格变态,其自主能力也应受到限制。

2、患者要充分知情

①徐宗良,刘学礼,翟晓梅:《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作出拒绝治疗选择的患者要对自己病情充分了解,正确理解一旦作出拒绝治疗选择后的后果。为此要求医生承担告知义务,①告知的内容必须正确(以事实和严密的逻辑推论为依据,而不是医生的想当然);理解(医生提供的信息必须考虑到患者的文化背景,通俗明了,使患者能够理解);适量(提供关键、适量的信息。过少,患者难以明白和选择;过多,患者抓不住关键犹豫不决)。

3、理性的判断和负责的决定

患者采取的知情不同意选择,必须与他的一贯态度和价值观念相一致,必须与有利于患者的自身健康相一致,同时,患者不但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他人、社会负责,承担对他人、社会和人类整体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患方与医方都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参与到诊疗活动中,因此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的伦理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患者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二者就会发生冲突,导致患者知情不同意的因素是多样的。

(二)“知情不同意”的浅层次原因分析

“知情不同意”是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生执业诊疗权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医疗实践中,患者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知情不同意”。

1、对现有治疗方案不满意

患者或其家属希望获得更好的治疗方案而对原有治疗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要求使用其他不同的药物或治疗方法,甚至要求转到其他医院就诊。

2、对医疗机构不信任而拒绝治疗

充分告知的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医方采用患者或者家属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告知。在已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因医患沟通不足引起的所占比例较大。不良的医患沟通,使得患者或其家属根本无法理解和接受医方所告知的相关信息,也就无法对是否接受治疗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做出不同意的选择。

3、对医方告知方式和内容无法理解而拒绝治疗

有学者认为患者拒绝治疗是因为医方告知方式欠妥当、医方在告知前后缺乏人文关怀而导致患者对知情同意书存在误解、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有理解上的障碍所导致。

4、因宗教信仰、治疗费用等个人原因而拒绝治疗

2010年12月,韩国一对夫妇因宗教信仰而拒绝医院为其几个月大的女儿输血,最终导致女婴死亡;郑州女大学生因无力承担高昂的白血病治疗费用决定放弃治

①李本富,李传俊,从亚丽:《医学伦理学》,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疗的事件,均是由于患方的原因而导致治疗无法继续。

四、“知情不同意”下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规制

(一)患者最佳利益至上原则

医方所有的医疗行为都应着眼于患者利益最大化,但在不同的医疗行为下,患者的最佳利益往往有着不同的表现。本文将诊疗模式划分为常规医疗、特殊医疗、急危医疗三种类型,以此探讨基于“患者最佳利益”的冲突解决举措。

1、常规医疗及其下的冲突解决机制

(1)常规医疗概述

常规医疗主要是指危险性极其轻微、不太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不会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对医疗水平要求比较低的简单检查和治疗。

(2)冲突解决机制

如果是非医疗方案的原因导致不同意,医患之间应加强沟通,努力使患者配合治疗;如果是患者不同意诊疗方案,医方应积极改进医疗方案或采取替代措施。当医生将诊疗结果、诊疗方案、预期效果和风险、医疗费用等信息如实告知患者,经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患者仍知情不同意时,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若患者因此出现危险情况,不应让医方承担法律责任。

2、特殊医疗及其下的冲突解决机制

(1)特殊医疗概述

这里界定的特殊医疗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患者同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的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2)冲突解决机制

尽管法律规定最终的决定权在患者手中,但是医疗领域专业性很强,由于患者的个人原因,有时候就算医生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仍然不相信医生,仍然知情不同意,在“肖志军案件”中,医务人员已经非常详细具体的告知如不进行手术的危害后果,但是肖志军因为个人因素的掺杂,不能理智的判断手术的正确性,一直拒绝对其妻进行剖宫产手术。①医生在这种情况下无计可施,更不敢擅自手术,最后导致孕妇孩子双亡的惨剧。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需要改观的有:第一,完善医生告知义务的方式方法,提高医患双方沟通的互动性。第二,制定分层次规范统一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3、急危医疗及其下的冲突解决机制

①龚赛红,董俊霞:《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从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出发》,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9月第5期,第三版。

(1)急危医疗概述

急危医疗是指患者的身体健康有急迫的重大危险,如果不及时诊治将会给患者带来严重危害以致危及到生命的医疗行为。

(2)急危医疗下冲突分析

面对急危患者的知情不同意,医方有没有诊疗决定权?何为患者最佳利益?有学者认为,紧急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应该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应该对患者同意权加以限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患者意识昏迷,但只要客观上具有医学适应性和医术正当性,医方可不必考虑承诺或推定的承诺,可按照紧急避险阻却违法,甚至在患者明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可实施。本文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医患关系中的体现。正如康德所说,人的特性就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即为自主。不尊重人的自主权等于把人物化。在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甚至生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而言,知情不同意即为其应有之义。当一个急危患者饱受伤痛折磨自主地选择不再治疗时,我们有什么权利仅因其“生命健康受威胁”一次次违背其意愿把他抢救过来使其继续遭受折磨?因此,在患者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即使患者情况急危,医生也不能进行紧急治疗。

当然,在急危医疗下,患者自主决定权也并非毫无限制,在有些情况下,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适当地拒绝对患者有利的医疗救治的,构成患者同意权之消极滥用。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患者自主决定权加以限制:

第一,对自杀者的救治。防止自杀是各国共同的伦理要求。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人类的根本利益,破坏了人类普遍的伦理道德。因此,医方若出于挽救生命健康的目的而限制自杀者的自主决定权是符合我国法律基本精神的,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家属不同意的排除。我国多部法律规定,急危医疗下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有两个,患者及其家属,当患者无法表态时应如何应对家属的知情不同意?在急危医疗中,由于时间紧迫,对家属的表态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现实中,由于家属的愚昧无知或者由于家属与患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出现损害患者权益的情况。为慎重起见,应当限制家属的知情不同意。

第三,患者不理性的拒绝治疗。医疗实践中,当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诊疗伦理和具体情节认定患者拒绝治疗的原因明显不理性时,如患者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拒绝治疗或因情感一时冲动拒绝治疗(如夫妻同遭车祸,男死女伤,女因丧夫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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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

杨立新 怎样写法学论文

怎样写法学论文 在本来,“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一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这样是不可能的。我的想法,不是说我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就是好,就值得大家学习,而是结合我的写作经验,归纳出几条,供大家在学习和研究的写作中参考。 一、从题材大小考虑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关于选题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在写一篇文章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根据选题的内容,决定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我所说的文章的篇幅和容量,大体上相关,但是又有所不同。有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小,但是容量很大;有的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大,但容量不是很大。这很像写小说,有的小说篇幅很短,容量却很大,就是描写的重大题材,通过一滴水来反映世界。 一般说来,法学论文的篇幅有长有短,小的几千字,三千字或者六七千字;长的万把字甚至数万字。考虑文章采用怎样的篇幅和容量,就要根据自己选题的大小,决定写多长的文章,容量有多大。例如,在我所写的文章中,长的,容量大的,如《中国他物权制度及其重新构建》一文,数万字,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由于这是一个重要的题材,同时包括全部的他物权的体系和结构,还要对各种具体的他物权进行概述,因此才决定写这样长的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一文,主要写的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监督方式的体系,也是一为重大的题材,因此,也用了数万字的篇幅,来展现它。相反,在《霍夫曼计算法及其运用》一文,所要阐释的就是一个赔偿的利息计算、扣减问题,因此,就只写了两、三千字,问题足以说明。当然,我也写过《21世纪民法发展展望》一文,2000多字,写了一个重大的题材,但是只写了很短的文章,这和发表在报纸上的“理论论坛”这种载体上有关,没有办法容纳大篇幅的文章。 这里要说明的是,法学论文的篇幅和容量,在一般情况下,以6000字到10000字为宜。这样的文章,在刊物上比较好发表。太长的文章,刊物要为你拿出那么多的版面,除非文章特别好,一般的编辑都很吝啬,是不愿意给你提供的。因此,适合做论文的题材,应当适中,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一般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考虑论文的题材。 在选择论文题材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个规律,就是越小的题材,越容易写出动人之处。这是因为,小题材做出大文章,必然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论证,需要更多的素材,在论证上要更加深入、细致、周到。这样的文章作大是很难的,因为有些人在作这样的文章的时候,材料不够,分析不够,问题说不深,说不透,蜻蜓点水,不解决问题。这样的文章,是不受欢迎的,也不解决问题。我看现在的一些省级法学刊物上的文章,就犯这样的毛病,言之无物,几乎是没有科研的价值。 在自己写作还不成熟的时候,更要注意选择小题目,争取写得更好,字数也不要太多,以5000至8000为好,这样的文章最容易发表。比5000字还小的文章,适合在报纸上发表;8000字以上的文章,发表较难。根据这个情况,习作法学论文,要注意上述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成功的把握,不要写3万至5万字的文章,因为发表的机会太小了。 总之,就是要选择适合作论文的题材来写法学论文,特别重要的大题材,就要留着写书了,不能用作论文写作。以后,我专门要讲一讲法学专著的写作方法。 二、确定论证的主题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主题定下来,文章的基本格局就定下来了。因此,确定主题是十分重要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曾经狂热地鼓吹过文学作品的“主体先行论”,要按照既定的主题,编写故事,塑造人物。这是不对的。但是在法学论文中,却必须坚持主题先行,没有一个好的、正确的主题,就没有一篇好的法学文章。 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法学论文是法学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形式是为实质内容服务的。研究法学论文的写作,就是要通过写作来展现法学科研成果。因而确定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要把这个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归纳出来,确定成一个中心的观点,在整篇文章中来展现它。

教育法律法规论文

小学教师双差生教育之我见 教育的本意是教书育人,辞海里对教育解释道:“上所施,下所效,养子使作善。”的确,教育的主导者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当然,为了培养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是正确的。可是,近年来,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有些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害对象主要是一些双差生。即便双差生成绩不好,也有很多不良的习惯,教师都不应该变相体罚,因为变相体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文我主要从小学的视角,对双差生形成的原因和转化,并结合相关法律谈谈我对小学教师教育双差生的看法。 关键词: 双差生小学教师原因转化法律 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有一部分学生学习上不思进取,成绩稳定在班级、年级的倒数几名;更让老师头疼的是这些学生经常惹是生非,扰乱班级、学校的正常教学,课余时间和同学到处拉帮结派玩耍,欺负弱小的同学和女生,损害班级体的利益。像这样学习成绩差;品德、行为习惯差的学生我们称之为差生。【1】从双差生的定义上看,他们不仅成绩比较差,品德、行为习惯也比较差。但是我认为,一个人的好习惯是养成的,坏习惯也是养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品德也是,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那么成绩差排除遗传基因对孩子智力的影响,还有学生后天的努力程度。具体分析双差生形成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习上无目标、无动力,造成恶性循环。 2、老师不一视同仁造成学生心态扭曲,不思进取 3、老师的言行举止不当,会造成学生的反感情绪。孔子曾说:“刻薄语,秽污词,市井气,切戒之。”老师说:“此题白痴都会做,难道你不会吗?”来自《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文章,某学校初中部学生日前报料称,临近期末,学校要求班主任填表上报“班上最应该被开除学生”名单,如果期末期间再“犯事”,就会被开除。对此,大朗水霖学校回应称,学校要求班主任上报的只是差生名单,以便于学校安排老师“一对一”辅导。这个学校对差生的态度是开除,那么双差生究竟能不能被学校随便开除呢?我们可以从法律文献中找到答案:《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可知:不得开除学生是对学校的强制性规定,即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开除、取消学籍的方式来惩罚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身心远未成熟,将他们推向社会,极易使其走向歧路。因此,对双差生,小学教师不能以开除的方式对待,更不能以劝退的形式恐吓,因为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的。 再看一例教师是如何对待双差生的在:2000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陕西澄城县庄头乡柳池小学某班级上第三节数学课,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她星期五中午布置的56道数学应用题,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上去,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8名被打同学中,有3名男生,5名女生。其中部分孩子因为疼痛和羞愧下午没有去上课。这位小学班主任不顾学生的尊严,擅自让其他同学打他们的耳光。从法律角度看,也是违反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

法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方法

学术规范 1,中介的问题。不要找中介花钱,日后一旦查出污点,以免影响。杂志行业的问题迟早国家会干预,只是管制的重点尚未辐射到这个行业,管了以后一大堆问题反而更糟。 2,无论发表什么目的,都不要抄袭。论文造假的破坏里不亚于正式规范性行政法律文件。 3,态度端正是首位的,你一什么态度对待他,他才会犯快给你什么结果。如果为了发表而发表,功利性的攀比,浮躁的堆砌文字,作品是经不起考验的。写一篇就要写好,优秀的文章至少是经过三次修改的。如果你把它当做负担对待了,结果不会理想。论文好比一项工作。目标管理,项目设计,实施,调整,反馈,检查---各个环节都是是对能力的培养。强调的是一对自己的工作态度积极,容纳,其二当做能力方法的锻炼过程,自己的成长就是伴随论文工作不断成熟的。 发表技巧 1、最重要的话就是文章的质量,这质量可以分创新性和时效性两方面来讲。创新性简单来说就是你的论文比较独一无二,可以是你论文的题目,论文的框架,分析的方法等等,与别人有大不同之处;时效性就是说你的论文是围绕最近的热点,社会的关注点为内核展开的。 2、刚刚读研究生,撰写论文经常无从下手,就连如何定题都很困难。撰写论文的第一步应该就是阅读量要有,主要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或者兴趣,去阅读最近的核心期刊里的论文。如此你可以学习到最近的热点是什么,如何行文,如何分析论证,自圆其说。一段时间后,才开始尝试撰写论文。 3、选题的话最快速简单的方法就是找导师要,也可以查看最近年会,论坛的主题,就是都是最近大家研究的热点,重点。这样可以保证自己的文章在时效性肯定是有保障的。题目选好以后,查找文献,建议要有甄别的查找,尤其以核心期刊的文章为主,这也是自身文章质量有保障的一种体现。论文撰写完毕后,一定不要急于投稿,需要给自己一个冷静期,也就是差不多空出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不去想这篇论文。冷静期过后再重新阅读,会发现诸多问题,诸如错别字,标点符号,语序等等,甚至肯本不是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如此反复修改。最后就是最后一步,投稿。论文撰写重要,投稿更重要。 投稿技巧 硕士论文各个高校要求不同,北大硕士不要求发表,而很多地方高校要求发表省级期刊。博士论文国内高校要求中文核心或者cssci两到三篇。过去几年,中文核心很好投稿,高校老师在中文核心或者A类核心投稿,如果级别支撑够格,比较容易。如今,中文核心对于一般211大学的教授都是求之不得,可以考虑的。说明了几个问题,第一,稿件供求关系失衡,其二,期刊杂志的水平差距拉大,其三,不合理的潜规则存在。依法学学科为例,每年杂志社的数量新增有限,大量的倒闭,大家眼中杂志水平往往取决于挂靠单位。高校的差距事实上是在拉大的,从各个方面。 以中外法学为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国法学代表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十年前的收录稿子作者可以说在国内兼容并包。211,985的一般和名校教授,博士生都有。五年后就是副高级和名校名家的平台了。如今的中外法学的目标是争创世界一流刊物。至少一半的文章是哈佛,耶鲁等院校学者单独或与国内学者合作的。潜规则的问题一直存在。有的杂志起点副高,有的硕士本科都可以投稿。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就白投了。具体的技巧,以下几方面供大家参考: 第一,建议写的不错的文章比较优秀刊物的作品,看看最近几个月的文章有没有对学历职称要求,自己低,就不要投了。当然了,自己导师带着自己投,或者他告诉你就容易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 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

法学研究论文格式

般规范 1?稿件采用脚注。作者用“ *”标注,正文采用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投稿时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不加括号。 2?稿件作者通常仅标明所在单位及技术职务,同一作者原则上只标明一个工作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项目成果保留项目名称及编号。感谢语尽量简化。 3?引用性注释必须真实、必要。对观点的引用,应注重代表性;对事件、数据的引用,应注重资料来源的权威性。限制对非学术性书籍、非学术性期刊及报纸文章和网络资料的引用。原则上禁止引用未公开发表的资料。 4?引用书籍、(期刊或文集)论文的,要注明页码范围;引用报纸文章的,要注明文章所在版面序号;引用网络资料的,要注明网址和最新访问日期。 5?说明性注释以必要为限,并应尽量简化表达。 6?引用法条的,应括注法律文件通过年份。 7.外文注释从该文种注释习惯。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二、中文注释 1?引用书籍的,要标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 XX(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 出版单位属两家(含)及以上机构的,分别列明。 2?书籍属多人合作作品的,可视情况标注为“XX主编” 写的编著作品,应在 X X编”。多人分章节合作撰 注释中页码后括注“XX撰写” 3?引用译著的,应在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书名后增加译者。标注顺序为:国籍、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译著本身未标明原著作者国籍,或者未翻译原著作者姓名的,遵照译著。译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标注为“XX等译”。 4?引用期刊论文的,要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及期号、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 XX(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 名;为课题组的,标注为“XX课题组”。 5?引用文集类书刊(含集刊)中论文的,还要按第1条的要求列明该书刊的相关要素。标注 顺序为:论文作者、文章标题、书刊作者、书刊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其中,论文与书刊之间用“载于”连接。 6?论文为译文的,应在论文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文章标题后增加译者。作者国籍不明、作者名原本未译,

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文章开篇:一切皆有法,一切皆有度。 文无定式,但有章法。法学论文的写作也有着它普适的规范和共同的方法。写论文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论文写作是实践的技艺。 第一讲: 一、何为法学 法庭是“法律帝国的中心”,但是在中心边缘,还存在着一些与特定的社会法律运作密切相关的制度,我们可以以不同的视角来切入,来关注人类社会中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规范。通过举出实例,得出结论: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单纯地从法官的角度来观察法律无异于坐井观天。因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视角(此处举例:1.立法者,2.决策者,3.观察者。并说明区别在哪,法律史学和法社会学属于观察者视角)。一个特定的研究者,可以卷起袖子,力陈己见,也可以袖手旁观的做一个中立的描述者或评价者,但是他必须清楚自己采用的视角以及此种视角的优势和局限。 作者认为,法学研究主要是引用和解释法条。由于问题及视角的多元化,法学研究也就由此而多元化了。 二、何为论文 先讨论何为学术文章。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区别在于交流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学术文章是与同行交流,使用的词语更加专业,更加注重论证的根据,文中带有引注。 学术文章的体裁分为综述、评论和论文。 综述是对某一个学术会议、某个问题研究、某个学者或学术流派的概括叙述。综述比会议纪要阅读笔记要有条理,但是一般不掺杂作者的个人观点。以述为主,

有述有评,称为述评。这些要作者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取舍,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评论可以是对一个案例或者事件、一篇文章或者一本着作,对一个学者或者是学术流派思想的评头论足。评论需要表明作者的观点,但是阐明观点必须建立在评论对象上,有所寄附、以评为主。 论文是有条理地论证作者观点的文章,有一个核心观点。以上三者的界限有时会模糊,但是一个成熟的学者应当有清晰地认识,知道自己在写什么。 法学论文的类型,从研究视角上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一为法律解释论层面,二为立法论方面,三为学理方面。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的层面,有的为描述事实,分析原因,探究功能。实证研究试图揭示某种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社会学、人类学以及政治学常用这种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有时会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法律学者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法律层面的圆满。 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区分:主要是在于论文写给谁看、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理论研究是从现象出发探寻其内在规律;应用研究则是解决法律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问题。二者并无高下之别,能解决问题的研究就是好研究。 三、选题的基本要求 选题是成功写好论文的前提。选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1.问题意识,2.创新可能,3.切合个人情况。 作者要从现实中发现问题,从中提炼出学术上的话题,再给出自己的问题予以论证。如何解决问题,是论文的主题所在。现实中的问题是分层次的,既可能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操作问题,也可能是法律认知过程中的一个理论问题。 一个好的论文选题,必然是触及了那些比较典型,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社会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如何发表英文法学论文详解

发表英文法学论文有一定的难度,它不仅要求你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要对英语有一定的掌握程度。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如何发表英文法学论文。 首先是发表英文法学论文的要求: 1.专业水准较重要,英语表达紧随其后。事实上,很多中国学者发表的英文文章也是中西合璧的,纯地道的表达一般都是华人。国内也有英文版本的社科杂志,基本上是中国式英语的专业翻版,只是没有语病而已,即使是北大法宝上官方和准官方翻译的法规法条也很生硬。能找人润色较好,不能找人润色的,在具备基本的专业英语写作能力的前提下,你可以借助googletranslation.很多人认为,谷歌工具翻译得不好,编辑扣10883103。 2.尽量少用长句,使用简单的句子写作,按照英语的语言习惯和语序表达中文。比如:“英语能力同样重要,没有出色的英语能力所有的工作都完成不了。”这句话可以这样写在google翻译上:“英语能力是同样重要的,因为,我们什么都完成不了,在没有出色的英语能力的时候”. 3.通过借助youdao,等专业词典来查找能够进一步提升翻译的专业水准。这样一来,可能花费功夫较大,也算是一条捷径。但是,较好的办法还是努力提升英语能力。如果你连看国外的法学期刊网站都很困难,就不要投稿了,只有从一点点学习英语做起。有一点需要说明,法学论文的写作不一定要求处处体现专业术语,只要在

做到笔者前文所谈到的诸方面的同时,满足没有语病和流畅的表达 即可。表达略显生涩即使其他方面符合要求也是可以接受的。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发表论文的流程: 1.首先,你要确定投稿的杂志,比如选择核心期刊,你可以上 网搜索选择加拿大、美国或者澳大利亚的社科类核心,或者法学类 的等等。如果搜索困难,直接选择目标高校的法学院即可,学校和 杂志社的水平基本是平行的。 2.其次,确定后,找到选项,看如何投稿即可。杂志社一般会 三审,大概几个月或者几周时间。不需网上投稿的直接电子邮件即可。注意,鉴于杂志社一般匿名审稿,所以自己的名字不要出现在 论文内,需另附一页文档,有的还需声明,以保证是独立完成的。 为保险,建议附三个独立文档电邮和声明。 3.再次,网上提交的程序有些复杂,少则需要4道程序,按操 作说明即可。有的要求提交pdf格式,需要转化一下。仍需强调的,有些刊物网上提交论文是分类别的:区分报告和书评以及研究论文的,不要投错。比如:在提交类别上一直进行区分,对不同的类别 要求不同,参考标准也不一。此外,就是发邮件的工作了。为避免 被垃圾处理,要在主题上写:submission的字样,同时附带你的文 章名称和作者名字。邮件内容写上一些常用的套话,譬如:“-- ”.whichIshouldliketosubmitforpossiblepublicationinyourjournal.War mgreetingsandbestwishes.

法学论文题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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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法理、宪法、行政法学 1.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问题探析 2.习惯法探析 3.公私法关系论 4.农村法治建设探论 5.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6.论权利的实现 7.法治与秩序 8.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 9.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探析 10.论法律的不完备性及其克服 11.胡锦涛法律思想探论 12.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文化建构 13.法律中的逻辑分析方法 14.安乐死立法问题考量 15.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16.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17.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8.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9.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20.论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21.论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2.论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23.论一事不再罚 24.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二、民商法学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董事忠诚义务研究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6.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7.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8.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9.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10.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11.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3.证券交易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14.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15.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制 16.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17.论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政策体系

18.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1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21.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 22.论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23.企业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4.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组织的构建 25.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三、刑事法学 1.论强奸罪的主体 2.论抢劫罪中暴力和胁迫的程度 3.论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 4.论飞车抢劫(抢夺) 5.论入户抢劫 6.论盗窃行为的秘密性 7.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8.论侵占遗忘物行为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10.论斡旋受贿 11.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12.论相对不起诉 13.论“被告人认罪”程序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一: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 1994年版. [3]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 论从》第2卷1999年版. [5]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 [6]张树义:《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6年版. [8]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学》(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黄竹胜:《行政法解释学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5]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89年版.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7]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89年版.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6]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17]田凯:《行政公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18]蔡小雪、甘文:《行政诉讼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19]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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