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标准站建设标准

信号标准站建设标准
信号标准站建设标准

信号标准站建设标准

1.本标准作为部、局现行有关标准的细化和补充,标准站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部、局现行有关标准。

2.本标准旨在提升设备质量标准,规范日常管理,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努力减故障、压延时,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

3.本标准适用于局管内标准站建设、信号设备日常维护、大中修、基建、更新改造等项目,局管内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开通时应一次达到本标准。

4.标准站建成后由电务段统一验收,铁路局抽验,标准站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电气特性达标;

b) 机械强度达标;

c) 测试资料完备;

d)无影响安全的缺点。

5.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信号设备检修作业标准》重复内容未编入本标准。

6.在日常生产和标准站的建设过程中,随着技术创新和新工艺的应用,本标准将继续完善,本标准由电务处负责解释。

1 室内设备及资料管理项目及标准机械室保留面对站台的窗户,其余部分进行封堵;机械室窗1.1

户安装塑钢窗户;在一楼的机械室或电源室窗户安装防盗栏;室内窗户加装阻燃窗帘。

窗户封堵图1.1(a)

窗户防护栏1.1(b)图

c)室内阻燃窗帘(图1.1第一道门安装防盗门,并增设防鼠挡板,在

门上设置“严禁1.2

烟火”警示牌。计算机房设置“禁止拨打手机”警示牌。

)防盗门、防鼠挡板图a(1.2图

)“严禁烟火”警示牌。1.2(b

)计算机机房“禁止拨打手机”警示牌。c(1.2室内照明采用冷光源照明。

1.3

图1.3冷光源照明

1.4 室内各口、地沟、盖板封堵良好;地沟穿越墙体时,应实施封堵。控制台、电源屏底部采用防火封堵。

)电缆引入封堵a

(1.4.

)分线盘下部封堵b(图1.4图1.4(c)控制台下部封堵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

工地试验室建设设置原 则 一个施工或监理标段原则上设置一个工地试验室,驻地办管理跨度超过50km、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单位线路跨度超过15km、二期路面工程施工单位线路跨度超过40 km,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应设置在监理、施工项目经理部驻地或集中拌和场内,其周边场所、交通通道均应硬化。 选址基 本要求 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通信畅通,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严禁设置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避开取土、弃土场、坍方、落石、危岩等地段。必须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 硬件设 施要求 工地试验室采用院落式封闭管理,功能区设置科学合理,办公区和功能室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区内场地及主要通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办公区内应设试验室主任办公室、技术负责人办公室、试验员办公室、资料室等;功能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分设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办公室和功能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办公桌应放置桌牌,包含姓名、照片、职务、所属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办公室应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 砼压完试件应划定集中区域,集中管理。如需设置生活区和厕所,生活用房和厕所参照施工驻地或监理驻地相关要求。 办公室和功能室用房门窗齐全,通风、照明良好。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采用板房结构必须吊顶,砖混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镶贴地板砖。 具体要 求 功能室名称面积(≥m3)备注 1 样品间 20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2 土工室 30; 3 集料室 25 ;4 水泥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5 水泥砼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6 力学室 3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7 沥青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 备;8 沥青混合料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9 检测室 20 ;10 标养间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11 办公室 40 应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12 资料室 15 ; 备注: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设置不小于30 m2 会议室,驻地办工地试验室如与监理驻地不在一起,应设置不小于30 m2 会议室。 办公室:①各部门办公室应单独设立,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排列整齐。各部门办公室宜统一配备组合办公桌。 ②室内必须将有关制度图表上墙,文件资料归档整齐。③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m2。④办公室要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以满足施工信息收集、 整理、传送的要求。⑤办公室内统一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置。 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对工作电压要求380V的仪器设备应接地线。试验室应至少配备1辆专用汽车。 1

建筑项目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规定: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

新田县环境监测标准三级实验室建设方案(精)

新田县环境监测标准三级实验室建设方案.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新田县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提高新田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xx 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 xx 府办〔200 7〕44号、《xx 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xx 环〔2008〕101 号、《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紧紧围绕减排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为我县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提供充分、有效的技术支持,逐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在“十二五”期间将我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能掌握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容量和污染物状况,满足以“工业富县、旅游旺县、农业稳县”的发展战略的三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二、背景及现状 2.1 建设背景 新田县地处湖南省南部,毗邻两广,隶属永州市,面积1022Km2,东接嘉禾县、桂阳县,南临蓝山县,西抵宁远县,北邻祁阳县、芝山区。 县环境监测站始建于 1984年5月,于 2006 年通过计量认证复审,是从事环境监测的服务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新田县环境保护局,业务上受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指导,属全国环境监测三级站。承担着新田县境内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常规监测任务及县内所用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任务。建站已有二十七年,虽然近几年在上级部门和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实验室的分析操作环境进行完善建设,购买了烟气自动监测仪器、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消解通风柜、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等一批仪器,环境监测能力得到一定提升。但是由于受人员、仪器装备和工作场所的限制,监测监

拌合站建设标准化

混凝土拌和站建设标准化 拌和站应满足集中拌和与运输的相关要求,进行合理设计,主要应考虑是否满足高峰期生产进度的要求及节能减排要求。 1.总体要求 1.1 统筹规划,总体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满足施工生产要求。 1.2环境整洁卫生、标识标牌齐全、材料堆放整齐、设备机具停放有序,符合环保要求。 1.3 拌和站产能适当,以满足施工高峰期生产进度的最大需求为原则。 1.4 砂石料等材料的储备能力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料场供应能力、运输条件、季节影响、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不低于15天的需要量(受场地条件限制的,可以酌情减少)。 2. 一般规定 2.1 一个标段原则上可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地形、施工便道及混凝土运输距离可设一个或多个大(中)型拌和站,必须保证在混凝土初凝或重塑前到达并完成浇筑,且符合混凝土浇筑的相关规定。 2.2 混凝土生产应采用集中拌和方式。拌和站设置要有规划,有设计,有图纸,拌和站设置应遵循节约和实用的原则。 2.3 拌和站设置尽量靠近主体工程施工部位,减少拌和料的运输距离,做到运输便利、经济合理;尽量远离生活区、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地带,减少对周边的干扰,尽量设在生活区、居民区、学校的下风向。 2.4 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拌和站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围墙、排水系统、水、电、场区内道路、场地、功能分区及拌和楼等。 2.5 拌和设备拌和能力必须满足施工需要,保证在施工高峰期拌和料不间断供应。同时,配备足够的水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 2.6 每个标段所有用于桥涵、隧道等工程的混凝土必须采用具有自动

计量功能的拌和设备集中拌和。严禁使用小型拌和设备生产混凝土。 2.7 拌和站由项目部直接管理,不得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8 使用商品混凝土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具体管理、监理措施和相关责任人。 2.9 拌和站所有的安装设备应设置不低于C30水泥混凝土的基座,保证安装设备稳定、牢固;必要时,采取桩基础或扩大基础基座,以及设风缆拉绳等防倾覆措施。 2.10 对于个别隧道洞口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型拌和站的工点,其设置的拌和设备必须配置自动计量系统,并按要求由项目部统一直接管理。 3. 拌和站的选址 拌和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根据各工区混凝土供应数量,拌和站尽量选在接近最佳经济合理运距的位置。 (2)拌和站选址应便于材料进场,靠近公路或码头。 (3)水、电接入方便,通信畅通。 (4)土地使用成本相对较低。 (5)确保安全 ①不受洪水和泥石流威胁,避开坍方、落石、滑坡、危岩等地段。 ②避开居民集中的地区。 ③避开高压线路及高大树木与通讯线路、光缆保持一定的距离。 ④避开集中爆破区(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 ⑤施工干扰小,利于环保及污染处理。 4. 拌和站的临时设施 4.1 拌和站临时设施一般包含原材料存放区,砂、石筛分和清洗区(视要求),混凝土搅拌区,设备停放区,办公生活区,以及供电系统(变压器、发电机房,配电室),供水系统(蓄水池,水井、泵房或输水管线),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样本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10204 【实施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 9 9 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 1)6 9号文发布了Z 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 9 1年7 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 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 . 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 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 J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J 1 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J 1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J 1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J 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 4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 2 0 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J 2 0 7屋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2 3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2 4 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J 1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 ? 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杲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 . 3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的建设要点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等有关要求,部质监局组织制定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指导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推进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建设,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范围及内容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以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为主,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具体内容见《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 三、有关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是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质量管理精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硬件建设标准化和数据报告信息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及项目参建单位要正

确理解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内涵,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将提高工地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作为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及费用标准等纳入招标文件,保证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有序开展。各参建单位应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纳入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 (三)母体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合同要求为工地试验室配齐人员、配足设备、选好场地。母体检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切实敦促工地试验室将标准化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试验检测工作中。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按照工地试验室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运行和试验检测活动负起责任,切实履行好配置试验室资源、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执行等各项职责,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工地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使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有效开展。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细化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标准、细化工作职责,做到有要求、有落实、有反馈、有总结,推动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

见证取样规定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工程名称:合肥市望江西路二期工程A标段 编制(监理工程师):日期: 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日期: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望江西路二期工程A标段综合建设工程监理A标段项目监理部(盖章) 2006年 12月 20日

美丹路综合建设工程A标段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市政工程中所用到的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材料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为此针对本工程路基、基层、面层施工阶段所用到的材料编制本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内容分工程概况、编制依据、见证取样送检材料项目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方法数量和要求、见证人员的职责五个部分。 一、工程概况 美丹路综合建设工程监理A标段位于K0+000-K6+100。本标段全长为6.1km,道路红线宽80米,两侧绿化带以合宁高速公路为界,以北每侧各20米,以南每侧各50米。道路分配为:绿化景观带宽50(20)mX2+慢行一体化6.5mX2+分隔带1.5mX2+辅道7.5mX2+分隔带4.5mX2+快车道16mX2+中央绿化带8m。路面为沥青砼路面,主车道为双向八车道,辅道为双向四车道,雨污水主管各两道。沿路跨越的主要河流为十五里河(K4+635位置)拟建2X16m简支板桥,其它跨越沟渠处结合实地情况拟建涵洞。本工程的设计标准为:道路等级为城市Ⅰ级主干道,计算行车速度主路为V=60km/h辅路V=35km/h,设计轴载BZZ-100,沥青路面设计年限15年,抗震烈度7度设防,路面横坡:车行道1.5%,人行道2%。 二、编制依据 1、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和试验规范、规程、方法。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5、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 三、见证取样送检材料项目范围 1、水泥; 2、砂; 3、碎石; 4、钢筋原材; 5、建筑用石灰 6、混凝土试块 7、水泥砂浆 8、建筑用砖 9、沥青 10、沥青混合料 11、土壤的最大干密度与最佳含水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 术人员总数比例不 低于25%,中级不 低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 术人员总数比例不 低于20%,中级不 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占技术人员总数比 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拌和站建设标准化图文详解

拌和站建设标准化图文详解 混凝土集中拌制,对混凝土的原材料、拌和质量进行集中管理,是提高混凝土质量、消除结构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的有效途径。 目录: 1 集料仓、2进料斗、3 水泥降温措施、4 拌合站环保措施 内容介绍: 各高速公路项目重视混凝土拌和站建设,根据各自工程规模和特点,因地制宜,合理选址,统一规划,注重环保,建成的混凝土拌和站的总体布局、场地硬化、排水系统、料仓防雨和分隔、堆料、拌和设备及环保措施等均符合“双标管理”要求,且各具特色,达到混凝土生产专业化、标准化的目的。 地势平坦且混凝土用量大合同段,混凝土拌和站建设规模大,场地开阔

山区且用地受限合同段,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因地制宜,布局合理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布局合理,各功能分区明确清晰 1 集料仓

根据工程需要,拌和站设置多个容量满足要求的集料仓,不同规格材料分区堆放,并在隔墙上清晰标识各种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等信息;集料仓均搭设防雨棚,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底化,设置不小于4% 的地面排水横坡,仓内排水系统完善,场地干净整洁。 根据需要设置集料仓,并设有待检集料仓 在隔墙上设置堆料线和清仓线,控制堆料高度和及时清理仓底材料

建设中的料仓防雨棚

混凝土隔墙厚度及高度达标 2 进料斗 拌和机进料斗设置封闭式防雨棚(有的进料斗防雨棚与集料仓雨棚相连),防止集料在进料斗上被雨水淋湿,保证集料含水量稳定;并在进料斗和防雨棚上设置显眼的集料规格和集料仓号,便于对应装料,防止错误装料影响混凝土质量。根据进料斗宽度,采取收窄铲车上料斗宽度的方法使之与拌和机进料斗宽度相匹配,防止铲车上料时出现串料问题。

建质 新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 1 2 1基本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2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图集

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图集 众所周知,工地试验室是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试验检测工作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手段,客观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是反映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指导现场施工的重要依据。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是工程实体质量最基础的数据,其真实性、准确性极其重要。 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能够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从而有效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在此,公司设计院特别整理出了中水四局兴泉铁路工地试验室的标准化建设内容,有图有真相,快来看看吧! 近年来,随着铁路建设的加速发展,中心试验室的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外好、实用、布置合理,还要求具备硬件配套设施齐全,信息化程度高,人员技术水平强等点。中心试验室应有相对独立的试验场地及生活、办公区域,布局合理,且经济适用。 一 建设试验室的依据

1.1)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应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 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1.2)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 (Q/CR9024- 2015)设置成立。 1.3)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应遵守相应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二 试验室人员配备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4.2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用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1)建设单位人员配备

建设单位应具有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进行管理的能力,应配备专职试验管理人员,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一定的业务素质(工作五年以上)。 2.2)管理人员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负责人如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由母体试验室正式聘用的合同制员工。 试验室主任、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应履行审批手续(中心试验室经母体试验室确认,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试验分室主要人员变更向监理单位等主管部位提出书面申请)。 2.3)技术人员 铁建建设项目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铁路试验人员上岗证,其他行业的上岗证可参考,但不能替代铁路试验员上岗证。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见下表。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2000-9-26【大中小】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2000]211号 发布日期:2000-9-26 执行日期:200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响应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建指)《工地混凝土拌合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混凝土拌和站管理,推进项目部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实施细则。采用委托生产混凝土方式的拌和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小组和基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小组 项目部应成立拌合站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拌合站标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 组员: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中心试验室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试验室,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拌和站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由公司所属上海伍铁混凝土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条拌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拌和站建成后须经地方建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正式生产。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地方建指《实施细则》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办法或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确定信息化管理流程。须制定以下基本的规章制度: 1、管理机构图; 2、工作程序、工艺流程与质量管理制度;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6、搅拌站安全、卫生、环保管理制度; 7、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8、混凝土配合比控制和管理制度; 9、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管理制度; 10、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11、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七条拌和站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第八条拌和站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应配备齐全。 第三章建站及人员机械配备 第九条拌和站前期规划 (一)拌和站选址原则 拌和站选址和建设须符合国家环水保相关规定,避开易发地质灾害、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水害及其它灾害位置,方便生产和运输。具备洗车条件及污水统一排放处理。 拌和站的场地应根据拌和站生产数量确定规模,拌和站建设标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 总则 1、入住房屋是否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重新核对,做出说明。 2、在房屋质量检查方面,看发展商有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合格证书,其填发时间、盖章单位、工程名称等是否清楚、协调;其次,观察房屋外墙、地面有无异样。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开发商(卖方)反映,待维修后方能入住。 3、装修、设备方面要仔细清点。按购房合同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装修及设备清单,购房者可按清单内容进行清点,检查其是否齐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必须要求尽快维修、配齐。 4、查看一下公共设备。对电梯、消防设备、燃气、暖气、小区环境、停车场、电视接收系统、保安系统等进行检查。 5、对房屋结构、面积进行核查。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是与发展商签订一份《交屋看房记录表》(或称《物业交付核验单》)。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交屋看房记录表》最好自己也要留一份,同时对房屋拍照记录。有的购房者总是以口头来往,这样就会很被动;有人习惯以电话联系,这对于购房时与发展商就有关事宜接治、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也是不可取的。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细节) 收房细则:把验收的目光放在隐蔽工程上 1、合同 (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4) 查看所购商品房整栋楼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表方能说明该栋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5) 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注意: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和《住户手册》,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按约要求维修。 2、户内 (1) 窗 a) 窗边与混凝土接口有无缝隙 b) 落地窗以及外飘窗应安装平正牢固 c) 是否翘曲变形 d) 开启关闭顺畅 e) 零配件装配齐全 f) 位置是否准确 g) 窗玻璃应表面平整 h) 窗玻璃是否完好无损、无划痕 i) 隐形纱窗是否安装完毕,且无破损 j) 外窗框四周处理是否粗糙 k) 外窗开启扇是否能关上

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细则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书 (试行) 通过学习、考试、继续教育、检查,路桥公司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为保证路桥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路桥公司决定在高速、一级公路重点工程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活动。 根据交通厅及我单位试验室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工地实验室建设要执行以下标准。 一、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的意义 工地试验室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部门,担负着指导现场施工及客观、准确反映项目实体质量的重要职责。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将有力促进试验室内部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从而为项目质量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的目标 以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新开工建设的公路重点项目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推动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升级。 三、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的总体要求 通过标准化建设活动,实现工地试验室环境优美整洁、布局合理适用、人员技能过硬、机构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 四、具体要求 一)硬件环境 1、试验室驻地建设 1)工地试验室应设置在项目部或集中拌和场内,其周边场所、交通通道均

应硬化。

5)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力学试验工作量建立检测完毕的试件堆放场地,要求该场地砌筑围墙,高度不小于1.5m,其场地砼容量应满足存储建设项目6

个月内的所有力学检毕的试块数量。 6)试验室应设置办公区域,办公区域与功能室应分设。办公区域包括办公室和资料室。 7)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触电保护器,所有的外漏接线都要有套管,套管布置美观,要横平竖直,电线不允许私拉乱接、外漏。 8)试验室办公区域及各功能室应有必要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试验室(含办公区域)外窗应安装防盗网,防止设备和各种档案资料失窃影响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消防设施按以下要求配置:不大于40 m2应配置1个灭火器,每个试验室应备有不少于0.5m3消防砂,还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桶、消防锹等消防工具。配置的上述消防设施应合理分布在试验室各功能室及办公区域外。 2、试验室布置 1)试验室应制作试验室专用牌匾悬挂于醒目处,规格为40cm×90cm,牌底线离地面高度为80cm牌匾内容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即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2)试验室功能室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 A.一个试验项目需要使用多个功能室的,功能室之间距离不宜太远。 B.试验过程产生振动的功能室宜设置在一起,试验过程需要使用隔振要求较高的精密仪器的功能室应远离振源功能室。 C.功能室室内设备应本着优化试验工作流程、减少功能室内的人流与物流的交叉、整体摆放和谐美观、同时作业不至于造成相互干扰等原则进行平面布局布置。 3)办公室及功能室外悬挂或张贴有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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