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之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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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之朱熹

生命科学学院罗羽0610200083

宋明理学亦称“道学”。指宋明(包括元及清)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体系。,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为主,因有此称。北宋初胡瑗、孙复、石介,称为“理学三先生”。然理学实际创始人为周敦颐、邵雍、张载、二程兄弟,至南宋朱熹而集大成。所谓“理”,以朱熹的说法是: “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

理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理学就是指宋明以来形成的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体系,包括:( 1 )在宋代占统治地位的以洛学为主干的道学,至南宋朱熹达顶峰的以“理”为最高范畴的思想体系,后来习惯用“理学”指称其思想体系。( 2 )在宋代产生而在明代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以“心”为最高范畴的思想体系。以陆九渊、王守仁为代表的“心学”。狭义理学则专指程朱学派。本文主要介绍朱熹的思想..

朱熹法律思想之所以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思想体系,最主要的因素就在于朱熹法律思想的融合性与创新性。他的思想萃众贤之言,发挥圣贤蕴奥,折衷融儒释道法、宋儒之学及两宋理学,具有科学理性、与时俱进创新及简易世俗致用而有补治道,最终形成集理学之大成的法律思想框架。

一朱子之学发挥圣贤蕴奥

朱熹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指导,其一因素正是吸取、发挥了圣贤思想精华。

1、发挥圣贤仁礼之言,集理学之大成。

儒家圣贤孔子、孟子及荀子提出了以“仁”、“礼”为核心、以恢复仁礼之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以此指导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朱熹的理也与孔孟仁礼一样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 朱熹更是将孔子的“分”的思想理论发扬光大,使其进一步法制化。在论证三纲五常伦理等级制度时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论,以阐发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同时朱熹将义理视为判断是与非的最主要的标准,他认为“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朱子语类卷83)。朱熹把孔丘的政、刑、德、礼四者都看作为治之具,治之法,但这四者在他的治国之道中地位不同,德、礼是本, ,“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知”,而政、刑则是末, 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

2、挥圣贤民本之言,立为民国之本。

朱熹的思想叹息中反复说明了“王道以得民心为本,以此为王道始”的观念。朱熹的民本主要内涵就在于爱民、信民、富民与乐民这及个方面。

二、朱子之学折衷融合

1、融合儒释道法

首先朱熹继承和发扬了孔孟荀董之学,孔孟仁义之学则演化为理气天命思想,使儒家学说更加具有理性的色彩。以天人关系问题为例,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一”思想观,但是他的天人合一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而是以“理”的范畴来阐发,他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赌东道达到合一,有着很高的思辨哲

理性及社会实用性。阐述天人合一中,朱熹能够较多地以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是更加具有科学理性精神。

再次,朱熹折衷融合佛释之学。朱熹就东汉以来的佛释之学,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容”的佛学精华,让“理一分殊”成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对魏晋以来佛老黄学加以利用与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时借用了佛学“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的喻语,以佛之“万殊”思想与传统德教思想相联系,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并育于其间而不相害,四时日月,错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并育并行者,大德之敦化。小德者,全体之分,大德者,万殊之本。”(中庸章句)朱熹的本体论、人性论、修养论等亦是受到了佛释的想。其所谓“无极而太极”,是万里、万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恶的内涵,这与佛家《六祖坛经》“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哪个明上座本来面目”相接近,此外朱熹害接受了佛家静坐养性的思想。另一方面,朱熹批评了佛教的虚妄说与因缘说,力排讲宇宙的“劫数”之言,其中最为朱熹所不屑的是佛教的“灭人伦”.

最后,朱熹折衷融合法家之学。朱熹及其他理学家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朱熹曾假尧舜之词,一方面对法家之义进行“假惺惺”的批评,另一方面却从实质上肯定了法家“辟以止辟”观念的合理性,朱熹对于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东西是极力吸取,并加以改造。

三、朱子之学有补治道

1、科学理性有补治道

朱熹作为学问渊博,“致广大,尽精微”之大家,在学术上涉猎范围极广,“上至无极太极,下而至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朱子语类卷15),在对自然科中的气化、宇宙演化结构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地探讨,取得了显著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这不仅对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它通过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与理学思想贯通在一起,推动了理学思想的发展。朱熹本人较为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思想体系中不能不加进一些唯物客观的因素,包含着科学思辨理性的意义。

2、时俱进创新有补治道

朱熹强调的是随时顺理、合宜简易。这种治道首先是以顺理为核心内容的,对于法律思想的

损益创新,必须把握着天理维持的中心内核。对于如三纲五常理的中心是不得随意损益其词的。

在现代人的眼中, 理学最不能让人接受的莫过于“绝人欲,存天理”。这也是朱熹把道德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所产生的结果。

朱熹承认人心即物质欲望之心,是人的意识的重要内容,这是他的一个贡献,他主张人心必须服从道心,提倡道德意识的主导作用。固然宏扬了道德理性的力量,但他同其他理学家一样,最终把天理同人欲对立起来,提倡灭人欲而存天理。尽管他所谓人欲是指私欲,实际上却限制、压抑甚至扼杀了人的物质欲望和感性需要,因而压制了个体意识和个性的发展;这一点是理学心性论的严重缺陷,它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他所谓“察之精而守之一”的精一之学,正是要人们严守封建道德伦理而不失分毫之差。

世人对朱熹的误解太多, 简单地把他当成封建主义的卫道士. 然而他对中国哲学的贡献是不可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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