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发放《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57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商务部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

商务部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9.19【实施日期】2017.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2017年9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称《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6年9月20日发布公告,开始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反倾销措施。
2010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
其中,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适用“其他欧盟公司”税率,为26.0%。
(二)复审申请。
2016年7月28日,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来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倾销税,请求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三)立案前通知。
2016年8月8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通知了原审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8月14日,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新加坡驻华使馆。
2017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新加坡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外国企业。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企业盼紧固件输欧早日恢复正常

企业盼紧固件输欧早日恢复正常对于中欧紧固件争端,WTO早在2011年即已判定中方胜诉,欧盟取消反倾销税,但后者并未切实执行,只是把原平均反倾销税率从77.5%降至54.1%。
有鉴于此,中方此轮再度胜诉能否让中国紧固件企业实现正常对欧出口仍是未知数。
企业热盼国家层面给予支持。
就备受关注的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日作出裁决,称欧盟未能完全执行WTO裁决,依然违反世贸规则,中方胜诉。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对裁决表示欢迎,希望欧方对此作出根本改变。
对于上述结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相关企业感到欣慰的同时表示并不意外。
但鉴于欧方此前的表现,企业对欧方能否完全执行世贸组织裁定表示担忧。
他们希望在企业积极应诉的基础上,国家和政府层面能够给予一些支持,从而使中国企业早日实现正常对欧出口。
中国企业深受其害中欧紧固件争端还得从2009年说起。
当时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85%的反倾销税,影响到中国9亿美元的对欧出口、200多家企业以及数万人的就业。
中国因此将欧盟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尽管中方的诉求在2011年得到世贸组织的支持,但欧盟只是把原平均反倾销税率从77.5%降至54.1%。
2013年,中国再次向世贸组织提诉,要求欧盟彻底纠正紧固件案所有违规做法,取消反倾销措施。
谈及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影响,不少企业至今都心有余悸,这种损害目前仍在继续。
今年3月,欧盟不顾中方反对,依然作出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日落复审终裁决定。
“宁波总共有300多家紧固件企业,其中受影响的企业有100多家。
有的企业2008年以前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但在欧盟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快就倒闭了。
”宁波紧固件工业协会会长,同时也是一家紧固件企业负责人的徐鹏飞告诉国际商报记者。
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卫平也告诉国际商报记者,目前欧洲和美国占其公司出口总额的70%,欧美现在都在对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这让企业喘不过气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19
•【文号】税委会〔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征收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5〕7号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继续征收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救济发[2015]2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决定自税委会〔2010〕15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5年6月19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5.1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8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白兰地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白兰地的合计产量在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TDI作出反倾销初裁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TDI作出反倾销初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氯碱》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2012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9号)。
公告称,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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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对进口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对进口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对进口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7月28日,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来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倾销税,请求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8月8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通知了原审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
原审申请人对应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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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发放《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
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商调查函[2009]10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3.30
【实施日期】2009.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发放《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地
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
(商调查函[2009]100号)
_________(公司):
200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
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案
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
依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按照
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调查工作安排,现向你单位发放本调查问卷。请认真阅读本调查问
卷,按要求如实回答问题,并于2009年5月5日前将答卷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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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损害调查局。
联系人:彭云志 朱小娟
电 话:86-10-65198438,65198440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邮政编码:100731)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预警
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公司名称:
地 址:
联系人: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答卷递交时间: 年 月 日(收到答卷时由调查机关填写)
调查期: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答卷截止日期: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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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
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
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于2008年12月29日正式公告(2008年第115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碳钢紧固件立案调查。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
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
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
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
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你公司是否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 )否 (请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并立即把这一页答卷及申明书寄回商务部)
( )是 (仔细阅读说明,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完成所有的问卷,把全部答卷寄回
商务部)
你公司是否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
( )否-简述理由。
( )是
你公司不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理由
4 / 8
申明书
本公司申明,这份答卷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准确和有依据的,本公司知道所提供的信
息将由商务部进行查证核实,并同意商务部及其授权工作人员在本次反倾销调查和裁决
中使用。
如果不同意上述内容,请在下面说明:
特此申明。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签名日期:
被授权的联系人签名:所在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问卷说明及相关定义
一、问卷说明
本问卷是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裁定国内产业在调查期
内是否遭受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制订的。本问卷调查的信息将用
于该案件的调查与裁决。如无特殊说明,请提供调查期内的相关信息。
任何被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回答本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调查,不得作虚假陈
述。并且,你公司有关涉案产品生产和出口的关联方,应分别填写本问卷。若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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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形式或方式填写本问
卷和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有错误,导致有关信息不能使用,或提供的
资料无法查证核实,或有其他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商务部可以在已有或其他可获得资
料基础上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依照上述方法作出的裁定可能对你公司不利。
商务部将充分考虑利害关系方对商业保密信息的合法权利。利害关系方可申请对其提供
的资料进行保密处理,如有正当理由,商务部将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利害关系方
在提供商业保密信息时,应当向商务部就保密内容提交一份非保密性概要,该概要是可
以公开且为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的。概要须合理表达商业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利害关
系方只有在得到商务部同意后,才可以不提交保密信息的概要,但仍须提交一份合理、
充分的书面说明。如果商务部认为保密信息的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且利害关系方不愿以
概要的形式公开信息,则商务部在裁定时可以不采用此类信息。依以上原则,答卷应同
时提交两套,一套为含有保密部分的完整答卷,此为保密版本:一套为只包括公开部分
的答卷,此为公开版本。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应分别在答卷首页上注明。
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应使用两个信封邮寄,将保密版本置于里面的信封,信封须封口并
注明“内容--仅由收件人开启”字样;外套的信封也须封口,但不得标有保密字样。 答
卷时,如果某些项目不能完全说明,可另单独附纸说明,作为回答本问卷的组成部分。
附纸说明的内容应清楚列明与问卷相对应的具体部分和条款。
如果你公司是贸易公司(不是生产企业),则不填写与生产有关的指标或情况,如产
量、产能等。贸易公司无需回答的问题已在问卷中标明。
答卷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无法译成中文的特殊文字除外。
书面答卷两个版本应当各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各一式二份。
请你公司完整保留回答本问卷的工作底稿和有关文件,以备商务部实地核查。
你公司与问卷有关的情况及证据若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商务部,否则商务部将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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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后果。
二、本问卷相关定义
1.被调查产品:指本案中调查机关所确定的受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进口产品。
2.国内同类产品:中国大陆国内生产的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如不存在相同产品
时,则为在特性上最为相似的产品。
3.关联方:在以下情况下,两者应被视为关联方:(a)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b)两方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方控制;(c)两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一第三方,且有理由
认为两方因为存在这种共同控制关系而导致其行为不同于无任何关系的其它人。
4.答卷截止日期:指应当寄到或送达商务部的日期。
5.调查期:指产业损害调查数据采集的时间段。
你公司回答本部分内容的联系人:所在部门:职务:电话:
说明:本部分的问题如无特殊说明,以调查期期末时间为准。
1、请填写你公司的所有者或10个最大的投资者以及投资比例的有关资料(不足10个按
实际数填)。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投资比例% 投资方式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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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调查期内你公司的所有者或投资人是否有变化?
无( )
有( )--请说明变动情况。
3、关联方情况:
(1)你公司有无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外的关联方(不包括中国大陆)生产并向中国大陆
出口或计划出口被调查产品?
无( )
有( )填写以下内容:
单位:吨
公司名称 国家(地区) 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量 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计划出口情况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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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公司或你公司的关联方是否在中国大陆生产或有能力在中国大陆生产或计划在中
国大陆生产被调查产品?
无( )
有( )填写以下内容:
单位:吨
公司名称 国家(地区) 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量 开始在中国大陆生产或计划生产的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