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怎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怎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怎么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在工作中如果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反应,如果公司实在是没有人解决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涉外仲裁申请书。那么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些必要的书面流程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由于法律对此类案件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当前,随着审判组织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实

际情况看,因一些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同时,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根据现实情况和此类案件的特点,为慎重起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方式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格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但由于法律对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即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当事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此确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其理由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合议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固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审理方式无法保障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参与诉讼活动、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同时,合议庭采取这种审查方式有可能片面采信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影响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合议庭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此类案件。根据这类

案件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外,宜采用公开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听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仲裁裁决有无法定撤销情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为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提供机会的诉讼活动。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再由被申请人质证、提出反证抗辩,然后由法院确认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员参加听证活动。这样,既能增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仲裁活动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

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

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及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

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看,它与国内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是有区别的,即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形(撤销理由)只限于程序上的缺陷,不涉及裁决的实体问题。但若涉外仲裁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受此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实践中,人民法院如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撤销。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为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最高法院在199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按此制度,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应予撤销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撤销裁决之前,报请其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高级法院同意撤销裁决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在十五日内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报告制度对高级法院经审查如不同意撤销裁决应如何处理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如果高级法院对其所辖中级法院报送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认为不应撤销裁决,而应驳回申请的,应将其审查意见(不同意撤销裁决意见)在十五日内答复报送审查的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对高级法院不同意撤销裁决的意见,应参照执行。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重新仲裁问题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重新仲裁制度,但对法院在何种情形下认为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因此,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统一执法和规范司法操作。根据仲裁法立法本意和重新仲裁制度的内涵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裁决“超裁”或“漏裁”的。这里的“超裁”是指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这里的“漏裁”是指仲裁裁决未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申请仲裁的事项全部作出裁决,亦即裁决有遗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人)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认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缺陷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2) 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3)仲裁裁决属“超裁”的,即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

(一)关于通知重新仲裁的程序和期限。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应在听取仲裁庭的意见后,通知其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重新仲裁之前,报请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高级法院同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在十五日内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同意之后,方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由于法律对重新仲裁的具体期限并未明确,以致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根据仲裁法立法精神,为保证仲裁庭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相应期限(具体时间),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对于一般国内仲裁案件,

仲裁庭应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仲裁程序,并应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对于案情复杂且重新仲裁工作量较大的国内仲裁案件,或者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仲裁程序,并应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不服如何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或者认为新的仲裁裁决也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相关涉外法律仲裁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到申请的部门提交撤销就可以。或者说可以在仲裁日不出席现场。不过后者的做法还是不要考虑为好。毕竟这也算是占用公共资源。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上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县xx镇解放路xx巷x号,联系电话:xxxx。 申请请求: 一、请求依法执行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201x】x号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元,医疗费xx,合计人民币xx元。 二、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上午在被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县xx乡3号工地粉刷外墙时跳板断裂掉下腰部受伤,于当天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脾脏受伤,申请人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由于伤情严重转移到xx市一医院住院治疗15天。xx年x月x日,申请人被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年x月x日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x劳鉴字[201x]x号)评定为工伤伤残10级。 但是被申请人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申请人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年x月x日作出x劳人仲案【201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xx 元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裁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x月x日

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安装太阳能的参考法律最全的一定要看! 我住的小区是xx年后的小区,开发商是著名的,物业也是有名(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此不报其姓名)。 由于是比较好的楼盘,所以在其建筑时,就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业主在楼顶做了安装太阳能预留的设计,并且没有强制业主安装限定品牌太阳能,作为业主,觉得这样的开发商是很负责任的。虽说是开发商的本分,但也值得飘扬一下。 不过这么人性化的设计,这么周到的考虑,我安装太阳能时却遇到了件意料之外的一点小阻碍。就是我们楼上顶楼的业主跟物业说:不同意楼下的任何一家业主安装太阳能。于是物业很抱歉地跟我们转达了她的话。并且当着我们的面给她打电话,要求协商。但她在电话中就说:不同意!你们什么也不要说了!用不着协商!你们也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后来再打就根本直接按掉。我们感觉很FT,同时又觉得可笑 首先,我们安装太阳能到底需不需要经过物业同意? 需不需要跟顶楼业主协商?

到底安装太阳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从人情的角度考虑怎么处理邻居的这种行为算合适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先给我当律师的同学乔律师打了电话咨询,又自己在网上找到相关的法律的原文全文,然后一条条研究,我一个孕妇啊,认真地查到了半夜12点,顶着电脑辐射,(在这里要感谢我未出世的宝宝的容忍的配合) 下面是我汇总的一些相关的法律,之所以发表之出来,是希望能给朋友们一个参考,希望你们在安装太阳能的时候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也要合情。当然,也不能被欺负了委曲求全。 总的说来,与太阳能相关的法律就是一部:xx年1月1日由___主席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 ___可再生能源法》。 其中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 第1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注意:除了被执行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案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是不一样的。 2.管辖法院是执行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注意: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与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 2.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3.考生应当注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支持: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相关程序的关系: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中止执行。 (2)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的处理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3-44)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

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实体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了解。 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性不民族出生年月日 籍贯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深仲裁(案)字[2006]第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差不多生效 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宅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级不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不管辖的规定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被申请人住宅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住宅地,关于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紧营业地或者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是指执行对象。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 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假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人是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能够成为申请人。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XX 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 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

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 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制作依据】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因该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与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最关心裁决的结果,因而也只有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必须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这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上诉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不论是否有证据,均可依法提出上诉。当然,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要有证据,也只是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至于这些证据能否得到认可,尚需要人民法院最后审查确定。 (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当事人的之间的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裁决,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自己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模板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模板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那么大家知不知道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又是怎样的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模板,欢迎参阅。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模板篇一 申请人一: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合群一马路99—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二:亿辉海外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荣山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体育西路天河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岿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因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60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5、6、21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也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12日签订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因此,依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权;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日签定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仲裁委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仲裁委'事实上并不存在,属约定不明确,又不存在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无效是自始无效,与自始不存在一样,因此,依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权。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争议事项交付仲裁、将哪些事项交付仲裁、交付给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行使仲裁仲裁权的唯一依据

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为正确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 第三条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立案庭审查。 第四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审查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 立案庭审查中遇到属于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能成立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 第六条执行法院立案庭应根据仲裁纠纷的性质,依照各法院规定的审理相关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的分工对应确定审查部门,并在作出立案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七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20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承认并执行由仲裁院于年月日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第号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签发的提单,提单并入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 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约定所有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院进行仲裁。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申请人依据该仲裁条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 担任仲裁员,启动仲裁程序。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该仲裁员 在________________ 作出裁决。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_____ 美元。由于申请人的所在国美 国与被申请人的所在国中国都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且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属贵院辖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现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前述仲裁裁决。 请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深圳某司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 何贤伟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 李某 住所: 广西南宁青秀区******** 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深龙劳人仲(南湾)案 (2012)***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李某与深圳某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出了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的<<人力资源表>>是员工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种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核

后,"到职日期""基本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也确认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认而否定了<<人力资源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用法律错误之 一。" 2、仲裁中申请人李某(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员工 2012年10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1500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某也确认了该工资表的真实性。 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 2012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表,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李某,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所以提供不出。而仲裁庭就采用了李某的"说法"没有采用双方都确认的" 2012年10月份的工资表"。关于李某工资的真实情况是: 作为业务员,李某的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1500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是根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业务员这一职务工资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月9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都确认了" 2012年10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 二。" 3、关于被申请人李某的加班工资,仲裁庭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业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职业考勤的特殊,申请人的作法是: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 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 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 篇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某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贤伟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李某 住所:广西南宁青秀区******** 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李某与深圳某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出了裁决。根据>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的>是员工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种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核后,”到职日期”“基本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也确认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

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认而否定了>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用法律错误之一。 2 、仲裁中申请人李某(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员工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1500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某也确认了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17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表,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李某,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所以提供不出。而仲裁庭就采用了李某的”说法”没有采用双方都确认的”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关于李某工资的真实情况是:作为业务员,李某的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1500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是根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业务员这一职务工资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月9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都确认了”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二。 3、关于被申请人李某的加班工资,仲裁庭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申请撤回仲裁的仲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撤销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 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 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

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 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 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 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 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1.2018年2月23日公布 2.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2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

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3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4条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5条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3条、第4条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

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XX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XX年11月7日、XX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XX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XX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XX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

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摘要: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于该裁决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在我国,被执行人可依据法定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但是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又是不一致的。对于不予执行的主体、管辖、事由、限制、程序、效力及救济,我国法律均做了有关规定。 关键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概念、主体及管辖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书予以审查或执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1)《仲裁法》江伟主编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0页2012.5 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仲裁裁决执行中的被执行人。因为仲裁裁决的只能是合同纠纷和其他有关财产利益的纠纷,因此在执行中,所涉及到的能执行的事物只能是财产或财产权利。这涉及到被执行人对自己财产的利害关系,所以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当事人,而申请不予执行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不予执行也应向已受理执行的法院提出。一般而言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其住所地基本为其财产所在地,而执行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因此,向这二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有利于法院

的执行。 二、申请不予执行的事由 1、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相比,具有上述情形的(1)(2)(3)(7)项,以及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由这些事由可知,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讲师:邹丹 时间:2019年 2月28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基本内容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 案例1: 某生物科技公司将生产配方作为商业秘密,王某入职公司,因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故签订了一份竞业保密协议,约定了为期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公司在王某离职后向王某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费,计算标准为月工资的60%,2年总计43200元,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后王某工伤9级,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王某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支持。 2016年王某再次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撤销仲裁申请书

撤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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