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效合同中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 摘 要 】 效合 同应 当适 用诉讼 时效 。 求确 认合 同无效 的诉 讼 时效 的起 算 , 当根 据不 同情 况分别确 定 。同 无 请 应 时 , 据合 同给 付财 产 的性 质分 别起 算返 还财产请 求权 的诉讼 时效 。 同无过 错方 可 以基 于缔 约过失 责任 向对方 应根 合
讼时效。
( ) 效 合 同适 用 诉讼 时 效 的理 由 二 无
的限制, 即任何人都可随时主 张该合同无效 , 没有 时
论上值得研究 , 而且在实务 中也经常会引起争议。 法 学理论的模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都要求我们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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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 的限制 ; 情况二, 相对无效合 同只涉及合同当事
【 作者简介】马恩双 , 天津人 , 女,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顾杨, 湖北洪湖人, 男,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案例:9 6 甲办事处与 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 19 年, 用权转让协议,约定 甲办事处将其受让 的土地使用 权 以 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 司,但双方对土地 8 过户手续和土地不能过户时返还转让款 的期限都没
有约定。协议签订后 ,乙公司随 即支付 了案涉转让
我 国学界对无效合同是否应 当适用诉讼时效也 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否定说, 代表学者有史 尚宽、 王 利明等。该观点认为,法 院可 自行对违反法律或者
款 。但 由于 甲办事处未能依法受让案涉地产,故未
能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2 0 0 1年 , 乙公司起诉 ,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并主张 甲办事处返 还相关转让款及利息 。此时 ,法 院是否应 当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 ,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宣告合 同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税法总论训练题选择题1.赵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自行车借给钱某,借用期间双方于2022年1月10日达成转让协议,约定钱某以1 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并于1月25日支付价款。
1月11日,钱某将该自行车以1 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双方约定钱某以借用人身份继续使用至2月25日再交还孙某,1月13日,钱某向赵某支付价款,下列关于该自行车权属的表述正确的是()A.孙某于2022年1月11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B.钱某于2022年1月25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钱某于2022年1月13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D.孙某于2022年2月25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参考答案A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钱某于1月10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选项BC不当选。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孙某于1月11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
2.郭某在刘某房屋旁边放置了一桶装满汽油的汽油桶,有可能会引发火灾。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刘某可以行使的物权保护方法是()A.确认物权请求权B.赔偿损失请求权C.消除危险请求权D.妨害排队请求权参考答案本题考查物权的保护。
选项 AB 不当选,题中不涉及物权确认和侵害物权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情况。
选项 C 当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情形,可以请求予以消除的权利,旨在阻却将来可能发生的对物的危险。
选项 D 不当选,妨害,是指以占有侵夺与占有扣留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
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妨害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火灾并未发生。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立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B.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C.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D.士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参考答案A C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设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68号 2007年5月18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 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浅议信赖利益保护下的违约赔偿责任

浅议信赖利益保护下的违约赔偿责任作者:邹尚忠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7期摘要:除《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一房数卖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属于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出卖人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移转房屋所有权。
买受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形选择请求撤销合同、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等。
按信赖利益原则来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能较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抑制一房数卖行为。
关键词:违约赔偿责任;信赖利益;一房数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65-04基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出卖人为追逐经济利益,一房多卖现象不断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导致了诚信危机。
从法律角度而言,一房多卖涉及合同法范畴,也涉及物权法的范畴。
目前,这类案件不断涌向法院,由于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救济方式也不一样。
买受人如何选择有利的保护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法院如何有效抑制出卖人过分追求不正当利益、减少一房数卖的发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一房数卖”的法律性质分析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数个不同的买受人的行为。
一房数卖有以下几个基本法律特征:(1)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订立了多个房屋买卖合同;(2)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3)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鉴于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存在物权变动的无因性,须以债权合同加上过户登记手续来实现物权变动。
房屋买卖合同体现的是权债务关系,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人。
房屋过户登记是物权行为,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移转。
但依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①房屋过户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出卖人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权能,出卖人实际上有权一房数卖。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的司法实务研究

、
“ 解释 ” 第二条规定 : 施工合 同无效 但工程 质量合格 参照
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这明显与法理相悖 。 第一 ,解释” “ 确立 “ 工程质量 标准可以高于合 同效 力” 的 原则明显缺 乏法理依 据 。“ 释 ” 质上是 以竣 工验 收合 格 解 实 与否为标准 , 不是以合 同的效 力 为标 准来划 分处理价款 结 而 算方式 。 工程质量和合 同效 力是两个 完全不 同性质 、 也不相 关的 问题 , 能相 提并论。质量瑕疵 在合 同有效 的情 形下可 归结 不 为违约责任 ; 在合 同无效的情形下归 结为侵权 责任 ; 无论合 同 是否有效 , 质量瑕 疵都 可以作 为支付 工程 价款 的抗 辩事 工程 由, 但这 不 能把 它 归 结 为 “ 程 质量 标 准 可 以 高 于合 同效 工 力” 。如此不伦不 类的非法律 术语在 司法解释起 草人 的言论 中出现不能不使人感到惊讶 。 第二 ,解释” “ 第二条导致某 些无效合 同与有效合 同的法 律 后果一样 , 不能体现法律 对违 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 的否 不但 定性评价, 客观上还会鼓励发包人、 承包人去违法订立无效合 同。如承包人既可以不受合同约定的工期、 环保 、 施工管理、 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约束 , 又可以按合 同约定收受 工程价款 , 相 关的法律法规势必形 同虚设 , 导致建 筑市场行 为更 为混乱 。 第三 , 参照合 同约定 支付价款成 为处理合 同无效 、 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时发包方支付 工程款 的一项基 本原则 , 显然与 这 《 民法通则》 《 同法》 和 合 有关规定相 冲 突。依 文义解释 ,解 “ 释” 第二条只适 用于 “ 承包 人请 求参照 合 同约定支付 工程 价
【 作者简介】 徐国良(92 ) 男, 16 一 , 浙江杭州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职硕士生, 高级工程师, 研究方向: 民商法、 建筑法。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B寸效适用问题雷玉娟田]三,【一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必然涉及最少两种利益的对立,其适用与否关系到利益的得失,因而决定了我们如何平衡对立的利益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
既然法律对无效合同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从这一行为中牟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此无效合同却越来越普遍的成为当事人恶意抗辩的有利依据,交易的安全受到的冲击。
因此,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同无效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恶意抗辩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5.02一、问题的提出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
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
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迂,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o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对于此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产生了这样的争执: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原因:二是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且实践中多数案例判决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二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似乎可以推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二 、 论界 的争 论 理
1“ 定说 ”即 无效 合 同确 认应 受诉 讼 时效 的限制 。 .肯 , 主要理 不 能行使 请求 权 的 , 讼 时效 中止 …… ” 诉 。也 就是 说诉讼 时 效的 由: 一是 《 民法通 则》 15 的规定 : 是如 果对 主 张合 同无 效 客 体限于请 求权 , 第 3条 二 那么 无效 合同 的确认是 否属于 请求权 呢 ?无效 的权利 不』 以时间上 的限制 , J u 那么基 于无 效合 同而产 生 的所有法 合 同是指 合 同虽 已成立 , 因其在 内容 和形 式上违 反 了法律 、 但 行 律 关 系就有可 能处 于悬而 未决 的不 安状 态 , 不利 于交 易安 全的保 政法 规 的强制 性规 定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 益 ,应被 确认 为无 效 的合
求确认 合 同无效 的时间做 任何 限制 , 样在 合 同被 法院或 仲裁机 这
当事人 理 论上仍 应 当遵 守“ 同” 合 规定 , 续旅 继 王某 与李某 签订 协议 , 约定将 其所有 农村 住宅 以 2 万元 的价格 转 关 确认 无效 之前 , 让给 李某 。由于 该住 宅使 用 的是农 村宅 基地 ,法律 禁止 此类 转 行 “ 同” 务 。 合 义 只有 合 同被确 认 无效后 , 发生返 还财 产 及赔偿 才
一
合 同无 效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6 -2 10.5 22 1)9050 应 受诉 讼 时效 的限 制 ; 二, 国相关 法律 并没有 对 提起 诉讼请 其 我
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中)
欢迎共阅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中)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三、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公平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债权行为无效、被撤消或解除,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仍然成功。
合同当事人不可以依据失去的所有权要求返还所有权,而是要依据下述规定要求返还所有权:由于自己的履行是在没有有效法律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不当得利”,因而其“没有原因(sinecausa)”获得的所有权应当归还。
从而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因无效合同而为的交付的返还请求权并不能依据所有权的“物上返还原物请求权”提出,而应当依据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提出[1]。
然而,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何等影响,对交易公平是否构成妨碍?却是物权行为理论价值判断中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
(一)利益衡量:截然对立的两个结论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如果奉行物权行为理论,将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在交付标的物后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因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受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在这种情形,出卖人从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别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
因这种不利产生的不公平在出卖人无过错买受人有过错时显得特别突出。
(1)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转卖,即使第三人恶意,也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只能向买受人要求返还转卖所得价金;(2)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提供担保,即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在法律效力上优于债权,因而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3)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能提出异议之诉;(4)如果买受人陷于破产,出卖人不能依物权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而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债权比例受清偿;(5)如果非因为买受人的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方 式 提 请 对方 注 意 免 除或 者 限制 其 责 任 的条 款 ,按 照 对 方 的要 求 ,对 该 条款 予 以说 明 。提 供格 式 条 款 一方 免 除 其 责任 、加 重 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 理 解发 生 争 议 的 ,应 当按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上 解 释 的 ,应 当作 出不 利 于 提供 格 式 条 款一 方 的解 释 。格 式条 款 和非格 条式 款不 一致 的 ,应 当采用非 格式 条款 。 3 . 合 同的有效 要件 合 同 履行 请 求 权 的 发生 ,除 了合 同成立 之外 ,合 同应 当有 效。如当事人有 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确定可能、意思表示真实 、 所谓历史方法 ,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 ,依序检讨其法 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如果法律 、 律关系 】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 ( 或称请 行政法规对合同有效有特殊规定或者合同本身对合同有效有特 求 权规 范基 础 ) 为 出发 点 【 l 】 。这两 种 方法相 比较 ,请 求权 基础 的 殊 约 定 的 ,还 应 当遵 循 特殊 有效 要 件 。合 同具 备 有效 要 件 ,即 方 法更 为合 理 】 。请 求权 基础 的方 法 则需要 对一 国 民法上 的请 求 该 合 同完全 有效 。合 同不 具备 有效 要件 时 ,即合 同不完 全有 效 。 基 础体 系加 以系统 研究 方 能准确 适用 。 不 完 全 有效 的合 同 分为 效 力 无效 合 同 、效 力 待定 合 同 、可撤 销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首先需 明确请求权基础 合 同。法律 设有 详细 规定 ,现 总结 之 : 的基 本 含 义 。依 王泽 鉴 教 授 的见 解 ,典 型 的 案例 题 的构 造是 : 无 效 合 同 之所 以无 效 ,或 是 因 当事 人 行 为 能力 的 限制 ,如 谁 得 向谁 ,依据 何种 法律规 范 ,主 张何种 权利 ] 。因此 ,解决 案 无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 的 民事 行 为 、限 制 行为 能 力人 依法 不 能 独立 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 当事人向他方 当事人有所 实施 的民事行为 ,或是 因为标的不 适当,如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主张 的法律规范。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 向他方当事人 行 为 、违背 公 序 良俗 的行 为 、违 反法 律 以及 行 政法 规 强 制性 规 有所 主张 的 法律 规 范 ,即为请 求 权 规 范基 础 简 称请 求 权 基础 。 定 的行为 。 并且 ,请求 权 基 础按 照 其 结构 形 态 予 以分 类 可 以分 为 完 全性 法 效 力 待 定 合 同之 所 以效 力待 定 是 在于 当事 人 行为 能 力 的 限 条 、不 完 全性法 条及 准用 、拟制性 规定 。 制 ,如 限 制行 为 能 力人 订立 的合 同 、无权 代 理 人 订 立 的合 同、 合同上的请求权 无权 处分 人订 立 的合 同。 按 照合 同上 履行 义 务 的 主次 进 行 分类 ,基 于合 同而 产生 的 可撤销合同之所以可撤销,或是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 请 求权 ,分 为两 种 基 本类 型 :① 合 同履 行请 求 权 ;② 次 合 同请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被欺诈、被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 的合 求权 。 以买卖 合 同为 例 ,前者 如 买 受 人可 以请 求 出卖 人 转移 标 同。或 是在 于 明显违 反法 律基本 原则 ,如显 失公 平订 立 的合 同。 的 物 的所 有 权 ,后 者 如 因标 的 物存 在 瑕 疵 ,买 受人 可 以请求 损 可 撤销 合 同的撤 销 权 应 当 向裁 决 机构 请 求 行使 ,并 且应 当在 法 害赔 偿 。 定 的除斥 期 间 内予 以请 求 。 ( 一 )合 同履 行 请 求 权 4 . 合 同无 效或 被撤 销 的法律 后果 1 . 合 同履 行请 求权 的构 成要 件 . 虽 然 合 同无 效 或 者 被撤 销 之 后 ,不 发 生合 同履 行 请 求权 , 合 同 履 行请 求 权 是 主合 同 请求 权 ,应优 先 于 次合 同请 求 权 但会产生其他后果:①给付 的返还请求权 :给付的财产应 当予 予 以 检查 思考 。 《民法通 则 》第 8 4 条 第 2款规 定 : “ 债权 人 有 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损害 权 要求 债务 犬按 照合 同 的约定 或者依 照法 律 的规定 履行 义务 。” 赔偿请求权 :有过错 的一方应 当赔偿 对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就 合 同 而 言 ,指 的就 是 这 种履 行请 求权 。合 同履 行请 求 权 应 当 双 方都 有过 错 的 ,应 当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 具 备 以下法 律要 件 : ( 二 )次合 同请 求权 ( 冶 同成立 :须 发 出要约 和承 诺到 达 。 次 合 同上 的 给付 请 求权 ,指 的是 在 主 给付 义 务 的履 行 过程 ② 合 同有效 :须 具有 合 同的有 效 要 件 ,如 当事 人有 民事 行 中因债务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或 因合 同解除而发生替代主合 同 为能力、 标 的确定可能、 意思表示真实、 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请求权 ,或与之并存的请求权锄 。其主要类型有三 :合同不履行 ③合 同存在:是指合同本身并未因撤销、解除 终止等事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合 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买卖、 由而消灭。 租赁等合同上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④所主张的请求权并未因清偿、代物清偿、抵消而消灭 。 1 . 合 同不 履行 的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⑤对履行请求权 ,没有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 合 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有三 :①债务人不 2 . 格 式条 款成 立 的分析 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②须 因之致使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 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 权 人受 有 损 害 ;③ 义务 的违 反 与损 害 之 间具 有 因果联 系 。但需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其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般 的 要指出的是 ,《 合同法 》 第1 0 7 条、 第 1 1 2 条虽然是完全性法条 , 合同条款经过要约和承诺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而格式条款订 仍需结合 《 合同法 》 第 1 1 3条第 1 款这一补充性法条予以适用。 立之时并不与对方商量 ,由一方予 以拟定并反复对诸多 当事人 但 是 ,法 律 对债 务 人 不履 行 合 同 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 同 义务 不 符 合 使用 。 约 定 的 法律 后 果 的规 定 ,不管 是 给 付迟 延 ,还 是 不 完 全履 行 , 格 式 条款 的成 立 须有 特 殊 的 规定 。 提供 格 式 条 款 的一 方 应 都有相应 的请求次序 ,能继续履行的不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也 当遵 循公 平 原 则确 定 当事 人之 间的权 利 和 义 务 ,并 采取 合 理 的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须有不法性故所有权的内容如果是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或者合同法上规定的抗辩权颇多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如果是当事人的约定而负有容忍义务之时不可能产生此种请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不安抗辩权合求权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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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悦 刘 霞
( 西华 大学人 文 学院 四川 成都 6 1 0 0 3 9 )
摘 要: 订立合 同, 是现 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民事现 象。 合 同 自磋商至履行完毕 , 期 间若遇合 同不能寿终正寝之 情形 , 如何妥善 处理后 事 , 有效 弥补合 同" 3事人 - 受到的损 失乃棘手 问题 。其 中。 对于 因当事人 履行 而导致的财产 转移 究竞应以何种请求权主张返还 , 更是 于民事法律理论与 实务 中的一 大难题 关键词 : 财产返还请求权 : 债权请 求权 : 物权请 求权 我 国《 合 同法 》 第5 6条规 定 : “ 无 效 的合 同或者被 撤销 的合 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 该 法条表明我国 民事立法对待合 同无 效之情形的态度在于将该合 同溯 及既往 ,使之 自成立之 日起便 无任何效力。而为了辅助还原该初始状态 , 我国民事立法规定 了 包括返还财产等多种方 式在内的法律 后果 ,以弥补合 同当事人 间的利益缺失。 然而 , 对 于返还财产这 一请 求权 的性质 , 理论上 有不 同的认 识。 笔者试 图在对其短浅 的认识基础之上 , 浅议关于 因合 同无效 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 的性质认识 。 德、 法两国关 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的认定 关 于返还请求权 的性质 目前存在 两种不 同的观点 .即以是 否承认 物权独 立性 我逻辑 起点 , 分 为“ 债权( 不 当得 利 ) 请 求权 说” 和“ 物权请求权说 ” , 二者分别 以德 国、 法国为代表 。 ( 一) 以德国为代表一 一 “ 债权 ( 不 当得利) 请求权说” 德 国 民法学家 奉行 “ 物权之无 因性 与独立性 ” 理论 , 其认 为 在某些 以转 移财产所有权为核心 内容 的合 同当中存 在两个 以上 法律关 系。 首先 , 当合 同当事人双方 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合 同 时,就此获取第一层债权合 同关 系一期待并有权请 求对 方按照 约 定履行合 同义务 。 其次 , 当合 同当事人 以某种法定公示方式将 标 的财 产交付于另一方时 .后者才能从法律意 义上 获得 此标的 财 产的所有权 , 于是双方形 成了第二层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 。 因此 .受让人 因交付行为所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且并不 因债权 行 为的瑕疵而受到影响 。 若交付人需请 求返还财产 , 只能基于丧失 约定 的交付缘 由 , 此时该标 的财产成 为一 种不 当得利 , 该请求权 乃 一种不 当得利 的债权请求权 。
二 、我 国相 关 立 法 对 于 物 权 行 为 性 质 的 认 定 及 相 关 立 法 缺
陷
( 二) 以债权请 求权定性有 助于促进 交易与维护 第三人利益 无效合同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直接决定 了 占有人对 于 财产的权属情况一无 权 占有或有权 占有 。 实务中不免出现 占有人与第 三人 ,就 此应 当返还的财产再 次达成交易 的合意 的情 形 , 若 就前者 而言 , 占有人 为无权 占有 , 那么其处分该财产于第 人 的行 为则属于无权处分 ,第i人若 想要获得该财产所有权 , 只能依赖 “ 善意取得” 制度 实现 , 这为不 知情 的第三人 在获得财 产 的过程 中设置 了意想不 到的 障碍 . 阻 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若后者 而言 . 占有人为有权 占有 , 那么第 三人便 可在正常 的交易情形 下获得 财产 ,以实现 自己的利益追 求 。因此 , 以债权请求权认 定该返还请求权 , 于维护第三人利益 与促进交易 的立场 出发无疑是有利 的。 并且, 作 为请求返 还财产 者 。 其初衷本是 为 了通过 交易 , 转 移 自身不再需要但 为他人所 需 的财产来追求 其他所 需利益 。 现 如今合 同由于无效而不能实现此 目的 , 假若 以债权请求权定 性 , 那 么请求权 人将 获得取 回不 当得利与孳息 ,且 支付 善意受益人 以必要保 管费用的法律效果 ; 若 以物权请求权定性 。 则导致请求 权人获得取 回原 物及 孳息的法律效果 ,与支付对方 为保 管其物 而支付 的必 要费用。因此 , 不论 基于何种请求权 , 对请求 者而言 并不产生 明显的利益偏差 .那么便没有优先考 虑保 护其 利益 的 必要性 ,对 该请 求权的认定则应 当以实现更多 市场 主体 的利益 与促进交易为方 向。 ( 三) 认 定债权 请求权 以适 用诉讼 时效 , 督促 当事人及 时行
付人 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认 定为债权请求权 的情况下 ,使 逻辑 前 后一致 , 才在 立法 当中贯彻 “ 区分原则” 的理念 , 确保立法 的稳 定
性。
、
( 二) 以 法 国为 代 表 一 一 “ 物权请求权说”
不 同于德 国学者的观点 , 以法 国学者 为代 表所主张 的“ 物权 请求权 ” 并不认 同物权行 为的无 因性与独立性理论 。 该观点认为 ,以所有权转移为主要内容的合 同中仅存在 契 约行 为这一层法律 关系 ,导致所有权转移 的唯一原 因是 负担行 为, 也即 , 无需进一 步公示 , 标 的物权属 随合同生效 便当然转移 。 基 于此 , 一旦合同不能 生效 . 财产所有 权则并不 能发生转 移 . 因 此, 对于受让人无权 占有 的 自身财产 , 交付人便应基 于物权请求 权要求其返还 。
权
我 国物权法理 论中实行 “ 区分 原则 ” . 明确表示我 国对于债 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关系作 出了泾渭分明的二元划分 。 以买卖 合同为例 , 根据我 国《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买卖 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问题 的解释》 第 三条 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物 权法》 第 十五条的规定 , 均明确了合同一方 当事人 因另一 方当事 人未履行法定公示 方式而使所有权不能转移时 ,其有权依据合 同向违 约方 追究 违约责任的情形 ,而该法律规定表示着我 国对 于物权行独立性与无 因性 的“ 相对承认” 。 之所 以以“ 相对承认 ” 论之. 是 因为该两条法律 规范 . 仅仅对 债权行为有效而物权行 为未生效这一法律问题 的解决提 出了办 法。 但逆向来看 , 整个 民法体系并未就出现物权 转移 经公示行 为 生效 .但债权行 为后 被认 定无 效的情形应 当如何处断作 出明确 规定 .因而导致 了更 为原 初的法律问题 ,即我 国对于无效合 同 中, 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 的请求权性质认定究竟如何。
一
生何种影响作出说明。按照此逻辑 , 我们应 当认定若债权行为后 被认定为无效 。该 效果 并不能当然干扰物权行 为的发生 所产生
的效 力 。 反之 , 如果认 定债权行为 的无效将导致物权 行为无 效 , 必 然 使得立法矛盾 , 导致“ 区分原则” 的根基不稳 。因此 , 只有 在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