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合同无效之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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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第58条、第59条规定: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形式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恶意串形式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我们⼀起来看⼀下⽆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的⽆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的⽣效要件,⽽不能发⽣当事⼈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我国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效合同的⼏种情况。

1、⽆效合同的后果是:当形式事⼈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形式后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不同:⽆效合同未履⾏,双⽅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均不承担形式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的,双⽅应将依照合同从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对于因合同⽆效⽽造成的损失,如属⼀⽅过错造成,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损失并形式赔偿⽆过错⽅的损失;如属双⽅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承担相应的损失。

2、过错与损失承担过形式错是指合同的⽆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的原因。

在合同成⽴后,是否发⽣法律效⼒并不能完全由当事⼈所决定。

对⼤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形式当事⼈的,如因当事⼈的⾏为能⼒、意思表⽰瑕疵⽽造成的⽆效。

但有时,合同也可因当事⼈以外的原因造成⽆效,如在合同订⽴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限形式制经营⽽造成的合同⽆效。

只有当事⼈⾃⼰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承担损失。

过形式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不知合同⽆效⽽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并不⼀定会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依形式合同⽆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效负有过错责任的⼀⽅或双⽅承担损失。

合同法263条

合同法263条

合同法263条合同法263条的内容与合同的无效与撤销有关。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自始无效的,当事人应当退还对方已经收取的财产;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对方要求退回价款、支付价款;不能退还或者退还不完整的,应当折价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及当合同无效时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首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要使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合同的要件,即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内容和形式及法律上没有禁止的目的。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相互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由于一方主体的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被接受,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重大错误订立合同;一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并且违反原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压制、失衡、损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影响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原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压制、失衡、损害。

根据这些情况,可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

当合同自始无效时,根据合同法26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退还对方已经收取的财产。

这意味着无效合同的一方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财产归还给对方。

毫无疑问,这是维护对方权益的必要措施。

此外,如果无效合同已经履行部分或全部,根据合同法26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对方要求退回价款、支付价款。

这就意味着履行了无效合同的一方应当退还对方的款项。

退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对方的要求进行支付。

然而,如果收到款项无法退还或者退还不完整,根据合同法263条,应当折价赔偿。

这意味着无法退还或者退还不完整的一方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的折价赔偿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作者:呼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应该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分别讨论。

当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因为区分原则的作用,物权效力并不直接恢复原状。

因此,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一致,则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而对于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如果存在信赖利益则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没有信赖利益就应适用侵权责任。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区分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作者简介:呼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基础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1-03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法规赋予了请求权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请求权,第一是要求返还财产,第二是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说认为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学说认为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而对于赔偿损失,有学说认为其依据侵权请求权成立,还有学说认为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成立。

学说的差异必然导致实践中对返还财产的范围,赔偿责任大小的不同认识。

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进行检讨。

一、理论争议焦点探析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那么当事人已经履行的给付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下。

《合同法》第58条就是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对于权利人的一种救济。

无论是那种学说都认为当事人之间应该返还财产,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返还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么说明给付物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返还现金的法律规定(3篇)

返还现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现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广泛用于各种交易和支付行为。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或者不当,有时会出现现金返还的问题。

为了规范现金返还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返还现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现金返还的概念现金返还,是指因各种原因,交易一方将已收到的现金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另一方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现金返还的情形多种多样,如误收、多收、退款、赔偿等。

二、现金返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当一方因违约而需返还现金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退货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

”此条规定了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问题要求退货时,经营者应退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类似,明确了违约方返还现金的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若当事人因不当处罚而需返还现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现金返还的具体规定1. 误收、多收现金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人因误收、多收、漏收、迟收现金的,有权要求支付人返还。

”此条规定了误收、多收现金的返还问题。

2. 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问题要求退款时,经营者应退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如何处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要经相对人追认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相对人不追认,合同无效,那么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怎样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如何处理相对人不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来,如果一方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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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在商业交易或合作中,人们常常会签署合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但有时候合同可能存在瑕疵或非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将对《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进行解析。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分为以下三种:1.违法合同违法合同指的是盗抢、诈骗、贿赂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的是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未经必要的书面形式、被错误地认定为合同的行为或是具有错误内容的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3.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欺诈、威胁等原因,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被欺诈方可以在撤销合同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以上三种无效合同,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1.违法合同的处理违法合同是完全无效的,其效力为不存在。

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双方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该标的物;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合法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协商解决。

2.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虽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一些影响。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进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判定。

如果这个合同涉及到课税的问题,那么合同的收入和支出将不予承认;如果合同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和推理。

3.撤销合同的处理在被欺诈方申请撤销合同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如果欺诈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合同中表示的内容将被取消;如果欺诈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有效,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无效合同的预防预防无效合同的发生是重要的,合同的签署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预防无效合同的方法:1.注意合同的内容签署合同前,需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

投资款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投资款返还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规定的复杂问题。

本文将从投资款返还的定义、法律规定、相关案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投资款返还的定义投资款返还,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将投资款退回原投资方的行为。

投资款返还可能发生在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纠纷、投资方需要资金周转等多种情况下。

二、投资款返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投资款返还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投资款返还问题的主要包括:(1)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向公司要求分配利润。

(2)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时,股东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投资款返还问题的主要包括:(1)第五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因证券交易活动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资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投资款返还问题的主要包括:(1)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2)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得挪用存款人的资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投资款返还问题的主要包括:(1)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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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无效之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合同,总是有人试图打法律的擦边球,这样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而造成的财产转移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违法合同,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判断其是否无效;在判断为无效合同之后,已给付的财产以不得要求返还为原则,以允许返还财产为例外。

【关键词】违法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财产不返还
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存在着很多违法的合同,例如赌博、不道德服务合同、为维持不正当同居关系的赠与合同、某些阴阳合同等等,违法合同一词随处可见,对于这些合同,再确认其无效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其因履行合同而已转移的财产能否请求返还?一、关于财产返还请求权
在确认合同违法并无效后,当事人最关心的莫不是关于财产的问题。

若在明知合同违法,还签订并履行合同,那该当事人是否还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允许其请求返还财产?若允许,则明显违反了这样一句法彦“任何人不得以其恶行主张权利”。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一)现行关于无效合同之返还财产规定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

其中,关于合同无效后已给付财产的处理,主要是《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地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以及,《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已给付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收归国有。

那么这两种方式到底适不适合运用于违法合同呢?
1.返还财产并不适合运用于违法合同
返还财产并不是无效合同制度的最终目的,只是一种救济的手段。

但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知合同是违反的,仍旧签订该合同并履行之,就是意图摆脱法律的秩序而谋求不正当利益,可以说其已经将自身置于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之外了;然后双方产生纠纷,给付方未得到非法利益或者其非发动机未获得满足,又意图以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为由寻求法律的帮助。

这样的诉求显然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就是对诉权的滥用,也是对社会公正的践踏。

因而,返还财产作为无效合同的救济手段,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2.收缴也不合适运用于违法合同
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律还规定了“收归国有”的责任方式。

这一方式也不适合运用于违法合同无效制度中:第一,若违法合同当事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首先,“国家利益”一词很难界定其范围,极容易造成以“国家利益”为名,行侵犯私权利、干涉私权自治的情形;
其次,收缴,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责任(在违反行政规范时)、刑事责任(在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时)或其他责任(在违反其他法律规范时),若将该责任规定在民事法律中,是国家权力对民事领域的干涉,同时也会造成混淆。

例如,曾有报道,某甲因家人涉嫌犯罪,为帮家人逃避罪责而交给某乙1万元,用于行贿。

后因家人未能逃避罪责而向某乙索取该1万元。

法院做出了没收某甲交给某乙用于行赌的1万元,某乙不返还某甲1万元现金的民事判决。

该案件中,行贿涉及的明显是刑事的问题,不应当由民事判决来解决,而正是“收缴”这一方法,造成了混淆和法律冲突。

第二,若违法合同当事人损害了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

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与承受损失的集体或第三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集体成员或者第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放弃求偿权,而不应由法院越俎代庖,在同一诉讼中,强制性的没收财产并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因而,收缴这一责任形式,并不适合作为民事责任运用于违法合同中。

(二)以否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原则
许多国家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在立法上都有不予返还的规定。

该规则源于罗马法。

“当实行给付或允诺是为了他人不实施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行为时,可提起‘因受讹诈的要求返还之诉’。

如果该债因的可耻性不仅与接受给付方有关,而且同给付方也有关,则不能提起这种要求给付之诉。

在这种情况下,被给付标的的占有者获胜。

”[1]
意大利民法明文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给付不得索回;法国民法判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大家都较为熟悉的购买用于开妓院房屋的案例,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用于开设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出卖方也无权重新获取对出卖物的支配权。

[2]
这一规则同样也适合运用于违法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中。

否定违法合同中给付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方式,其目的在于惩罚给付人,但绝非保护受领人。

虽然受领人貌似摆脱了民事责任,但并不是说受领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若该违法合同触犯了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法规,仍旧要承受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

或许,在具体个案中,因为“违法合同不予财产返还”的规则的运用,有的受领人可能安然享有给付人的给付,造成个案的不公正。

但是,在违法合同中,哪一方不得要求返还均可能使偶然的,也就是说一个违法合同中的给付人,有可能是另一个违法合同中的受领人,该规则的适用给违法合同造成了不安定性,从而是当事人对违法合同产生不安全感,进而预防、阻止当事人订立不发合同,最终追求的效果这一规则无适用的场合。

总之,“当不允许实施可耻行为的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原则被适用时,其结果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利益的。

但这一原则之所以明确地被人们所接受,就一般的意义而言,正是为了使实际生活中不存在适用这一原则的场合”,“让那些家伙自作自受吧”。

[3](三)以肯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例外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合同无效后,给付方都不的要求返还财产,存在例外情况。

第一,若违法合同属于单方违法,且仅受领方违法而给付方不违法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第二,非同等过错例外规则,在寻求恢复原状救济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间不存在同等过错时,不法原因给付得请求返还。

[4]也就
是说,若违法合同属于双方当违法,但是请求返还财产的一方的过错相对受领方较低,则存在者相对无辜的情况,允许返还。

但是,这一规则的缺点在于,在很多情况下,过错大小是很难衡量的,所以关于这一点还学要进一步探讨。

第三,当不返还严重违背立法目的或公序良俗的时候,应当允许返还。

例如,瑞士最高法院曾审理了一个银行非法贷款案,由于前面贷款未偿付而违法。

联邦最高法院在确认第二期贷款因违法而无效后,拒绝了银行收回资本金的诉讼请求。

批评者认为:“这走得太远了。

对于银行违反法律的处罚已经非常严格了,没必要驳回银行恢复原状的请求,从而使顾客取得不应得的额外利益。

而且,法律的目的是避免经济过热,而不是保护借方,将金钱留给借方恰恰与此效果相反”。

“而德国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决则是判决同意在协议期满后收回本金,即同意返还。

”[5]
综上,在处理违法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上,首先应确立不予返还,再看这样做是否与所违反的法律的立法目的明显违背,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明显违背的,则应当允许返还。

二、总结
在违法合同若无效后,已履行方原则上不得要求财产返还,但是也存在例外。

其权衡应当考量的也是公序良俗和该合同所违反的法规的目的,即使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怎样才能达到:是让受领者保留合同项下所转移与他的财产,还是要求他返还给转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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