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这里的“到期未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
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留置的动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有占有该动产的权利;(2)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3)留置的动产应当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重要意义。
三、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2. 留置权的保全。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返还:(1)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2)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3)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3.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消灭,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履行而返还留置的动产,留置权消灭。
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置押、留置区别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事项:(1)、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2)、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3)、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5)、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在处理借贷问题,办理质押时总会牵涉到质押权。
质押权作为质押中的一个关键,您在处理借贷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质押权是什么。
很多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学习的人,也很容易将质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混淆,在这里,赢了网的小编将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质押权的定义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二、质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一)不同点1、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留置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 处分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 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
消灭
担保的提出 占有的丧失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物权法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 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的期限;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 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效力
留置标的物 对抗请求权 出卖留置物而受清偿 优先受偿
标的:动产、有价证券(不应包括记名证券)
占有: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意志,因商行为占 有债务人的动产(非就留置物保值增值的债权 ,不能善意取得)
牵连性
无相反特约:未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未承 诺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物。
商事留置的牵连性
债权人因商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 价证券
债权人的债权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罹时效 债权的债权包括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质权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 。
留置权之立法例
1.法国民法:规定种种债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 (1948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留置权”为学 者归纳的学理概念(民法另有优先权的规定)。
2.德国民法:债权效力,不限于动产(民法273、 274条;另有法定质权的规定:559条出租人质 权、647条承揽人质权、704条旅店主质权)。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第40讲_抵押(2)、质押、留置

(3)抵押+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购买价金抵押权(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5)抵押与质押并存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5.浮动抵押与最高额抵押(1)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提示】动产浮动抵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最高额抵押【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小结】【考点3】质押(★★)质物质权的设立(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质押式回购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质押式回购[导读]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贷款担保⼈的责任是什么⼀.贷款担保⼈的责任1、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1.成⽴的条件不同。
依双⽅当事⼈的合意⽽成⽴;⽽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使质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另⾏提供担保⽽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另⾏提供担保时消灭。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抵押的概念: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详解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质权、留置权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LOGO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 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 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 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 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 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3、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 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 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 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 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LOGO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权与留置权相比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处:
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
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
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
还占有的则不消灭。
然而,尽管质权与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的差异:?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
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
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
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
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
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
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
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
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
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
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
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
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
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
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
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
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