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管理小区承接查验方案

物业管理小区承接查验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小区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承接查验。
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小区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做好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行。
下面就是一份物业管理小区承接查验方案。
一、承接查验范围1.小区围墙和大门:包括围墙的完整性、外观以及大门的开关灵活性、外观等情况。
2. 绿化带和景观设施:包括草坪的修剪情况、花卉的养护情况、景观设施的完好性等。
3.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道路的平整度、交通标志的清晰度、停车位的规范等。
4. 照明设施:包括公共区域的灯具是否亮通、是否正常使用等。
5. 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桶的清洁度、分类回收情况等。
6. 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栓的完好性、防火门的关闭情况等。
7. 其他设施:包括室外空调机组、水泵、电梯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承接查验流程1. 制定承接查验计划: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制定承接查验计划,确定承接查验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配备等。
2. 实施承接查验:在承接查验的日期,物业管理人员应带着相关工具和记录表前往现场进行实地查验。
对每一项设施设备进行逐一检查,并及时记录问题和存在的隐患。
3. 编制承接查验报告:在承接查验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编制承接查验报告,详细列出每一项设施设备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和计划。
4. 实施整改工作:根据承接查验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工作,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跟踪检查及验收: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跟踪检查整改工作的进度,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完成整改后,应对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结束承接查验流程。
三、承接查验注意事项1. 注意安全:在承接查验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应注意安全,穿着防护服装,携带必要的安全工具。
2. 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在进行承接查验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避免疏漏和错误。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为明确建设单位、建造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物业公司的责、权、利,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心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序衔接,确保物业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1、2、3、4、5、6、7、8、9、10、1.1 接管验收是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指定物业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各项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1.2 物业公司的接管验收目的是以国家利益、业主利益为前提,根据国家标准、**市标准、企业标准、建设施工合同对指定物业在安全和使用功能上进行再检查,主要针对各种资料、使用安全、操作方便性、质量问题等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召开会议,确认完善时间和落实相关责任,以及确认维修保养方案,并以业主意见为依据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1.3 接管验收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副组长 :组员:1.4 物业公司进行接管验收的范围为根据界面划份内物业所管辖的各设备机房,公共区域及竖井、管井内的设备设施;电梯、扶梯;园区内的外围道路、绿化;结构及幕墙等。
接管验收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JDP30001-90)、**市《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 2022)。
1.5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5.1 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2 外墙、玻璃幕墙和外窗已经渗水试验合格且玻璃幕墙已清洗。
1.5.3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计量表具。
道路等市政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5.4 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公司接手其中一物业项目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标是全面了解物业项目的状况,为后续的管理提供基础数据,确保物业项目能够顺利运营。
二、查验内容1.基础设施及设备对物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建筑结构、电力供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等方面,检查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存在的故障或损坏情况以及是否满足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公共区域对物业项目的公共区域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其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情况,以及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3.安全管理对物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评估,包括安全巡逻工作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配备情况。
4.居民满意度5.财务状况对物业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物业费收缴情况、开支状况以及相关经济数据的整理和分析,了解物业项目的财务运作情况,为后续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查验方法1.现场勘查通过实地走访和勘察,对物业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查验,了解实际情况。
可以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数据。
2.资料调取查阅物业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档案,包括工程图纸、设备维保记录、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分析和比对,了解物业项目的历史情况和现状。
3.居民满意度调查4.财务数据分析通过查看物业项目的财务报表、收支记录等,进行数据分析,评估物业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
四、查验报告1.查验的背景和目的。
2.查验的内容和方法。
3.物业项目的情况描述和评估结果,包括设施设备的状况、公共区域的情况、安全管理的合规性、居民满意度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评价。
4.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提升的建议和措施。
5.总结和结论,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五、实施计划1.查验的时间和地点。
2.查验的人员和任务分工。
3.查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欢迎阅读1. 目的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3. 4.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5.1物业买卖合同;5.2临时管理规约;5.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5.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6.承接查验流程及方法(1)地产项目部应按承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在预售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前2个月左右以《承接查验邀请函》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承接验收;(2)依据项目部提出的承接查验邀请,物业服务中心应于5-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是否已具备承接验收条件予以回复并记录《房屋具备承接验收条件审核单》。
6.2.2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1)成立承接查验组织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2)明确资料移交清单;(3)明确查验范围;明确查验方法、标准,收集查验依据资料;(4)设计、准备查验用表单,准备查验用工具;(5)明确查验日程安排,人员安排;(6)组织承接查验业务培训;(7)落实承接查验经费。
6.2.3移交有关图纸、资料:(1)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影响后期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合理建议,项目部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建议出具可行的处理措施并进行实施;(2)对验收所列返修项目,由项目部应与规定的日期内返修完毕交与复验直至合格。
一般要求于20各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应控制在入伙前完成。
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实施双签时直接到业主,不用再办理过户手续)(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
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指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办〔2019〕39号)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指导意见》《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和《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
2.《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指导意见》
3.《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4.《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7日。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0223改)
一、目的: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交付使用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制定计划与方案签订承接查验协议验收准备实施验收其他物品工程技术资料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办理接管移交手续培训、表单及工具分项核对数量数量清点资料核对现场试、查限期整改完善查验合格不合格再验建立档案(二)、工作内容: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1、在事业部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事业部汇同物业分公司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事业部工程负责人担任,由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担任付组长,成员由事业部工程相关人员、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服务中心责任人、物业分公司工程负责人组成;3、由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小组,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由事业部项目工程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经理担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人员以项目双方工程管理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事业部与物业分公司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参见附件三)。
《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办理承接查验手续;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由物业分公司人员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总部备案;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工程师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物业公司人员参与。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方法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方法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查验方法承接查验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物业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1.需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已经竣工验收合格;2.需移交的物业内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施能正常使用;3.需移交的物业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安排物业整体承接查验,解决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工作;按规范要求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跟进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记录。
1.图纸资料交接交接时间:承接查验前20天参加交接人员:行政客服人员、工程部人员2.衡宇本体及公共设施承接检验参加查验人员:客服人员、工程全部人员3.强电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小组加入检验人员:工程全部人员4.安然防范系统装备设施承接检验参加查验人员:保安部人员、工程部人员5.消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加入检验人员:保安部人员、工程部人员6.综合布线装备设施承接检验参加查验人员:工程部人员7.给排水各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参加查验人员:工程部人员8.绿化工程承接查验加入检验人员:绿化保洁部人员、工程部人员9.钥匙承接检验参加查验人员:客服人员、工程部人员承接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一.图纸资料交接要求:仔细清点图纸资料数量,交接双方在《图纸资料移交清单》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向物业公司移交下列图纸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装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衡宇管线布线图。
(纸质和电子)2.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3.(1)基建文件(A类)a)决议立项文件b)建设用地、征地与拆迁文件c)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d)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e)工程开工文件f)商务文件g)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h)其他文件2)监理资料(B类)a)监理管理资料b)监理工作资料c)竣工验收资料d)其他资料3)施工资料(C类)a)施工管理资料b)施工技术资料c)施工测量记录d)施工物资资料e)施工记实f)施工试验资料g)施工质量验收记实4.各种装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如:装备操作、使用申明书;装备维护保养申明书及维修工艺要求;随机图册;装备产品样本;出厂合格证明;出厂精度、性能检验记实;装箱单;附件明细表;开箱检验单;安装调试记实;安装调试检验记实;安装洽商记实;进口装备技术资料原件及翻译文本等。
物业承接查验的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的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
在物业承接查验之前,首先需要对承接的物业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
这包括对物业的基本情况、历史维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同时,还需要明确承接的责任范围和具体任务,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
二、人员配备。
在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中,需要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
这些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对物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承接后能够有效地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实施步骤。
1. 现场查验,由专业人员对物业进行现场查验,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和评估。
2. 数据分析,对现场查验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明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3. 制定方案,根据现场查验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制定物业承接后的具体管理方案和维护计划,包括维修、保养、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4. 沟通协调,与业主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承接后的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监督检查。
在物业承接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总结反馈。
定期对物业承接后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反馈,包括对管理方案和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风险防范。
在物业承接查验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确保物业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七、法律依据。
在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承接工作的合法合规。
同时,也需要对业主和相关管理单位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出现纠纷和纠纷。
八、总则。
物业承接查验的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物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合理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和管理措施,确保承接后的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查验方法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查验方法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社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服务行业逐渐受到城市居民的关注,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查验方法的制定成为了物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从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和查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对广大物业管理人员和居民提供一些参考。
一、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是指在新物业项目或转换物业管理公司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承接协议,明确资源、人员、设施等共同拥有情况,并对物业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及规划物业管理工作内容和目标的具体方案。
下面是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的几个方面:1.明确委托管理的范围。
定义好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管理的区域范围、建筑面积、业主数量等信息,并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权、职责和管理范围。
2.收集现有物业管理信息。
收集当前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档案、维修记录、设施配备、管理收费等信息。
3.制定物业承接方案。
根据现有情况和双方职责、权利,制定物业承接方案,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与义务,确保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健康稳定地运营。
4.签订物业承接协议。
通过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承接协议,双方共同承认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以便于今后的管理工作。
二、物业承接查验方法在实施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时,要遵循一定的查验方法,以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是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的几个方面:1.收集数据。
收集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投诉处理情况、工作计划等数据。
2.实地查验。
通过实地查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建筑结构、机电设施、消防设备、安全检查等信息,以便于对管理状况进行判断和评价。
3.评估管理水平。
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进行评估和监督,以保证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开展风险评估。
对物业管理公司所经营的业务、资产和业主关系等进行评估,尤其是风险的识别和监控,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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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