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鉴定中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区别
醉酒的认定标准

醉酒的认定标准醉酒的认定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并且可能因不同的法律、医学或社交背景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醉酒认定标准:1. 血液酒精浓度(BAC):这是最常见的醉酒认定标准之一。
通过测量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可以确定一个人的醉酒程度。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驾车时的合法BAC 限制通常是0.08%或以下。
超过这个限制被认为是醉酒驾驶,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2. 生理症状:除了BAC,观察一个人的生理症状也可以作为醉酒的判断依据。
这些症状可能包括言语不清、平衡力下降、反应迟钝、判断力受损、视力模糊、嗜睡等。
然而,这些症状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而且有些人可能能够掩饰或忍受醉酒的影响。
3. 行为表现:行为表现也是判断醉酒的一个重要方面。
醉酒可能导致行为异常,如情绪不稳定、冲动行为、失去自我控制、冒险行为等。
此外,醉酒者可能在行动和反应上变得迟缓,协调能力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共济失调的迹象。
4. 主观判断:有时候,判断一个人是否醉酒可能基于主观观察和判断。
例如,观察一个人的言语、举止、情绪状态以及与平常行为的差异等。
然而,这种主观判断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观察者的经验和主观看法。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认定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和耐受能力都有所不同。
此外,环境因素、饮食、身体状况以及同时使用其他药物等也可能影响一个人对酒精的感受和表现。
在法律和医疗领域,准确认定醉酒程度对于处理相关问题至关重要。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的认定可能影响责任的判定和法律处罚。
在医疗急救中,了解一个人的醉酒程度有助于评估其健康状况和提供适当的治疗。
对于一般社交场合,醉酒的认定可能更多地依赖于观察和常识。
然而,由于个体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复杂性,要准确判断一个人是否醉酒并不总是容易的。
最好的方法是通过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BAC 测量、生理症状、行为表现和主观判断,来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估。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保持安全和负责任的饮酒行为都是至关重要的。
喝酒虽好 请勿贪杯

喝酒虽好请勿贪杯*导读:少量的喝酒对大家的心血管是有好处的。
但是大量喝酒的危害就严重了。
研究发现,喝酒对精子的影响也很大。
喝酒后头疼怎么办呢?醉酒非小事小心会要命虽然初春的早晨还很冷,李大爷每日还是坚持进行晨练,绕小区的外墙跑几圈。
当他跑到离小区大门不远的地方,发现有一穿西装的小伙子坐在一棵树旁,背靠大树,头歪在一边,嘿,干啥哪?老人家喊了两声,没有回应,老人觉的不对,上前推了一把,小伙子顺势倒地。
随后老人家呼叫120和报了警,急救车和警察迅速到达,急救人员开始气管插管和心肺复苏,将病人送往医院。
警察从病人手机的电话号码中找到家人。
从家人口中得知:小伙子单身在城里工作,平素喜欢喝酒,前一天晚上在离小区不远的地方和几个朋友喝酒,然后自行走路回家,估计坐在路边上睡着,早春天还冷,被冻死了。
保健学堂专家点评:由于酒精可造成血管扩张,散热增加,且减少判断力,导致反应迟缓。
尤其是在寒冷的环境中,易造成低体温。
低体温可使机体出现高凝血症、高血糖症和心律失常,造成患者的意外死亡。
有统计表明,在某些乡村地区,90%以上低温引起的死亡与血中酒精浓度升高有关。
因此,处理醉酒时,无论在院外,还是在急诊科,保温是必要的措施。
一条毛毯,意味着一条生命。
五分钟入血,半衰期6小时酒精进入胃內约五分之一由胃吸收,其他在小肠吸收。
饮酒后五分钟酒精即可进入血液中。
90%之酒精在肝脏中代谢成乙醛醋酸,产生二氧化碳和水,并转变成热量或储存为脂肪。
一般人每小时可代谢15ml的酒精,约10%以原型从肺、肾排出。
酒精在人体内氧化和排泄速度缓慢,被吸收后积聚在血液和各组织中(脑组织中的酒精浓度是血液酒精浓度的10倍)。
一般来说,酒精在体内的降解半衰期大于6小时。
喝酒伤身酒精具有脂溶性,可通过血脑屏障作用于大脑神经细胞膜上的某些酶,影响细胞功能,故酒精中毒可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
酒精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呈剂量依赖性,小剂量可阻断突触后膜苯二氮卓--氨基丁酸受体,解除-氨基丁酸(GABA)对脑的抑制,产生兴奋效应。
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

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科法l制l天l地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程歆0(1,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00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我国刑法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指生理性醉酒,而对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认为不区分生理性与病理性醉酒的不同而予以一概定论,显然不合法理.关键词: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危害行为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特发性酒精中毒或病态性醉酒,是生理性醉酒的对称,是一种罕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以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现代各国精神病学及法医学均认为,病理性,属精神疾病范畴,发病时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1997年刑法只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病理性醉酒的鉴定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旨在通过对比研究各国刑法学有关病理性醉_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醉酒类型及相应刑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个参考,为我国刑法的1完善提供一种理论借鉴.l国外有关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1.1英美法系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英美法系法医学鉴定在"无病推定"原则指导下,对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的鉴定更加严格.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行为时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便被推定为精神正常,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目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利用病理承担刑事责任.'萼实E直到150年前,它(自愿醉酒)一直被认为是加重处罚的因素,是处以比通常的刑罚更重的刑罚的根据",病理性醉酒虽然不可控制,但饮酒行为却是可以认识并加以控制的,所以英美法系学者如此阐述:"被告由于醉酒而使理解力受到损害,致使自己不能象在头脑清醒时耶样预见或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不能原谅的",即"被告由于醉酒而使自己成为不由自主的行为者,这根本不能成为一种辩护理由".这样,'啡自愿"就成为病理性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美国刑法采纳了社会利益原则,即:醉态不是精神病,但是严重者确实影响心理能力,若因此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性,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行为人主动引起的病理性醉态,不能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醉态如果是在'非自愿'情况下引起的,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 美国刑法中所讲的排除刑事责任的"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intoxication),即病理性醉酒.l2大陆法系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分为总则模式和分则模式两种.总则模式,即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专条,规定对原因自由行为排除关于心神耗弱,心神丧失的人犯罪减免刑罚条款的适用.如《瑞士刑法典》(1971年3月18日修正)第12条规定:'行为人意图犯罪,而自陷于意识重大阻碍或障碍之状态者,不适用本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除《瑞士刑法典》外,还有大利刑法典》,地利刑典》,《日本改正刑法草般不案》等.分则模式,即将所有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个独立的罪名规定于分则条文之中.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刑法总则中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特别的专门规定,但他们认为,刑法第2O条,21条对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醉酒人.即因饮酒,使行为人在例外隋况.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刑法均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区分"自愿"与"非自愿"醉态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刑事处理模式.第四,我国制裁方式.我国刑法没有区分病理性醉酒的特殊情况,采取单一的刑事制裁方式,并没有确立特殊预防的规则,这可能难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般预防功能.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醉酒人规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即是无责任定了保安处分制度,要能力;若因饮酒使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显着减弱,就应属于限制责任能力.而在刑法分则中,则以专门条文规定了醉酒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德国刑法第330条规定:(1)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无责任能力之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违法行为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所处I罚不得重于故意犯该行为之刑罚.(3)犯罪行为如为告诉乃论之罪时,本罪非经告诉或授权不得追诉."从德国刑法以匕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没有特别规定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但从总则对醉酒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病理性醉酒人—般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为了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故意制造的主动醉态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基于这种故意,对行为人以故意犯处罚.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醉态,则对行为人以过失犯处罚.这与美国刑法中'啡自愿"醉态有异曲同工之妙.2我国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不足综合以上国外对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病理性醉酒的立法上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容易引起歧义.德国刑法总则规定因饮酒导致醉态的,可能无责任能力,也可能限制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人一般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有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以及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醉酒等情形,所有t述醉酒人对其所实施的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是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无须列其历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难以从我国刑法的该条款找到法律根据,容易造成理解歧义,各持己见.第二,立法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立法上没有明事责任问题,既没有明确其为精神病的一种,又没有明确其承担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情形, 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操作性差,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第三.我国立法中没有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当前立法将醉酒人犯罪的问题予以简单化,普遍化处理, 缺乏理论根据,没有区分醉酒的特殊情况而规定不同的刑事处理模式,更没有明确病理性醉酒一完毕或赦免后,还须承担刑法对行为人规定的预防性制裁措施,即禁戒,以防止再犯.3病理性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3.1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并非这一原则的例外.所禁止的行为无疑具有客观危害性,在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但病理性醉酒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病理性醉酒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对其所实施的为刑法禁止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可能是故意或过失, 因为故意或过失是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言的. 所以病理性醉酒人对其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存在主观罪过,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的精神障碍状态之所以不能成为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是因为该精神障碍状态是因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造成的. 病理性醉酒人对于其病理性醉酒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与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人一样,对其精神障碍状态不存在主观的过错,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32"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病理性醉酒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上看,病理性醉酒人由于对其醉酒并无故意或过失,对其醉酒状态中危害行为的实施亦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理,这样,对其所适用的刑罚就是针对客观危害结果,即客观归罪,病理性醉酒人亦就难以认罪脓判,就谈不匕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来防lE其所谓重新犯罪."33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后果的,缺乏犯罪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属于核心地位,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而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俐法上的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杨心要件,是行为人.行为^行为时,缺乏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即使在客观匕造成了严重后果, 也没有构成犯罪,也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病理性状态的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由于缺乏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也就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3.4犯罪人的本质属性之一(下转104页)一188—科图1书I馆I纵l横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来加快图书馆发展张雪字(绥化市北林区图书馆,黑龙江绥化152000)摘要:阐明了图书馆引进计算机的优势,提出了几点解决方法. 关键词: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发展2l世纪的今天是一个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在网上查找各种文献资料带来的极大的方便,同样对我们传统的图书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要如何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涞迎接挑战呢?首先,分析一下图书馆引进计算机之后日常工作有什么明显的优势.(1)方便的查找管理.书目的查找管理是书目借阅的前提,因此书目的查找对图书馆来说尤其重要,过去书目的查找,传统人工的方式是一件非常繁重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工作,当对某书籍查找时就要一架架的查找,要不断的查看书籍的目录和内容摘要,这样的查找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而用计算机建立一个书库,读者需要用什么类型,什么年份出版的书籍只要与管理员说明,管理员在计算机上查找就可以准确无误的说出在几架几格上,而不需要读者自己去一架架的找,这样既节省了读者的时间,又提高了图书管理员工作效率(2)方便的借阅管理.用传统的人工管理,读者要借阅书籍时要与管理员进行登记,管理员要把书目一本本的抄写下来.而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只要管理员将读者的姓名输入计算机,就会自动生成表格,同时只需把书籍的编号输入计算机就会自动显示出书籍的名称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信息.这样管理既节省了时间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使更多的读者不用在这里浪费时间,有更多的时间用来阅读.同时还能避免因为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借书卡丢失所带来的一些麻烦.(3)方便的统计管理.在某些时候,需要统计馆内所藏书籍数量时.以往人工的方式就要闭馆,用大量的人力来逐架逐本的进行统计,这样不但会给读者阅读的连续性带来不便,还会造成图书馆的资源浪费.而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就可以用很短的时间,有限的人力,在不耽误读者的正常阅读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了.其次,我们来规划一下,利用计算机的优势,改善和发展传统图书馆的积极作用.传统图书馆要想在计算机普及的时代发挥作用, 必须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扬长避短,寻找突破口和切合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来解决:1提高图书馆的服务品质1.1树立服务意识服务意识强调服务至上,图书馆的全体员工都应该认识到,提供优质的服务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能提供令读者满意的服务作为衡量图书馆工作的首要标准.一旦服务意识深入于每个员工的心中,他们就会随时随地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自觉自愿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给读者,使读者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他们才会来图书馆.1.2营造亲切和谐的人文环境绿色理念是最早由环保人士提出来的,现在被大多数行业所接受.图书馆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其管理应崇尚"绿色".图书馆应当尽力优化借阅区的内部环境,并尽力美化周边空间和外部环境,让每一位走进图书馆的人却能在一种舒雅的气氛中学习和小憩.2加强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广大读者都在自觉的接受着新知识和新文化,如果说图书馆还在旧的理念上停留不前,那么总有一天读者会抛弃我们.加强信息化首先是加强馆内的内网建设.一定要保证内网的每一台电脑都能连接通畅,这样就能让读者感到图书馆是真正为了他们所想,在内网通畅的条件下,必须保障读者上互联网的通畅和迅捷,只有高质量的上网条件,才能吸引大量读者来馆.3加强电子刊物的馆藏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书籍,随书附带光盘,这样一来就对图书馆的馆藏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那就是怎么样用好这些光盘.我们要把这些光盘上的内容存贮在一个中央控制器中.这样就能提供给内网用户在电脑上阅读.现在网上还有一些电子刊物,也要有专门的人员来搜集这些电子刊物上面的资料,以便于读者能更方便的参阅.4加快图书馆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目前,虽然电脑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可还是有一些中老年人不会操作,而进入图书馆的读者又多是这个年龄的人,这就要求我们要找一些有操作能力的工作人员来为特定人群服务.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分析,今后图书馆要想发展就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不能一味的停留在原地不动,如果还停留在以前的思维模式上就会被这个时代所抛弃.这不是我们的目标,也不是我们所愿看到的.我们要不断的跟上这个时代才能更好的发展自己,壮大自己,才能更好的为建设和谐社会发一份光,出一份力.(上接188页)就是具有人身危险性,病理性醉酒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故其不是犯罪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其医学与心理学上的标准来看,缺乏犯罪意义上的^身危险性,故不作犯罪处理.4完善我国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首先,完善我国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理应进行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使司法实践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过于笼统,模糊,容易引起歧义等问题自声庄,增强其可操作性,减少争议,E诉与申诉. 其次,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作为病理性醉酒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采取总则立法模式更为可取,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病理性醉酒而实施危害行为的,—般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特定条件与情形.可在我国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四款下面增加第五款:"病理性醉酒人首次饮酒或因不可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可先行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说明.再次,增加病理性醉酒的刑事制裁方式.由于病理性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了防止行为人再犯,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强制其戒酒或限制其饮酒,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采用强制其戒酒或限制其饮酒的行政制裁措施.对于因醉酒后实施了危害行为并给国家,社会或他^造成损失的,可以处以罚金刑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站在特殊预防的角度,为了防l醉酒人再次大量饮酒或酗酒而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规定了对醉酒人的保安处分制度,即如果行为人因酗酒而犯罪,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还必须承担刑法对行为人的另一种预防性制裁措施,即禁戒,以防止再犯.最后,完善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对醉酒状态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关乎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立法上可明确规定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建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同时嗣珲关当事人以申请重复鉴定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刑事责任的工具.作者简介:程歆(1979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部.一104-。
醉酒驾驶行为出罪问题探讨

醉酒驾驶行为出罪问题探讨作者:祁婷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5期关键词醉酒驾驶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作者简介:祁婷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141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有关醉酒驾驶的量刑幅度,载明“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最高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的出罪事由,但是该规定不够具体细致,只是大体上的把握,指导司法实践实用性不强,也忽略了罪刑法配置不当等问题。
某一基层法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案情如下:被告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径中环高架行驶到路面处,被设卡检查民警拦下,民警发现被告人有酒驾嫌疑,遂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
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但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病理性醉酒病史,应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病理性醉酒是否是危险驾驶罪的出罪事由,《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但在法律适用以及刑法理论上,一般都是将病理性醉酒人纳入精神病人范畴,认为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一概而论,又是否合理?本文将从域外法的规定、及我国立法的不足等角度加以分析,完善病理性醉酒的出罪路径。
(一)从医学角度分类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是指少量饮酒后,出现异常的极度兴奋,并伴有攻击和暴力等特征,在饮酒时或者稍后即出现了冲动、激越等攻击行为,从而可能对他人或者自己造成伤害。
喝酒后呕吐诊断详述

喝酒后呕吐诊断详述*导读:喝酒后呕吐症状的临床表现和初步诊断?如何缓解和预防?很久过多后除了呕吐之外,一般会出现下面一些症状:心率加快、皮肤升温、头晕恶心、神智不清、神经系统指挥失灵,由此还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intoxication,特点是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观念。
可持续数小时,以入睡告终。
一般对发作有完全性遗忘。
单纯醉酒:单纯醉酒又称普通醉酒状态,是由一次大量饮酒引起的急性中毒,临床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病人血液酒精含量及酒精代谢速度有关。
酒后,如果出现头痛、头晕、反胃、发热,甚至呕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蜂蜜治酒后头痛蜂蜜中含有一种特殊的果糖,可以促进酒精的分解吸收,减轻头痛症状,尤其是红酒引起的头痛。
另外,蜂蜜还有催眠作用,能使人很快入睡,第二天起床后也不会头痛。
2、如果喝的是葡萄:葡萄中含有丰富的酒石酸,能与酒中的乙醇相互作用形成酯类物质,达到解酒目的。
如果在喝酒前吃,还能有效预防醉酒。
3、西瓜汁治酒后全身发热西瓜汁可以清热去火,能使酒精快速随尿液排出。
4、柚子消除口中酒气实验发现,用柚子肉蘸白糖吃,对消除酒后口腔中的酒气有很好的作用。
5、芹菜汁治酒后胃肠不适这是因为芹菜中含有丰富的B族维生素,能分解酒精。
6、酸奶治酒后烦躁酸奶能保护胃黏膜、延缓酒精吸收,而且钙含量丰富,对缓解酒后烦躁特别有效。
7. 绿豆解酒绿豆适量,用温开水洗净,捣烂,开水冲服或煮汤服。
8. 甘蔗解酒甘蔗1根,去皮,榨汁服。
9. 食盐解酒饮酒过量,胸膜难受。
可在白开水里加少许食盐,喝下去,立刻就能醒酒。
10. 甘橘皮解酒将柑橘皮焙干、研末,加食盐1.5克,煮汤服。
11. 白萝卜解酒白萝卜1公斤,捣成泥取汁,分若干次服。
也可在白萝卜汁中加红糖适量饮服。
也可食生萝卜。
12. 鲜橙解酒鲜橙(鲜橘亦可)3—5个,榨汁饮服,或食服。
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

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科法l制l天l地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程歆0(1,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00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我国刑法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指生理性醉酒,而对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认为不区分生理性与病理性醉酒的不同而予以一概定论,显然不合法理.关键词: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危害行为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特发性酒精中毒或病态性醉酒,是生理性醉酒的对称,是一种罕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以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现代各国精神病学及法医学均认为,病理性,属精神疾病范畴,发病时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1997年刑法只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病理性醉酒的鉴定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旨在通过对比研究各国刑法学有关病理性醉_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醉酒类型及相应刑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个参考,为我国刑法的1完善提供一种理论借鉴.l国外有关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1.1英美法系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英美法系法医学鉴定在"无病推定"原则指导下,对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的鉴定更加严格.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行为时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便被推定为精神正常,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目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利用病理承担刑事责任.'萼实E直到150年前,它(自愿醉酒)一直被认为是加重处罚的因素,是处以比通常的刑罚更重的刑罚的根据",病理性醉酒虽然不可控制,但饮酒行为却是可以认识并加以控制的,所以英美法系学者如此阐述:"被告由于醉酒而使理解力受到损害,致使自己不能象在头脑清醒时耶样预见或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不能原谅的",即"被告由于醉酒而使自己成为不由自主的行为者,这根本不能成为一种辩护理由".这样,'啡自愿"就成为病理性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美国刑法采纳了社会利益原则,即:醉态不是精神病,但是严重者确实影响心理能力,若因此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性,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行为人主动引起的病理性醉态,不能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醉态如果是在'非自愿'情况下引起的,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 美国刑法中所讲的排除刑事责任的"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intoxication),即病理性醉酒.l2大陆法系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分为总则模式和分则模式两种.总则模式,即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专条,规定对原因自由行为排除关于心神耗弱,心神丧失的人犯罪减免刑罚条款的适用.如《瑞士刑法典》(1971年3月18日修正)第12条规定:'行为人意图犯罪,而自陷于意识重大阻碍或障碍之状态者,不适用本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除《瑞士刑法典》外,还有大利刑法典》,地利刑典》,《日本改正刑法草般不案》等.分则模式,即将所有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个独立的罪名规定于分则条文之中.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刑法总则中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特别的专门规定,但他们认为,刑法第2O条,21条对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醉酒人.即因饮酒,使行为人在例外隋况.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刑法均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区分"自愿"与"非自愿"醉态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刑事处理模式.第四,我国制裁方式.我国刑法没有区分病理性醉酒的特殊情况,采取单一的刑事制裁方式,并没有确立特殊预防的规则,这可能难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般预防功能.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醉酒人规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即是无责任定了保安处分制度,要能力;若因饮酒使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显着减弱,就应属于限制责任能力.而在刑法分则中,则以专门条文规定了醉酒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德国刑法第330条规定:(1)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无责任能力之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违法行为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所处I罚不得重于故意犯该行为之刑罚.(3)犯罪行为如为告诉乃论之罪时,本罪非经告诉或授权不得追诉."从德国刑法以匕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没有特别规定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但从总则对醉酒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病理性醉酒人—般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为了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故意制造的主动醉态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基于这种故意,对行为人以故意犯处罚.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醉态,则对行为人以过失犯处罚.这与美国刑法中'啡自愿"醉态有异曲同工之妙.2我国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不足综合以上国外对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病理性醉酒的立法上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容易引起歧义.德国刑法总则规定因饮酒导致醉态的,可能无责任能力,也可能限制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人一般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有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以及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醉酒等情形,所有t述醉酒人对其所实施的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是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无须列其历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难以从我国刑法的该条款找到法律根据,容易造成理解歧义,各持己见.第二,立法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立法上没有明事责任问题,既没有明确其为精神病的一种,又没有明确其承担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情形, 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操作性差,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第三.我国立法中没有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当前立法将醉酒人犯罪的问题予以简单化,普遍化处理, 缺乏理论根据,没有区分醉酒的特殊情况而规定不同的刑事处理模式,更没有明确病理性醉酒一完毕或赦免后,还须承担刑法对行为人规定的预防性制裁措施,即禁戒,以防止再犯.3病理性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3.1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并非这一原则的例外.所禁止的行为无疑具有客观危害性,在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但病理性醉酒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病理性醉酒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对其所实施的为刑法禁止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可能是故意或过失, 因为故意或过失是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言的. 所以病理性醉酒人对其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存在主观罪过,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的精神障碍状态之所以不能成为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是因为该精神障碍状态是因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造成的. 病理性醉酒人对于其病理性醉酒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与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人一样,对其精神障碍状态不存在主观的过错,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32"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病理性醉酒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上看,病理性醉酒人由于对其醉酒并无故意或过失,对其醉酒状态中危害行为的实施亦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理,这样,对其所适用的刑罚就是针对客观危害结果,即客观归罪,病理性醉酒人亦就难以认罪脓判,就谈不匕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来防lE其所谓重新犯罪."33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后果的,缺乏犯罪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属于核心地位,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而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俐法上的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杨心要件,是行为人.行为^行为时,缺乏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即使在客观匕造成了严重后果, 也没有构成犯罪,也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病理性状态的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由于缺乏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也就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3.4犯罪人的本质属性之一(下转104页)一188—科图1书I馆I纵l横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来加快图书馆发展张雪字(绥化市北林区图书馆,黑龙江绥化152000)摘要:阐明了图书馆引进计算机的优势,提出了几点解决方法. 关键词: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发展2l世纪的今天是一个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在网上查找各种文献资料带来的极大的方便,同样对我们传统的图书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要如何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涞迎接挑战呢?首先,分析一下图书馆引进计算机之后日常工作有什么明显的优势.(1)方便的查找管理.书目的查找管理是书目借阅的前提,因此书目的查找对图书馆来说尤其重要,过去书目的查找,传统人工的方式是一件非常繁重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工作,当对某书籍查找时就要一架架的查找,要不断的查看书籍的目录和内容摘要,这样的查找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而用计算机建立一个书库,读者需要用什么类型,什么年份出版的书籍只要与管理员说明,管理员在计算机上查找就可以准确无误的说出在几架几格上,而不需要读者自己去一架架的找,这样既节省了读者的时间,又提高了图书管理员工作效率(2)方便的借阅管理.用传统的人工管理,读者要借阅书籍时要与管理员进行登记,管理员要把书目一本本的抄写下来.而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只要管理员将读者的姓名输入计算机,就会自动生成表格,同时只需把书籍的编号输入计算机就会自动显示出书籍的名称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信息.这样管理既节省了时间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使更多的读者不用在这里浪费时间,有更多的时间用来阅读.同时还能避免因为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借书卡丢失所带来的一些麻烦.(3)方便的统计管理.在某些时候,需要统计馆内所藏书籍数量时.以往人工的方式就要闭馆,用大量的人力来逐架逐本的进行统计,这样不但会给读者阅读的连续性带来不便,还会造成图书馆的资源浪费.而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就可以用很短的时间,有限的人力,在不耽误读者的正常阅读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了.其次,我们来规划一下,利用计算机的优势,改善和发展传统图书馆的积极作用.传统图书馆要想在计算机普及的时代发挥作用, 必须充分利用当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扬长避短,寻找突破口和切合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来解决:1提高图书馆的服务品质1.1树立服务意识服务意识强调服务至上,图书馆的全体员工都应该认识到,提供优质的服务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能提供令读者满意的服务作为衡量图书馆工作的首要标准.一旦服务意识深入于每个员工的心中,他们就会随时随地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自觉自愿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给读者,使读者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他们才会来图书馆.1.2营造亲切和谐的人文环境绿色理念是最早由环保人士提出来的,现在被大多数行业所接受.图书馆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其管理应崇尚"绿色".图书馆应当尽力优化借阅区的内部环境,并尽力美化周边空间和外部环境,让每一位走进图书馆的人却能在一种舒雅的气氛中学习和小憩.2加强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广大读者都在自觉的接受着新知识和新文化,如果说图书馆还在旧的理念上停留不前,那么总有一天读者会抛弃我们.加强信息化首先是加强馆内的内网建设.一定要保证内网的每一台电脑都能连接通畅,这样就能让读者感到图书馆是真正为了他们所想,在内网通畅的条件下,必须保障读者上互联网的通畅和迅捷,只有高质量的上网条件,才能吸引大量读者来馆.3加强电子刊物的馆藏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书籍,随书附带光盘,这样一来就对图书馆的馆藏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那就是怎么样用好这些光盘.我们要把这些光盘上的内容存贮在一个中央控制器中.这样就能提供给内网用户在电脑上阅读.现在网上还有一些电子刊物,也要有专门的人员来搜集这些电子刊物上面的资料,以便于读者能更方便的参阅.4加快图书馆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目前,虽然电脑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可还是有一些中老年人不会操作,而进入图书馆的读者又多是这个年龄的人,这就要求我们要找一些有操作能力的工作人员来为特定人群服务.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分析,今后图书馆要想发展就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不能一味的停留在原地不动,如果还停留在以前的思维模式上就会被这个时代所抛弃.这不是我们的目标,也不是我们所愿看到的.我们要不断的跟上这个时代才能更好的发展自己,壮大自己,才能更好的为建设和谐社会发一份光,出一份力.(上接188页)就是具有人身危险性,病理性醉酒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故其不是犯罪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其医学与心理学上的标准来看,缺乏犯罪意义上的^身危险性,故不作犯罪处理.4完善我国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首先,完善我国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理应进行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使司法实践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过于笼统,模糊,容易引起歧义等问题自声庄,增强其可操作性,减少争议,E诉与申诉. 其次,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作为病理性醉酒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采取总则立法模式更为可取,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病理性醉酒而实施危害行为的,—般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特定条件与情形.可在我国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四款下面增加第五款:"病理性醉酒人首次饮酒或因不可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可先行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说明.再次,增加病理性醉酒的刑事制裁方式.由于病理性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了防止行为人再犯,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强制其戒酒或限制其饮酒,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采用强制其戒酒或限制其饮酒的行政制裁措施.对于因醉酒后实施了危害行为并给国家,社会或他^造成损失的,可以处以罚金刑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站在特殊预防的角度,为了防l醉酒人再次大量饮酒或酗酒而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规定了对醉酒人的保安处分制度,即如果行为人因酗酒而犯罪,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还必须承担刑法对行为人的另一种预防性制裁措施,即禁戒,以防止再犯.最后,完善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对醉酒状态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关乎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立法上可明确规定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建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同时嗣珲关当事人以申请重复鉴定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刑事责任的工具.作者简介:程歆(1979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部.一104-。
醉酒的标准是怎么判定
醉酒的标准是怎么判定
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身体或精神状态出现异常的一种情况。
那么,醉酒
的标准是如何判定的呢?通常情况下,醉酒的判定是根据一系列的生理、行为和法律标准来进行的。
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醉酒的标准是如何判定的。
首先,从生理标准来看,醉酒的判定可以通过血液酒精浓度来进行。
一般来说,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就被认定为醉酒。
这是因为酒精会影响大脑
的功能,导致思维和行为的异常。
此外,酒精还会影响神经系统和肌肉协调能力,因此在进行酒精测试时,血液酒精浓度是一个重要的生理指标。
其次,从行为标准来看,醉酒的判定可以通过个体的言行举止来进行。
醉酒者
常常表现出口齿不清、行走不稳、情绪波动等特征。
在公共场合,如果有人出现这些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醉酒。
此外,醉酒者还可能出现呕吐、昏迷等症状,这些都是行为标准中的重要指标。
最后,从法律标准来看,不同地区对于醉酒的标准也有所规定。
在一些国家和
地区,规定了酒后驾驶的法律标准,通常是以血液酒精浓度来进行判定。
同时,也规定了酒后滋事、酗酒扰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律标准也是判定醉酒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醉酒的标准是通过生理、行为和法律标准来进行判定的。
血液酒精
浓度、言行举止以及法律规定都是判定醉酒的重要依据。
对于个体来说,要注意适量饮酒,避免酗酒导致的不良后果;对于社会来说,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醉酒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理性饮酒,健康生活。
醉酒的刑事责任分析
醉酒的刑事責任分析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答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我国采取这一处理办法,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为了在刑法领域内强化社会主义道德。
酗酒、醉酒都不是人们无法选择、抗拒的生理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且是旧社会遗留的社会恶习,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沾染、戒除或者养成并加深的陋习,是一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秩序的陋习。
醉酒、酗酒常常是许多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或潜在基础,因而,它不是我们所提倡的,也是违背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醉酒人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既处罚了醉酒人的违法,同时也是对醉酒这一陋习的谴责,这就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维护。
其次,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关键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理、行为人必须也只能对其危害社會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而任何人的行为要被确认犯罪,都应当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之所以应当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醉酒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会在这方面发生疑问和争议,故不赘言。
要确认醉酒人和行为构成犯罪,关键于说明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醉酒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然害行为及其估害结果所指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主观要件须以醉酒人符合主体要件即具备责任能力为基础。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
酒精伴发的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酒精伴发的精神障碍由饮酒引起,可在一次饮酒后发生,也可由长期饮酒成瘾后逐渐出现或突然停饮后急剧产生症状。
精神障碍的表现各种各样,往往伴有躯体症状,酗酒与许多问题密切相关,如慢性酒精中毒与高离婚率、分居率;酒与暴力犯罪等等。
因此,酒精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为人重视。
酒精中毒可分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大类。
(1)急性酒精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异常醉酒。
后者包括复杂性醉酒及病理性醉酒。
①普通醉酒又称单纯性醉酒。
为 1 次过量饮酒后出现的中毒状态。
绝大多数醉酒状态属此种情况,系酒精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所致。
症状的轻重与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和代谢的速度密切相关。
兴奋期由饮酒开始逐渐发生,由于抑制控制功能的削弱多出现情绪兴奋,无论主观或客观几乎都无疲劳状。
患者欣快,话多,对熟人更加融洽,对陌生人也无拘无束,表情满意,精力充沛和幸福感。
同时伴有心率加快,面潮红,呼吸急促及各种反射亢进。
此时意识无改变,某些社交饮酒者几乎到此微醉即结束。
这种微醉不影响社会功能。
有的学者认为只微醉状态不属于普通醉酒。
典型普通醉酒是由麻痹期开始,麻痹期开始后患者意识逐渐进入混浊状态,思维进一步脱抑制,兴奋明显,欣快并联想加快。
还可出现知觉、表象与情感相结合的类情感高涨。
患者无忧无虑,易于激惹和情绪不稳,自我中心,有神秘的夸大体验,说话声大,态度傲慢。
②异常醉酒(abnormal alcoholic intoxication)又称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drunkenness)。
系酒精引起的特异质反应。
多见于对酒精耐受性很低的人,往往在 1 次少量饮酒后突然醉酒,并出现严重的意识障碍(如朦胧和谵妄),同时有紧张恐惧,或惊恐、极度兴奋或有攻击行为;并可有错觉、幻觉及片段妄想(被害妄想多见)。
和被害妄想以及痉挛发作,由于患者不能对现实环境中的事物正确判断,常发生暴力行为。
无口齿不清、共济失调等麻痹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