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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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宋 舒
( 名 职业 技 术 学 院 社 科部 , 东 茂 名 5 50 ) 茂 广 2 0 0 摘 要 : 当 防卫 是 法律 赋 于公 民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一 种 特 殊 权 利 , 避 免 公 民 滥用 这 种 权 利, 规 定 了正 当防 正 为 法律
损 害的 , 于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这 一 规定 揭 示 正 当 防 属 不 。 卫 的 内涵 。正 当 防卫 是 公 民 同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一 种 重 要 权 利 和 手段 . 受 到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 是 这种 权 利 和 手 段 必 它 但 须 正 确行 使 , 能达 到 预 期 的 防卫 的 目的和 效 果 , 当 防卫 是 才 正 免 除 正 当 防卫 行 为 的 刑 事责 任 的法 律 依据 。 只有 合 法 的 防卫 行 为 , 是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才 不
能 实 施 正 当 防卫 。
( ) 当 防卫 的 内涵 一 正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2 第 0条 规定 :为 了使 国 家 、 共 “ 公 利 益 、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 产 和其 他 权 利 免受 正 在 进 行 的 本 财
不法 侵 害 , 采 取 的 制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 不 法侵 害 人 造 成 而 对
-) 当防 卫 的构 成 要 件 正 公 民享 有 正 当 防卫 权 ,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任 意实 施 防 卫 。 并 由
2 不 法 侵 害 必 须是 违 法 行 为 。 法侵 害 不 仅 指 触犯 了刑 . 不 事 法 律 而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犯 罪 行 为 。同 时也 包 括 犯 罪手 段 基 本 相 同 . 尚 未触 犯 刑 法 的 一 般违 法 行 为 或 虽然 触 犯 刑法 , 但 但 情 节显 著 轻 微 , 害不 大 的 违 法行 为 。侵 害 的违 法 性 , 防 卫 危 是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前 提 。 只要 客 观 上 可 能或 已经 造 成 了对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且 是 不 合 法 的 , 可 成 为 正 当防 卫 的前 提 条 件 , 并 就 而 不管 不 法 侵 害 人是 否具 有 刑 事 和 民事 责 任 能力 ,是 否 具有 主 观过 错 。 因为 在 不 法 侵 害发 生 时 , 防卫 人 不 可 能事 先 明 确判 断. 只有 专 门 的机 关 才 有 权对 加 害 人 的责 任 能 力 作 出认 定 。 3 不法 侵 害 应 具 有 现 实性 。不 法 侵 害 行为 必 须 客 观 真实 . 存 在 , 有 紧 迫 性 及 可 制止 性 , 为 与 危 害结 果 之 间 的关 系紧 具 行 密相联 , 即不 法 侵 害 行 为一 经 实施 , 害 结果 就 随 之 立 即 可能 危 发 生 。 如果 不 法 侵 害 不是 现实 存 在 的 , 有 直接 的破 坏 性 , 没 也 不 需 要 及 时制 止 ,那 么 不法 侵 害 与 所 能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关 系 就 不 可 能是 紧密 相 联 的 , 是 须经 过 一 个 过 程 , 可 能产 生 危 而 才 害结果 。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 后 果 。而 对 这 种 不 法 侵 害 的正 当防卫 显 然 是 不 符合 立 法 规 定 的 。 因此 , 的犯 罪 行 为 虽 属 于不 法 侵 害 , 并 不是 所 有 的 犯 有 但 罪 行为 都 可 以进 行正 当 防卫 的 。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赵斌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引言: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
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公力救济,指法院以国家公力处理受害人之请求,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做出的必要之程度内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就以上有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正当权益的保护权。
基于正当防卫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时的自力救济行为,其行为对保护个人、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是一种从合法权利中派生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行是被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类型有1.对他人行为的人身防卫。
他人无端挑衅,甚至开始动手伤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对占有物品的防卫。
他人要毁坏或占有等一切有关侵害行为,占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保护私有财产。
3.对他人滥用权利的防卫。
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暂时没有约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侵害是难以预料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方式。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于欢案一审判决错在法律定性之上,而非因脱离国情民意与人伦常理。
防卫过当与否主要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须以客观事实及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态度(防卫意图)相结合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裁断。
司法者应在法益权衡与责任分配中,富于智慧地协调价值冲突。
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标签:防卫意图;防卫失当;法益权衡;责任认定;价值判断近日,于欢案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饱受民众诟病与质疑,对此错误判决,且不论二审法院如何改判,其在基于法律理性而非道德情感做裁断这一点上是值得肯定的。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这对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会产生影响[1]13。
我國深受苏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影响,犯罪论体系与排除犯罪性行为彼此分离,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三阶层体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基础上将正当防卫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价值的实质判断)予以出罪,于犯罪论体系内加以认定具有合理性。
故借鉴三阶层论的有益成分,进一步探讨法益权衡及主体责任认定等问题,既有助于适法者梳理犯罪成立的逻辑混乱,也能使公众正确认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衡量并预测自己的法律行为。
一、于欢案观点评析于欢案事实认定清晰,却在法律定性上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模糊界定。
全案争议焦点在于防卫时间及防卫限度的认定。
(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纷说聊城中院以被害人未使用工具及派出所已出警的事实认定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否认防卫的紧迫性,甚至否认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处以无期徒刑。
这一错误的判决定性不仅忽视了经验常识及社会效果,更是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法律学者纷纷对此各抒己见,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客观归责说)[2]。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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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_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笔者对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认定以及我国司法界的观点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必要限度罪过形式司法认定定罪量刑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的心灵,犯罪分子则是一群有别与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
处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以后快。
处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与对犯罪的打击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确支持;甚至本应该报中立态度的学者,也往往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的、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可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约了抵制犯罪的实际效果。
我们不应该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是做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辨证的分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防卫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浅谈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浅谈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
不法行为所可能带来侵害的行为,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它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容易触及到但近年来在报纸、电视台上却经常报道,关于对正当防卫案件处理发生争议的情况和评论。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辨别适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按照对刑法条款的学习及本人在生活中的见解,现将正当防卫理论作出浅显的论述。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一、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正当防卫这一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及在实践中的认定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
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个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防卫权是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
它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而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
所以,正当防卫权只能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
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反而会危害社会,从而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有一定的规格和标准的。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认定正当防卫是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使的权利。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当防卫也就无从谈起。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起源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起源======================================================================正当防卫,就是采取对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和基本特征。
同时,我国刑法相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还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一般防卫限度和特殊防卫限度。
前者是指防卫行为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后者则指为制止一些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实行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在防卫过当之列,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刑法就为广大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但是,正当防卫这种积极的反击行为,既不等同于个人复仇,也绝非是法律所允许的私刑。
诚然也不能将刑法所规定的特殊防卫限度视为一种无限防卫权。
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从兼顾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已伸张和抑制为一项法律和社会的救济措施。
它对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惩恶扬善的正义理念有着重大意义。
因此,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起源,对于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不无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
正当防卫制度构筑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生产方式及其历史变革。
它承续着人类法律文化的进步,并和正当防卫的理论的盛衰休戚与共。
而且不同社会形态对正当防卫的规制内容也是不同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论防卫权的界定及其限度
论防卫权的界定及其限度[内容提要]防卫权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取向,本文结合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试从防卫权界定及其限度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刑罚权防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出反击而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防卫权的实质如何?它与其他法律权利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本文试在此逐一进行研析。
(一)防卫权的实质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
力主这一见解的是18世纪的一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出于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启蒙思想家们从自然法的思想出发,提出了许多进步的主张,如“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自由,平等,博爱”等,并由此合乎理性地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观念。
如格罗修斯根据自然法的理论,主张正当防卫是人类生来的权利。
卢梭认为正当防卫条文乃是人的天然自卫权的恢复,这种权利是人在国家社会形成以前所持有的,只在国家社会成立后,人们依据社会契约将这个权利转让给国家了[1]。
孟德斯鸠则进一步指出:“人在进行正当的自卫时有杀人的权利”,“在自卫的时候,我有杀人的权利,因为我的生命对我来说,犹如攻击我的人的生命对他来说一样[2]。
”第二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一观念的典型代表时德国刑法学者格耶耳。
防卫行为,在格耶耳看来决非无罪,它本身是恶的。
防卫之所以不受处罚,在于攻击之恶与反击之恶相当,互相抵销。
[3]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权利”概念的内涵。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霍非尔德在其<<基本法概念>>中宣称权利一词包含要求、特权或自由、权力以及豁免这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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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受到他人侵害和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
律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并
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其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
能成立。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的局限性等方面
展开探讨,详细解读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非法侵害、急迫危险和必要防卫。
非法侵
害是指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或攻击的情形。
在正当防卫中,对于非法侵害的认定是首要的条件,只有当自己或他人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进行正当的防卫。
急迫危险是指在无法通过
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必要防卫是指防卫
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和适当的。
即在面对非法侵害和急迫危险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
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以上三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
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一个人在未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了防卫行为,即使其所
作的防卫行为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评判标准,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
标准是严格而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和条件,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合法防卫对象、合法防卫权利、合法防卫手段。
合法防
卫对象是指具有法定防卫权利的人在遭受非法侵害和攻击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对象。
除
了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合法维护权以外,对于他人的身体和生命同样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合法防卫权利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受到非法侵害和攻击的人拥有采取正当防
卫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合法防卫权的保护和承认,为了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法防卫手段是指在正当防卫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
是合法的。
合法的防卫手段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
原则。
三、正当防卫的局限性
正当防卫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于临界情形的认定和对于过度防卫的限制。
对于临界情形的认定。
在正当防卫中,对于非法侵害和急迫危险的临界情形的认定是十分
关键的。
判断一个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情况和实际情形,不
能僵化地套用某种标准。
在面对可能发生的非法侵害和危险时,防卫行为需要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形和必要性,而不是纯粹从程序和规则的角度来判断。
对于过度防卫的限制。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放任自由的权利,对于过度防卫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处罚。
在正当防卫中,一旦防卫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就已经构成过度防卫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度防卫的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过度防卫者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于正当防卫的局限性,需要在其中既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有效限制过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实现对于正当防卫的合理认定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