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案例材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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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物流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流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委托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

原告发现货物丢失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货物丢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合理费用。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货物价值: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货物价值。

(2)运输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确定。

(3)保险费用:如果原告已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确定赔偿金额。

(4)其他合理费用:如鉴定费、诉讼费等。

四、解决方案(一)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根据上述分析,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上述因素确定。

(二)加强物流行业监管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物流行业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单选题1. 物流合同的标的是( D )A。

物流企业 B。

运输的货物 C. 物流设施 D。

劳务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D )元人民币A. 50 万 B。

200 万 C. 300 万 D。

500 万3。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发生纠纷后,就只能采取( A )方式解决。

A. 诉讼 B。

调解 C。

仲裁 D。

申诉二.多选题1。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主要可分为(AB)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责任保险D、保证保险2.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或其有理赔权的代理人提交索赔的必要单证,通常包括(ABCD)A、保险单B、发票C、装箱单D、货损、货差证明3。

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有( ABCD )。

A.广泛性B.复杂性 C。

技术性 D。

国际性4。

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 ABCD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技术标准5。

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BC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权利义务6.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包的的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简称海损.海损一般包括(ABCD)A、实际全损B、推定全损C、共同海损D、单独海损三.判断题1. 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两种, 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2。

国际惯例是物流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渊源。

(错)3。

货方与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货方与港站经营人之间是作业合同关系,港站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

. (错)4。

在流通加工环节中,物流企业可能通过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的加工义务,即物流企业通过与承揽人签订分合同的形式将其加工义务分包出去。

(对)五.简答题1。

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有哪些?2. 简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别。

运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运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也得到了迅速扩张。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物流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延误、超载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物流公司接受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的委托,将一批电子产品从某市某仓库运送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手中。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在途中违规超速行驶,导致一辆货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客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电商平台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与电商平台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指定地点。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违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侵犯了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物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流行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物流行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物流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非法经营、超限运输、污染环境等。

为了规范物流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物流行业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物流公司在运输一批货物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超限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超限,导致货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该物流公司还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

当地交通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对该物流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三、案例处理1.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调查,该物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超限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超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2)非法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2.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地交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对超限运输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非法经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物流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对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车辆运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经营许可:物流企业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车辆运输要求: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限运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对物流企业的车辆运输行为具有约束力。

(1)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物流法律法规案件题库(3篇)

物流法律法规案件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流法律法规的范畴?A. 物流运输合同法B. 物流仓储法C. 物流包装法D. 物流保险法2.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物流合同的规定?A. 物流合同的成立B. 物流合同的履行C. 物流合同的变更D. 物流合同的终止3. 下列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种类?A.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B.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C.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D.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流仓储管理的主要内容?A. 仓储设施的管理B. 仓储作业的管理C. 仓储信息的管理D. 仓储安全的管理5.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物流侵权责任的规定?A. 物流企业对货物的侵权责任B. 物流企业对运输工具的侵权责任C. 物流企业对仓储设施的侵权责任D. 物流企业对配送车辆的侵权责任二、判断题1. 物流法律法规是指规范物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物流合同只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仓储合同和配送合同。

(×)3. 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即可开展经营业务。

(×)4. 物流仓储企业对存储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但无权要求货主支付仓储费用。

(×)5. 物流企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答题1. 简述物流法律法规的作用。

答:物流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物流市场秩序,维护物流市场公平竞争;(2)保护物流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4)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5)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2. 简述物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物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物流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等;(3)物流费用及支付方式;(4)货物交接、检验、验收等;(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物流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物流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王某将一批货物从江苏运往北京,运输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货物种类、包装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王某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完成了货物装车并开始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王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且在途中发生了货物损坏的情况。

物流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王某则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运输延误和货物损坏,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 不可抗力是否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法院判决:一、王某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且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损坏,已构成违约。

二、王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运输延误和货物损坏。

经法院调查,发现王某在运输途中遇到了恶劣天气,导致运输时间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王某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损失可以免除责任。

然而,王某在遇到恶劣天气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货物,导致货物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因此,对于货物损坏的部分,王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王某应赔偿物流公司经济损失。

物流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物流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

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大型制造企业,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地。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上海运往北京。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部分货物损毁。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毁的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毁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属于承运人的过错。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自身过错导致货物损毁,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1)实际损失:乙公司因货物损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2)合同约定:合同中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约定,如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保险赔偿:如果货物已投保,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综上所述,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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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案例链接【案例一】——课题十:物流争议的解决案情: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该仲裁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起诉不正确。

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

因为被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被告享有上诉权。

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影响。

【案例二】——课题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案情: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该五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五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

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费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元,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

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给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

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6、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

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定金问题。

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案例三】——课题三: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案情:200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海产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印度,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P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P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海产品因箱内不清洁而腐烂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

检验表明,250箱海产品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为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P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被告是P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案例四】课题五:流通加工法律法规案情: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

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同时该条也没有限定,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就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规定特殊的时效期间,故应按普通时效的规定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确定为两年。

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因此,《合同法》没有在分则中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质量异议限定特殊的时效。

法律如此规定,显然是为平衡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充分考虑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不同性质。

所以从立法的本意上去分析,在两年内对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仍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获得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承揽合同中,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61条没有对定作人的质量异议期限及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过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261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应当验收,我们知道,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等,同时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

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检验,工作成果质量方面存有严重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

对质量异议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发现定作物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在李国光主编的《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中阐明的是以30日为限。

根据现实情况看,承揽合同相对买卖合同而言其异议的期限应限定的更短,因为相对于承揽方来讲,为完成这些非种类物的定作物,通常情况下要制定特殊的方案、准备特定的物质条件,如规定定作方质量异议的期限过长,承揽方则要较长的时间去保留这些特殊的装备,以预期承担《合同法》第262条规定的修理、重作的违约责任。

其后果是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闲置,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清结。

因此,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后应及时通知。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这里说的两年是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不符合质量约定,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就都视为对质量的认可在本案中,酒店方对定作物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曾向承揽人及时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就视为其对质量异议怠于通知,应承担怠于通知的后果,即法庭应驳回其要求拒付余款及退货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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