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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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源、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关系的理论体系。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三、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1. 古代在古代,法学基本理论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的探讨。

古代法学家追求一种以天理为本的法治观念,并将法律与道德、伦理等进行密切的结合。

2. 近现代近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的制定、解释与运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近现代法学家逐渐形成以实证为基础的法学基本理论。

四、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1. 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学基本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范我们的行为。

2. 指导法律实践法学基本理论提供了指导法律实践的依据和方法。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环境。

3. 探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法学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如法律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关系。

这使得法学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以加强。

五、未来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方向1.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需要跨学科的研究,将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相结合,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

2.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应当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

这将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六、结论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与功能,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二、 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2、体现的意志不同。 、体现的意志不同。 3、形成的方式不同。 、形成的方式不同。 4、实施的保障力量不同。 、实施的保障力量不同。 5、生效的范围不同。 、生效的范围不同。
三、 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 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规 范体系。 范体系。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起源、本质、特征 、法的起源、本质、 2、法的价值与功能 、 3、法的历史类型与体系 、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与制定 、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 6、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
一、 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规范不是从来就有的, 是社会发展得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 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产生的,是阶级社 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我国) 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我国)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 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九、 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实事求是,
十、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的时间、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的时间、 (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问题)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领域外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对本国人、外国人(世界各国对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对本国人、外国人( 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第⼀节 法律概述 (⼀)法、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种⾏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种⾏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第⼆,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般是指成⽂法创制的过程。

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为规则具有法律效⼒。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法。

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机关。

4.法律是以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段的⾏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的职权和职责。

(三)法律的作⽤ 1.法律的规范作⽤ 2.法律的社会作⽤ 3.我国法律在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 (四)法律的分类 1.成⽂法和不成⽂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6.公法和私法。

第⼆节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阶级为领导的⼴⼤⼈民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种⾏为规范。

法学基础理论简答题

法学基础理论简答题

法学基础理论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其有哪些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3.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民间法”、“习惯法”等。

(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与具体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制度可以从属于某个法律部门,同时又可分属其他几个法律部门。

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

法律部门不同于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⑧资源环境保护法;⑨诉讼法。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一、引言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根本,它是研究法律本质、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一系列为规范社会行为而设立的准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备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强制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特征1. 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律对任何人都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

2. 一般性和个别性:法律是以一般性规定为基础,但也有个别性的特点,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3. 强制性和自愿性: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不可抗拒;但也有些行为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自愿放弃。

四、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下述几种:1. 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2.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强调法律的内容,如刑法、劳动法;形式法则强调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如诉讼法等。

3.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程序法则主要涉及诉讼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五、法律的基本原则1. 立法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正义原则: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3. 保护人权原则: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滥用权力。

4. 素质平衡原则:法律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六、结语以上所述仅是法律基础理论的一个简要概括,法学研究离不开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探索。

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对法律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日后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从古至今,法律一直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而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正是为了深入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产生和运用而存在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法学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主权机构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社会规范的体现。

它可以约束公民的行为,规定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一定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普遍性、稳定性、具有强制力等。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种常见的分类方式是按照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来划分,即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是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是一门实证的学科,其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

实证研究是指通过观察、实验、统计等方法,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进行客观、科学的研究。

实证研究强调对事实进行观察和记录,通过收集大量的数据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客观、可靠的结论。

比如,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可以通过对被告人的调查与取证,以及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分析,来分析犯罪动机、犯罪成因和犯罪后果等。

比较研究是指通过比较和对照的方法,对不同法律制度或法律实践进行研究。

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优劣,为法律制定和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例如,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各国在刑法领域的差异,以及不同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影响。

当然,法学的研究方法不仅限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还可以综合运用其他科学方法,如逻辑推理、历史研究、对案例的研究等,以获得更全面、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总之,法律法学基础知识对于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都是必备的。

了解法律的定义、分类以及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并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学基础知识点详解

法学基础知识点详解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涵盖广泛的法律领域和理论知识。

对于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基础知识点,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学的基础知识点,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适用等相关内容。

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颁布或认可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运作和秩序的基础,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法律的定义包括它的对象、目的和效力等方面。

法律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或国家,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人们的权益。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包括体裁分类和内容分类两种方式。

2.1 体裁分类体裁分类是指法律的形式和呈现方式,常见的体裁分类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机构的组织方式;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刑法则规定了犯罪和刑事责任等;行政法则规范了政府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2 内容分类内容分类是指法律的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

常见的内容分类有公法、私法和国际法等。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内部以及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则调整各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3.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行政法规、法律解释和习惯法等几个方面。

3.1 宪法宪法是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 立法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等。

3.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使职权等事项。

3.4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用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1. 什么是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是指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方法等基础内容。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指导。

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的特征、法律的体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内容。

2. 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

法学的学科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性:法学研究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包括法律的各个分支和领域,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实证性:法学是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描述和解释,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本质。

•规范性:法学不仅仅是对法律现象的客观研究,还包括对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的探讨和评价。

•应用性: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法律实践,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3.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3.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而规定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的特征。

3.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和非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指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最高法律权威;非宪法法律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条文法和判例法:条文法是以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为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判例法是以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国家法和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4.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力,必须被人们遵守。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种族等因素。

•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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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第三节立法一、立法概念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三第四节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

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

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四宪法部分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

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五【真题回顾】(2006年江苏真题B类)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 A )A 政治联盟B 经济联盟C 思想联盟D 群众组织(2005年江苏真题A类)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C )。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江苏真题A类)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C )。

A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2004年江苏真题A类)2l、根据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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