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注销预告登记;如存在异议登记的,应在受理时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三)接收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审查

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复印件。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4)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须提交原件的材料可暂时以复印件替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

(5)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约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6)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3)。登记机构应在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该继承登记的材料查验事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4),同时应

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及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四)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查验是登记机构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查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备性与合法性、询问当事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1)告知

①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5)。对回避申请事项,登记机构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经登记机构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与登记申请人重新确定查验时间。

②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③签署相关文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6),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7),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2)查验和询问

①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②询问与记录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附件8)。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

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③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权利的,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附件9),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10)。

上述文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④查验中止及终止

经查验或询问,得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11)。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通知未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加查验,并再次与登记机构预约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否则登记机构将终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附件12)。已提交的材料做退件处理。

(3)查验结果意见

继承材料通过查验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13)。

该意见书是受理窗口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与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一起经内部流转到受理工作岗位。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材料查验,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条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不动产登记审核

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

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对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材料进行核验;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七)公告

对经登记审核后拟进行继承、受遗赠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附件14),公告期为30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间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

(八)登簿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九)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书,收取登记相关费用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本《规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3.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8.询问记录;

9.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1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1份;(个人委托的需现场当面委托或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5、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6、继承、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7、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份;

8、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1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9、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1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1份;(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10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1份;(属于经适房的需提供)

11、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2、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件)

13、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附件2

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1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的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收取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7、其他继承人已死亡的,应参照第4点提供已死亡的证明;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应参照4、5、6点材料提供;

8、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原件1份;

9、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份;

10、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1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11、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1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

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1份;(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12、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1份;(属于经适房的需提供)

13、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4、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件)

15、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

1、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后的约定时间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查验通过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

2、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参加查验;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委托书上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本人是否接受继承或遗赠等内容。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的,不得进行查验。

3、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构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继承材料查验事项须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有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及查验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经审核通过的,在登记前还须按规定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有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5、当事人在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附件3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2017)年第(0001)号

(申请人):

您于xx年xx月xx日向我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于xx年xx月xx日上午/下午xx时至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xxx)xx号房间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2.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3.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公证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办理事项、委托人是否接受不动产继承或遗赠等内容。

5.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

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编号:(2017)第(0001)号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坐落于xxx的不动产,向我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有关规定,我中心将对该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现场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2、请(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于xx年xx月xx日上/下午xx时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xxx)xx号房现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3、到场参加查验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公示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xxx)。本人与被继承人是xxx关系,是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之一。现向你中心申请要求办理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xxx回避。理由如下:

特此申请。

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年月日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

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 向我中心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xxx、xxx等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查验结果的,可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我中心将对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将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经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重新与登记申请人确定材料查验时间。

二、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2.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3.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的争议或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三、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应到场而未到场的继承人,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进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到场人员应亲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纹。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查验将全程摄像(或录音)/将拍照留存。查验过程形成的影音文件和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署特定的文件,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拇指或食指)。相关文件将作为登记档案进行保存。

附件8

询问记录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人一记录)

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号:xxx)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 分在(地点)因(原因)死亡。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工作单位为:xxx;住址:xxx;婚姻状况:已婚/未婚/丧偶。

申请人xxx、xxx申请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坐落于:xxx;土地/房屋面积:xxx/xxx;系被继承人/遗赠人于xx年xx月购买/自建/受赠/继承所得,产权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共有;共有人为:xxx。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

2.本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是□否

3. 上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是□否

4. 上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情况是否属实?

□是□否

5.当事人是否知晓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法律规定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否

6.《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册》所列内容是否准确?

□是□否

7.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已全部到场?

□是□否

8.被继承人是否遗留有未出生的胎儿?

□是□否

9.申请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就上述不动产是否立有遗

嘱(遗赠)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

10.申请遗嘱继承的,除已提交的遗嘱(遗赠)外,是否还有其他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

如是,被继承人/遗赠人总共立有xx份遗嘱

11.申请遗嘱继承的,对上述遗嘱(遗赠)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认可?□是□否

12.申请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是□否

13.本人是否接受上述不动产权利的继承或遗赠?

□是□否

14.有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对其余相关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上述遗产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知悉并认可?

□是□否

15.本次申请所作的陈述是否真实?

□是□否

1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请仔细阅读上述询问内容,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签字、盖手印):时间:

询问人(签字):时间:

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册

经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确认,(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全部法定

确认人:(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盖手印)

备注应注明以下事项

1、继承人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的,应备注;

2、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

3、因法定继承人死亡而出现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应备注“代位继承/转继承法定继承人XXX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备注

5、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应备注

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草原等定着物。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五)森林、林木所有权; (六)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蒙汉双语印制。 第七条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行政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八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房产: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解析

关于房产: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超详解析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房产传承的问题,是赠与、继承还是买卖? 房产的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费及手续之比较: 1、继承: 房产继承一般不能直接在房管局过户,需要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由法院裁判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规定的依据是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按该“联合通知”的要求,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遗嘱继承房产,还是赠与、遗赠房产,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都需要提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虽然在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第8期发布的一则南京市的行政诉讼案例中认定,该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南京市住建局和江宁区住建局房屋登记部门也表示如果手续齐全,公告无异议后,可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但在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网站上的信息依然提示房产继承过户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 税费情况: 继承权公证费用: 依据京发改[2013]2067号文件,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房管局办理过户收费情况:

宁夏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指南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1公证或诉讼继承(受遗赠)登记 1.1申请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继承人一致的,身份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提供材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 1.2查验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审查公证文书在形式上是否真实有效,对继承、受遗赠事项描述 是否完整等。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 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 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 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的名称是否一致等。 1.3其他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 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乂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 1.4登记结果 将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登簿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非公证或诉讼继承(受遗赠)登记 2.1申请材料 1 ?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 (?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全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8)放弄继承的,提供放弄继承的书面证明材料; (9)法定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 2.遗嘱继承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试点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3)13号),试点开展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 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二、申办要求 (一)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并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协助: 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

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遗产管理人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登记机构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1、遗产管理人为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需到场对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的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2、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无遗嘱执行人的声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在登记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字确认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但推选材料经公证的除外;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按前述要求办理。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其确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办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不动产的继承 和登记也变得愈发重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继承不动产的事情时有 发生,因此了解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者遗赠人的遗嘱继承继承人的不动产。依法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有权依法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依法处理不动产权利 登记事项。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权 利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二、操作流程 1. 继承人的资格确认 继承人首先需要提供合法的继承权利证明,包括继承法定顺序的权利

证明或者遗嘱效力的权利证明。还需要提供继承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其继承人资格。 2. 不动产登记申请 继承人确认继承权利后,即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唯一识别信息明、继承权利证明、被继 承不动产的权利证书等。 3. 资料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 齐全合规,则会进入下一步处理流程。 4. 不动产登记 经过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被继承不动产进行登记。登记 完成后,继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不动产的权利。 三、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法定手续 在进行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时,继承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手续,确 保提供的材料合法合规。 2. 注意材料完备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是一项相对繁琐的工作,涉及到非常广泛的内容。为做好登记工作,不仅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也要厘清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登记工作,也才能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类利益纠纷问题。 标签: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厘清;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在非公证的情况下,继承不动产是相对比较繁琐的,这其中可能牵涉一些利益纠纷。为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 1 什么时候开始继承 在继承不动产的过程中,关于继承的起始时间,虽然表面上看非常简单,也非常容易理解,但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继而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非公证的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的时间到底该如何衡量,这就需要人们进行精准的把握。《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抛却法律意义,单纯来理解与认知“死亡”二字,人们非常容易就能够做出解释,那就是“人没了”。但在法律层面上,“死亡”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比如我们熟悉的“生理死亡”,当事人的确已经死亡,人们业已实现了“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就特别容易开展。继承人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就可以顺利继承不动产。但法律对于“死亡”还有另外一重解释,那就是宣告死亡。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死亡”形式,也是容易操作的环节。《民法总则》对于“宣告死亡”的界定以及申请等有着非常清晰的标准和时间节点。作为不动产的利害人,在继承不动产时,需要严格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只有满足这些法律框架,并通过“宣告死亡”的方式来进行定性,继承人才可以继承不动产。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继承人往往并没有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进行申报。更有甚者,可能还会通过捏造相关证明,伪造相关证明的方式来恶意继承不动产。作为不动产登记管理人员在实践过程中,应该予以科学精准的界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2 死亡证明的出具部门 在非公证的条件下,不动产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不动产,需要出具不动产房主的死亡证明。这是硬性规定,也是硬指标。但死亡证明的出具部门是比较多元化的,比如公安机关可以出具死亡证明,医疗机构也可以出具,社区等还可以出具。在非公证的情况下,如何把握死亡证明的有效性以及科学性,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现实问题。作为不动产登记人员,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明确死亡证明的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要点之我见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要点之我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动产继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不动产继承登记可以通过公证办理,也可以通过非公证办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非公证继承登记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在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过程中,有一些要点需要特别 注意。在我看来,关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要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真对待。 要点一:继承人资格的审查。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时,首先需要对继承 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继承人资格的审查是整个继承登记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只有通过严格 审查继承人的资格,才能保证不动产的继承登记顺利进行。在进行继承人资格审查时,应 当详细核实继承人的身份信息、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相关情况,确保继承人符合不动产 继承登记的相关规定。 要点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供。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时,还需要提供 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是继承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继承登记准确有效的 关键。在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时,需要提供清晰完整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确保登记材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为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真实而导致继承登记出现问题。 要点三:相关手续的完善。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时,需要将相关手续进 行完善。这些相关手续包括申请书、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等。申请书需要详细填写继承 人的基本信息和不动产的相关情况,确保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 件需要齐全而准确,避免因为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而导致继承登记的延误或失败。 要点四:登记手续的规范办理。在进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时,需要规范办理 登记手续。只有在登记手续规范办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继承登记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 登记手续的规范办理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登记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避免因为手续办理不规范而影响继承登记的效果。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程序,需要各方面的注意和细心。在进行 继承登记受理时,需要将继承人资格的审查、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供、相关手续的完善和 登记手续的规范办理等要点都加以认真对待,确保继承登记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各个环节 都得到了妥善处理,才能保证不动产的继承登记能够真正体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不 动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认真对待上述要点,提高继承登记的质量 和效率,为不动产继承提供更加便利和保障。

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 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以案释法 李某年近古稀,身体每况愈下,但是子女都在外地定居,因忙于挣钱,对李某均不履行赡养义务。邻居小王为人忠厚老实,积极承担起了照料李某的责任。李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及存款遗赠给小王。不久后,李某去世,小王处理完丧事后打算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小王通知李某的子女陪同自己去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的子女告知小王可以自行办理。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学法用法 小王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无须其他继承人一起前往。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时,应该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物权变动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小王取得了李某的房产,该房产即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

因此小王需要到该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小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是否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呢?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见,因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办理登记手续时,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即可。所以,本案中的小王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可自行办理,无须李某子女的陪同。

不动产登记中心流程

不动产登记中心流程 不动产登记中心流程如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 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 无误以后登记。 4.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6.登记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给申请人。 8.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 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9.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 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0.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 明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12.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或 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3.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相 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4.办理预告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预告登记约定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15.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原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化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变更等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6.不动产权利人因主债权转移而进行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转移等登记申请 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7.不动产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或抵押物发生变更而进行变更登记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抵押权等变更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设定或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人民法 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的买卖合同; 继承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模板】

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办事指南 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适用主体和情形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申请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法院、医院、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员工作单位等积极获取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仍然无法获取的时间久远的历史遗留问题,方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 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7.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操作要点【模板】

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 操作要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针对未提交经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的登记申请,现明确如下操作要点: 一、收件材料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含: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 其中,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相应证明材料可以细化为: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

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能体现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档案等材料及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配偶、养子女等涉及继承关系的人员说明,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收养关系的《收养登记证》; 3.如无法提供上述1、2材料的,应提供所有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关系的公证材料。 (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的权利证明材料。 (五)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若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异议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七)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提供《放弃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声明书》,或提供放弃继承(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注销预告登记;如存在异议登记的,应在受理时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精选5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篇1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篇2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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