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惩奖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制度

舞钢市财政局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提高全局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本局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通报表扬;2、奖金或物质奖励;3、晋升提级。
第五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奖励:1、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精神文明创建积极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发生。
3、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6、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7、维护财经纪律,抑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9、领导有方,良好完成各项任务;10、坚持自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1、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事项。
第三章处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4、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有损财政整体文明形象的;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的;6、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9、利用职权对同志打击报复或包庇同志违法乱纪行为的;10、有其他违章违纪的。
如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精神文明建设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选拔与任用
1. 精神文明建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热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3. 人员任用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个人能力、特长和岗位要求,合理配置。
三、岗位职责
1.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策划、实施和总结。
2. 协助领导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3.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宣传、推广和协调,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
4.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和总结汇报。
5. 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调研、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培训与考核
1. 定期对精神文明建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建立考核机制,对精神文明建设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能力进行考核。
3. 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与激励
1. 对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精神文明建设人员积极投身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机制是指对于一个地区、单位或个人在精神文明建
设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机制。
其目的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素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机
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包括文化教育、道德伦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精神健康等方面的指标。
2.考核方法:采用多种考核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评估等
方式,全面、客观地评估被考核对象的表现。
3.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
果公示,让被考核对象及时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促进其改进和提高。
4.
考核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
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罚,以激励和约束被考核对象。
5.考核周期:定期进行考核,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和发展。
总之,精神
文明建设考核机制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素质,推动社会文明
进步。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郑州市**局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监管队伍形象,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
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和考核办法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和考核办法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文明行为的创建和维护是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基石。
为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高人们的素质和道德水平,各个行业和组织都应该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和考核办法。
一、建立奖励制度1.1个人行为奖励社会可以设置文明行为奖励,例如优秀公民奖、社会模范奖等,对那些在家庭、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积极贡献的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这样可以激励更多人向他们学习,树立行为榜样。
1.2集体行为奖励为了鼓励集体单位的文明行为,可以对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例如文明单位称号、优秀团队奖等。
这可以激励单位成员竞相向优秀团队看齐,共同推动单位的发展。
1.3学生行为奖励学校应建立学生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对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心公共事务、表现出良好行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这可以培养学生的文明意识,塑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制定惩罚措施2.1个人行为处罚对那些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乱扔垃圾、不尊重他人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罚款、记大过等处罚,以提醒和警惕行为者。
2.2集体行为处罚对单位或团队不文明行为,应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违规排放污染物、不讲卫生等行为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以倒逼单位规范行为,保证社会秩序。
2.3学生行为处罚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纪律审查机制,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对欺凌同学、违反纪律等行为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留校察看等措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的成长。
三、定期考核和评估3.1个人行为考核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对个人的文明行为进行考核和评估。
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优秀者进行奖励,对不文明者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2单位行为考核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单位的文明行为进行考核和评估,通过检查、监督和社会评估等方式,对文明单位进行认定和评级,鼓励其他单位向他们看齐,提高整体的文明素质。
3.3学校行为考核学校应做好学生行为考核工作,通过对学生的课堂表现、社会活动等进行评估,对文明行为进行奖励和表扬。
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学校文明奖发放办法(试行)为了持续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教职工文明素质,规范我校文明奖发放形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形式1、每人每月200元按月发放到个人。
2、预留文明奖每人每月200元以节日福利形式发放到个人。
3、学校预留文明奖每人每月200元作为文明创建奖励基金。
二、奖惩标准1、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校认定后,酌情扣发文明奖:(1)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的;(2)打架、斗殴的;(3)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4)搬弄是非、诬陷诽谤他人的;(5)随地吐痰的;(6)说粗话、脏话和服务忌语的;(7)损坏花草树木的;(8)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9)乱倒垃圾、乱堆废弃物的;(10)乱停乱放车辆的;(11)乱穿马路、闯红灯的;(12)工作日中午饮酒的;(13)其他不文明行为。
2、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认定后,停发所有文明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不服从学校分配,不完成工作任务的;(2)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旷工的;(3)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4)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因个人原因,或个人责任心不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7)有黄、赌、毒和贪、嫖、盗现象的;(8)不赡养、不孝敬双方父母或虐待子女者;(9)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不文明行为。
3、如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除停发文明奖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者,经学校认定后,酌情给予奖励。
5、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中表现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学校研究后,酌情给予奖励。
6、各科室每月10日前可申报本科室人员上月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经学校认定后,酌情给予奖励。
三、说明1、扣发的文明奖从个人每月发放的文明奖内扣除,扣发部分纳入学校文明创建奖励基金。
2、奖励部分从学校预留的文明创建奖励基金中支出。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为提升公司整体文明水平,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奖励机制1. 文明行为表彰:对于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表现出良好文明行为的员工,如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优秀团队奖励:对于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团队奖励。
3. 创新提案奖励:鼓励员工提出文明创建相关的创新提案,一经采纳,给予奖励。
四、惩罚机制1. 不文明行为警告:对于违反公司文明规范的行为,如言语粗鲁、乱丢垃圾等,给予警告处理。
2. 严重违规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公司文明规范,如打架斗殴、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等,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记过、降职等。
3. 违法行为移交:对于构成违法行为的不文明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奖罚程序1. 奖罚提名:由部门负责人或员工提出奖罚建议。
2. 审核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罚意见。
3. 奖罚决定:奖罚意见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六、奖罚标准1. 明确各项奖罚的具体行为和对应的奖罚措施。
2. 奖罚标准应定期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和文明创建的需要。
七、申诉与复核1.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申诉,并组织复核。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另行规定。
(白)平煤香山矿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制度
平煤集团香山矿精神文明建设
奖惩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职工文明素质和
道德水平,树立我矿良好的企业形象,把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
落到实处,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文明单位规划,认真学习马克思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
科学发展观。
,落实《职工文明二、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行为规范》
三、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要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活动,争创
文明单位,争做文明员工,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或奖励。
、凡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标准,给予1
适当的物质奖励。
、如果企业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全体职工可以上浮一2
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至两个月的奖励,增发部分不纳
奖金税。
、在创建活动中,典型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3
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见义勇为,扶贫帮助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4
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单位文明创建奖惩工作制度
单位文明创建奖惩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觉悟、道德素质和文明行为,促进单位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奖惩对象奖惩对象为单位的全体员工。
三、奖励条件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单位,积极参与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2. 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在工作中发挥榜样作用。
3. 工作成绩突出,业务水平高,为推动单位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弘扬单位文化,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5.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单位和社会公益活动。
6.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勤奋敬业,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优秀。
四、惩罚条件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3. 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态度差,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
4. 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的。
5. 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6. 不遵守社会公德,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
五、奖励措施1. 通报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
2. 物质奖励:给予一定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3. 晋升晋级:在晋升晋级时给予优先考虑。
4. 培训学习:提供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
5. 其它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六、惩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记录在案。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调岗:对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调岗。
4. 停职: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给予停职处理。
5.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单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七、奖惩程序1. 推荐: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奖励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团队。
2. 审核:单位文明创建奖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奖励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
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市级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
省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直文明委《关于印发〈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直文明字[1999]01号),以及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
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对先进个人的奖励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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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惩奖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公司精神文明工作稳步常态化开展,促进我公司促进“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上台阶,公司要求各部门都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全体员工要按照《XX省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XX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XX省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和各类测评体系,同心协力,步调一致,共同开展工作,坚持按照组织检查、落实、定期评比和创建工作汇报制度,上下互相监督,对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搞不上去,存在重大问题的,予以坚决批评和处理。
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考核惩奖办法。
一、考核X围
公司全体职工
二、考核职责
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策划的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单位各项创建工作的方案、计划、策划、实施以及视频、照片、文字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严格按照测评体系要求不得发生资料延迟上报,做到体系考核得分达到85分以上。
三、奖惩办法:
1、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配,分别为优秀奖励一个月工资,良好奖励一个月工资的70%,合格奖励一个月工资的40%。
即对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综合评分95~100为优秀,85~94为良好,75~84为合格, 75分以下不奖励。
2、年内出现责任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不予奖励。
四、具体规定
不能无故推辞不参加卫生、会议和学习、公益活动等创建工作,如发现一次将视为年终考核不及格。
因值班、休假、单位因外出并经主管经理同意,办理了病事假手续的除外。
凡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年度精神文明奖励在月工资基础上增加10%:
1、见义勇为,扶正抑邪;
2、及时制止或纠正不文明行为,挽回一次重大影响。
3、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扬。
凡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年度精神文明奖励:
1、XX乱纪,受到法纪、党纪、政纪处分者;
2、有黄、赌、毒行为者;
3、违犯计划生育者;
4、酗酒闹事者;
5、有打架、斗殴、骂人或互骂者;
6、因个人不文明行为对机关形象产生重大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