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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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辽宁省壮大村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改〔2018〕42号)精神,结合海城实际,特制定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奖补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财政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不包含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二、奖补资金扶持对象

奖补资金扶持对象为全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行政村,重点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村中经济较为薄弱的村。用三年时间,到2020年实现对全市集体经济薄弱村扶持全覆盖。

三、奖补资金优先扶持条件

1、村级党组织政治坚定,领导能力强,村“两委”班子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健全,而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进行了资产量化,明晰了股份设置,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已完成农村土地确权且有可充分利用的溢出土地发展村集体经济。

4、村集体有可利用的“四荒”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资产,且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清产核资,并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5、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6、已落实金融机构融资、村集体和村民筹资、企业和社会资本等方面投入。

四、奖补资金额度安排

从2018年起至2020年,市财政暂定每年预算安排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300万元,与上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五、奖补资金使用方式

财政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投入到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

经济组织,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及入股各类股份合作组织。重点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物业管理股份合作和混合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壮大村

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收入。

六、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用于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公益设施和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用等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七、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两次,选定村由镇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在6月5日前,向市财政申报奖补资金,并出具市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意见。同时办理拨款手续,提供指标文、拨款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凭证等复印件,由市财政局汇总,以正式文件向鞍山市财政申报奖补资金。

镇区财政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而且不得重复申报。

八、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局主要负责筹措落实奖补资金,监督奖补资金在财政环节规范使用。农经局主要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以及奖补资金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环节(包括参股、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对镇村报表进行审核等。镇区是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壮大村集体经济村日常工作推进和资金监管,实现奖补资金的保值增值。村级组织是主导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规范履行民主议

事及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组织实施和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加强经营管理、经济核算和规范财务收支等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套取奖补资金问题,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将取消该镇下一年度申报奖补资金资格。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法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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