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新克政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7〕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为帮助解决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克拉玛依和谐社会的意见》精神,根据我市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已计发市属企业退岗职工家属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原商业、运输、粮食、供销、建设系统的退岗职工家属,以及曾在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劳动的市局职工家属。
二、调整标准(一)实行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400元,作为年度本人门诊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以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的支付限额。
当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累积使用。
(二)当年门诊累积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先由原劳动单位或其配偶、子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按国家及自治区劳保医疗规定报销 50%;剩余部分,若本人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400元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由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冲抵报销。
(三)当年住院累积发生医疗费中的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由原单位按国家及自治区劳保医疗规定报销 50%;其余部分,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起付标准),然后再按40%的比例,由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报销。
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也可冲抵由个人承担的1000元起付标准。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克政办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克政办发〔200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克拉玛依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唐健市长副组长:王新明常务副市长雷红霞副市长赵武生副市长杨晓伟副市长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副市长成员:郜瑞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江永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邱长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王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图逊江·苏莱曼市政府副秘书长苏衍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邵景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王晓琳市财政局局长王建江市人事局局长李卫国市建设局局长薛德惠市规划国土局局长张家瑞市交通局局长杨建发市农牧局局长杨书义市教育局局长康建军市环保局局长苏江林市监察局局长崔树林市公安局局长王习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克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魏天峰市旅游局副局长张生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建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彭成勋市国税局局长方章荣市地税局局长谢鹏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田清生克拉玛依区区长徐福贵独山子区区长孙振江白碱滩区区长杨学文乌尔禾区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赵武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郜瑞宏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从市计委、经贸委、农发办、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科技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审议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审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研究和制订招商引资责任制度;审定办公室提出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预算;审定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新克政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20〕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4日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69号)、《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移交、接收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新克党办字〔202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按照政府引导、社区管理,分批实施、逐步到位,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毕起,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 第四条已依法在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社保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长期居住在本地区,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由烟草带来的健康问题,成为加重疾病负担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控烟工作的领导,减少和降低吸烟危害,创建无烟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克拉玛依市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祝贺香副市长副组长:图荪江·苏莱曼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强市卫生局局长成员:邵永来市直机关工委书记余世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曾云飞市交通局局长叶列平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朱素玲市教育局副局长肖开提·努尔买买提市文化局副局长王金荣市体育局助理调研员胡军市旅游局副局长王殿辉市工商局副局长卢磊磊团市委副书记米娜娃·苏来曼市妇联副主席蒲光勇市关工委副秘书长凌立省市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孙改生市人民医院副院长朱善军市白碱滩医院副院长徐华独山子石化公司职工医院副院长周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义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艾热提·买买提市爱卫办副主任王勇市健康教育所所长杨文德市烟草公司副经理周晨克拉玛依区副区长范冬梅独山子区副区长鲍依娜白碱滩区副区长赵晖乌尔禾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许强兼任,副主任由王勇担任,成员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落实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克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4日克拉玛依市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0﹞6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推进稳粮、优棉、促畜、兴特色,以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资源为依托,突出布局优化、产业融合、品质提升,强龙头、聚集群、创品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特色农业由传统、粗放、低效向现代、优质、高效方向转变,形成具有克拉玛依特色的现代农业支柱产业,带动农业农村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新克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16号)《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日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承办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新克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于工作联系。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秘书长杜勇分管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协助市长、副市长协调政府各委、办、局工作关系,协助处理政府办公室、对外关系、对外宣传、政府机关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政府办公例会研究事项的协调、准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反馈政府重大决定的实施情况;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石油石化企业机关、克拉玛依军分区机关、法检院机关的联系。
副秘书长郜瑞宏协助赵武生副市长处理科技(科协)、教育、信息化建设、经济贸易(外经外贸)、体制改革、经济技术协作、工商(工商联)、工业、电力、商业(盐务、烟草)、粮食、供销、技术监督、统计工作;主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石油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
副秘书长邱长林协助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副市长处理农业、林业、水务、牧业、乡镇企业、公安、消防、司法、经济仲裁、民族宗教、气象、扶贫开发、抗灾救灾和土地草场纠纷工作;主管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
副秘书长王军协助宋友立常务副市长处理政府法制、保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物价、税务、金融、保险、对外关系工作;主管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
副秘书长图逊江·苏莱曼协助祝贺香副市长处理文明城市建设、计划生育、卫生、医药监督、妇幼保健、体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地名)、旅游、档案、地方志、残疾人、慈善、老龄、离退休管理、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新克政发〔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02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0〕20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精神,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同时适用于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市区域内的参保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员是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克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19
【实施日期】200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36号)
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职工
休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现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休假范围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石油局移交市政府管理的在岗正式职工,均列
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按新克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计
划内合同工参照执行。
二、年休假假期
2 / 2
参加工作满1年(连续工龄,下同)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
定节假日,下同);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
天。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及特殊繁重体力的工作人
员, 工作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