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
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之反思

第30卷第2期2020年4月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Gansu Radio &TV UniversityVol.30No.2Apr.2020收稿日期:2019-11-29基金项目:2018年度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排污权性质研究”(201803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巩海平(1969—),男,甘肃天水人,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制之反思巩海平,周雪莹(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已施行三十余年,实施过程中各地出台了大量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性文件,为我国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也存在排污权交易量不高、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从排污权交易具体制度入手,着重于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在厘清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中问题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反思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降低环境治理成本的手段,公法不仅不应缺位,而且要明晰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定位。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初始分配;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630(2020)02-0067-06一、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治理的激励手段,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污染权理论。
他认为政府作为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表者,可以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的权利出售给污染者,允许污染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在污染当事人之间流转、买卖。
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将排污权交易称为“排放削减信用”和“可允许的排放量”,但没有承认排污人有污染的权利,即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确定时期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允许的排放量的情况下,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排污量的交易,利用经济手段达到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估确定控制的污染总量;二是根据环境容量分配排污权;三是进行排污权交易;四是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保障。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庞建 国
河南省鹤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河南 鹤环境 质量前提 下,确立合 法污染 物排放权利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 品一样交易 ,以此进 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 国 自 探 索建 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经过 多年实践取得 了 发展 的同时也存在 问题 ,本文在介绍 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 的后 ,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 问题后,提 出 合理的建议 。 关键 词:排污权交易 问题 建议
2 、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应用现状
2 . 1 国外排 污权交 易制度应 用现状 排污权 交易制度 首先起 源于美 国对 空气 污染领 域的控制 ,随后 相关做法被美 国逐步 推广 到应 对 固体污染和 流域污染 的政策方案 中口 】 。 1 9 8 1 年, 美 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 首次推行 了点源 与点源 的排污交易制度 ,并 随后于 2 0世纪 8 0年代 中期在科罗拉多州 的 狄龙水 库首次推 行了 点源 与非点源 之间的排
1 、 引言
排污 权交 易是指在 一定区域 内,在污 染 物 排放不超过 总量 的前 提下 ,内部各污染 源 之 间互相 交换排 污量,从而达 到减 少排 污量 、 保护 环境 的 目的 ,是在 总量控制 范围 内,对 有 限环境容量 资源拥有 、 占有 、使 用、收益 和转让 的权利…。 我 国作为 一个发展 中国家 ,长期 以来 一 直对 资源粗放 性经营 ,走高投入 、高污染 、 低产 出的工业 化发展道 路,经济增 长和环境 保护 的矛盾 日益 突 出。为了确保在 经济增长 的 同时有效遏 制环境 的进 一步恶化 ,如何在 环 境政 策 中更 多 的发 挥 市场 经 济 的杠 杆作 用 ,己成为我 国环境 管理者首先要 解决 的问 题 。根据美 国等发达 国家的摸索和 发展 ,排 污权 交易制度被 证 明为 行之有效 的环境管理 政策 ,由此被 引入到我 国,并成 为国内很 多 学者 的研究课题 f 1 1 。
关于排污权的交易的思考

关于排污权交易之思考——吕忠梅《环境法原理》【内容摘要】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
排污权交易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引起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浓厚兴趣和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
美国的成功是否说明在我们中国也一定取得成功呢?现实很值得担忧,移值的东西我们不能生吞活剥,饥不择食,河南省此制度建立以来竟是零交易的结果。
前景堪忧。
笔者不是排斥此种制度,而是应结合我国之实情而为之。
因此如何适度的引介经济学的概念,使环境保护之实施更为有效,变同时避免环境生态被过度金钱化、商业化、则是环境保护永续经营之重要课题。
现笔者以浅薄之功小论之。
【关键词】总量管制、排污权初始分配、交易权之定性、现状与思考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①其根本之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
政府在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将其进行污染治理后所获得的污染富余指标进行有偿转让或变更。
可见,排污权交易充分考虑到了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运用经济手段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
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
排污权交易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从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促进了环境的改善,并节约了约20亿美元治理污染的费用。
美国的成功是否说明在我们中国也一定取得成功呢?现实很值得担忧,移值的东西我们不能生吞活剥,饥不择食,就如北方之苹果到了南方就不像是苹果了。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我国江苏省试用此制度为先,河南也有,但河南省此制度建立以来竟是零交易的结果。
排污权交易法律机制构建与完善的思考

构 建 排 污 权 交 易 体 系 必 须 以 实现 污染总 量控 制 为前提 ,如 何科 学 、准确 地测 算 出一 个控制 区域 的 最大污 染物 排放 允许 量 , 是进 行 整个排 污权 交 易的首 要 问 题 ,而这 一问题 的研究 在 我 国尚
经济 政 策 之 ~ 。
一
以 及制 度 的不 完善 ,在 我 国的排
污 权 交易 实践 中 ,就 曾经 出现 过
“ ” 尴 尬 的 局 面 。 另 外 , 由 于 零
普 遍技 术水 平较 低和 缺 乏环保 资 金 ,大 部分 企业 排污 实 际上都 处
排污 总量 确定后 ,如 何公平 公正 地分 配给 企业 ? 目前存 在新
限 制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运作。
环 保 行 政 处 罚 的 衔 接 机 制 , 即 对
为 了提 高效率 ,节 约交 易 费用 , 笔者 建 议采 用 “ +3 l ”模 式 设立
一
超标 排放 的企 业进 行 行政 处 罚之 后 ,如何 与排 污权 交 易相衔 接 的 问题 ,否 则环境 污 染未 能得 到真
: ,交 易的数 量 问题 。排污权 交
易是一 项基 于 市场手 段 的环境 经 一 济 政 策 ,排 污权 交 易需 要在成 熟 的市场 经济 机 制下 实施 才能取 得 较 好 的效果 。但 是 ,由于监控 体 系的不 完善 、供 求关 系的非常 态
“ 污权 交 易”概 念最 早 由 排 美 国经济学家戴 尔斯 ( ls Dae )于
处于初始阶段。
3 初 始排 污权 的分 配 问题 .
环境 保护 局 ( P E A)用 于大 气污 染及水 污染 治 理 ,特 别 是 自l 9 90 年被 用 于二氧 化 硫排 放总 量 { 制 卒 以 来 ,获 得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效 益 。排 污权 交 易是 利用 经济 激励 手段 解决 环 境污 染 的制 度 ,是 当前受 到 各 国关注 的 环境
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

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摘要】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历史发展、实施情况、关系、问题和挑战、展望等方面探讨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
通过分析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在未来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研究现状、展望、历史发展、实施情况、关系、问题、挑战、发展展望、总结、未来、环境保护、政策调整、监管机制、投资者、企业责任、可持续发展、减排措施。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旨在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质量。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通过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可以为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环保意识提升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程度的分析、政府出台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背景和原因等内容。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类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政府不断改进环境管理政策,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环境保护体系,旨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企业排放行为,实现减排目标。
通过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背景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为后续内容的讨论奠定基础。
1.2 研究意义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完善和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管理企业的排污行为,促使企业主动减少排放,从而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试点工作后,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然而由于政策和法律落后,监测、交易市场不规范等原因,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现状; 对策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特定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处于起步阶段,比较有名的排放权交易所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设立的全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存问题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试行之前,我国主要采取行政管理手段与排污收费手段对污染排放进行治理。
行政管理手段的特征是政府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排污行为,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以控制排污,而对企业的治理成本与收益方面的差异不予考虑。
这种做法很难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刺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为确保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加以保护,我国引进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由于经验不足及特殊的国情,我国排污权制度很不完善,存在以下缺陷。
1政府在搜集信息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
我国的排污企业数量相当庞大,政府不可能完全掌握各企业的排污信息。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而我国目前的公平监测和管理水平较低。
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应首先确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目前,科学监测在我国很多地区短期内难以达到,企业到底排污了多少,拥有多少排污指标,这两个账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也没有建立配套的监测机制。
2法律的滞后性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企业减排、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已经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实施。
但是,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1. 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费用,这会导致企业减排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2. 信息公开问题排污权交易中,涉及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应如何公开与共享,目前仍存在一定困难。
一方面,企业担心透露过多信息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考虑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
因此,如何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 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的监管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管理,确保企业的排放量不超过核定指标。
但是,如何有效进行监管,避免虚假报告、欺诈等问题,对监管部门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4. 违约问题排污权交易中,如果有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协议,形成欺诈、恶意拖欠款项、逃避责任等行为,相关法律如何制裁,如何保护受害方权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法律问题的措施为了避免排污权交易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建议政府考虑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免。
2. 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该搭建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进行公开。
对于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可通过进行数据脱敏等措施,在保证信息透明的同时保护企业相关权益。
为了有效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制裁。
同时,也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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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其具体做法是:⑴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⑵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⑶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1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1.1产权理论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
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市场交易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易。
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交易对象的本质是产权,没有产权的卖方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存在的。
排污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获得的排污许可,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权利。
排污权的产权界定应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排污权拥有者和环境资源其他方面功能拥有者之间权利的界定,目的是确定可供使用的环境容量资源的总量,明确各自的生产性权利和生存性权利。
通过这种界定,既防止其他功能使用者的权利排污权拥有者权利的侵害,又可以保障排污权拥有者的生产性和经济性权利。
其次是各排污权拥有者之间权利的界定,目的是为环境容量这种环境物品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避免外部性,并为排污权的商品化奠定产权制度基础,使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容量资源的高效配置成为可能。
环境容量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特征,决定了产权明晰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一旦建立了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产权归排污者所有,必然激励排污者追求环境容量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产权所有者会考虑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也会通过按规定排放、提供准确的排放数据等行为树立自己的信誉,以减少监督机构因不信任而增加检查和监督次数,或避免因超排而被取消排污权的所有权。
产权理论所提供的这些激励显然有利于实现排污权的市场化交易。
1.2稀缺性理论稀缺性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空里,特定资源的总体有限性相对于人类欲望无限性及欲望的无限增长而言,特定时空里有限的资源大大小于人类满足欲望的总体需求。
排污权交易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进行的,即总的排污许可是有限的。
而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利润,其对排污许可的需求必定是无限的。
从而,排污权是一种稀缺性产权。
环境是一种资源,它具有对经济活动的承载能力,这种承载能力包括在一定条件下环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量和容纳的污染物量。
环境资源不仅强调资源的经济价值,同时突出其生态价值。
环境资源要素并非只限于自然资源,而且包括依托于自然资源的物质实体产生的景观的可观赏性与舒适性、环境容量与其自身的调节能力。
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增长,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目前,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已超越或接近环境承载力的边缘,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正在迅速显现,而且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进一步增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急剧上升。
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的可再生资源大大超过其再生增殖能力,人类所消耗的不可再生资源的速率大于人类发明或寻找到替代物的速率,从而导致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稀缺程度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人类排人环境的废弃物,超过了环境的自然净化能力,导致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急剧上升。
产权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资源稀缺性的显现,即稀缺是人们建立产权或享有资源配置权利的基本条件。
产权的建立实际上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权利的界定、保护和行使,关键在于相互间的排他性。
当资源的稀缺发展到一定程度,使资源的相对价格提高,从而使建立排他性规则所费的成本低于可能带来的收益时,人们才有建立该资源产权的激励。
环境资源稀缺性的显现和稀缺程度的不断提高,是环境资源产权理论建立的基础。
因为,只有在环境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环境才被看成是一种可以提供各种服务的财产,对环境资源过度消费才会引起环境财产(用货币衡量的环境资源)的过度贬值。
此时,如果不对环境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就会导致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按照边际效用价值论,资源的价值源于其效用,又以资源的稀缺性为条件,效用和稀缺性是资源价值得以体现的充分条件。
由于排污权不仅有用,而且稀缺,所以具有价值,其价值的高低则视其在不同时空中的稀缺程度。
1.3 资源配置理论环境容量资源属准公共物品,在实际配置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单个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往往远小于该资源的供给成本;第二,若对环境容量资源定价过低,则环境容量资源就会出现供给不足和利用过度,但如果对环境容量资源定价过高,又可能导致环境容量资源利用不足。
无论利用过度还是利用不足都表明该类资源在配置上的效率缺失;第三,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个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倾向于对该类资源的价值做出过低的评价。
排污权是一种典型的环境容量资源,其在实际配置中会出现上述困难,即会出现效率缺失。
其配置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公平合理地配置排污权,以避免效率的缺失,最重要的就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具体来说,就是在实际中让市场决定排污权的价格,其实现方法就是排污权的市场化交易。
下面从最简单的市场开始分析。
两个厂商的排污权交易可以简单的用下图来说明:设每个污染源未加治理的排放量都为20,环境目标要求总削减量为20,厂商1、2初始排污权拥有量分别都为10。
假设厂商1的边际减排成本小于厂商2的边际减排成本。
厂商1和厂商2分别卖出和买入4单位的排污权来最小化削污成本,即厂商1减排14单位,厂商2减排6单位,交易后厂商1和2的削污组合变为(14,6),总的削减费用由以上分析可见,在既定的环境目标下,环境管理部门不需承担任何信息成本,而只需定期对厂商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测,以使得它的排污量不超过手中握有的总的排污许可。
在CAC和庇古税手段中,管理部门需要收集削污成本和环境损害的信息,这将需要较大的成本,而排污权交易系统把信息负担转移到了污染源身上,这些污染源恰恰是最有能力取得信息并根据信息采取对策的参与者,排污权交易正是利用了这个信息优势,来完成成本有效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12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2.1起步阶段我国早在1980年代末期就已经进行了排污交易实践。
1987年,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企业之间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转让的实践;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保局颁布并实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就规定了:“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互相调剂”;1991年,在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在 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这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环保局提出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国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为“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的考核目标,在全国所有城市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这为中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而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国家污染控制战略真正实现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赋予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排污交易政策文件和实践案例从无到有,主要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推动下,集中在大气污染物排污交易方面进行了初步试点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后续排污交易试点探索的不断深化打下了一些基础。
2.2试点摸索阶段“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全面转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了使环保工作更加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原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总量控制工作,通过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总量控制工作。
在此背景下,2001年前后开展了不少试点项目,如中美环境合作项目《中国利用市场机制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和《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亚洲开发银行在太原市开展了市域范围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项目,并协助太原市制定了《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管理办法》,美国环保协会(EDF)在南通排污交易的项目等。
在些项目的推动下完成了多项排污权交易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02年,在美国环保协会的支持下,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市共七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等。
2006年5月,财政部和原环保总局联合开展了部分省市排污交易的调研,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了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天津、山西、河南、广东、福建、广西等省市区在内的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部分地方电力公司的意见,认为电力行业排放绩效明确、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成熟,可在全国范围率先推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