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倒案例
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那卓范猛任江【审理法官】那卓范猛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当事人】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郝爱民【当事人-公司】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平【代理律所】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铁百公司存在强制郝爱民参加拔河比赛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百公司组织其商场内部员工进行拔河比赛,其目的是为了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展现员工良好的精神面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属于企业经营活动范畴,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利益的承受者,铁百公司有义务保障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拔河比赛本身又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往往会发生一方人员集体摔倒事件,造成参赛人员受伤,铁百公司作为比赛组织者应对该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做好安全防范,而按铁百公司所述,其仅在比赛前进行风险告知、发放手套、拉设警戒线并不足以防范该风险的发生,故应对郝爱民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安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某购物中心发生一起无差别暴力袭击事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怀不满,携带刀具进入购物中心,对商场内无辜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袭击,造成多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当场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对购物中心内的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
(二)案件原因1. 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其产生极端情绪,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 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加快,部分人群心理压力增大,容易引发心理问题。
此外,社会不良风气、网络暴力等因素也可能对个人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案件处理(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受害人的处理1. 受害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受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学生的心理素质。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体现民生关怀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体现民生关怀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体现民生关怀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案例一司法救助参战退役军人遗属案【基本案情】被害人陈某某系参战退役军人,因家庭琐事被其弟杀害。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且由被害人抚养。
故刑附民判赔款项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未能执行到位。
被害人的妻子年老体弱多病,共同生活的残疾儿子离异,孙子年幼。
陈某某遇害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使原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救助决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害人遗属黄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重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主动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拥军优属工作的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在加大对受害退役军人遗属司法救助力度的同时,与当地两级法院共同对受害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回访慰问,并联动当地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和乡政府现场办公,多举措共同帮助受害退役军人遗属解决家庭生活实际困难。
该案是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异地巡回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日,司机涂某某驾驶客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客车追尾撞上陈某某载有孙某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负全部责任的涂某某向孙某某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421300.54元。
高树琼、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树琼、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云04民终1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延林龚辉殷红珍【审理法官】黄延林龚辉殷红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树琼;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高树琼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树琼【当事人-公司】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有坤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李家雄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阮宏兵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王斌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有坤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李家雄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阮宏兵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王斌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有坤李家雄阮宏兵王斌【代理律所】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树琼;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无需进行评定,故对鉴定机构作出的三期评定均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百信公司应否对高树琼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如应赔偿,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损失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案件目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合同纠纷案件-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劳动合同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4)承揽合同纠纷- (5)技术合同纠纷2. 侵权纠纷案件-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4)名誉权侵权纠纷 - (5)隐私权侵权纠纷3. 物权纠纷案件- (1)所有权纠纷- (2)用益物权纠纷- (3)担保物权纠纷- (4)相邻关系纠纷- (5)共有财产纠纷4. 知识产权案件- (1)著作权纠纷- (2)专利权纠纷- (4)不正当竞争纠纷- (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 家事案件- (1)离婚纠纷- (2)抚养权纠纷- (3)赡养纠纷- (4)收养纠纷- (5)继承纠纷6. 保险纠纷案件-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3)保险理赔纠纷- (4)保险欺诈纠纷- (5)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7.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1)产品质量纠纷- (2)服务合同纠纷- (3)虚假宣传纠纷- (4)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 - (5)预付款消费纠纷8. 劳动争议案件- (1)拖欠工资纠纷- (3)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 (4)经济补偿金纠纷 - (5)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二、刑事案件1. 刑事诉讼案件-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抢劫罪- (5)盗窃罪2.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1)放火罪- (2)爆炸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 (4)破坏交通工具罪 - (5)破坏电力设备罪3. 财产犯罪案件- (1)贪污罪- (2)职务侵占罪- (3)挪用资金罪- (4)侵占罪- (5)敲诈勒索罪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1)诽谤罪- (2)侮辱罪- (3)诬告陷害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 (5)非法拘禁罪5.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侵犯著作权罪- (3)侵犯专利权罪- (4)侵犯商业秘密罪- (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6. 危害国防利益案件- (1)破坏武器装备罪- (2)故意提供虚假军事信息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阻碍军事行动罪7.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受贿罪- (2)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 (4)单位行贿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扰乱法庭秩序罪-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4)聚众斗殴罪- (5)寻衅滋事罪三、行政案件1. 行政复议案件- (1)行政处罚复议- (2)行政许可复议- (3)行政强制措施复议- (4)行政征收征用复议- (5)行政赔偿复议2. 行政许可案件- (1)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2)企业设立行政许可-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4)自然资源行政许可- (5)交通运输行政许可3. 行政处罚案件- (1)治安管理处罚- (2)交通管理处罚- (3)环境保护处罚- (4)劳动保障处罚- (5)税务处罚4. 行政强制案件- (1)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调查- (4)行政强制补偿- (5)行政强制赔偿5. 行政赔偿案件-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行政补偿- (5)国家补偿6. 行政许可纠纷案件- (1)行政许可撤销纠纷- (2)行政许可变更纠纷- (3)行政许可延续纠纷- (4)行政许可撤销纠纷- (5)行政许可强制执行纠纷7. 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1)行政处罚变更纠纷- (2)行政处罚执行纠纷- (3)行政处罚撤销纠纷- (4)行政处罚赔偿纠纷- (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8. 行政强制纠纷案件- (1)行政强制措施撤销纠纷 - (2)行政强制执行纠纷- (3)行政强制调查纠纷- (4)行政强制补偿纠纷- (5)行政强制赔偿纠纷四、国际案件1. 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1)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2)国际贸易欺诈纠纷- (3)国际贸易关税纠纷- (4)国际贸易支付纠纷- (5)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2. 国际投资纠纷案件- (1)国际投资合同纠纷- (2)国际投资侵权纠纷- (3)国际投资税收纠纷-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纠纷 - (5)国际投资劳动纠纷3. 国际金融纠纷案件- (1)国际金融合同纠纷- (2)国际金融欺诈纠纷- (3)国际金融信贷纠纷- (4)国际金融支付纠纷- (5)国际金融衍生品纠纷4. 国际海事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纠纷- (2)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3)船舶租赁纠纷- (4)海上保险纠纷-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5.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国际著作权纠纷- (2)国际专利权纠纷- (3)国际商标权纠纷- (4)国际商业秘密纠纷- (5)国际反不正当竞争纠纷6. 国际反洗钱案件- (1)国际洗钱犯罪案件- (2)国际洗钱侦查案件- (3)国际洗钱预防案件- (4)国际洗钱赔偿案件- (5)国际洗钱国际合作案件7.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1)引渡案件- (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件- (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执行案件- (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调查案件- (5)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补偿案件8.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案件- (1)国际送达案件- (2)国际取证案件- (3)国际司法文书执行案件- (4)国际仲裁案件- (5)国际调解案件注:以上目录仅为法律案件分类的概述,具体案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类和归纳。
在商场内摔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物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商场作为消费者购物的场所,人流密集,安全隐患较多。
近年来,商场内摔倒事故频发,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场经营秩序,本文将对商场内摔倒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场内摔倒事故的成因1. 商场地面湿滑:商场内地面湿滑是导致摔倒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雨天、雪天等恶劣天气,商场未及时清理地面,或者商场内部清洁工作不到位,导致地面湿滑。
2. 商场设施老化:商场内的扶梯、自动扶梯、电梯等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摔倒。
3. 商场布局不合理:商场内部布局不合理,通道狭窄,消费者在行走过程中容易发生碰撞、摔倒。
4. 商场管理不善:商场管理不善,如安保人员不足、监控设备不完善等,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隐患。
三、商场内摔倒事故的法律责任1. 消费者自身的责任(1)消费者应遵守商场的相关规定,如穿着合适的鞋子,注意行走安全等。
(2)消费者在商场内发生摔倒事故,若自身存在过错,如酒后、身体不适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商场经营者的责任(1)商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应确保商场内设施安全、地面整洁、布局合理。
(2)商场经营者应对商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3)商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如摔倒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消费者。
(4)商场经营者应承担因商场内设施、地面等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摔倒事故的法律责任。
3. 第三方责任(1)若商场内摔倒事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如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违规操作等,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商场经营者与第三方存在合同关系,如商场租赁给第三方经营,商场经营者应对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商场内摔倒事故的处理流程1. 事故现场处理(1)商场经营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对受伤消费者进行救治。
顾客摔倒反思总结报告
顾客摔倒反思总结报告顾客摔倒反思总结报告摔倒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在商场、超市、餐厅等公共场所,经常会发生顾客摔倒的情况。
摔倒不仅给顾客本人造成伤害,也会对商家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名服务员,我在服务过程中,不幸地目睹了一起顾客摔倒的事故。
通过反思自己的工作过程,我意识到一些问题,以下是我对这次事件的总结和反思。
这起摔倒事故发生在我担任服务员的餐厅内,当时餐厅人员较多,顾客也比较拥挤。
这位摔倒的顾客是一位年纪稍大的女士,她不小心踩到了地中间凸起的一块地砖,摔倒在了地上。
幸运的是,她并没有受到很大的伤害,但是她的鞋子却被摔坏了。
首先,我深刻反思了自己在服务过程中的疏忽。
作为服务员,我应该时刻关注并及时清理餐厅的地面,以确保地面的平整和无障碍物。
然而,那天我却没有发现地上的问题,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作为餐厅的一员,这是我对服务品质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地方。
我对自己的疏忽表示深深地抱歉,我应该更加细心和勤奋,在提供食物的同时确保顾客的安全和舒适。
其次,我也发现餐厅的管控机制并不完善。
应该设立相关的系统和流程,经常检查和维护餐厅设施,及时修复任何可能导致摔倒的地板问题。
同时,应该增加员工的安全意识,提供相关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充分认识到顾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在这次事故之后,我对顾客的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作为服务员,我们不仅要尽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更要时刻关注顾客的安全。
在工作中,我会更加注意清理餐厅的地面,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餐厅的设施。
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相关安全培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顾客的服务体验。
总之,通过这次顾客摔倒事故的反思,我意识到了自己在服务中的不足之处,并得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我将以此作为动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为顾客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服务。
希望餐厅能够加强对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满意度。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次总结和反思,对其他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有所启示,提醒大家时刻关注顾客的安全和舒适,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自动扶梯的事故案例
事故10:2006年4月20日,一名75岁老人
在某市江北机场后机楼乘坐自动扶梯时摔 倒,造成锁骨骨折、头皮撕裂的伤害。该 自动扶梯设置了节点模式,自动起动后在 很短的时间内加速到0.65m/s,又由于后机 厅灯光只开了一半,自动扶梯进入区域光 度不够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5.1、事故分析
①事故9的主要原因是扶手带的运行 速度与梯级运行的速度不一致,并 且超过了标准要求的 0 ~+ 2 %,加 上乘客年老体弱,心情慌张,造成 了事故的发生。 ②事故10的主要原因是老者不了解 扶梯的特性,对加速过程中的扶梯 产生恐惧感,没有及时握住扶手带, 造成事故的发生。规范对于自动加 速运行的扶梯没有作出加速度的要 求。
站 A 入口处, 2 岁大没有穿鞋的女孩小丽(化 名)和婆婆下自动扶梯时,很兴奋,非要下 来自己站着。到扶梯末端,孩子没有抬脚, 脚趾顺势滑进挡板与活动台阶的缝隙中 ,可扶 梯并未停下,而是继续向下运动,右脚不慎卷 入扶梯的挡板下。经过消防队1个小时的营救, 虽然孩子的腿被取出,但经医生诊断,其伤 势严重,可能需要截肢。
1.1、事故原因分析
①对于事故 1 ,可以认为是由于死者鲁莽轻率行 为导致, GB16899 已经考虑到某些情况下使用者 的鲁莽轻率行为,但不是全部的情况。 ②对于事故 2 ,导致发生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两台扶梯之间存在的230mm间隙。
1.2、检验规程中对于坠落的防护
①4.2 条,其目的是防止由于自动扶梯出入口 空间不够大,致使乘客滞留在期间造成拥堵从 而发生将人员挤掉到扶梯下或从扶梯四周跌落。 ②5.2 条,其目的是使乘客不能方便的站立在 裙 板 上 ( 标 准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5.1.5.7/5.1.5.7.1/5.1.5.7.2),从而能够 阻止人员方便的翻越扶手。 ③12.2条,其目的是告诫乘客必须遵守相关的 要求以及正确使用自动扶梯的方法,才能保证 安全不会从扶梯上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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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商场公众责任险案例篇一: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1X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
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自动扶梯的事故案例
事故3:2003年9月8日某地铁站提升高
度 8m 的 5 号扶梯正在向上运行时突然发 生故障,并逆转向下溜车,造成梯上14 名乘客摔倒,其中1人轻伤。
事故4:2005年某购物中心由于大量人
员为了抢购廉价商品涌入一楼通往二楼 的扶梯上,,使向上运行的扶梯逆转向下 运行,造成乘客在下出入口挤压,14人 送往医院,1名38岁妇女因胸椎骨折被 高位截瘫。
母亲李女士前往某书城购书。李女士在3楼 买书时,彬彬独自一人上下自动扶梯,就在 彬彬再次从3楼上至4楼时,突然意外地从自 动扶梯上翻出,直坠至一楼,当时虽被火速 送往医院仍无法挽救其生命。书城每个楼层 与自动扶梯两侧之间均有2米宽的空隙,从 一楼直通四楼,扶手两侧没有任何安全防护 装臵,彬彬正是从这个空隙中由三搂直坠至 一楼死亡的。
3、与物体发生碰撞、剪切 事故5 :2007 年8 月 1 日晚上 10 时多,某市
一大型卖场内,一名男孩正顺着车库通往 卖场的自动扶梯往上前行,同行的伙伴在 楼下大叫男孩的名字,于是男孩双手搭在 电梯上伸出头向下张望。就在男孩身体向 扶梯外倾斜时,脖子被卡在了运行中的扶 梯与墙壁间,并随着扶梯的上升被向上拖 带了几步。男孩的头颈被包裹在墙上的金 属挡板划伤,当场血流不止。卖场工作人 员见状,立即停运电梯,并迅速将男孩送 往医院。
②、对于应该设臵附加制动器的,检查是否设 臵了附加制动器,并且对附加制动器进行满负 荷状态下的动作试验。不能因为对生产厂家的 信任以及其它任何原因而放松,而且不能只是 凭眼观来判断,即使该制动器的结构符合要求, 但我们还要考虑到安装以及调整或者是运输带 来的变化。对所有扶梯的附加制动器都应认真 地进行检验且合格,只有严格执行检验规程才能 防止事故的发生。
6、 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事故,占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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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内摔到案例
一、顾客在商场摔倒
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不小心踩到了地面上的积水,摔倒受伤致右侧尺骨骨
折,在家整整休养了3个月。伤好后的王先生将该商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
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称公司仅仅代表小业主出租商铺而已,王先生是去商场的家
乐福超市购物途中摔倒的,应该找家乐福超市承担责任。而且王先生摔倒主要是
因为自己不小心,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另经法官查明,被告公司是广场的受托经营公司,其通过与各业主签订委托
经营管理协议,接受业主委托对广场进行经营管理。王先生受伤的区域为公共区
域,地面为浅色瓷砖铺设,水渍附近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王先生摔跤之处为公共区域,因业主已将广场的日常管
理委托给了被告公司,故其为商场的日常管理人。作为商场的管理者,未尽到保
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现场存有积水,且地面地砖颜
色较浅,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地面积水。被告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王先生的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大型商场购物时自己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存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二、员工在商场摔倒
我在江北区某大厦一个商铺工作,下班时因商场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请问,
我是否可以追究大厦管理人责任?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曾颖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
定,商场管理人对其管理区域内的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
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商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若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摔倒确是由于商场内地面湿滑导
致,商场管理人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王女士可就赔偿事
宜与商场管理人先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业主小区内摔倒 向物业索赔14万元
今年58岁的马女士家住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事发当天,物业保洁员正在
她所居住的单元楼门厅内拖地,清早买菜回家的她,便像平常一样走进了门厅。
她刚打算在门厅内转弯时,却因大理石地面湿滑,摔倒在了地上。
经过医院检查,摔倒致使其髌骨骨折,光医药费就用去了1.6万多元,后被
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马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达成
一致意见。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马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
院,希望物业公司能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5.6万余元
那么,马女士因摔倒而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呢?对此,天心区
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
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马女士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是其
受伤的主要原因。
本案事发地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
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楼栋门厅铺设了大理石,且地面潮湿时易滑,
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马女士因此次摔伤所造成的
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女士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
赔偿马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释疑
在小区内摔伤不一定获赔
问:只要在小区内摔伤,物业都该赔偿吗?
答:不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
中,因物业公司在拖地后未及时对地面采取干燥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对马女士
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问: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物业也赔吗?
答: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的,而物业又尽职尽
责地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当然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问:维权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受害人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
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
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