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全文完整版)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全文完整版)安全法律法规清单1. 宪法及相关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权威性和适合范围- 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修订程序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分类和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责任和量刑准则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合范围- 治安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活动监督条例- 侦查活动监督的目的和原则- 侦查活动的权限和限制- 监督机制和程序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1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和目标- 安全生产主体和责任-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2.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 标准化评定和监督管理2.3 建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造施工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要求- 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2.4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wei)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 -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措施- 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3.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 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3.2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规定 - 个人信息泄露和误用的防范措施3.3 计算机病毒防治条例- 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3.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定 - 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4.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造消防设施要求和使用管理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程序- 火灾事故报告和善后处理4.3 建造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建造消防设施维护的基本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责任和管理程序5. 网络安全名词及注释5.1 个人信息:个人的身份信息、生物特征信息、通信记录、健康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一、引言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我国制定了众多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具有各自的效力范围和适用规则,对于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二、正文法律(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3) 在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1) 由国务院制定,是执行法律的重要手段。
(2) 对执行法律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在没有相应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行政规章(1)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 对执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规范行政管理活动。
部门规章(1) 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行业协会制定。
(2) 对执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可以规范特定行业或领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 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地方政府规章(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2) 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法律法规名录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各项基本权利。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全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具有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对家庭婚姻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刑法适用等作出统一规定的法律。
刑法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给予了相应的刑罚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四、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对国家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了财产权、合同权益、人身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对行政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程序、裁判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公民和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法公司法是对公司组织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合同法合同法是对合同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范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商家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仅列举了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生活、行业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规体系的组成

法规体系的组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构建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1.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又称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2.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与法律实施密切相关,但其形式和内涵要比法律实施体系更加丰富。
法治实施体系着重强调的是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内容。
法治实施体系的构成具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是法治实施体系是法律实施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律实施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与法律规范体系化要求相适应;二是法治实施体系的构成没有囊括法律实施工作的所有方面,立法、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等法律实施没有涵盖进来,主要是针对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提出的体制机制建设要求;三是法治实施体系是对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提出的制度化和体系化的要求,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体制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意义上的监督,也涵盖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由特定监督主体依据法定授权对特定的被监督对象履行监督职责所进行的法律意义上的监督。
法治监督体系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监督体系的层面,也就是说,法治监督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要远远大于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全局限于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法治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安全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安全法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实施,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网络运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要求。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建立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加强了国家和企业对网络安全的管理能力。
二、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明确了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方面的刑事责任。
其中,对非法获取、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信息、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刑罚进行了相应加重;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为境外从事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国家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密码管理条例于1999年12月5日颁布实施,对国家密码事业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密码的核心技术、管理制度和加密产品的审批程序。
同时,条例强调了国家密码工作的重要性和保密责任,明确了密码机构对密码事务的监督职责,确保了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保护。
四、电信法电信法是中国的基本电信法律,于200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包括电信许可、电信市场竞争和电信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在信息安全方面,电信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的责任,并明确了用户违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要求,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义务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4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9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1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134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37条第3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4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中包含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和分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各项基本权利,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宪法的最新版本,它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除了宪法之外,中国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例如《刑法》、《民法典》、《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主要目的是细化和具体化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规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中央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而地方性行政法规适用于各个行政区域。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主要适用于各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包括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原则、行政区域划分、行政许可、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遵守和执行。
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主要用于规范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教育领域的管理、环境保护等。
部门规章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遵守和执行。
五、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上级政府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主要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包括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
法律法规清单2024(一)
法律法规清单2024(一)引言概述:本文档旨在对2024年法律法规进行清单整理,以便广大公民、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民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婚姻法》3.《继承法》4.《物权法》5.《合同法》6.《债权法》7.《债务法》8.《侵权责任法》9.《消费权益保护法》二、刑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事诉讼法》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规定》4.《刑事执行法》5.《刑法修正案》6.《治安管理处罚法》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8.《贪污贿赂犯罪法》9.《恐怖主义犯罪法》三、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行政诉讼法》3.《行政机关公开办事规定》4.《行政许可法》5.《行政监察法》6.《行政处罚法》7.《行政复议法》8.《电子政务法》9.《行政强制法》四、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环境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被覆盖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保护法》总结:通过对2024年法律法规清单的整理,我们能够清晰了解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能保障个人权益,也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
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
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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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法规复习指导提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国家关于教育工作和教师的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 答:《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教育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关系是什么? 答:《教育法》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6、《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总的规定是什么? 答:《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国家对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的总体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8、国家对教育机构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何规定? 答:《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9、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0、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1、对教师的总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答:《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2、《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答:《教师法》第七条:(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3、《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答:《教师法》第八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4、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5、取得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什么? 答: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6、什么情况下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7、教师聘任制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答:《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8、对于教师的考核有何规定? 答:《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9、教师发生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怎么办? 答:《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总的要求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 答:《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 答: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 答: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1、学校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 2、如何加快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改进和建设? 答:(1)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并保证占有适当份量,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2)积极改进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3)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4)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5)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6)要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7)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8)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3、对中学生进行德育的重点是什么? 答:对中学生重点是加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制定和推行行为规范,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4、如何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答:(1)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3)要完善学校的班主任制度,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4)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也要明确育人职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5、如何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答:(1)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把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做团的工作;(2)要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配合学校党组织办好高中生业余党校,在确保质量、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做好在高中生中择优培养发展党员的工作;(3)加强对中学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1、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