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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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税收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1-23字体:【大】【中】【小】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免、抵、退操作规程

免、抵、退操作规程

“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第二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第三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第四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附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90号)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012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年7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9日财税字[1998]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国税函[1998]4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财税字[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1998年9月3日国税函[1998]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6日国税函[1998]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国税明电[199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2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免、抵”税调库情况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财监字[1998]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1、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0)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3、纳税人办理时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出口退税手册核销操作步骤

出口退税手册核销操作步骤

出口退税手册核销操作步骤第一篇:出口退税手册核销操作步骤通知:今年的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操作与往年一致,企业可以选择今年1月、2月和3月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束后进行进料加工年度核销申报,年度核销申报一经开始,必须完成上年所有年度核销申报、审核事项,才可以进行下一个月的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年年度核销申报审核工作。

出口企业进行年度手册核销操作步骤:(一)第一步操作:企业到税务机关反馈本年需要核销的手册以及相关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这是第一个反馈信息)。

(二)第二步操作:企业先读入第一步的反馈数据后,再进行手册核销申报1、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录入2015年核销手册的数据。

2、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三)第三步操作:企业拿正式申报盘电子数据文件到税务机关操作,生成第二个反馈信息。

(四)第四步操作:1、企业在进料加工向导第四步,读入上述第三步的反馈信息后,取得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表的数据,再在“进料向导”第四步撤消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数据。

2、按以前年度要求的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填写表1、表2、表3(详见附件)。

其中表1按企业手册实际进出口金额填报。

表2按上述第三步反馈的《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表》内容补充填报。

表3用表1的数据减去表2的数据计算出“应调整的进出口金额”。

3、根据表3的各手册进出口调整金额,虚拟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录入“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和“已核销出口报关单调整录入”模块中。

4、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模块,点击“确认意见”,系统将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手册信息和企业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单调整报告表内容,自动计算企业每一个核销手册的进出口数据和实际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出口企业应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上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大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同时,将出口退税基本情况采集表及附件资料(一式二份)交税源管理三科(708室);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时,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须提供);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5、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开户行;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一般纳税人资格、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认定内容发生如下变化,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并领取、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的变更认定:1、企业名称和地址;2、经济性质;3、经营出口货物范围;4、法定代表人;将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基本情况采集表交税源管理三科(708室),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时,提供下列资料: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国税);3、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4、变更后的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开户行;5、变更后的海关注册登记证6、原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三、出口企业退税认定注销受理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并等情况,并于批准解散、破产、撤并之日起三十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申请并领取、填报•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退税认定注销。

并向上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大厅办理退税注销认定,同时,将注销后的出口退税基本情况采集表交税源管理三科(708室),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2、出口退税办税员证;3、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4、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书;5、税源管理三科的•出口企业清算表‣。

2023深圳出口退税在线申报操作(生产企业)培训课件


在“我要办税”下 “出口退税管理”功 能模块内,可以办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 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 能。
备案业务 1.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调整打印表单样式,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样式展示。
备案业务 2.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在线版(所见即所得),数据项目“承继经办人”。
备案业务 3.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撤回、外综服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备案业务
新增调整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调整成为《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取消《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的打印 3. 纳税人打印出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上仅需显示此次变更项目,其他项目无需打印出来。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固定带出,其他只展示本次变更项) 4.备案变更项,取消“是否托管账户”、“是否综保区一般人”的变更。 5.备案表中“是否托管账户”、“是否综保区一般人”置灰(默认值“否”),打印出的纸质表单不 显示这两个项目。
摘要: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2019年修订版)》,在纳税人端“出口退税管理”目录下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
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4个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 在“查询中心”目录下子模块“发票信息查询”,新增“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 修改“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目录下13个子模块内容。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附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变动情况
项目变动、表名变动 项目变动 项目变动 项目变动 项目变动 删除 项目变动 删除 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2004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

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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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函﹝2002﹞382号【发文日期】2002-12-16【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二款中“负责‘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复审岗。”的规定停止执行;“对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清算通知书,并通知企业补税或对下期增值税申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定停止执行;“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的规定停止执行,参见《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55号)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和税企双方责任,现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的要求,对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规程调整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下同)办理“免、抵、退”税预审,在每月15日前办理正式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二)申报资料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打印件要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企业打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打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明细表(企业打印); 5、进料加工核销明细表(企业打印); 6、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进口料件明细表(企业打印); 8、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注:上述三种资料应按照互相一一对应关系装订。 11、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明细表(企业打印); 12、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装订要求参照第十一条,以前申报已用的出口发票及核销单,可用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区、分局注明已用金额、未用金额和原件留存在哪一期的申报资料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各主管区、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复印件; 14、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认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15、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6、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7、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8、新办理“免、抵、退”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表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9、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0、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返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出口免税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2、出口免税货物资料; 23、间接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4、间接出口货物资料 25、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表(企业打印);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26、来料加工出口资料; 27、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企业打印); 28、出口免税卷烟资料; 29、主管区、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海关验讫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外汇管理局核销章、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和企业公章。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出口货物明细表按记销售帐日期分开录入。 5、所有表格和复印件须按规定签字,加盖公章。 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申报由特区内各区、分局和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负责审核确认,其中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2002年度为市局已列名的258户)由各区、分局审核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复核确认。“免、抵”调库和退税手续由进出口分局负责。 各区、分局应按照三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和领导审批(特区内区、分局为主管局长,宝安、龙岗各基层分局为分局局长)。 (一)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确认。对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应优先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进出口分局。 2、进出口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各区、分局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的审核确认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区、分局。 3、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进出口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进出口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计划征收局,并传递给各区、分局和企业各一份,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进出口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计划征收局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综合岗职责 (1)负责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 (2)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3)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4)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法、有效。 (5)对生产企业汇总申报的纸质资料和系统里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审核。 (6)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汇总申报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7)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2、初审岗职责 (1)对“免、抵、退”税申报各类报表、凭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如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与汇总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等。审核完毕,出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加盖区、分局公章)。 (3)对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计算机审核。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和“人工挑过”。如属申报错误的,纸质资料退回综合岗,由综合岗退回企业调整;属于按规定可做“人工挑过”处理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做原因说明。 (5)将已审核的企业汇总申报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复审岗。 (6)对企业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按规定计算征税。(深国税发﹝2006﹞155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对企业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按规定计算征税。”修订为“对企业超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按规定计算征税。”)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有扩展码的,根据该货物法定的征税率确定其退税率,并报复审岗审核。 (8)负责“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复审岗。 3、复审岗职责 (1)对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纸质资料和计算机初审情况进行全面复审,重点复核疑点和“人工挑过”情况。 (2)将复审审核完毕的企业申报资料及有关“人工挑过”情况报领导审批。 (3)根据领导审批确认的企业的汇总申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的电子申报进行确认。其中全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报进出口分局复核确认。 (4)将全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资料及有关人工挑过情况上报进出口分局进行审批。 (5)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调整的,通知企业根据《“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情况通知书》进行如下处理: A、留抵税额有误的,通知企业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调整。 B、经审核予以补税的,通知企业到计划征收局窗口办理补税。 (6)对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清算通知书,并通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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