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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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的要求,推动规范董事会建设,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8〕48号)、《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浙国资发〔201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要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强化出资人认可和组织认可,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第四条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对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开展任期评价时当年的年度评价不再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详见附件1)。

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及其相关制度政策建设的完整性,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公司治理权责运行、相关治理主体建设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在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以及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效及负面影响等。

第六条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表现(详见附件2)。

行为操守主要评价忠实履职、勤勉工作、廉洁从业等情况;履职表现主要评价决策效果和对董事会建设的价值贡献,包括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建言,在决策把关、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及引领支持经理层开展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式及程序第七条综合采取日常评价、年度述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全面深入掌握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情况。

第八条实行日常工作评价机制。

省国资委评估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登记和分析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制度履行情况,视情列席集团及下属企业董事会会议,也可列席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收集信息、跟踪记录、作出评价。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意见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意见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1、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布的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省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全省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本实施意见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配套使用。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实施意见执行。

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各地应积极推广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三相五线制和型钢式井字架、挑架,逐步淘汰毛竹外脚手架、钢管扣件式井字架、钢管扣件式挑架。

特别是市区主要道路的临街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各地应采取具体措施,率先推行。

从2000年1月10日起,凡新开工工地使用钢管扣件式井字架或钢管扣件式挑架或毛竹外脚手架或外架外侧未张挂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的,一律不得申报省文明标化工地。

4、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5、本实施意见由省建设厅建筑业处负责解释。

6、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

4、施工现场凡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前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提供工程造价综合咨询服务的企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信用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浙江省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旨在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能力、客户服务、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要素进行设计,具体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合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务数据健康,没有出现利润大幅下滑、货币资金严重短缺等不利情况;•人员管理规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员进行管理,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招聘和辞退员工等问题;•内部控制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能力强,防范风险能力强,无重大失误或损失;•发展战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业务拓展得当,未出现重大问题或错误。

2. 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范围广泛:企业业务范围广泛,具备多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注重技术创新:企业具备自主创新和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具备领先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专业团队强大:企业具备强大的专业技术团队,团队成员专业能力突出,培养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人才;•段位认证课题独具特色:企业具备独具特色的段位认证课题,在相应领域处于领先或具有显著优势。

3. 客户服务客户服务是企业与客户交流的桥梁,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流程顺畅:企业具有完善的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回应客户诉求:企业有能力及时、有效地回应客户的诉求,保护客户利益;•及时反馈信息:企业能够及时反馈客户信息,及时跟进和处理客户问题;•及时处理投诉:企业能够快速处理客户投诉,及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取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浙江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对浙江省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了管理和规范,以确保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安全评价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科学的原则,依据安全评价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2.公开透明原则:安全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评价结果和相关数据,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公平公正原则: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压力,评价结果应真实反映被评价事项的安全状况。

4.综合性原则:安全评价工作应充分综合各种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全面评价被评价事项的安全风险。

5.可操作性原则:安全评价结果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安全评价机构1.安全评价机构指由浙江省有关部门授权并依法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安全评价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监督,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和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安全评价程序1.安全评价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项目筹备、评价方案编制、评价实施、评价报告编制、评价结果公示和反馈、评价结果处理和后续监督等。

2.安全评价程序应符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可靠,并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3.安全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全面展示评价过程和结果,同时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四、评价事项和标准1.评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生产设施、产品质量等相关事项。

安全评价工作应针对具体的事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浙建〔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2〕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法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技术水平,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5日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工法的组织申报、审定公布、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四)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厅在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

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2。

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3。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

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浙政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质量建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富民强省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建设质量强省,增强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区域竞争力,是破解能源、土地、环境承载力等要素制约,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是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素质性、资源性问题,加快产业升级,增强综合实力,提升发展质量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改善民生,提高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建设质量强省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摆到“十二五”发展的战略位置,努力向质量要资源、用质量保环境、靠质量实现全面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以质取胜,坚持民生为本、企业为基,坚持宏观着眼、实体入手,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抓发展质量、提生活品质、建质量强省,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保障。

(三)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全面、全程和全民的质量观,努力实现由产品质量向发展质量、由质量监管向质量建设、由“制造大省”向“品质强省”转变,通过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质量技术支撑体系、质量诚信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突出抓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重点领域的质量建设,促使全省质量基础建设明显加强,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质量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质量意识明显增强,总体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浙政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筑业是我省的重要优势产业。

近年来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出台以来,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

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12008亿元,是2005年的2.5倍,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12.5%,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继续深入发展,建筑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建筑业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为抓住机遇,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建筑强省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走出去”发展为重要着力点,以培育建筑强市、强县、强企为重要支撑,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科技进步,更加注重节能环保,更加注重市场秩序,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加快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我省建筑业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实现建筑强省战略目标:--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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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
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
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制
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条件
申报浙江省建筑强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
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
(二)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申报上一
年度上缴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
(三)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申报上一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
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申报上一年度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
工法3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利10项以上)。
(七)申报上一年度具有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2项以上或省
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5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参建计)。
(八)关心民生,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符合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三、评价程序
(一)建筑强企由建筑业企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复印件;(按与一家
银行的授信协议考核);
6.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科技活动经费报告复印件;
7.企业技术中心的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8.企业具有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9.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清单;
10.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级行
业标准的证书或发布通知等资料复印件;
11.获省部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
12.企业或个人在申报上一年度获社会信誉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
13.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的高层项目(40层及以上)和大型
项目(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4.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海外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
书》、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三)建筑强企的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并
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建筑强企名单后予以
公布。
四、监督与管理
(一)建筑强企的评价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已被认定的建筑强
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或撤销其建筑强企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不满足评选条件的;
3、应当撤消的其它情形。
(三)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
2.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

申报企业: (盖章)
填报日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项资质及等级
注册地址
企业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
件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
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县(市、区)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建筑强企自评表

分类
指标
建筑强企定量指标

企业评分

标准值 达到值 得分

经济指标
建筑业产值(亿元)
省外产值占比(%)
净资产(亿元)
产值利润率(%)
利税总额(亿元)
银行授信(亿元)

科技进步
科技活动经费(万元)
国家级、省级工法(项)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家)
专利(发明专利)
建立企业网站(个)
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人)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国标行标

工程质量
安全

省级工程质量奖(个)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个)
鲁班奖工程(个)
一般安全事故(起)
省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个)
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个)

市场经营
能力

承接高层(40层-59层)

承接高层60层及以上
承接规模工程(5亿元-10亿元)
承接规模工程10亿元及以上

社会信誉
国家级先进集体(个人)
省级先进集体(个人)
检查表彰/处罚(次)
浙江省不良行为(次)

附件2:
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计分标准

1、经济指标(基本分40分)
(1)年施工产值达到50亿元得基本分20分(专业承包企业施工
产值达到20亿元得基本分20分),产值每增加10亿元加1分(专业
承包企业每增加5亿元加1分);其中外出施工产值占总施工产值比例
达到50%以上,超出部分每增加1%加0.5分。
(2)净资产达到3亿元得基本分5分,每增减1亿元加减0.5分,
加分以10分为限。
(3)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的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产值利润率达到5%,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及其他总承包企业的达到
2%,得基本分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比加减2分。
(4)年实现利税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5000万元)得基本分10
分,每增减10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0万元)加减1分。
(5)企业银行授信额度5亿元以上的,加3分,每增减1亿元加
减1分,加分以10分为限。
2、科技进步(基本分20分)
(1)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创新,制定企业年度科技进步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营业额的800
万元得基本分5分。每增减100万元的加减1分,加分以10分为限。
(2)企业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工
法3项以上或具有专利10项以上,得基本分5分。具有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加10分,国家级工法或发明专利每增加1项加1分,加分以
10分为限。
(3)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络或管理信息平台,已建立并开通企业
外部网站得基本分5分,未建立不得分。
(4)企业具有合理的建筑业人才结构,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50人(专业承包企业20人),得基本分5分,每增减10人的加减1
分,加减分以10分为限。
(5)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级行
业标准每1项加10分或2分,工程建设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加分以10
分为限。
3、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
(1)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20分。
(2)创省级、建设部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每个分别加2分、
5分、10分,参建的则乘0.5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发生质量事故每次扣10分。
4、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
(1)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本分
20分。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起减10分。
(3)创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每个分别加2分、5分,
参建的则乘0.5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选的乘0.5
系数。
5、社会信誉(附加分)
(1)获国家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业协会)综合先
进集体的分别加5分、2分。省级及以上政府颁奖的乘1.5系数,相
关部门、专业协会评比获综合先进集体的乘0.5系数,单项先进集体
的乘0.5系数,个人荣誉的乘0.2系数。
(2)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5分,获省级质量
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2分。
(3)本条(1)、(2)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扣减相应分数。企业隐
瞒不报的加倍扣分。
(4)评选年度内,有浙江省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2
分。
6、规模工程(附加分)
(1)承接高层建筑(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40层—59
层每幢加5分,60层及以上每幢加10分,分包工程乘0.5系数。
(2)承接其他工程(不含住宅小区,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
度),合同造价在5亿元—10亿元的加5分,10亿元及以上的加10分。
(3)承接海外工程的,每个项目加2分(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
评年度)。
注:除工法、专利、标准和注册人员按有效期计外,其它均按在
申报上一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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