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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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审需提供资料清单

税审需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一般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及设立批准证书(如需审批);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6、当年度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当年度利润表、利润分配表;(需提供)
7、全年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需提供)
8、全年度记账凭证;(需提供)
9、全年度(12个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人报表、地方税费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提供)
10、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折旧明细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11、下年度缴纳上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各项税费缴税单(2014年缴纳2013年12月份的税单,不是申报表);2014年1月份所得税单(银行单)(需提供)
12、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需提供)。

审计单位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审计单位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复印件;2、企业简介、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管理当局声明书(签章)、基本情况表(签章);3、2012年11月30日未审会计报表(盖章)及其电子版本;4、2012年11月30日现金盘点表(盖章)、2012年11月30日各存、贷款账户的银行询证函、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5、往来询证函、回函金额不符调节表及原因;6、坏账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依据资料,审批手续及其明细表,资产损失资料;7、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产成品、低耗、制造费用、工程施工等)盘点表、盘盈、盘亏、毁损明细表,数量金额式明细账;8、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盘亏、毁损明细表,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分类表(电子版),新增、减少固定资产入帐资料、审批手续、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审核报告,报废核销手续;9、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股权证书、出资证明、投资的凭证单据,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近三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等、对外投资处置资料;10、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形成及摊销情况表;11、银行借款合同、新增借款及偿还贷款的资料、借款费用资本化资料;12、工资额度计划表、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公司及各部门人员数、工资各等级人员数量、工资分配等政策、社保机构的工资年审资料;13、2012年1-11月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企业财税自查报告,税务机关检查、处罚资料及税务检查资料;14、公司成立时的批文、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实收资本变动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凭证单据,工商变更文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变动资料,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方案政策;15、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各种无形资产权属证明;16、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底稿模版

会计师事务所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底稿模版

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底稿目录总表一、工作底稿总目录注:“档案册号格式”为X/Y, Y表示共Y册,X表示第X册。

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1.标准意见2.保留意见三、项目组主要成员表共册四、底稿移交记录移交人:接交人:综合类工作底稿目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编号:公司: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

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主要披露以下内容)(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经对贵公司××(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

其中: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

(具体内容项目)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

(具体内容项目)3.…………4.…………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

审计业务提供资料清单

审计业务提供资料清单

审计业务需提供资料以及审核人员注意事项
(客户提供资料须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查看原件)
4、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查看原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如变更的含工商部门变更通知)(查看原件)
6、业务约定书(由事务所提供样式,被审验单位签字盖章)
7、管理层声明书(由事务所提供样式,被审验单位签字盖章)
8、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9、各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10、往来款项询证函【未收到询证函的要实施一定比率替代程序(50%-60%)】
11、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验原件索取复印件及盘点明细表
12、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要实施抽盘程序)
13、存货盘点表(若有存货请提供)(要实施抽盘程序)
14、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15、报表各科目余额明细表
16、借款合同或银行借款凭据复印件(查看原件)
17、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Nhomakorabea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名称
企业各项证照 企业章程 公司基本情况资料(含公司历史,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 上年度或历史年度审计报告书及管理建议书。 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年度会计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附注。 年度科目余额明细表,对应收、其他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包括提供账龄经办人,审 批人。 期末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纳税申报资料,税务稽查及结论。 主要资产所有权证明,主要存货,不动产,车辆等,复印有关权属证。 年度内签订或以往年度签订正在执行的合同,协议(含借款,购销,租赁合同或协议) 企业现执行的各项制度及内控文件 与经营管理、投资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 企业对外投资清单,投资合同,协议等资料,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资料。 所有建设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清单
是否提供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应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应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料清单1、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所有独立核算单位)总体框架示意图,并说明清产核资范围及确定依据;2、企业基本情况及业务情况简介,包括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等;3、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4、企业组织机构图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各分厂部门的负责人名单;企业关联单位名单;企业各分支机构情况;5、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和会议纪要;6、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7、清产核资年度会计报表及帐簿凭证,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年度决算批复资料)和近二年有关部门财税检查报告;8、清产核资基准日各存款户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帐单、银行余额调节表;9、清产核资基准日各往来单位(含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的询证函,不能提供询证函应请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就不能询证的原因提供说明;10、清产核资基准日外部保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询证函,询证函内容应包括有价证券是否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等事宜;11、清产核资基准日发出商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的询证函,询证函内容应包括该等存货的品质状况等事宜;12、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协议书,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上年度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表;13、企业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发票,重要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告;14、企业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如土地使用证、专利证书、其他无形资产的购买协议;15、企业长短期借款合同和资产抵押合同以及重大财务承诺书;16、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及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汇算表;17、企业抵押(含质押)事项、担保事项、诉讼事项及重大期后事项相关资料及说明;1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与清产核资基准日有关的、以前年度会计及其他资料;19、管理当局声明书。

审计业务需提供资料清单(全)

审计业务需提供资料清单
被审单位名称:业务人:序号资料名称
1. 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报表(壹套)
3. 以往的验资报告和工商变更通知
4. 审计期总账、明细账
5. 审计期记账凭证
6. 财务报表项目有关明细表(或科目余额表)
7. 现金盘存表
8. 银行存款对账单,调节表,银行询证函回函
9. 债权人、债务人详细地址(发企业询证函用)
10. 存货盘存表
11. 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有关产权证件
12. 长、短期借款的借据(或协议、合同)、银行询证函回函
13. 无形资产相关证书
14. 单位简介。

企业年度审计所需资料清单(1)

企业年度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1、年度1-12月末级科目余额表(综合本位币)、1-12月明细账以及总账、财务报表
2、国税完税证明(打印期限:每年1.1-12.31)+地税完税证明(打印期限:每年1.1-12.3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若还未申报,提供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所属期第1月及12月)(货运行业必须提供每月地税申报表)
3、上年度审计报告(若没有请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清单
4、合并报表需提供合并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情况和持股情况。

(单体无需提供)
可选项
1 有关减税、免税的税务局批复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如有,请提供)
2 银行借款及其他借款合同(如有,请提供)
3 涉及股权转让的提交股权转让书
4 重要资产的购置合同、报关单(若进口)及发票
以上资料如果有电子档请提供电子档资料,无电子档提供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项目没有的不用提供资料。

如果是用金蝶标准版软件做账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帐套,不用再提供第2项。

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一、基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3、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5、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6、企业管理当局声明书;7、企业基本情况表;8、企业会计人员及人员情况登记表;9、外汇登记证、银行贷款证10、上年度外汇收支审核报告(复印件)1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2、根据审计目的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会计资料1、审计截止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2、各会计科目明细(包含期初、本年借方、本年贷方及余额);3、现金盘点表(需有企业出纳及会计主管签字);4、审计截止日银行对账单、余额调整表及银行询证函回函,包括:----余额调整表要企业出纳及会计主管签字;----余额调整表中若有调整事项,要标明日期及发生的内容,说明未达账项原因。

5、往来款项,审计底稿内容包括:-----大额函证回函,无法回函查原始挂账凭证并记录及复印;-----往来发生账龄、内容及可收回性,并说明三年以上挂账原因;-----要有抽查凭证记记录(抽查率在60%以上)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有负数体现,作重分类调整,并在底稿中做记录。

-----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中,对大额项目要提供合同。

6、存货需提供以下底稿:------年末盘点表,要有企业仓库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签字;------有盘盈或盘亏的,要说明原因并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购入的存货,检查其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并将抽查记录底稿,同时复印部分凭证及原始单据;------检查存货领用及发出核算的正确性,编制“存货成本差异抽查表”(某一产品从年初至年末的成本结转记录);-------其他参照“存货审计程序表”中的程序执行。

7、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要有合同;------填制“查验待摊费用工作底稿”(引用本式“待摊及递延资产审计程序表后附的表格);-------抽查凭证记录底稿中8、长、短期投资审计底稿:----投资的董事会决议;------被投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投资核算所选择的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权益法核算,要取得被投资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做底稿记录,填制“长短投资及投资收益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

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
一、公司法律性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地、国税);
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公司最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⑥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⑦会计报表(年末);
⑧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
⑨外汇IC卡(外资企业提供)。

二、报表资料
①科目余额表(电脑账打印三级科目);
②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大额的银行询证函、银行调节表;
③应收、其他应收、预付账款的明细,抽查账上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各三至五份,大
额的往来账款的询证函;
④存货盘点表及大额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各三至五份;
⑤固定资产的盘点表及大额的固定资产的发票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汽车
行驶证、购货发票等);
⑥在建工程的合同及付款的依据;
⑦无形资产的依据;
⑧短期借款的合同及借款借据;
⑨应付、预收、其他应付同上“③”;
⑩应交税费的明细要求反映所有税种内容(期初欠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年末欠交),全年的国、地税申报资料及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的年报记录;
⑪长期待摊费用明细;
⑫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账上依据;
⑬资本公积的形成依据;
⑭盈余公积提取的股东会决议;
⑮收入成本分月的明细、大额的收入合同及发票;
⑯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明细、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2-3份;
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依据。

三、盖章的资料(事务所现场审计的时候提供给企业盖章)
①业务约定书;
②当局者声明;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现金盘点表;
⑤银行询证函;
⑥往来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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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一、综合类资料1、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协议;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3、历次验资报告;4、本年度涉及公司章程变动、财务制度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5、过去年度的税务鉴证报告;6、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7、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1、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账、会计凭证;2、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及清单;3、财产损失形成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现金损失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 号令》规定,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坏账损失法定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 号令》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存货损失证据资料1.盘亏的存货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存货盘点表;(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固定资产证据资料1.盘亏的固定资产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证据资料1.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损失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六)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 号令》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说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七)资产评估损失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 号令》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八)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证据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出售住房损失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2.购置住房的发票(集资建房的提供峻工决算和企业实际支付的支出)、住房的计提折旧情况及账面净值金额;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明细;4.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清理费用支出凭证;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九)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证据资料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十)赊销商品账款损失证据资料与坏账损失往来款项的损失的证据资料相同。

(十一)担保损失证据资料1.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担保的证明材料,如与被担保人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或其他被担保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纳税收入;2.坏账损失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

(十二)抵押损失证据资料1.抵押合同;2.抵押品拍卖或变卖资料;3.拍卖或变卖品账面情况。

(十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证据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 号》规定,发生损失应提供或取得的证据:(1)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北京市国税局规定的证据京国税发[2002]318 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申报呆帐损失,除提供 4 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根据情况报送以下材料(1)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一)项的,需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法院或清算小组出具的清偿证明。

(2)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二)项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失踪证明或公告,金融企业依法对借款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对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证明材料。

(3)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三)项的,需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对借款人的财产清偿证明及对担保人的追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4)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四)项的,需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5)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五)项的,需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六)项的,需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或终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证明。

(7)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七)项的,需提交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一)至(六)条的相关证明。

(8)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八)项的,需提交垫款协议和上述(一)至(七)项的相关证明。

(9)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九)项的,需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和法院或清算小组的财产清偿证明。

(10)符合4 号令第二条第(十)项的,需提交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公安机关结案的材料。

(11)符合4 号令第二条第(十一)项的,需提交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的证明和向担保人追索的证明。

(12)符合 4 号令第二条第(十二)项的,需提交相关协议,不能收回的原因及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

--复印件须加盖被审计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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