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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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网院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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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维护方法中,( )是向客户提供超出其心理预期的、具有人情味的服务。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规定,新协议由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组成。
服务从形式上看都是一些细小的具体环节,但这些“小事”做得不好就会影响全行经营的“大事”,突出细节的理念主要表现在( )。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着眼于解决宏观经济问题。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的矛盾性是指 ( )。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检查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密押的( )情况,填写查库记录,签章备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的银行分支机构要在( )小时以内报告上级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规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 )。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 )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使用叫号器的窗口,柜员按下叫号器后,应站立示意客户到本窗口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业由( )组成。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个人网银手机短信单笔/日累计交易限额是( )。
遇客户抱怨或发生纠纷时,要做到善解人意、耐心倾听,宽以待人,( )。
在拜访客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动作( )。
下列关于网点弹性窗口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合同生效即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茂名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7号)

茂名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7号)

茂名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7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茂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2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2127600000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2126870000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失效]9554520000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24575720000【处罚日期】2022.02.24【处罚机关】茂名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茂名监管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茂名市【处罚对象】柯汉武【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0(柯汉武)(柯汉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茂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柯汉武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案由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管理责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一点,《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茂名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2月24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7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新会计准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类型机构的相同业务、同一类型的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不利于分析和评价风险状况、财务成果,也不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早准备、早布置,保证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平稳转换。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1号
【失效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9.03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王隆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6
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王隆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王隆科(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
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中部分对公贷款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9.03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侯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1
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侯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侯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
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中部分对公贷款审批不合规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于2007 年正式投入运行,经各方共同努力,已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做好2008 年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数据质量“四单制度”,规范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建立以“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为核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

(一)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1.适用条件: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通过电话交流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解沟通后,仍认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2.格式内容:(1)提示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提示单要明确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或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确认的内容。

(3)提示单要明确说明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数据变动原因、数据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安排、自我检查情况或内部审计结果等。

(4)提示单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如正式文件、讨论会议或约见会谈等。

3.使用方式:非现场监管人员以本部门(处、科)或本局(分局)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单”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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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7.07.03 • 【文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5号 • 【施行日期】2005.02.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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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管辖的规定,由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批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调查或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可以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1.定性不准。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 3.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不清。 2.证据不足。 3.程序不合法的。 (四)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章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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