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地使⽤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乐税智库⽂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地使⽤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标签】重庆市,关于调整,城镇⼟地使⽤税,等级税额【颁布单位】重庆市⼈民政府【⽂号】渝府发﹝2013﹞57号【发⽂⽇期】2013-07-23【实施时间】2013-07-01【有效性】全⽂有效【税种】城镇⼟地使⽤税各区县(⾃治县)⼈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地使⽤税调节⼟地级差收⼊、提⾼⼟地使⽤效益、加强⼟地规范管理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地使⽤税应税⼟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主城区城镇⼟地使⽤税应税⼟地为8等。
各等级⼟地每平⽅⽶年税额如下:⼀等 20元⼆等 16元三等 12元四等 10元五等 8元六等 6元七等 4元⼋等 2元⼆、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地最⾼等级为⼀等;北碚区、巴南区和⼤渡⼝区应税⼟地最⾼等级为⼆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政区域确定应税⼟地等级。
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业性⽤地和体育设施⽤地适当降低应税⼟地等级。
三、主城区应税⼟地具体等级范围的划分,由主城各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部门⼟地级别情况制订调整⽅案,于2013年7⽉31⽇前报市政府审批。
四、主城以外的区县(⾃治县)要对本区域⼟地等级税额设置情况进⾏调查清理,建⽴长效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和毗邻地区应税⼟地税额等级情况,完善和规范城镇⼟地使⽤税税额等级调整⼯作。
五、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地使⽤税等级税额标准⾃2013年7⽉1⽇起执⾏。
关联知识: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结束——。
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2017-09-20 21:43:21来源:税屋作者:刘熠【大中小】添加收藏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言外之意是,允许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些情况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或不预征的权限由各地决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言外之意是,例如: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是0,当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将预征率调整为0,即不预征。
3、下面我们看一下,全国到底有哪些地方存在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北京: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广州:回迁房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征收
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04
•【字号】渝地税发[201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
知
(渝地税发〔2011〕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9号)的规定,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3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中“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申请开票金额1万元以下,未提供核算证明)”企业所得税的分项征收率由2.5%调整为5%,调整后该项目的综合征收率为10.6%。
本通知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9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一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桂地税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这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范围包括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执行时间及其他要求
1、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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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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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