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走出去”。
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近年来,我国农房建设发生较大变化,住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明显增多,质量安全问题凸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厅头〔2021〕1439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
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
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转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等级要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当月日历天数80%,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严禁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四、严禁出借资质和挂靠。
各类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鄂建文[2010]236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契机,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对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鄂建[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53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是理顺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要改变目前大多数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规划建设及其农房质量安全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
可按重点镇、一般乡镇分片区设立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分支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建制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的统一安排,4-6月,省住建厅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4月23日至5月31日,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实施,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
共检查工程2652项次,抽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8部,高支模项目315个,起重机械5762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计7932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15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94份,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0.7万元。
6月2日至6月15日,省住建厅共组织6个督查组,对全省15个市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1个。
重点督查了各地住建部门履责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监管信息化、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坠事故防范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除隐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住建部门能够全面履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提升工程质量。
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质扩面,促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及“一证两书”制度,实施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从生产和施工两大环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安全有序推进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复(开)工,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项目质量保障体系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健全完善复(开)工项目质量保障体系,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每周牵头组织一次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疫情防控需要,科学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和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作业场地和平面布局。
要根据施工调整,编写相应阶段性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施工方案,完善监理细则,调整工作安排,与施工单位共同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组织验收。
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项目管理人员,允许各单位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职的,原则上不得复(开)工。
二、严格复(开)工质量检查各地要深入分析工程复(开)工面临的各类质量隐患和风险,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重点对影响基坑安全、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房屋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要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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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7]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7]53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
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
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