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苏公厅〔2021〕690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公厅〔2021〕690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加强和规范公章刻制治安管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章刻制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2月9日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章刻制经营许可第三章公章刻制备案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章刻制治安管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章单位”)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代表用章单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个人名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公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公章刻制备案以及本单位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落实国家对公章刻制业“放管服”政策措施,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应用,提升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服务水平。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4篇)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开锁业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开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开锁业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开锁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开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从业资格,并获得相关证书。
第六条开锁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七条开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隐私。
第二章开锁业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开锁业经营者应设立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保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开锁业经营者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按照要求进行装修和设施的安装,保证安全和便捷性。
第十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建立用户档案,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开锁业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开锁政策和服务承诺。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开锁业工作。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工具和设备,确保技术安全和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保守用户信息和服务内容的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用户隐私。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得恶意破坏、盗窃或故意造成财物损失。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非法开锁和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开启他人的房门、车辆等封闭空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出售、提供非法开锁工具和非法开锁技术。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借用他人身份证、钥匙等信息,进行非法开锁行为。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85]公发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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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85]公发21号1985年3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
各地公安机关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靠行业职工,在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行业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城乡经济十分活跃,旅店、旧货、印铸刻字和修理等行业成倍增长。
这些行业原来主要是国营、集体经营,现在个体经营的越来越多,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也逐年增加。
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漏管、失控现象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旅馆等特种行业落脚藏身和进行盗窃、诈骗、赌博、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在新形势下,对管理特种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
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经征求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从多年来的实践看,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修理等技术的普及,有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调整。
为了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必须管的旅馆等特种行业认真管好,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经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
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

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张永林1,2(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西安 710021;2.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63)摘 要:各地公安立法对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不加区分的现象集中反映了地方公安立法水平不高的特点。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要提高各地公安立法质量,有必要对包括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在内专门术语的使用进行统一和规范。
需要明确的是,各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中的治安义务不同于治安责任。
治安义务是指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者在经营或从业时应当按照立法内容规定履行的协助行政机关治安管理的责任,是第一性义务。
而治安责任是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治安义务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违反第一性义务后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关键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治安义务;治安责任;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9)05-0013-07DOI:10.16478/ki.jbjpc.20191022.012收稿日期:2019-08-11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法学博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安法学、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8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科研项目“治安管理责任、义务与法治化问题思考——以地方公安立法为视角”(项目编号:18JK0957)的阶段性成果。
【法学与法律适用】2019 年 9 月第 5 期September 2019No.5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特种行业因其经营方式和业务内容特殊,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与社会治安秩序密切相关,所以必须加强治安管理。
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秩序,有利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促进特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共性功能和使用特征的场所。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场所治安,以及由于特殊风险性质需要采取一定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四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以严格的管理和防控措施、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思想。
加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集中引导社区和企业间的治安共治行动,严厉打击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对推动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要求政府各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以区县为中心,建立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
机构的任务包括:(一)对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督导检查;(二)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三)引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全社会安全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案刑事案件调查工作;(五)及时上报重大治安事件;(六)参与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建立秩序,及早发现、及时制止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实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治安自治能力,切实打击各类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独立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审批的证件,按照规定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违法问题。
第四章配合、协调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1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1991年10月12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场所的治安审核第三章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进行文娱、体育、贸易和旅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聚集场所:(一)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书场、影剧院、影视放映点、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室)、游乐场,以及举办桌球、康乐球和电子游艺活动的场所;(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溜冰场和营业性的射击场;(三)酒吧、饭馆、茶社;(四)博物馆(院)、展览馆;(五)各类市场和大型商场(店);(六)民用航空站、车站、码头、公用停车场;(七)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八)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九)宗教节庆活动的场所;(十)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中处于繁华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列为重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重点公共场所的确定,由市公安局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四条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主办的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
特种行业适用法律(2篇)
一、引言特种行业,顾名思义,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危险性、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的行业。
这些行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爆破、消防、保安、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
由于特种行业的特殊性,其适用的法律规范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部门。
本文旨在对特种行业适用法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从事特种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特种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对特种行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对特种行业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3.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监督、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
特种行业企业应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治安管理、治安处罚等方面。
特种行业企业应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
5.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适用于特种行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种行业企业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刑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6.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适用于特种行业中的劳动关系。
特种行业企业应遵守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适用于特种行业中的合同关系。
特种行业企业应遵守合同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适用于特种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特种行业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特种行业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1.明确法律适用范围特种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明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开锁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锁业包括汽车开锁、住宅开锁、商业开锁等,是一项特殊的行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合法从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开锁服务工作。
第四条政府依法设立开锁业协会,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开锁业的工作。
第五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法律法规等基本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二)具有健康的身体条件;(三)具备开锁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无犯罪记录,高度诚信;(五)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关从业证书。
第八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身着整洁工作服,工作证件随身携带。
第十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开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开展的开锁服务进行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并保存一定期限。
第三章开锁业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开锁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七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从业人员和客户的人身安全。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2、有轻微违规现象或发觉违法活动的倾向性行为,必须当场教育整改、警告并填写检查情形,制作相应文书、笔录;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3、发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规范法律手续,制作相应文书、笔录;采取相应治理、检查、处理措施。
〔五〕公安民警执行日常治安检查时,应当做到:
〔五〕日常治安检查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依照实际需要,分别采取着装检查、便衣检查和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幸免阻碍行业场所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实行检查报批制度。对行业场所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原那么上必须分类分级报批。对二星级以下旅社业〔含中小旅社〕的日常治安检查,必须经辖区派出所领导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治理部门领导同意;对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社业的日常治安检查,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治理部门领导同意。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备案工作要求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在接待窗口公示行业场所备案时限、备案须提交的材料。窗口接待民警应及时将受理备案的行业场所相关材料移交责任民警。责任民警应及时进行治安检查,建立行业场所档案。娱乐场所备案按«娱乐场所治安治理方法»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限: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预防和查处治安灾难事故。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严密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治安灾难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重大治安灾难事故,要认真查明缘故,严肃查处,直至追究行业场所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保证合法经营活动。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公安专业等手段,对行业场所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规范行业场所经营活动,打击违法,取缔非法;另一方面,要依法爱护行业场所的合法经营和行业场所服务对象的正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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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行业
是指在特定领域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或专业性的经营活动的
行业。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水平,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必要的。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与范围
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行业包括但
不限于安保服务、保安、押运、私家侦探、临时用工、礼仪庆典、演出、赛事等行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
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二、特种行业的管理制度
针对特种行业的特点和特殊需求,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对其管理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三、特种行业的安全风险防控
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特种行业的安全风险防控作出了明确
要求。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安
全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特种行业
的经营活动安全可控。
四、特种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
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规定,江苏省特种
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特种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特种行
业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确保
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条例还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言
行举止、形象仪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做到文明、规范、
专业。
五、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为了确保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了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六、特种行业的发展与改革
法治是治安管理的根本保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江苏省特种行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展望未来,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将在特种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特种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结语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特种行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该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共同努力推动特种行业的发展和改革。
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为江苏省经济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