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_徐玉领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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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与王志海劳动争议

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29486号

原告(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人资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生,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新能源事业部综合管理部主任。

被告(原告)王志海,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玉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王志海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元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电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忠华、张文生,王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建公司诉称:我公司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一、我公司与王志海之间存在长期“两不找”状态,王志海不能证明其已经在我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其从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适用一般时效。王志海应自2008年2月1日起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2009年1月31日时效届满,因此王志海提起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三、王志海曾经起诉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没有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这就意味者王志海自愿放弃了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王志海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6551.72元。

王志海辩称并诉称:我于1980年4月入职电建公司,一直担任保卫工作。自2007年起,我每月工资2700元。电建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具体工作地点随建设工程项目走,先后在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工地工作,经常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而电建公司从未支付过我加班费。2011年8月7日,电建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我不服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2)第03467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判令:1、电建公司支付我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7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6721元;2、电建公司支付我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384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600;3、电建公司支付我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7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电建公司辩称:我公司在2007年后与王志海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王志海在2007年1月至2011年8月7日期间,从未加过班,其请求支付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王志海主张其于1980年4月入职电建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在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后,电建公司一直未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月至2011年8月7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2012年2月1日,王志海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该委于2012年6月6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3401号裁决书。双方对该裁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08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志海与电建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间分别为1980年4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和1998年3月至2011年8月7日。电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54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电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6日,王志海持本案诉争事项再次向朝阳仲裁委提出申请,该委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3467号裁决书,裁决电建公司支付王志海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551.72元,驳回了王志海的其他仲裁请求。

庭审中,电建公司表示其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准备提起再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裁决书、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建公司与王志海分别在1980年4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以及1998年3月至2011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系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之事实。电建公司虽主张其不服该判决结果,准备提起再审,但再审程序的提起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劳动合同期间,王志海自2008年3月即已达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其至2012年2月6日才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而王志海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仲裁时效曾经中断,故王志海关于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电建公司无需支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王志海未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证据,本院对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无需支付王志海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九万六千五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

二、驳回王志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志海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牛元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慧

本案例来自“法斗士网”徐玉领律师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篇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XX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 渭南电大丁鹏 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张某(男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年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 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

关于催收劳动报酬的律师函

关于催收劳动报酬的律师函 律师函 **市*****公司: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龙华祖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全权处理贵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受我方当事人委托,现将贵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与***签订的**县s310****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合同定性问题。原合同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非法转包合同。 二、关于合同中止问题。原合同约定,M7.5浆砌片石边沟和C15片石砼路肩两项属***承包工程内容,你方未经承包人***同意,也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单方另请他人施工,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时,M7.5浆砌片石边沟和C15片石砼路肩两项工程,与其它工程内容相比,施工难度小、施工进度快、工程利润高。因而,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进度款问题。原合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但到目前为止分文未付,这也属于你方严重违约。还让承包人事前支付保证金10万元,给承包人带来了资金运行的困难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为此,你方和承包人必须尽快做好工程结算,并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如久拖不决,我所将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16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贵公司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四、关于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原合同约定,旧路基换填片石的单价为每立方米100元。对新路基清淤换填片石的单价,双方意见产生分歧。我所认为,应该按照旧路基换填片石单价,每立方米100元结算。其理由如下:第一、旧路基与新路基换填同样为片石换填; 第二、新路基为清淤换填,工作难度大于旧路基换填; 第三、新路基清淤换填片石属于新增工程,双方在合同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明确约定,现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应该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精神,比照旧路基换填片石的单价,按每立方米100元的价格执行。 特专此来函表达委托人的以上建议和合理的请求,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未作书面答复则视为贵公司认可本次函告内容和诉求。 望贵公司慎重考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及法律责任。我所不希望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 20XX年10月3日

【缓刑】盗窃缓刑成功案例—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秦刑二速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因本案于2 01 5年5月1 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 01 5年6月9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 01 5年5月1 0日,被告人A在本市秦淮区包间内,趁被害人B不备之机,窃得B放在点歌台旁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 9 0元。因被告人A有盗窃嫌疑,民警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告人A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

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内容提要: (一)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概说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四)如何协调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关系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变被动工作为主动介入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流程 2.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描述和利润增长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及实例(课堂活动) 一、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一)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燃; 2. 处理聘请方已经存在的问题。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谈判、调解等; 3. 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规章制度; 4. 节约费用(相比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 (二)存在的问题 1.问题: (1)数量减少 (2)费用降低 2.原因: (1)很多企业设立了法律部门,承担起了法律顾问的工作; (2)企业原来聘请过法律顾问,没有起到作用,认为不值; (3)律师认为此乃传统低端业务,利润有限不重视。 (三)出路 1. 处理好与企业内部法务部门的关系,相得益彰; 2. 为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参与企业经营,使企业认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3. 自我价值认知: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很多大案件是法律顾问最先发现;参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顾问工作能发现企业利润新的增长点。 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提供法律意见 1. 可行性法律分析 (1)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 (2)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 (3)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更为有利等。 2. 风险分析 市场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顾问律师可以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危机处置方案。 (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1. 法律文书内容 (1)经济合同; (2)企业章程;

劳动纠纷律师函范本最新

劳动纠纷律师函范本最新 合同范本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处理________与贵司的劳动争议事宜,就贵司拒不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公司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贵司,主要从事通讯产品及配件批发兼零售,通讯器材维修服务。______为贵司普通员工,在_______市_______手机店从事手机销售工作。_______多次提出贵司亦应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贵司均置之不理。后虽经_______多次催促,

贵司迄今仍未办理。______多次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指出贵司应向其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贵司依旧置之不理。无奈之下,______只好从公司辞职。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本律师认为,贵司未与_______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_______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双倍经济补

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在下列空格内填入正确内容,每空1分,共15分) 1.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___执业证书___,为社会提供___法律服务__的执业人员。 2.律师执业不受_____地域_____限制。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__合伙人__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___无限责任___和___连带责任__。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__国家秘密__和当事人的__商业秘密_,不得泄露当事人的_隐私_。 5.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__公安机关_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__五千_元以下罚款、___十五__日以下拘留。 6.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_自己__聘请,也可以由其__亲属__代为聘请。除涉及__国家秘密__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判断正误(判断下列各题内容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0分) 1.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2.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5分) 1.法律顾问 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 2.律师见证 是律师应当事人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利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 3.辩护权 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 4.法律咨询 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5.代书 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2分)(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分)2.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分)(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2分)(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2分)(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3.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 (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分)(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2分) 五、论述题(14分) 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4分)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5分)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2.5分)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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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代理的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四位原告与被告周##在2004年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四人每人分别向被告出借人民币本金五万元(四人共计二十万元),后原告四人筹款分别于当年1月18日、1月24日、2月4日三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本金共计二十万元元,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从而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还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四原告先行返还本金四万元,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四原告全部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二十二万元。在四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后,当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时被告理应本着诚信、善意原则严格、全面的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被告却以多种借口未依约履行该义务,其中被告又于2005年4月2日承诺在当年8月前向四原告共同支付该欠款,但在该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四原告为此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基于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四原告依法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其中的焦点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即原告在诉求中提出被告除应向原告四人返还本金二十万元外,还应依法承担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利息六万元,该利息分为约定利息二万元与逾期利息四万元,之所以分之二种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一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其二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案后在受理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诉求中的本金及利息在调解书全部得到实现,该案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陈##、赵##、熊##、江##,男,住所:上海市###路###弄###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应返还原告陈##、赵##、熊##、江##等四人借款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六万元,此款于2006年10月至12月每月给付一万元,2007年1月至6月每月给付二万元,2007年7月起每月给付四万元,至付清止,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余款,并按利息每月1%利率计算自2006年9月1日起的相应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本律师还提醒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 胡书韩 笔者从业十几年,先后担任了五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短则三年,长的达八年之久,每年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维持在十家左右,以下是我的几点体会: 一、做常年法律顾问能全面锻炼律师,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律师一项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的律师不愿意做常年法律顾问,原因是嫌做常年法律顾问收入少、费时多、办事繁。在北京,通常做常年法律顾问,每家收费在2至15万元左右。这与接大案子相比,确实收费不高。至于是否费时,则因单位而异,有的单位对法律顾问比较依赖,遇到法律问题,必请律师到场咨询或提意见,甚至规定律师每周至少来一趟;有的单位,简单问题“自我消化”,若系疑难问题,方请律师“驾临”。律师办理诉讼或仲裁案子流程简洁,俗称三部曲即准备材料、出庭、领取判决书或裁决书。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远比承接案子要繁琐得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常要提供下列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2、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书起草和审查;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4、签发律师函;5、进行律师见证;6、专项调查;7、专项代理;8、协助聘请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9、出席会议参与决策;10、法律讲座。 由此可见,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没有承办诉讼或仲裁案子那么“轻松”,但看问题要一分为二,做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如此,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笔者的经验是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全面锻炼律师各方面的才能,刘桂明先生总结律师的功能有四个方面即解释功能、预警功能、主张功能、辩护功能,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四个功能都有可能“动用”,一个也不能少,是检验律师的试金石,是律师全面展示才华的最佳机会;二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你担任某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该单位的诉讼案子或仲裁事项,除非你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否则“肥水”绝不会外流,越是担任大的单位的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承接大的案子,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办理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赚钱的机会就越多;三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你一年担任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家平均叁万元,就意味着三十万元到账,这样,你就有了基本保障,至少你一年的办公费用有人替你埋单了,你就可以放心开拓别的业务,你就可以有选择性的承接诉讼或仲裁案子! 二、在同当事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对象(含不含服务对象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服务内容(越具体越好)、服务时间(设立上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大凡做律师的都有同感:替委托人或当事人办事都能尽职尽责,给自己办事往往糊涂透顶。律师在同聘请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上述四项内容,否则会哑巴吃黄连有理没法说。作为聘请方,都愿意少花钱多办事,本单位的法律事项,你当然得“顾问”,本单位关联单位甚至本单位员工的法律事项也想请你把关。如果没有约定服务对象,遇此情况你干不干?如不干,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年续签就有可能泡汤;如干,你会觉得委屈,原因是费力不见利。关于服务内容,一定要明确哪些内容要另行委托即另行收费。关于服务时间,亦应界定清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半天即四小时,否则,要增加费用,并明确增时计价标准。关于支付方式,最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经营稳健和守信的单位可接受按月或按季支付。有的单位之所以请你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往往是遇到了棘手的事情需要律师处理,一旦事情办妥,律师的作用在他们的眼里就是可有可无了,若不是一次性收取顾问费,很有可能,你就会白费工夫,当然,你可以打官司,但毕竟是一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 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情之一] 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

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 致:XXXX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我当事人林XX陈述的相关情况,贵公司与我当事人林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通过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裁决解除与我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决我当事人向贵公司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 鉴于我当事人已经委托我所代理与贵公司的劳动纠纷,特依照我国《律师法》准予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向贵公司发出此律师函。我所代表当事人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在接函后及时予以回复,并本着和平解决劳资纠纷和维护贵公司企业形象的原则,通过协商途径妥善处理此次劳资纠纷。以下是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理方案: 一、林XX同意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林XX同意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其本人已经从贵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 三、林XX不再就其本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四、若贵公司同意以上处理方案,我所将在贵公司回函后十日内将林XX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正本邮寄至贵公司,并在贵公司签署调解书并再次回函后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不向任何外界及贵公司其他员工谈及此事的处理结果;

五、林XX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后,贵公司亦应按照约定为林XX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迁移,档案调动及私人物品取回等事宜; 我所谨代表我当事人对此次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表示歉意,但是贵公司在我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后迟迟不予办理,也确实存在不妥。鉴于贵公司多年来在社会上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和为国家做出的卓越贡献,我所恳切地希望贵公司能够从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全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从保护一个刚刚踏入社会门槛的大学毕业生服务社会的信心和积极性的角度出发,从更好地让一个知错就该的年轻人不断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上述处理方案予以斟酌,并期待贵公司的回复。 此致 敬礼!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年月日

法律实务(律师入门法律实务)讲义迈向成功律师的十二个阶梯

迈向成功律师的十二个阶梯 刘XXX,男,1977年生,河南南阳人,199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时中国最年轻的职业律师之一。现任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 刘XXX律师崇尚法治,捍卫正义,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致力于律师文化研究和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在企业风险管理、侵权责任赔偿、刑事犯罪辩护和司法鉴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著有《不懂法律就当不好经理》、《走向合伙人之路:赢得客户的50项修炼》、《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交通事故赔偿》和《案例解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标准》等书。 目录 一、了解律师 二、认识自己 三、科学定位 四、谦虚好学 五、积极向上 六、从零开始 七、案比天大 八、创造奇迹 九、营销制胜 十、品牌天下 十一、团队作战 十二、人脉管道 一、了解律师 1.律师,我是谁? 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邪恶,也不代表正义(田文昌律师语)。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 2.律师,为了谁? “三维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 “三个代表说”: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两维说”: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日本《律师法》)。 3.律师有风险,入选请谨慎。 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富有挑战性和正义感。但是,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是一个危险职业(马克东诈骗案、陈卓伦行贿案、李庄伪造证据案等)。 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律师,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挺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挺难的职业”(刘桂明语)。 律师规避职业风险方式: 1.职业活动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规定; 2.不打包票; 3.不要信口开河。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20年工伤待遇调解律师函范本

2020 年工伤待遇调解律师函范本
函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调解非诉讼代理人,现函告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 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 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 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依据我方委托人________的陈述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本律师谨慎的认为: 我方委托人________与贵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时间外出就餐过程中发 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我方委托人________ 所受伤害是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 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 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 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 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 人是没有弱点的。

鉴于贵公司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对我方委托人________的交通事故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故本律师有意就我方委托人________工伤结论及待遇支付等方面,与 贵公司进行商榷,争取促成贵公司与我方委托人________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调 解,以免去工伤申报及待遇支付等诸多诉累,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 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 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假设双方协商不成,则我方委托人________只能提起工伤申报程序进而主张 工伤待遇。望贵公司予以斟酌考虑,并将贵公司意见及时回复本人。
顺颂 商祺!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申报担任广州集团公司 罗岗区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方案 广州集团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特大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截至2009年4月止本所共有200名执业律师,深圳分所和东莞分所共有10名执业律师,拥有精通各法律领域的人才。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7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信用单位”。 本所具有为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和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担任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设指挥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办公室、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新馆二期(琶洲会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虎门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在各建设项目的征地、土地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物业交付使用等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聘用单位的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聘用单位提供了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聘用单位的好评。 在知悉贵司有意延聘律师参与执行和处理贵司罗岗区建设项目法律事务之信息后,本所经审慎调研与内部讨论,已充分认识到

贵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紧迫性、复杂性;且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向贵司选派在大型建设项目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的律师专家团队,为贵司的项目建设提供快速的、专业的、优质的、全面的、综合的法律服务,以确保贵院建设项目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现随函附上本所的申报文件,本所对自己所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七层 电话:38870111 传真:38870222 邮编510620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e2930779.html, 联系人:

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范本 . 律师事务所 致: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我当事人林XX陈述的相关情况,贵公司与我当事人林XX 案已经通过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裁决解除与我当事人 人民币两万元。 鉴于我当事人已经委托我所代理与贵公司的劳动纠纷,特依照我国《律师法》准予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向贵公司发出此律师函。我所代表当事人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在接函后及时予以回复,并本着和平解决劳资纠纷和维护贵公司企业形象的原则,通过协商途径妥善处理此次劳资纠纷。以下是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理方案: 一、XX同意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XX同意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其本人已经从贵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 三、XX不再就其本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四、若贵公司同意以上处理方案,我所将在贵公司回函后十日内将林XX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正本邮寄至贵公司,并在贵公司签署调解书并再次回函后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违约金,同时承诺不向任何外界及贵公司其他员工谈及此事的处理结果; 五、XX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后,贵公司亦应按照约定为林XX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善后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迁移,档案调动及私人物品取回等事宜;我所谨代表我当事人对此次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表示歉意,但是贵公司在我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后迟迟不予办理,也确实存在不妥。鉴于贵公司多年来在社会上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和为国家做出的卓越贡献,我所恳切地希望贵公司能够从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全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从保护一个刚刚踏入社会门槛的大学毕业生服务社会的信心和积极性的角度出发,从更好地让一个知错就该的年轻人不断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所代表当事人提出的上述处理方案予以斟酌,并期待贵公司的回复。

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价值和作用

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价值和作用 --------------- ---张洪律师 以前,我对律师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聘请律师的误区专门做过探讨,四川法制报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前不久,我服务的一家中小企业主有意聘请我担任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但是对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到底具有哪些价值和作用不是很清楚,要求我对此给与说明。根据我在法律服务市场打拼 20 年的经验,以及我与数十家中小企业打交道的经历,结合本人对律师、法律顾问的认识,我认为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常有必要,且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做为市场的主体离不开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聘请律师任法律顾问是一种需求了。而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业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满足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是律师职责所必需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及其管理者对律师服务于企业还存在很多误区,他们认为律师就是一个打官司的,律师对企业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他们甚至会认为很多企业没有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还不是照常在运转,律师对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没有多大的价值。 不可否认,众多企业主和管理者认为“企业没有多少律师的事儿,所以没必要请律师”。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也就是有的企业认为律师只是在出现纠纷时,请律师去打打官司,

或者有合同时请律师审审,而企业目前又没有什么合同,更没有纠纷,所以不愿意请律师当法律顾问。事实上,这样的认识误区源于对律师职业的不了解。他们只知道律师是打官司的,但是不知道律师除了打官司外,还有很多的服务领域,还有很多非诉讼业务。这些企业及其管理者误认为出现了纠纷时才需要请律师,这时请律师才能发挥其价值和作用,通过律师的代理可以替企业挽回或者降低、减少经济损失。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赢了一场官司固然可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但是如果把引起纠纷的原因消灭在萌芽状态,则企业不仅挽回了法律纠纷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机会和运行的顺畅,这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无疑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到现阶段律师行业正在广泛研究的企业风险防范问题,也就是说事前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有效为企业建立一套风险防范体系,让企业的法律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避免了大量的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这样不仅可以为企业降低大量的经营管理成本,还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让企业管理者安安心心的经营,不必成天担心法律风险及其纠纷出现后长时间纠缠企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商场如战场,处处有风险。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家、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绝对不能抱着常年法律顾问可有可无的思想,那样表面上看企业节省了一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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