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写与案例分析原则

案例编写与案例分析原则
案例编写与案例分析原则

案例编写与案例教学

一、案例分析的原则

案例是描述治理决策或者人们试图解决的治理问题(或治理者、执行官、博士、工程师、会计师等人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执行决策所依靠的周围的环境、事实、意见、偏见等等。案例通常把决策者的观点写出来,案例方法确实是把案例作为教学手段,使学员们有机会处在决策者或解决问题的人的境遇。学生们学习书面案例确实是要对所采取的行动进行探讨、分析、讨论、作出决策。通过反复的个人分析、与他人讨论、确定问题、找出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阐明目标和讨论标准、选择行动方法、预见可能出现的结果、实施的打算等,学员们就能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方法包括案例材料和使用这些材料的专门方法,它还对学员们的答案、分析、建议以及决策提供反馈意见。

二、什么是案例分析

一般来讲案例有四种类型(威夫林斯,1968年):(1)单个问题;(2)独立的事件;(3)组织问题;(4)上述问题中的有机结合。案例分析能够集中在一个人、一件事或一种情况。因为案例要用于诊断的目的,因此,书面案例包含有关的数据。案例本身不含规范的数据(解决方案及其效果),因为这是学员们在培训中应该做的。案例介绍了发生在一个组织(商业、医院等)内包括人力资源治理各个层面的实际事件,展示实际生活的复杂性。案例作者把与培训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以及人为因素等内容都写出来。

马尔科姆·麦克内尔认为案例分析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有特定的时刻段,用过去时来写,限定一些事件;

*有故事进展的叙述结构和向学员(公司、行业、技术等)解

释上下文及其细节的讲明结构;

*有围绕一个问题(应该是什么/应该做了什么?)的情节结

构。

威廉斯(1969年)则认为案例分析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一个规定的问题和现有的信息(书面案例)、所需的信息、实际的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可能的解决方案及效果、最好的措施、处理的结果和防止以后出现类似问题的方法。

好的案例能将事实、人物及贯穿其中的情感都加以详细阐述。它告诉读者形势如何进展,如何样作出决策,从而缩小了有突出特点和行话的商业、职业与学习小组之间的差距。教师为学员提供理论工具,学员的任务确实是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案例的实践中去,推断哪些是有关的内容、找出真正的问题、决定应该做什么、设计出行动打算。

三、开发编写案例

案例分析需要利用讲课、图纸、阅读、讲义、电影或电视以及其它的直接经验、角色扮演、模拟、实践课和实际经验等经验学习来补充。培训课程设计应该包括进展速度的变化、平衡输入与输出的顺序。在设计课程时,必须了解整个培训课程所需的时刻和完成案例分析所需的时刻。

四、研究

查找一个合适的组织来写案例,从组织中的个人、小组和其

它资源收集适当与必要的数据,核对事实和获得已公布的信息可能比实际写出一个案例需要更多的时刻和精力。

假如做研究的人确实是实际写案例者,就更易于协调。但由于各种缘故,情况往往不同。假如案例分析由一个小组共同来写,那么,打算和协调就更重要了。

五、打算

好的打算是案例开发的差不多组成部分。首先,研究人员必须考虑案例的需要。要教哪一方面的主题、概念、理论和模式?考虑什么类型的问题?阐明哪-类问题?该组织往哪个领域进展更合适?还有其它需要专门考虑的问题吗?

六、查找组织和问题

一旦确定需要写案例,下一步确实是查找一个合适的组织及其存在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写出一个能够满足需求的案例。一般专门难找到执行官情愿谈论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组织,查找合适的突破口本身确实是一项研究任务。一种可能的方法确实是找那些你过去写案例时曾经接触过的人。在同一行业(咨询等)的人能够通过他们的工作与接触查找突破口,他们会专门快乐地告诉你-些可能发生的情况。你能够从同龄人、同事、专业网络和其它行业接触过的人、过去的学生、以及你在会议和研讨会上见过的人寻求线索。你还能够阅读经常刊登某些组织存在或差不多解决了有意义问题的专业期刊和商务报纸。

在寻求线索时,重要的是确定你需要与该组织中的谁联系,存在什么问题。即使一条线索可能产生良好的接触,但是,那个人所在的组织可能不适合写案例,或者同意你写一个案例。然而,

该联系人能够关心你在其它组织找到另外的联系人。

七、初次接触

在打电话或写信给联系人之前,检查一下你所掌握的信息。组织中的实际情况适合你写案例吗?对该公司做些研究,你就不至于受到"冷落"。假如你写信,就强调讲明案例将用于教学,而且对该领域(如治理、医学、护理、工程)也会有贡献。事先感谢联系人的合作与关心。你可能还想把案例的样稿和信件一起寄给联系人,在信中讲明所有的案例都有差不,简单地讲讲你希望案例达到什么目的(利德斯和欧斯金,1973年)。

因此、跟联系人约定时刻,见面时你有具体的建议,让联系人明白你在查找什么。提供关于案例分析的情况,你在哪一类培训课程中将使用该案例,课程(你想把什么教给学生)的目的,你如何使用案例等有关信息。强调指出特定组织和事件值得写入案例研究的专门价值,以及该案例对教学所做的贡献。在某些情况下,案例研究着重强调如何解决问题,有利于为该组织树立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

先总的看一看所存在的问题,以便检查下一步案例研究的可行性。以后就按时刻顺序来预览。

你每次与联系人见面,都要描述你是如何看待案例的进展,讲明正在发生什么,可能会发生什么,让联系人和该组织的期望与你的期望相同。简述你写案例的方法、时刻和你需要得到组织的哪些关心。强调指出案例的作者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参与实际解决与分析问题,如,你将可不能作为顾问到该组织去。有时候,案例作者可能确实是实际使用案例的人,以后还可能向该

组织提供有关学生们是如何样看待和解决问题的信息反馈,但这不常发生。

讨论一下写案例时有多少不真实的内容,可能有必要也可能没必要隐去组织、产品或服务、地理位置、涉及到的人员、具体的措施、以及营业额、生产或销售数量等公司的数据。下文的"写作"部分有助于澄清隐瞒事实的一些问题。

另外的期望确实是组织中的执行官和治理人员能否同意案例分析的内容,他们是否情愿合作。现在,你需要协同努力,确定能否得到该组织存在的全部问题。假如联系人处在组织的高层或者能够获得高层人员的正式授权最好,如此,组织中的治理者和其他人都明白你的写作和案例研究差不多得到"批"。

最后,问一问谁来审查案例研究的初稿,并为公开出版签字。公开发表需得到该组织主管执行官的书面许可,才能把案例(最后批准的初稿)用于教学目的而出版发行。没有书面批准和公开发行的案例研究是无效的。在初次接触时,问一问联系人和其他高层治理者:"你们情愿将那个案例公开出版发行吗?"。假如联系人讲:"那个案例需要得到我们法律部门的审核",你就可不能投入一个好案例所需要的时刻和精力。

八、收集数据

案例分析调查的专门大一部分是与每一位经理、执行官、涉及到或对案例问题有独到见解的人员进行面谈。这些人员可能处在受阻碍的组织中的不同岗位或部门,不仅仅限于那些出现问题的部门的人员。与约见面谈的人员定好时刻。最初不要集中在"问题"上,而使对方感到为难或退缩。改为问"问题",你能够如

此讲:"我想听一听你处理那个问题的经验"。对你想得到的信息要表现出诚恳和直接的态度,但要运用机智的手段。现在就该应用以下的面谈技巧:倾听、观看和汇报等。在那个过程中,你经常要有足智多谋,才能获得所需要的信息,然而,你还必须小心,不要有超越(或屈服于)执行官的名声,或者只是查找不可外扬的丑事。假如你的出现被看作有分裂或破坏性,那就关起门来交谈。总之,不要对不同的人讲不同的故事。假如你的出现被看作有分裂或破坏性,就会叫你离开。把自己装扮成追踪线索的奇妙作家,效果会更好。

当需要研究的问题或情况出现时,或者尽快在其出现之后,最好能够与组织中的人员进行交谈。正如神话故事一样,过了时候就专门难追踪痕迹。一个事件一旦过时(尤其是不愉快的事件),人们就减少或忘却了疑问和处理事件遇到的问题等。在进行面谈时,你能够做笔记,假如你有超群的经历力,也能够在面谈之后再立即做记录。有些会见者喜爱用录音带录下会谈的内容。假如你喜爱这种方法,必须保证与你会谈的人没意见;假如他不喜爱,就可能限制了与其交谈的内容。所写的案例除了用于教学目的之外,你必须确保每一位与你面谈过的人不把案例的信息与外人交谈,或者泄露给组织以外的任何人。你可能想讲明隐去事实的程度,以及与联系人共享的信息量(假如有的话)。假如被访问者同意录音,在接着面谈之前,试放一下录音带的内容。

在研究时期,保持开放专门重要,以便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不要太着急限定问题,或者切断探究的途径或信息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的问题或情况与最初描述的或出现的可能有差

异。等待你往常没有预料到的情况的出现,获得所有相关的数据。人们总会有意或无意地想保留重要的信息。假如你认为由于某些缘故使谈话受到阻碍,能够改述问题,使之变得不那么有威胁或那么直接。你也能够追踪那个人在不明白的情况下就讲出来的线索。

做案例研究的问题之一确实是如何对待保密信息,如,与案例相关的信息,而其来源又不让写入报告。一种选择确实是查找其它线索的时候,记住这些秘密的信息;另一种选择确实是拒绝同意保密的信息。假如你如此讲:"我可不能同意不能使用的信息,案例中将隐去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而且只用于教学目的",就能够解决公开信息时的尴尬局面。

研究任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获得按年代排列的历史记录。这件事必须早动手,在面谈和研究过程中进行不断的更新。案例作者的职责是报告需要作出决策或问题差不多存在时的有关事实。把案例分析用于学习目的的学生们将扮演当时案例中的人物角色,仿佛他们确实是处理问题的治理者或专业人员去作决策。因此,你必须了解作为情况的一部分而提供的信息,而实际上后来才得到,或者仅仅是事后的认识。

尽快获得文档数据或书面数据也专门重要,这些数据能够为面谈和核查事实及按年代记录的信息提供关心。面谈、文件和个人的观看都有助于理解事实。不要期望被研究的组织中的人有时刻来提供这类数据,确定去哪里查找这类数据可能需要他们的关心,然而,许多跑腿工作还需要自己做。查找和组织数据时,问问自己?quot;案例分析培训小组需要了解什么?"。因此,你可能

需要询问组织中的一位专家,让他关心你查找背景或技术数据,或者向你解释数据、专门的术语、或加工数据等。最后,你可能不想把调查局限在组织内部的数据上,组织外部也有可用的数据。你能够问:"我应该与另外的什么人交谈?" 然后,把故事进行比较,而不要试图得出任何结论。分析数据直到其中出现一种模式。记住你正在查找数据中的模式,而不是在作解释。坚持汇报胜过批判、分析、推断或评论。总之,核查所有的事实。

最后,记住爱护因案例分析而得到的信息的责任。不要与其他人探讨该组织或你差不多收集的信息。实际上,你能够承诺在得到最终稿件的版本之后销毁案例的全部笔记和数据。

九、案例研究人员调查表

打算

1.讲授/考虑什么主题、论点、问题、概念、理论和模式?

查找

1.你能查找什么线索追踪线索,你能写出什么文章或出版物?

2.你问过联系人的名字吗?

初次接触

1.你的信息表明该组织值得研究吗?

2.你差不多写信,并把样例寄给联系人了吗?你约定见面时刻了吗?

3.初次见面,你预备一份研究项目的建议书,讲明案例的价值吗?

4.你从联系人那儿对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吗?

5.你与联系人交换并讲明期望值了吗?

6.你与联系人讲过运作的方法吗?他能理解吗?

7.联系人差不多告诉你谁将批准写案例,谁将为公开出版签字?收集数据

1.你差不多与所研究的问题有关的每一个人面谈了吗?

2.你差不多问过"论题",而不仅仅是"问题"吗?

3.你清晰地了解保密性和需要隐去的内容吗?

4.你能幸免被操纵吗?

5.你差不多迅速地追踪线索了吗?

6.你保持开放,没有试图提早确定问题吗?

7.你差不多包括所有相关的详细资料了吗?

8.你差不多指出事件的时刻顺序了吗?

9.你检查过文档数据和书面数据吗?

10.你差不多报告,而没有评估过从数据中出现的模式吗?十、撰写案例

下一步确实是组织数据并撰写案例分析的初稿。首先,有必要对差不多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其次,你必须组织这些材料和笔记。打算演示文稿,预备案例大纲,然后,你能够开始按逻辑顺序把资料放回原处。

撰写案例分析时,需要应用写作和编辑的技巧。你必须应用好语法、正确的标点符号等,最好使用主动语态。有的案例作者认为应该尽可能使用现在时,便于用过去时鼓舞学员参与;其他人则讲用过去时使人想起案例组织的情况差不多发生变化,觉得案例差不多过时了。显然,作者必须依照专门案例的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推断。

以引言开始案例分析,告诉潜在的读者(培训班的成员)需要了解的内容:案例讲的是什么,它有什么用途。清晰地定义案例的问题,讲明什么缘故介绍此案例,如何使用。你还可能希望讲明那个案例是依照一个通力合作的真实组织写成的,只是,该组织的名称差不多被隐去,有些事实、姓名等也差不多被隐瞒掉。为了得到法律方面的爱护,你能够选择不做任何承诺(某些与实际情况相问的地点……)。

狭义或广义的书面案例写的可长可短、简单或复杂,依照潜在读者的用途、知识与经验水平,能够集中在专业技术领域、或者专门领域的一般治理技术。利德斯和欧斯金(1973年)建议:一个案例最合适的页数为10--15页。潜在的读者可能难以同意和应用包含过多信息的长案例。

有关案例的突出事实,如案例的背景和涉及到的人物等最重要的信息应该在开头的摘要里加以介绍。你可能仅仅提到与案例有关的事实、差不多汇报过的问题、公司的历史背景、目前的情况(利润、增长率、市场份额等)、将要解决的问题、当前的形势对职员的阻碍、工作或岗位的实质与问题的关系,迄今为止大伙儿为解决问题差不多做了哪些事,或者他们如何进展。

案例分析仅利用重要的与相关的信息和描述来再现一个组织的真实情况。书面案例必须介绍许多实际的的情感、相互作用、自然的本质和其它数据(也许含技术数据)。必须呼吁大伙儿使用案例,案例也应该为使用者提供线索,使得大伙儿能够分析情况,提供广泛的建议。

一种方法确实是利用现有的问题,指出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 案例1: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

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2 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2005-8-9)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1若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18万、12万,财产实际价值50万。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如①俺比例责任 ②限额责任 ③顺序责任 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向王某赔偿多少? 解:① 比例责任 甲:(50-10)*[45/(45+18+12)]=24万 乙:(50-10)*[18/(45+18+12)]=9.6万 丙:(50-10)*[12/(45+18+12)]=6.4万 ② 限额责任 甲:(50-10)*[40/(40+18+12)]=22.86万 乙:(50-10)*[18/(40+18+12)]=10.29万 丙:(50010)*[12/(40+18+12)]=6.86万 ③ 顺序责任 甲赔40万 乙和丙不赔 2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实际损失20万。①当绝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多少?②当相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偿多少? 解:① (100/120)*(1-5%)*20=15.38万 ② (100/120)*20=16.67万 3 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 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请问: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1)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①车辆损失险责任: 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辆损失ד宝来”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80%×(1-15%)=5.44万元 ②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奥迪”车车辆损失+“奥 迪”车医疗费用+“奥迪”车货物损失)ד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0+4+10)×80%×(1-15%)=28.86万元 (2)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奥迪”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车辆损失+“宝来”车医疗费用+“宝来”车货物损失)ד奥迪”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近因规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近因原则,就是用以判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据。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为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行。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逐一进行分析。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报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无法分清,则需要协商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比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是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由于各原因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的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案例一:代位求偿原则 案情介绍 个体运输户壬某为自己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的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1000元。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王某重型汽车的车损为15万元,依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实际赔付12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由于重型汽车完全没有责任,尽管重型汽车车主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赔。 后来肇事卡车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而诉讼。 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分析。 案例二: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⑵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

第七章 动作分析

第七章动作分析 7.1 动作分析概述 一、动作分析的定义 动作分析是在程序决定后,研究人体各种动作的浪费,以寻求省力、省时、安全和最经济的动作的过程。其定义是: 动作分析是按操作者实施的动作顺序观察动作,用特定的记号记录以手、眼为中心的人体各部位的动作内容,并将记录表格化,以此为基础,判断动作的好坏,找出改善点的一套分析方法。 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1)动作分析的对象是操作者实施的动作。这里的动作是指操作者身体各个部位的每一个活动。如寻找、握取、移动、装配必要的目的物等。 (2)动作分析的目的是发现操作人员的无效动作或浪费现象,简化操作方法,减少工作疲劳,降低劳动强度。 (3)动作分析的实质是研究分析人在进行各种操作的细微动作,删除无效动作,使操作简便有效,以提高工作效率。 (1)动素分析:观察人体中的手、足动作和眼、头活动,把两手的动作顺序、方法与眼睛的各种活动联系起来,用描述最小动作单元的动素记号记录动作并加以分析的一种方法。(2)慢速摄影分析:按每11s拍摄一张照片的标准对作业实施过程拍摄,以此进行观察分析,把握操作者和所有物件移动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 (3)VTR分析:用摄像机对作业的实施过程摄像,再通过放像进行观察和分析的一种方法。此法可忠实的记录作业的实施过程,并能马上放像,因此除用于动作分析外,也广泛用于其他的作业改善。 7.2 动素分析 一、动素和动素分析的概念 在双手作业分析中如果把握了作业动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仅把握和分析了动作大概的实施顺序和方法,还不能深入探讨每一个细微的动作和状态。动素分析就是把作业动作进一步细分为手、足、眼、头等人体各部位的一个一个的动作,以便进行细微的分析和讨论。比如,对手的等待状态,可以进一步明确是处于“简单的手的空闲状态”还是处于“用眼寻找目的物过程中的手等待状态”,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更好的探讨改善的策略。 虽然动作有许多种类,但是将动作进一步细分到不能再分的要素后,可以发现所有的动作都由一些简单的、共同的基本动作组成,我们把这些简单的、共同的基本动作称之为动素。动素是组成所有动作的基本单位。工业工程的创始人吉尔布雷斯把动素总结为18种。这种用动素记号详细分析动作实际状态的方法就是动素分析。因此,动素分析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动素分析就是通过观察手、足动作和眼、头活动,把动作的顺序和方法与两手、眼的活动联系起来详尽地进行分析,用动素记号记录和分类,找出动作顺序和方法存在的问题,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100) 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 On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bstract: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fundamental in the phase of lodging a claim of insurance and claiming setting of insurance. Proximate cause ought to be the cause that is approximate to the effect and exerts a deciding and dominate function independently. Our state-run laws haven’t the statement of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which can’t but be a great defe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dopted by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of most countries definitely, as a basic principle. So no matter from perfecting our marine insurance legislation or practicing with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insurance, we should confirm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 legislating. Key words: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ractice 一、近因原则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申学生平安保险10元,砧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A 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 (《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 (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末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案例二《保险法》第十A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在委托学生B所在申学办理 "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据委托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只有投保学生的名册,没有任何投保手续。 A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直接莉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显然,A保险公司的说法 站不住脚,B应该得到赔偿。

第四章近因原则

第四章一切险承保风险与局限,近因原则 1 什么是一切险(all risks)? 1.1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局限 1.2 一切险的局限:肯定会发生的风险 1.3 加保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的做法 2 一切险的举证责任 2.1 列名风险的受保人举证责任先例:The ―Popi M‖ 2.2一切险货物保险举证先例:British and 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Gaunt 2.3 以往运输没有发生同类损坏作为证明是意外造成的先例:Noten B.V. v Harding 2.4 保险人以除外风险为由拒赔有举证责任 3 无可避免损失之短缺 3.1货物短缺案例之一:Dodwell & Co Limited v. British Dominions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3.2 货物短缺案例之二:Maigen & Co v. National Benefit Assurance Company 3.3 货物短缺案例之三:Monchy v. Phoenix Insurance Company of Hartford & Another 3.4 货物短缺案例之四:Coven SPA v. Hong Kong Chinese Insurance Co. 3.5 货物发热案例:Soya G..m.b.H. v. White 4 近因(proximate cause) 4.1 以前判例有关损失的近因是在时间方面 4.2 后来判例有关损失的近因是在重要性与有效性方面 4.3 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找出近因与大致分类 4.3.1.前因造成无可避免损失的案件(inevitable cases) 4.3.2. 前因激发或导致后来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案件(―weakening‖ cases) 4.3.3. 前因诱发受保人改变做法并遇到后来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案件(―state of affairs‖cases) 4.4 以明示条文排除近因原则的适用 4.5 同时有多个近因(concurrent causes) 4.5.1多个近因都属于承保的列名风险 4.5.2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名风险,但其他的既没有说是承保也没有说是排除 4.5.3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名风险,另有一个是被排除的列名风险 5 总结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 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岀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岀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 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 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 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 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 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 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 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 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岀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 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 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 区别分析。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 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 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 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 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 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 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1:利用近因原则分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9月,李先生为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某天傍晚开始下大雨,道路积水较多。李先生开车回家,车辆受水淹后熄火,再点火起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火,尔后无法再起动。经检查发现,当天晚上下了大雨,使该车被雨水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底板以下,驾驶人起动汽车时,未先检查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水吸进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时,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使缸体破损。而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起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出现,根据近因原则,起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暴雨不是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而起动发动机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因果链为发动机缸体损坏←李先生起动车辆(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底板的情况下开车的正常操作)←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暴雨。根据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暴雨,暴雨才是引起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案例2:运用损失补偿原则分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t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时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击,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大货车驾驶人开车逃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大货车驾驶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1500元,扣除损余(损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或可以使用的受损财 产)200元,实际赔付12.37万元。后来肇事驾驶人被交通警察抓获,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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