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2000.08.30•【字号】鲁价工发[2000]267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7号二000年八月三十日)各市地计委、物价局、电业(供电)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通知精神,积极疏导新投产机组和涉外电力企业的电价矛盾,抓住经济回升、售电量增长较快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我省清理整顿的电价空间,恢复98年电价水平,全省平均销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413元调整为0.422元。
二、我省继续实行分市地的统一销售电价,本次公布的各市地销售电价为到用户的最终价格,任何单位和部门严禁在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外另行加价。
为增加电价透明度,此次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均列入销售电价。
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不征收。
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1998年计划外电量电价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1998]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计委批准的我省分地市直供区销售电价表及趸售结算电价表附后,趸售县销售电价表另行下达。
三、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1.23
•【字号】鲁价格发[2007]246号
•【施行日期】200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鲁价格发〔2007〕246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我省进行脱硫改造的重点燃煤发电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
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1.29
•【字号】鲁价格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2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华电国际、国电、大唐山东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
0.3179元执行。
二、新上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报上网电价时,经环保部门脱硫验收合格的提交脱硫验收合格证书,同步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不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三、经批准的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应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确定上网电价后由电网公司与其结算;其他替代发电及发电权交易应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鲁价格一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63号)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电费结算方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实行分级负担。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电网企业根据上网电量按月结算;省级负担部分由电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折算电量支付;国家负担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切实做好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入厂处理量等原始凭证的统计、核查、汇总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折算电量相关材料(有关部门支付的垃圾处理费银行转帐单、入厂垃圾处理量证明材料)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详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略)2.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2: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注:1、发电量、上网结算电量数据小数点后面保留4位小数;2、上网结算电量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当地电力部门双方核实确认后填报。
鲁价格发2009-218号山东省电价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鲁价格发〔2009〕218号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8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继续推进全省用电同价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电价高的地区适当少提,电价低的地区适当多提,逐步实现全省用电分类同价的要求,将我省价区由六个合并为四个,具体详见附表。
3、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
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下达。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市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调整电价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9日印发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鲁价格一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4〕53号)烟台、日照市物价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你们《关于国华(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兵山、战家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烟价〔2014〕11号)、《关于核定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东宏风电场三期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日价格发〔2014〕9号)、《关于华能蓬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2014〕249号)、《关于国电济南长清风电场一期工程上网电价的请示》(国电鲁计〔2014〕103号)均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规定,核定国华(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兵山风电项目(19×0.25万千瓦+1×0.2万千瓦)、国华(栖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战家风电项目(19×0.25万千瓦+1×0.2万千瓦)、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东宏风电场三期(27×0.18万千瓦)、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蓬莱大柳行风电一期工程(24×0.2万千瓦+1×0.15万千瓦)、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风电场一期工程(24×0.2万千瓦+1×0.15万千瓦)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辛店电厂二期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辛店电厂二期脱硫机组上网电
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3.12
•【字号】鲁价格发[2008]44号
•【施行日期】200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辛店电厂二期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批
复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鲁价格发〔2008〕44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辛店电厂二期脱硫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华能山东营字[2008]23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辛店电厂二期脱硫改造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格一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一发〔2012〕19号)
济南、济宁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27号)、《关于申请山东理工昊名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50号)、《关于申请济宁华瀚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邹城20MW 薄膜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1〕152号)、《关于申请山东邹城煤炭塌陷区9MW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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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临沂发电公司污泥干化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临沂发电公司污泥干化焚烧发
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14
•【字号】鲁价格发[2010]138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临沂发电公司污泥干化焚烧发电上网
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138号)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电价政策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10]17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5、#6机组掺烧污泥发电部分电量(暂定为上网电量的12%)的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其余电量仍按现行上网电价水平执行。
试行期满后,按照机组运行及污泥掺烧情况核定正式价格。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青价格[2008]158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青价格〔2008〕158号)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电价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1、青岛电厂1-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25.2元(含脱硫加价,下同);2.黄岛电厂一期1、2#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3.4元;二期3、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32.3元;三期5、6#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2.4元;3.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意见另行公布。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1.本次电价调整,适当调整了销售电价结构。
“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同价;拉开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一律调整为每千瓦时1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2.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公布。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本次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二○○八年七月二日附件: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用电类别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时)(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0.54691千伏及以上0.4929二、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0.80451-10千伏0.794535-110千伏0.7845三、大工业用电1-10千伏0.6934302035-110千伏以下0.68343020110-220千伏及以上0.67343020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1-10千伏0.6834302035-110千伏以下0.67343020110-220千伏及以上0.66343020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10千伏0.3332302035-110千伏以下0.32823020110-220千伏及以上0.31923020四、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59701-10千伏0.591035-110千伏0.5820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库区移民扶持资金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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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上网电价
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格一发[2013]10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一发〔2013〕103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胶南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焚烧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正式上网电价
的请示》(青价格〔201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