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某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某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1、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某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市某污水处理厂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辽宁省**市辽滨街88号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瓦房村西南、付家排干西侧**市某污水处理厂预留地立项审批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新发改[2015]8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占地面积(平方米)35130绿化面积(平方米)5620.8总投资(万元)12972.16其中:环保投资(万元)76.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59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6年1月1.1项目背景**市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即现有的**市某污水处理厂)为**市城区仅有的一座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对象为**市城区的综合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其设计规模为5 万m3/d,设计工艺流程为生活污水处理常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主要构筑物包括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消毒池等。
随着近几年**经济开发区的迅速发展,开发区内新落户的工业企业不断增多,原有工业企业规模也逐渐扩大,开发区内人口数量连年增长,这一系列因素导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大量增加。
由于目前还没有污水处理厂对**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进行厂内预处理后暂时排入**市某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辽河。
目前,**市某污水处理厂接收**市城区生活污水3.3万m3/d,暂接收**经济开发区工业废水1.7万m3/d,已满负荷运行。
**经济开发区现状产生的污水大部分为造纸企业及制药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
常规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对这种性质的工业废水处理效果甚微,几乎无法使污水达标排放。
因此,**市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即现有的**某污水处理厂)不论是从污水处理规模上还是从污水处理工艺上,都不适合再将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污水接入厂内进行处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国家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项目名称:污水处理站工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项目东侧项目北侧项目西侧项目南侧浅色环保型高级涂料和浅灰色仿石涂料喷刷,最后对外露的铁件进行油漆施工,本工段时间较短,且使用的涂料和油漆量较少,有少量的有机废气挥发。
二、运营期(一).本项目100m³/d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如图所示。
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图5-1 100m³/d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100m³/d污水处理站流程详简述:1.预处理工段废水中含有油脂,为了降低后续负荷,保证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隔油处理。
在调节池前端设计多级隔油池一座,利用油、水的比重不同而将油脂分离出来,式中:Cm—标准浓度限值(mg/m3);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L—工业企业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m);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万含油污泥处理盘锦市再生资源业园盘锦德环评报告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含油污泥处理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甲-2号1 1 总论1.1 编制依据1.1.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修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告2015年 第69号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改、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修改通过)。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第21号令修正)。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含油污泥处理项目总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刍议

Dic so n mpr he i e Se s us i n o Co e nsv wag s ha g a ar fLi o n o i e e Dic r e St nd d o a ni g Pr v nc DAIXi a ,CHAO e ,S u—ln Li ONG n ’ Da
2 0 ) tef r set o tes n a ( B 1 1 2 —2 0 )h udb poe om k h o pee s eSw g 0 8 , u pcs f h t d r D 2 / 6 7 0 8 so l ei r dt a eteC m rh ni e ae h o a a d m v v
关 键 词 : 宁省 ;污 水排 放标 准 ; 氮 ; 环 境 容 量 辽 总 水 中 图分 类 号 : 一 5 X 6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K)0 8 ( 10 - 2 4 (0 0 0 - 06 0 ( 108 原 0 2 16 ) 2 1 )4 0 1- 3
Absr c Th r r o q e to a l r b e i h e e u in p o e s f t e t a t: e e we e s me u sin b e p o l ms n t e x c to r c s o h Co rhe i e S wa e mp e nsv e g Dic a g sh re
DB12_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0
2.含硫污水
单排量,kg/t 原料
≤35
1.含油污水
掺渣量比率
单排量,kg/t 原料
<35%
35%-70%
≥70%
≤160
≤160
≤200
2.含硫污水
掺渣量比率
单排量,kg/t 原料
<35%
35%-70%
≥70%
≤120
≤120
≤120
3
Gjw5977
DB12/ 356—2008
行业
类别
炼焦 行业
1
Gjw5977
DB12/ 356—2008
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 GB18466 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 3.2 至 3.5 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4.1.5.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
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 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 第 16 号
辽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DB
辽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DB-————————————————————————————————作者: ————————————————————————————————日期:前言ﻫ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ﻫ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ﻫ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ﻫ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ﻫ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ﻫ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ﻫ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ﻫ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ﻫ1范围ﻫ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ﻫ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ﻫ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ﻫ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ﻫ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ﻫ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ﻫ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ﻫ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ﻫ3术语和定义3.1污水wastewaterﻫ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ﻫ的总称。
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项目名称:污水处理站工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项目东侧项目北侧项目西侧项目南侧浅色环保型高级涂料和浅灰色仿石涂料喷刷,最后对外露的铁件进行油漆施工,本工段时间较短,且使用的涂料和油漆量较少,有少量的有机废气挥发。
二、运营期(一).本项目100m³/d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如图所示。
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图5-1 100m³/d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100m³/d污水处理站流程详简述:1.预处理工段废水中含有油脂,为了降低后续负荷,保证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隔油处理。
在调节池前端设计多级隔油池一座,利用油、水的比重不同而将油脂分离出来,式中:Cm—标准浓度限值(mg/m3);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L—工业企业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m);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万含油污泥处理盘锦市再生资源业园盘锦德环评报告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含油污泥处理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甲-2号1 1 总论1.1 编制依据1.1.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修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告2015年 第69号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改、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修改通过)。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第21号令修正)。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含油污泥处理项目总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锦州康泰润滑油年产9万吨润滑油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润滑油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LIAONING ACADEMY of ENVIRONMENT AL SCIENCES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二○一三年四月责任表项目名称: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润滑油添加剂项目委托单位: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评价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协作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沈阳勘测设计院锦州环境工程技术公司评价证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院长:赵军(教授级高工)分管副院长:李何(教授级高工)项目负责人:王秀(工程师)登记证编号:A150********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8巷3号联系信息:024-86132517(办公电话兼传真)主要编写人及资格姓名及职称主要编写章节及环评证号签名洪冰(高工)第1、2、4、5、9、10、11、14章国岗证号:A15030054王秀(工程师)第6、8章国岗证号:A15030031李冬梅(工程师)第3、12、13、15章国岗证号:A15030063张元华(高工)第7章(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张元华刘冲(高工)审核国岗证号:A15030041引言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简称“康泰公司”)创建于1998 年,总部位于辽宁省锦州市,是研发、生产、销售和提供润滑咨询服务的专业公司,目前生产配套的添加剂产品达260多个品种,是目前国内经营润滑油添加剂产品种类最齐全的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润滑油添加剂生产商和经销商之一。
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力量雄厚,并聘请专家,结合润滑油添加剂生产的最新技术,在多家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人员的密切配合下,新研制开发了润滑油添加剂各种相关产品。
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在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工业区新增用地面积80亩,新建清净剂装置、无灰分散剂装置、复合剂调合装置,增加生产品种、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减少原料外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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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目次
前言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13)
6 实施要求 (16)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
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other 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 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
4.1.2 允许排放区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
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
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4.1.3 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 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
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4.3 标准值实施时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4其它规定
4.4.1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4.4.2严禁船舶向4.1.1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
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5.1 采样点
5.1.1 含《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
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频率按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4。
表4 测定方法
6 实施要求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