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中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模式。

一、保税区
保税区由国务院批准,是包含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含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商品展示等4 项功能的特定区域。

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物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定检验检疫物品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
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一)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
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
1.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涵盖“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内涵、包括保税监管改革方案第1、2、3、4精神第十条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执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第十一条会计、稽查及信用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账册和报表,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引入中介参与第十二条申报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在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二章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三条备案制管理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减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第十五条进境税收管理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十六条出境税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第十七条许可证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第三章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八条申报和征税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第十九条优惠税率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海关监管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二十条退税管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前款规定的货物比照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对前款规定的设备比照减免税设备进行监管;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区海关监管货物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第二十二条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区内企业在开展保税加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以运往区外,企业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除边角料外,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第二十三条分送集报经海关核准,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送集报;实行分送集报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区后的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分送集报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分送集报不得跨年度办理;第二十四条出区检测维修综合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维修,企业凭维修合同向海关备案,相关货物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在维修期限内原物运回综合保税区;有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原零配件确需在境内区外处置的,企业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对在境内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向海关备案;委托境内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在境内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第二十六条保税流转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综合保税区内流转的保税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涉及出口退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税流转、含改革方案5第二十七条非海关监管货物经海关核准,进出综合保税区的非海关监管货物可以采用卡口登记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海关可以抽查及处置;已涵盖委内加工、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改革方案12贸易多元化第二十八条个人携带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第四章对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九条放弃销毁企业未经加工的原进境货物,可向海关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海关对于企业申请放弃货物无法变卖处理的,应当由企业按照销毁方式处置并承担相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做销毁处置,海关可派员监销,销毁费用由企业承担,销毁后企业获得收入的按照销毁后货物实际状态征税;第三十条不可抗力损毁、灭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二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境内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三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需退运到境内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非不可抗力损毁、灭失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海关统计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和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和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第三十三条三无处置对于因企业破产、解散、倒闭等原因产生的遗留账册,对于确已认定是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移送缉私部门;第三十四条违法处置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享受特定税收政策并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6个类型;分送集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采取分批送货模式进出区,并将分批送货情况集中汇总后向海关进行申报;第三十六条废止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总署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综合保税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90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废止;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保税区管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税区管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税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其设立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保税区管理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法、税收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税区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税区的设立与运营1. 设立依据保税区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海关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

保税区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的要求。

2. 运营模式保税区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仓储物流模式:企业将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进行简单的加工、组装、包装等作业,再出口或转口到其他国家。

(2)生产加工模式: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或转口到其他国家。

(3)研发创新模式:企业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进行产品研发、技术引进和创新。

3. 优惠政策保税区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外汇管理:保税区内企业外汇收支自由,可自由兑换。

(3)海关监管: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简化通关手续。

三、保税区管理法律制度1. 海关监管制度(1)报关制度: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备案制度: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度,简化通关手续。

(3)监管制度:海关对保税区内企业实行24小时监管,确保货物安全。

2. 税收制度(1)关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2)增值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3)消费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

3. 外汇管理制度(1)外汇收支自由:保税区内企业外汇收支自由,可自由兑换。

(2)外汇结算: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可使用人民币或外币结算。

4. 公司设立与管理(1)公司设立: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批准。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21.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二○一○年四月一日
15.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公用型保税仓库 监管库 安全管理制度

公用型保税仓库监管库安全管理制度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其高效、安全运作,一套完善的监管库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用型保税仓库监管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准入制度1.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并佩戴工作证。

2.仓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仓储企业及工作人员档案,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确需进入的,需提前向仓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仓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货物验收制度,确保货物数量、质量与单据一致。

2.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库存货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货物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三、安全管理制度1.仓库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3.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货物监管制度1.仓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货物合规出库。

2.对重点监管货物,应实行24小时监控,防止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3.严格执行货物出库制度,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指定地点。

五、应急预案制度1.仓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应急预案应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53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相。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特殊区域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国
际贸易便利化,吸引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区域的概念与分类
特殊区域是指国际贸易中特定地区或建筑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下,实行与其他地区或建筑物不同的贸易管理措施。

根据不同的功能与用途,特殊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类型。

保税区主要用于存储、销售和加工货物,加工区则侧重于对进
口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加工作业,出口加工区则主要为外资企业提供
整车修配、机械加工、组装和包装等一系列生产服务,而保税物流中
心则更注重物流仓储操作。

二、特殊区域的管理机制
1. 设立和监管机构
特殊区域的建设需经国家海关的批准,并由设区市或沿海港口海关
负责监管。

海关在特殊区域设立专门的移民、海关等执法部门,执行
进出口监管、查验、征收税费等任务,并负责对企业进行注册、备案、认证等管理。

2. 出入境和货物管理
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监管区域批准后方可进出。

进口货物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关税、增值税等,而出口货物则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和与之相关的单据。

3. 关税与税收优惠政策
特殊区域享受一定的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例如,保税区内的货物可暂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到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后再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对于特殊区域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 监管与服务
为了保证特殊区域内企业的正常运行,海关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海关将开展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卫生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5. 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特殊区域的管理效率,海关将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海关管理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等,实现对企业和货物的全程监管,提高通关效率和安全性。

三、特殊区域的优势与挑战
特殊区域的设立带来了诸多优势。

首先,特殊区域可以吸引并集聚外商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其次,特殊区域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速海关通关速度,减少企业成本。

此外,特殊区域还可推动高技术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

然而,特殊区域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特殊区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漏洞,容易被滥用或用于非法活动。

另一方面,特殊区域的优惠政策可能引发贸易争端或国内产业的不平衡发展。

综上所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是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与服务、提供优惠政策,我国将不断完善特殊区域的管理制度,发挥其在推动贸易便利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