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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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勤勉、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本单位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选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确定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七)办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单位和他人的干涉。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专家顾问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外聘专家顾问的选拔1.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外聘专家顾问的相关领域和专业要求。

2. 通过公开招标、推荐、自荐等多种途径,选拔符合条件的外聘专家顾问。

3. 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外聘专家顾问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外聘专家顾问的聘任1. 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规定外聘专家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 设立外聘专家顾问的职级和级别,明确其地位和职责分工。

3. 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外聘专家顾问的身份真实和资质合格。

四、外聘专家顾问的管理1. 建立健全的外聘专家顾问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

2. 定期评估外聘专家顾问的工作表现,及时掌握其工作情况和需求。

3. 加强对外聘专家顾问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工作符合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方向。

五、外聘专家顾问的激励和约束1. 根据外聘专家顾问的实际贡献和表现,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设立完善的约束机制,规范外聘专家顾问的行为和言论,防止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六、外聘专家顾问的退出机制1. 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规范外聘专家顾问的离职程序和条件。

2. 做好外聘专家顾问离职后的交接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和业务秩序的平稳过渡。

七、结语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管理规范,确保外聘专家顾问的合法权益和工作质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以上为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管理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愿各企业能够建立科学、规范的外聘专家顾问管理机制,共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有限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公司的十四五发展战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化工、建设、材料领域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企事业单位等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聘专家顾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分管技术业务副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部,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战略和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市场经营策略、技术成果引进、技术创新开发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六)指导公司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

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第七条专家顾问选聘条件(一)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二)具有丰富的基础设施、化工及新材料制造等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等,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及管理实践经验;(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四)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研究院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优做强高新区,发挥行业专家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成立高新区管委会专家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是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的专业决策咨询机构;是高新区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专家顾问委员会侧重于宏观经济、高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咨询建议。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专家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工作是高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高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前,委员参与并提供咨询。

第四条专家顾问委员会紧密围绕高新区实际工作需要,对高新区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及建设等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专家顾问委员会对高新区研究工作及科技报告等进行指导、咨询和评议,参与高新区的课题调研工作,并指导软科学课题研究。

第六条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为:1.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家咨询委员会与委员开展各项工作及活动;2.指导专家顾问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组织形式第七条专家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开展工作,委员会委员15人左右。

专家顾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高新区发展研究院专家联络部。

第八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要求密切关注高新区发展,具有参与园区建设的高度积极性,有意愿和精力为高新区发展建设咨询服务。

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构成:1.从国家、省、市科技、发改、工(经)信、产业管理部门、政府机关聘请长期从事经济、产业、行业管理的退职或在职的权威领导、专家组成。

2.委员主体由宏观经济领域、产业发展规划、国际化及品牌建设、体系平台建设及知识产权等行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提名采取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定向邀请、自荐等形式,由高新区发展研究院根据提名专家的背景资料确定入选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后颁发聘书,被提名委员须征得本人同意。

《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9)46

《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9)46

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了规范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规范履职ꎬ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ꎬ结合实际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㊁履职㊁考核㊁评价管理ꎮ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所属企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任㊁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ꎮ第四条㊀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ꎬ规范开展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ꎬ维护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ꎮ(二)强调权责对等ꎮ明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权和义务ꎬ充分赋予其履职所需的基本权利ꎬ保障总法律顾问积极履职㊁高效履职㊁规范履职ꎮ(三)突出专业定位ꎮ明确要求总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法律事务工作ꎬ保证集中精力从事法律事务管理ꎬ推动提升铁路依法治2企水平ꎮ(四)强化作用发挥ꎮ健全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营事项的制度机制ꎬ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ꎮ第五条㊀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ꎬ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ꎬ充分支持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ꎮ第六条㊀所属企业按国铁集团规定配备总法律顾问ꎮ企业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应当按规定条件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ꎻ企业没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总法律顾问ꎮ第二章㊀任职资格第七条㊀所属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ꎬ应当符合国铁集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任职资格要求ꎬ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企业规章制度ꎬ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ꎮ(二)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ꎻ不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学专业学历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ꎮ(三)熟悉法律业务和企业经营管理ꎬ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ꎬ能够胜任企业法律事务的组织㊁协调㊁3把关工作ꎮ第八条㊀所属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ꎬ应当在研究决定前由国铁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ꎮ第九条㊀所属企业按规定应当配备但暂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ꎬ应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代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ꎮ第十条㊀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国铁集团统一组织的总法律顾问培训ꎬ培训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ꎮ第三章㊀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㊀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ꎮ(二)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ꎬ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ꎮ(三)按规定出席或列席党委会㊁董事会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ꎬ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ꎬ对需要附带法律意见的事项签署法律意见书ꎮ(四)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ꎬ负责经营管理事项法律审核把关ꎬ发现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意见ꎮ(五)参与企业章程㊁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ꎮ(六)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制度合法性审查㊁合同审查㊁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ꎮ(七)组织开展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工作ꎮ4(八)组织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法律队伍建设ꎮ(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ꎮ第十二条㊀总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ꎬ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ꎮ(二)忠实㊁勤勉㊁认真履职ꎬ维护企业权益和形象ꎮ(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㊁签署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ꎮ(四)保守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ꎮ(五)廉洁自律ꎬ依法处理法律事务ꎮ(六)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义务ꎮ第十三条㊀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企业涉法经营业务的知情权ꎬ可根据需要了解涉法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ꎮ(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权ꎬ按规定应当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而未经审核把关的ꎬ总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审核ꎮ(三)企业涉法事务的查询权ꎬ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ꎬ询问企业有关人员ꎮ(四)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权ꎬ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ꎬ监督㊁指导有关部门予以整改ꎮ(五)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的建议权ꎬ可对企业经营管理5中因法律事务原因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ꎮ(六)企业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权ꎬ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企业涉法事务ꎮ(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权利ꎮ第十四条㊀总法律顾问应当组织建立本企业部门之间㊁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ꎬ并组织业务部门与司法机关㊁政府部门㊁行业机构的对口联系ꎬ为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创造条件ꎮ第四章㊀履职评价和工作责任第十五条㊀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制度ꎬ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年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ꎬ并将述职情况向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备ꎮ述职时间为翌年第一季度ꎮ第十六条㊀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ꎬ结合总法律顾问日常履职㊁年度述职情况ꎬ对总法律顾问的履职提出评价意见ꎮ履职评价意见于年度述职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所属企业ꎮ第十七条㊀所属企业负责对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评ꎬ考评结果按照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纳入有关绩效考核ꎮ第十八条㊀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履职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ꎬ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一)未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ꎬ对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ꎮ(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ꎮ(三)泄露从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国家秘密㊁企业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ꎮ(四)有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㊁谋取私利等行为的ꎮ第十九条㊀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事项决策中ꎬ未采纳总法律顾问法律意见ꎬ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总法律顾问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ꎬ致使总法律顾问作出错误法律意见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第五章㊀附㊀则第二十条㊀本办法施行前在所属企业已担任总法律顾问的ꎬ可以继续任职ꎮ第二十一条㊀本办法由国铁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商人事部负责解释ꎮ第二十二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7。

咨询公司顾问团队管理办法

咨询公司顾问团队管理办法引言: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咨询公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运营咨询业务并达到卓越的业绩,一个优秀的顾问团队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咨询公司顾问团队的管理办法,以期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和见解。

1. 明确团队目标与使命一个好的团队需要清晰明确的目标和使命。

咨询公司的顾问团队也不例外。

公司领导和团队经理应该与团队成员共同商讨并确定团队的目标和使命。

这些目标和使命应该是可衡量且能激发团队成员团结奋斗的。

同时,团队成员也应该有机会为这些目标和使命做出自己的贡献。

2. 优化团队组成咨询公司顾问团队的优势在于其多样性和专业性。

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应该互补,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

一个多学科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在组建团队时,公司领导和团队经理应该充分考虑每个成员的能力、经验和个人特长,力求形成一个强大的团队。

3. 鼓励团队合作与知识共享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是提高整个顾问团队绩效的关键因素。

公司领导和团队经理应该提供一个积极的工作氛围,鼓励团队成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和信息共享。

例如,定期召开团队会议或分享会,建立团队内部的在线协作平台,以便成员可以方便地分享经验、知识和资源。

4. 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一个高效的顾问团队需要一个明确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

公司领导和团队经理应该确保绩效评估公正透明,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的激励措施。

激励措施可以包括薪酬奖励、晋升机会、专业发展培训等。

这样的机制可以激励团队成员表现出色,进而提高整个团队的绩效。

5. 提供持续的专业发展机会顾问团队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个人技能和经验,还与团队的专业发展密切相关。

公司应该为团队成员提供持续的专业发展机会,例如培训课程、行业会议和专家讲座等。

这些机会能够增强团队成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整个团队的竞争力。

6.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良好的沟通是一个团队运作良好的关键因素。

公司领导和团队经理应该建立起开放、透明和高效的沟通渠道。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法律顾问应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须拥有五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验。

同时,法律顾问需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1. 及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法律保障;2. 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草拟与审核,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协助公司管理层处理法律诉讼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 定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避免法律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2. 公司应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3. 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四、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1. 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2. 法律顾问在离职后仍须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1. 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顺利进行;2. 法律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提醒,保障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和合法运营。

六、法律顾问的违约责任1. 若法律顾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 若法律顾问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法律顾问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1. 法律顾问在解除合同或到期结束合作后,应当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并妥善处理工作交接;2. 法律顾问退出后,公司应对其保留的公司机密和信息进行清理和保护,避免因此造成公司损失。

八、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公司可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和激励,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以上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以确保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作为一家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择与任命:公司应通过招标、竞标或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法律顾问。

在选拔过程中要进行合法、公正、透明的评估,综合考虑法律资质、经验、专业能力和口碑等方面的因素。

选定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费用标准、保密义务等事项。

2. 工作指导: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同时,应定期与法律顾问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3. 工作报告: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约定的周期,向公司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问题分析、解决方案、意见建议等。

公司应认真审阅报告,如有需要,与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沟通和讨论,确保取得专业、可行的建议。

4. 协作与合规:公司与法律顾问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和沟通机制,确保及时交流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应要求法律顾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提供合规的法律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果的合法、正当性。

5. 保密与奖惩:公司应要求法律顾问遵守保密义务,对接触到的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同时,公司也应与法律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2.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3.投资顾问是指具备XXX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XXX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4.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认真研究研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XXX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5.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方式。

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协议签署后,如果客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协议将自动失效。

投资顾问业务的签约客户回访应遵循《客户回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回访应包括所有签约客户,并应制定定期回访计划和不定期回访方式,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调查。

投资顾问制作和发布资讯产品是投资建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投资顾问业务的范畴。

制作流程、产品内容、服务规范和风控合规制度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资讯产品的合规性由投顾总监负责,并应有完整的复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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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管理办法
1.顾问定义:根据我司性质及行业特点,顾问是指具备丰富的同行业工作经验,在企业管理能力、技术水平、法律纠纷等领域独树一帜,主要以企业管理咨询顾问、技术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形式为公司出谋划策,提供全职或兼职性质的单位或工作人员。

2.聘用或合作的目的:充分发挥此类人员所掌握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企业的重点攻关难题提供方案。

3.聘用或合作的流程
3.1顾问的聘用由公司或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人力资源权限批准后执行。

3.2对决定聘用的人员或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合作或聘用人员的管理
4.1顾问或顾问公司由所属部门进行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签订聘用协议及发放薪酬,与其以协议的形式建立合作关系,公司不为其办理参保等手续,不享受公司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节日补贴、高温津贴等。

4.2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3聘用顾问涉及的薪酬或费用等由用人部门提出报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相关记录表格
5.1 顾问聘请协议书GA-QER-JD01-0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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