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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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发展初期,破产企业凭借良好的市场口碑和政府支持,迅速成为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破产企业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底,破产企业累计负债达50亿元,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2. 破产财产的分配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破产原因方面,破产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决策失误:破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盲目扩张,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

(2)财务管理混乱: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3)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破产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

责任认定方面,破产企业的破产责任应主要由以下方面承担:(1)企业内部管理责任:破产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2)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对破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2)破产财产的变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权人利益。

(3)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金额确定。

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破产案件的核心。

在破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确保债权得到确认。

(2)债权审查:法院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保债权真实、合法。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1)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丰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因此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丰信公司全部财产只有100万,而负债总额有230万,资产负债率达230%,达到破产申请的界限,应当受理企业法人丰信公司的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即破产企业财产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因此,本案中,应优先偿还工商银行设用设备作抵押的30万元和东平公司用房屋作担保的20万元,其余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分配破产财产,其中工商银行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13.9万,加上之前设担保30万元,当地工商银行共获得43.9万元。

甲公司由于未设担保,可从破产财产50万中获得约27.8万元。

东平公司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8.3万元,加上之前设担保20万元,共可获得28.3万元。

P74【解析】答:(1)建筑设备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由建筑设备公司交付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广商贸易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据此,广贸公司可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3)建设银行不能就600万元债权享有全部的表决权。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银行个人破产法律案例(3篇)

银行个人破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负债问题日益突出。

银行个人破产案件也逐年增多。

本文将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银行个人破产案件为例,分析个人破产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案由:个人破产纠纷案情简介:李某在2010年至2015年间,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由于李某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依法将其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李某破产。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条件;2.李某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3.李某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二、法院判决(一)李某符合个人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由人民法院组织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个人破产条件。

(二)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财产经过清算,发现其资产总额仅为50万元,不足以清偿220万元的债务,故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李某的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破产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普通破产债权。

在本案中,李某的破产财产为50万元,应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支付破产费用5万元;其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10万元;最后,剩余的35万元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三、案例分析(一)个人破产条件的认定本案中,李某因个人消费贷款未按时偿还,导致其负债累累,符合个人破产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条件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债务人的负债状况;2.债务人的收入水平;3.债务人的财产状况;4.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破产法案例分析

破产法案例分析

二、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案情简介育华大酒家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

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

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5年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l0月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

其中邱天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另一叫安睦旺的人竟达人民币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育华大酒家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育华大酒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中,有54.6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

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育华大酒家也未行使催款权利。

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育华大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

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初期,A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业绩逐年下滑。

至2018年,A公司累计负债高达5000万元,资不抵债,最终宣布破产倒闭。

此案例涉及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公司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

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2.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经审查,法院确认了A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及其债权数额。

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A公司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4.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A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变现等工作。

经评估,A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2000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5. 破产终结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终结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依法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总结1. 破产原因分析A公司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2)财务管理不善,导致负债累累;(3)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率低下。

2. 破产处理的法律依据A公司破产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3. 破产处理的启示(1)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负债;(2)企业应注重市场调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3)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率。

财务破产案例分析报告(3篇)

财务破产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选取某上市公司A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2008年之前,A公司凭借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和优质的产品质量,在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然而,从2008年开始,A 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最终在2012年宣告破产。

本文将通过对A公司财务破产案例的分析,探讨财务破产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为我国企业提供财务风险防范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财务状况恶化(1)负债率过高A公司在2008年之前,资产负债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

然而,从2008年开始,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A公司销售业绩受到严重影响,资金链紧张。

为了维持经营,公司开始大量举债,导致负债率不断攀升。

到2012年,A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90%,远超行业平均水平。

(2)盈利能力下降在2008年之前,A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净利润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盈利能力逐年下降。

2008年至2012年,A公司净利润率从20%下降至5%,亏损额逐年扩大。

2. 破产原因分析(1)市场环境变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我国房地产市场受到严重影响。

在此背景下,A公司销售业绩大幅下滑,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2)公司管理问题A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管理问题:①投资决策失误:公司盲目扩张,投资大量资金进入非主营业务领域,导致资源分散,盈利能力下降。

②成本控制不力: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成本控制不力,导致企业利润率下降。

③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公司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3)政策因素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A公司等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冲击。

3. 破产过程及影响(1)破产过程2012年,A公司宣布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公司资产被清算,债权债务得到处理。

破产给公司股东、员工及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带来了严重损失。

(2)破产影响①股东利益受损:A公司破产导致股东投资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破产清算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XX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在债务累积至1.2亿元后,XX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对XX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因部分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管理人对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例焦点1. 破产申请的效力问题2. 债权申报的期限及效力问题3. 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4.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问题5.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三、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的效力问题在破产申请过程中,部分债权人认为XX公司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法院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本案中,XX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积至1.2亿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2. 债权申报的期限及效力问题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债权申报不完整。

对此,破产管理人认为,部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无效,不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其债权申报行为无效。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对未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的债权,应当计入破产财产。

”因此,破产管理人应调查未申报债权,确认其效力。

3. 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分配方案不公平,要求重新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费用。

四大银行倒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银行因经营不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导致了倒闭。

本文将以我国四大银行之一为例,分析其倒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的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是我国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甲银行因不良贷款率上升、资本充足率下降等问题,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在一系列努力无效后,甲银行最终被认定为资不抵债,宣布破产倒闭。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本充足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法定要求,导致其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甲银行因资本充足率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最终导致了破产。

2. 不良贷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止不良贷款发生。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未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导致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超过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018年,XX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案情简介1. 债权人情况本案中,共有50家债权人,债权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

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债权类型包括借款、货款、工程款等。

2. 债务人情况XX公司负债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旨在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

3.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1)债务重组:债权人同意将无抵押债权本金降低20%,抵押债权本金降低15%,并将利息减免至年利率5%。

(2)资产重组:债务人将部分优质资产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清偿:债务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债权人利益保护(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认为重整计划损害了其利益。

(2)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认为重整计划中债务重组部分损害了其利益,因为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时,已将债务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债权人会议对此已有所了解。

因此,虽然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但这是在重整计划框架下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2. 债务人利益平衡(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最终宣布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了甲律师为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甲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破产财产被不当处置,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本案最终引发了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热议。

二、案例事实1. 案情简介某市某知名企业,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该公司负债累累,累计负债超过10亿元。

2018年,该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2. 破产管理人指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

2018年12月,人民法院指定甲律师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3. 破产财产处置甲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负责该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甲律师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以下问题:(1)破产财产被低价出售。

甲律师在出售破产财产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导致部分财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

(2)破产财产被部分非法处置。

甲律师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将部分财产非法处置给他人。

4. 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甲律师的失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部分债权人因未能及时收回债权,甚至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案例争议本案中,甲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引发了以下争议:1. 甲律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 甲律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四、案例分析1. 甲律师的法律责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甲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存在失职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因此,甲律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甲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甲律师应当赔偿因失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刑事责任:若甲律师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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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7、见上面的答案部分。FUCK!!!草草 案例2: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5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3车间和4车间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150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50万元。

问: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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