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2001]100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05-10

【实施时间】2001-05-10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保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使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政府《合肥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退休审批的时间及办理程序。从2001年5月份开始,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人员核减、养老金计算等手续。

二、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按《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险[1999]143号)规定执行,即到龄退休的,从到龄次月起执行,特殊工种岗位退休和因病或因工致残退休的,从批准之月执行。

为使职工退休手续能及时办理,从2001年7月起,今后每年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计算基本养老金所需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

率,在省里未公布前,暂按前年省公布的有关数据先行计算预拨,待公布后作相应调整。

为适应社保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从2001年7月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到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因企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其正式办退前的工资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特殊工种折算工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 [2000]143号)精神,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四、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0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的通知》(劳社字[2001]13号)精神,200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89元/人;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率为5%,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5%计息。

五、肥东、肥西、长丰县和郊区的职工退休审批事宜,由各县以及郊区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退休审批权限规范办理。

附件:《职工退休审批表》(略)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管学校实行共青团工作片区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管学校实行共青团工作片区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教秘[2016]7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管学校实行共青团工作片区管理的通知 (合教秘〔2016〕78号) 各市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学校共青团工作创新,现就市管学校实行共青团工作片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学校共青团工作管理。 2.交流共享,整体提高学校共青团工作效果。 3.互助互学,有效促进共青团干部健康成长。 二、片区划分

依据位置等分为3个片区(见附件),每所学校团委书记(负责人)为成员。每个片区由一所学校团委负责人为牵头人(2016年分别由合肥一中、六中、经贸旅游学校团委负责人担任),每年一调整。 三、活动内容 1.定期召开例会。每片区每学期不少于2次工作例会,片区学校轮流承办。各校总结、交流各自团建工作进展、成效、问题及下一步打算,以起到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作用。 2.开展读书活动。团干部要做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表率。鼓励片区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读书分享会、参加各类专家讲座。每次工作例会前应该保证半小时的读书交流活动。 3.加强校际交流。在社团建设、志愿服务、研学旅行(工业游)、基础团建等方面,积极开展学生、教师等校际交流,共享专业资源。各学校组织大型团学活动应邀请其他学校参加。支持各校培育和打造共青团工作品牌。 4.开展专项研究。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聚焦学生思想和行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措施,提高共青团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5.开展志愿服务。以各校团委负责人为骨干,组成市管学校共青团志愿服务队。各片区兼有志愿服务职责,要以身作则开展好周六志愿行等活动 6.当好桥梁和纽带。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和提炼各校共青团工作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反映学生团员及各校的诉求,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学校育人体系组成部分,在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中学生全面发展中的具有重要作用。片区管理是促进学校共青团工作改革、提高共青团服务能力的有益探索。请各学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督促和保障力度,促进其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2-18 【时 效 性】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 浪费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食品节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反对“四风”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在“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重要活动期间,通过悬挂节约标语、发放倡议书、印发宣传册、举办平衡膳食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倡导崇尚节俭、科学健康的绿色消费观念和饮食文化,营造“节约食品、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节约食品光荣、浪费食品可耻的意识,努力形成“节约食品从我做起,反对浪费机关带头”的良好风尚,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行动。今年10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世界粮食日”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节约粮食电子倡议书签名活动。 二、深入推进“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去年以来开展的“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继续开展“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主题活动,开创文明用餐新风尚。要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厉行节约,克勤克俭,树立健康、科学、合理的饮食新理念,养成文明节俭的餐饮习惯;在机关食堂用餐时,做到按需取用、少取多次,不浪费食品。在食堂明显位置摆放提示牌,提醒用餐人员健康饮食,适量取餐;设立食品节约监督员,加强巡视检查;在餐厅安装监控视频设备,对浪费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各部门、各单位食品节约工作成效将作为健康食堂创建和文明单位创建的考核内容。2014年四季度,国管局将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现场交流会。 三、抓好机关食堂食品节约工作 (一)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加强食品采购成本控制管理,做好主副食和原材料人均餐次消费定量统计分析,确定合理采购供应量。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索证、质量验收制度,米、面、油、肉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定点采购、分批配送,生鲜食品等原材料实行少采勤采、即采即用,尽量采购当地应季食材,减少储存消耗,做好台账登记,日清月结。 (二)做好食品储存保管。执行食品原料出入库清单制度,出入库要严格登记签收。制定食品原料、调料辅料人均定额标准,根据每日就餐人数对米、面、油、盐等原料辅料实行定量供应。食品原料储存做到专库分架,离墙隔地,张贴保质期标识,确保先进先出。加强仓库、冷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温度湿度,防止食品腐烂变质造成浪费。 (三)提高原材料初加工利用率。严格落实餐饮作业初加工标准,规范原材料初加工工艺流程,增加毛菜的预处理环节,确保蔬菜净菜率平均达到85%以上。推行厨余食材深加工,充分利用食材边角料制作食品,创新搭配方式,提高原材料出成率。 (四)注重食品烹制管理。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统计制度,根据用餐人数、饮食习惯和食材用量,制定食品供应配餐计划。参照《中国居民膳食营养指南》,按照卫生可口、营养健康、经济适量的原则烹制食品,合理搭配菜品花样,粗粮细做,注重膳食平衡,严格执行每人每天摄入25克油、6克盐的标准。加强厨师技能培训,机关食堂厨师要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推行菜品末位淘汰制,提高烹饪水平和饭菜质量。 (五)改进供餐用餐方式。根据就餐人数情况,合理设计上菜时间和份量,热菜少炒勤炒,定时适量供应,用完再上;面食由大变小,减少剩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供应小份或半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劳计发字[1989]3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11-16 【实施时间】1989-11-16 【时 效 性】失效 现将1992年度清理劳动工作方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本批共废止文件51件。 附件: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83年城镇招工办法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3年8月24日 (83〕市劳服字第166号 已由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代替 2.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通过调动工作解决职工上班路远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27日 (84〕市劳配字第318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11月25日 (86〕市劳社字第59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京劳社发字〔1988〕43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6.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6日 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7.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五部、局《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 京劳管发字〔1989〕29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8.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0日 京劳管发字〔1989〕70号 已由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代替 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中青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中青发[2007]16号2007年4月23日) 2006年,各级团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青年文明号管理年”为突破口,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创建,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一大批优秀青年集体的涌现。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青年职工投身青年文明号活动,经过对各地申报的候选单位严格考核和集中公示,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现代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轿车厂总装车间等326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星海乐器公司共青团号生产线三线等1743个青年集体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继续认定原山西大同市政府结算中心等63个已更名的青年集

体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不符、单位改制或因其他原因而未通过审核,不再继续认定山西天维尔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等78个单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青年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工作岗位上切实实践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绩。希望各级团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青年文明号促和谐行动”为切入,创新活动内涵,丰富活动内容,加强科学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进一步动员和带领广大青年职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06年度新命名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 2.2006年度新命名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金融系统) 3.更名且被继续认定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名单 4.不再继续认定的青年集体名单 附件1: 2006年度新命名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轿车厂总装车间 北京医药集团双鹤药业双鹤研究院医学支持部 北京市委办公厅生活处 北京十一学校青年学者型教师研究会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军庄工商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6]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京劳就发〔1996〕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

9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法规处。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行政执法裁量权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教育局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40份 -1-

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肥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2-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6]5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结对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结对合作工 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合教[2014]21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结对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4〕21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结对合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县(市)区为主、城乡一体、区域推进”的原则,以实施“三大提升工程”为重点,以“新优质学校”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全市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切实保障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着力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区县(市)城乡义务教育结对合作学校工作机制,不断丰富结对合作工作内涵,建立健全全市义务教育城乡教育结对合作评价机制,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努力打造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升级版”。 三、工作任务 (一)确立合作对象,统筹与自选相结合 为了落实“区域一体、城乡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发展”的宗旨,经研究决定:瑶海区与肥东县结对;包河区与肥西县结对;庐阳区与长丰县、巢湖市结对;蜀山区与庐江县、经开区、高新区和新站区结对。 校际间的结对合作由结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或校际间协商解决,各结对合作学校名单及实施方案要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二)开展办学理念结对合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城乡义务教育结对合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科学评价,严禁学校将学业成绩、分数排名作为衡量学校、教师和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要真正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师生关系更加和谐、学生身心更加健康。 (三)开展管理结对合作,提升办学水平 承担帮扶任务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首先要把先进的管理理念输入到对口单位,要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作为结对合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帮助农村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管理,使人人有目标,人人在状态,人人爱岗敬业。要充分发挥评价制度在调整教师利益关系方面的正导向作用。用先进的管理制度来推进学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开展教学结对合作,提高教学质量

合肥工伤处理流程

合肥市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事故所发生的所在区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有的地区可能还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或身份证的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工伤认定书一周左右下来,公司人事部门要及时和人事单位沟通,工伤认定书一式四份,人事局留档一份,当事人一份,公司一份和报费用时需要一份复印件但是提交需要原件审核。 五、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市级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到社保局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安徽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节约型机关的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节约型机关的 探索与实践 ——市委副秘书长、局长李军同志2007年12月21日在安徽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 2006年元月,合肥政务中心正式启用,市四大班子办公厅等54个市直部门约2800余人迁入该区域集中办公。如何高效地做好集中办公区的后勤保障工作,有效降低管理与运行成本,是摆在市委市政府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也因此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市直机关后勤工作的统一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委的决定,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6年4月正式成立,为市委、市政府主管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增挂市委市政府接待工作办公室的牌子,以市委管理为主。同年11月,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四大班子办公厅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接待工作等职能及人员整合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至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全面履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和全市接待工作的重要职责。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以来,紧扣“夯实基础、规范服务、谋划发展”主题,紧紧围绕“在机关建设上突出抓制度、在职能整合上突出抓稳定、在人事管理上突出抓改革、在服务保障上突出抓节约、在接待工作上突出抓素质、在二级机构管理上突出抓规范”的工作重点,凝心聚力,负重奋进,开拓创新,全面工作呈现出平稳、协调、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科学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始终将建设节约型机关摆在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增强节俭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这一主题,创新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探索出一条有效节约与有力保障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一、创新管理理念和模式,后勤保障社会化步伐加快 对市政务中心实施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政务中心的节能降耗,是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此,我们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委托物业公司管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工发[1989]第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01-01 【实施时间】198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局(处):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优化劳动组合,维护企业职工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权益及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9号文件精神,各企业都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按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建。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选举产生主任。设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一级调解委员会备案,一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企业所在区、县的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系统(单位)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做适当调整。 附: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是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劳动争议的独立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宣传法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履行协议,以结束劳动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及固定工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时间、报酬和行政方面奖、惩职工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按有关规定办。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设置

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合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受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各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公民可以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地址:沿河路110号,电话:5602601) 5、非职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提交申请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6、代理人是职业律师的,另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一份;代理人是申请人近亲属的或法定代表人递交申请书的,另需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另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受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劳动者工作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在组庭后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审理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16]9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政〔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购买与使用新能源汽车 1.完善地方配套支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 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

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免收牌照费;市区道路临时停车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集中购买和使用。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黄标车换购电动车。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支持客运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支持新能源客车产品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6.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邮政、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公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邮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82】市劳险第141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及我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贯彻执行以来,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们拟定了《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局. 附: 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职工父母的户口在北京,但长期到外地其他子女处居住,该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望父母? 答:应以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职工的父母定居在北京,到外地其他子女处居住,没有将户口迁去,应属于临时外出,因此,职工不能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2.问: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是否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答:不能. 3.问:职工身边已有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再去探望另一方? 答:不论是养父母还是生父母,只要有一人和职工生活在一地,职工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4.问: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时间应如何划分? 答:凡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结婚的职工,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向后推算;以后结婚的,从下一个年度向后推算.已婚职工的父母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来京,三月十四日以后离京,职工的探亲假应从其离京后的下一个年度起向后推算. 5.问:职工自幼过继给人,但过继父母已死亡,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答:可以享受. 6.问:职工幼年时父母离婚,经司法部门裁定由父或母一方抚养,现在父或母有一方与职工同住一地,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望父亲或母亲? 答: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职工的父或母只要有一方在北京,职工即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申 请 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周岁) 年 月 日 贴相片处 (一寸半身近照) 身 份 民 族 籍 贯 社会保障号码 养老保险手册编号 职务或工种 何年何月获得何荣 誉 称 号 何年何月领取独 生子女光荣证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有害工种年限 截止1995年底折算工龄年月 中断工作时间 退休(职)时间 连续工龄 应缴费年限 其中视同 缴费年限 扣减欠缴 年 限 实际缴费 年 限 1991年月 标准工资 1992年月 标准工资 1993年月标准工资 1994年月 标准工资 1995年底 工资级别 标准工资 计发退休费基数 老 办 法 计 算 月 基 本 养 老金 国发(78)104号文 计算养老金 比例 新 办 法 计 算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础 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金额 ×20% 省劳险字(93)301 号文计算生活补助 费 比例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全部储存额 金额 ÷120 1997年底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养 老金 储存额 过渡性 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 比例 ×1.3%× 年 金额 调节金 1998年1月至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养老金(÷120) 储存额 提高特殊贡献 计划生育等待遇 基础养老金比例 金额 金 额 提高特殊贡献、计划 生育等待遇 比例 小计 金额 新老办法 对 比 超过10%部分 物价补助、书报洗理费 补 齐 小计 应发月基本养老金

本人工作经历自何年何月何日起 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在何地点何部分工作职务或工种工龄应定为 供养直系亲属姓名性别 出生 年月 与退休人员 关系 姓名性别 出生 年月 与退休人员 关系 本 人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所在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所属主管部 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机 构审查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 (签章)年月日 备 注 1、发给职工退休号码: 2、

合肥市社保开户流程

合肥市企业参保开户需要资料 一、公司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地税领取《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填表、盖章后当场办理开户,申请社保微机编号 二、1. 录用人员登记花名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纸质) 3.单位信息、合同信息(拷贝存U盘)(电子版)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局办理录用备案 三、1.《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若参保超过5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档案录入》) 2.《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 劳动局已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人必须参保、若在外地参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 带以上材料到合肥市社保局二楼1-3号窗口办理单位开户,并开通网上办事业务 四、员工需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合肥市企业社保开户流程 前提条件:单位领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已经在地税和银行开户。第一步,到地税局领取《社保登记表》一式3份。 第二步,根据要求填写《社保登记表》3份(需盖公章),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带齐以上材料到地税局审核开设单位户口,返还证件原件及《社保登记表》2份。 第三步,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2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表(每人一份、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每人一份、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单位信息及劳动备案花名册。带齐以上材料到劳动局进行备案,返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1份(加盖劳动局章)、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劳动局章)及劳动合同。

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围绕《合肥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6-2022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绿色发展、构建优美生态环境的总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目标任务,以全面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核心,从强化城市适应理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开展重点适应行动、创建政策试验基地、打造国际合作平台等方面,大力实施低碳发展和气候适应战略,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融入城市建设管理全过程,强化城市气候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适应行动,不断提升我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示范经验,为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合肥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统筹考虑极端气候事件风险和气候变化对城市的持续性影响,将适应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城市建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水资源和生态等关键领域的高质量建设、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完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突出重点,创新引领。在全面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损害的基础上,在规划制定和政策执行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加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积极探索新时期适应气候变化的模式和有效途径。 主动适应,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努力减少气候变化引起的各类损失,并充分利用有利因素,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最大限度趋利避害。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社会组织培育和科普宣传,加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建立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共识,积极主动参与适应行动。 (三)建设目标。 到2022年,普遍实现将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指标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建设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应对内涝、干旱缺水、高温热浪、强风雨雪、冰冻灾害等问题能力明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适应气候变化科学知识广泛普及,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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