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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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上财研[2013]18号

(2013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更多地在权威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扩大我校研究生培养在国内外教育界的影响,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决定对2009年12月21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获奖的、完成或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获奖成果、课题项目、科研论文。

获奖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

课题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

科研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提名论文;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上述奖励范围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二章奖励基金、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设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40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五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须在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取得结题通知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系指在我校科研处规定的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第八条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奖的成果,特作如下规定: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对成果第一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于其他署名人员,则不予以奖励,其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第九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合作完成课题或发表科研论文。

与导师合作完成课题或发表论文的,课题负责人或论文作者中的导师忽略不计,按相应奖励标准在课题或论文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与非导师合作完成课题或发表论文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第十条对获得多项同一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只对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其获奖级别中最高一级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已获得学校或研究生院其他配套资金资助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不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优秀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学期组织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奖励申请人需要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同时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十五条获得本办法所指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经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对原件检验核实后,申请者须提交一份份复印件以备存档。

第十六条各类优秀成果的奖励等级由学校研究生院和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认定。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12月21日发布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

2、本表所列获奖成果、课题项目和国际顶级期刊目录以学校科研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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