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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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国际对比

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国际对比

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国际对比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加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增长,各国都开始重视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的建立。

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标准和认证体系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比较国际间的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探讨其差异和各自的优劣。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贸易区之一,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十分严格。

欧盟在食品安全领域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监管。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指令,如《食品安全的一般原则和要求》、《食品卫生包装材料的法律框架》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在欧盟,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通过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此外,欧洲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推行了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如英国的BRC全球食品安全标准、法国的IF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

二、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主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负责。

FDA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指南,如《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食品安全规范》等,以确保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食品符合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在美国,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遵守FDA的食品安全规范,并通过FDA的注册和审查程序来确保其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美国还推行了一些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如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lobal Food Safety Initiative,GFSI)认可的FSSC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美国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等。

三、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体系中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以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文版)-翻译了(EC)18812006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文版)-翻译了(EC)18812006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

最大限量(mg NO3/kg)
10.1-3.31收获 4.1-9.30收获 3000 2500 2000
1.3
பைடு நூலகம்
新鲜生菜(莴苣)(有防护和室外生长的莴 苣)不包括1.4中列出的莴苣
4500 4000 3500 2500 2500 2000 200
1.4 1.5
冰型生菜 为婴儿和儿童加工的谷物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3)(4)
2
4
2 5 —
4 10 —
2.1.9 2.1.10 2.1.11 2.1.12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以下调味料种类:辣椒粉(干制水果和其他, 包括辣椒、辣椒粉);胡椒粉(其他水果、包 括白胡椒和黑胡椒)肉豆蔻(肉豆蔻的种 子);姜提取物(姜);姜黄(姜黄粉) 为婴儿和儿童加工的谷物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3)(7) 婴幼儿奶粉和较大婴幼儿奶粉、包括婴幼儿牛 奶和较大婴幼儿奶(4、8) 专用于婴幼儿的有特殊医疗目的(9、10)的 食疗食品 赭曲霉素A 未加工的谷物 所有经未加工谷物制成的产品,包括加工谷物 制品和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谷物(2.2.9、 2.2.10中列出的除外) 干燥藤本科植物水果(黑醋栗、葡萄干、无子 葡萄干) 炒咖啡豆、炒咖啡粉不包括速溶咖啡 速溶咖啡 葡萄酒(包括汽酒、不包括烈酒和酒精度不小 于15%的酒)和果酒(11)
鳝鱼(鳗类)肌肉及其他制品 生乳(6)及奶制品,包括乳脂 鸡蛋及蛋制品(6) 下列动物脂肪: 牛、羊 禽类 猪
第六部分: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
食品(1) 苯并[a]芘 专供人类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配料的油及脂 6.1.1 (可可油除外) 6.1.2 熏肉及熏肉制品 6.1.3 6.1.4 鱼肉(24、24),其他熏制鱼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欧盟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旨在保护消
费者免受农药残留的危害,保障食品安全。

农药残留是指农药在农产品中残留的量,其合理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欧盟对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严格监管,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欧盟对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具
体限量标准,二是对农药残留监测和检测方法的规定。

在欧盟法规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规定了相应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如水果、蔬菜、谷物、肉类等。

同时,欧盟还规定了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方法,确保对农产品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有着
重要影响。

符合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产品可以进入欧盟市场,而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将受到限制。

因此,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贸易商都必须严格遵守欧盟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在实际生产中,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农药的
使用说明进行施药,避免超量使用或违规使用农药。

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还需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确保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符合欧盟的标准要求。

只有通过严格管理和监测,才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满足欧盟的进口要求。

总之,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农产品生产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加强对农药使用和残留的管理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促进农产品贸易的顺利进行。

中国食品标准与欧盟食品标准

中国食品标准与欧盟食品标准

中国和欧盟的食品标准在一些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区别:
1. 法规体系:中国和欧盟都有自己的食品法规体系。

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组成,而欧盟则有一系列法规和指令来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进口。

2. 食品分类:中国和欧盟对食品的分类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欧盟将食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针对每个类别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3. 农药残留限量:中国和欧盟对于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可能不同。

欧盟对农药残留限量有更严格的规定,并且经常更新和调整相关标准。

4. 添加剂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面,中国和欧盟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欧盟对某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制更为严格。

5. 食品标签:中国和欧盟对于食品标签的要求也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欧盟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包括成分、营养价值、过敏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区别,具体的食品标准可能因食品类型、行业和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此外,中国和欧盟之间也会进行食品标准的交流和合作,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和欧盟作为发达国家,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不仅保障了本国民众的饮食安全,也对国际贸易和合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监控体系的特点、监控流程、法规制度和应对措施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启示和建议。

一、监控体系的特点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显著的特点:1.全面性:监控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包括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监控的对象不仅限于食品本身,还包括相关的生产设备、工作环境、质量标准等方面。

2.科学性:食品安全监控严格遵循科学原则,基于实验数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决策和管理。

采取了多种检测技术,如基因测序、质谱分析、红外光谱等,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公开透明:食品安全监控过程中,政府部门、企业、专业学者和社会组织都有参与权利,监控数据和检测结果也会向公众公开。

政府部门会定期发布食品安全动态、风险评估和监控报告,及时向公众通报食品安全状况和风险提示。

4.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控不仅有对企业的惩罚和处罚措施,也包括对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问责。

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政府会主动公布相关信息、组织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二、监控流程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流程可分为五个步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通报、风险沟通和风险追踪。

风险评估:通过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确定风险程度及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监管政策、设置标准和规范、实施检测和抽检等。

风险通报:政府部门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信息告知公众和相关企业,提示消费者注意和采取措施。

风险沟通:政府、企业、专家和媒体等共同交流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确保公众可以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

风险追踪:政府指定负责单位对食品安全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进行处理。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蔬菜及水果中农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
谷类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
Council Directive 86/362/EEC:关于确定
Council Directive 86/363/EEC: 关于确定
动物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
Council Directive 90/642/EEC :关于确定
Spain
Sweden United Kingdom
25 Member States 3.98 Mio km2 454 Mio inhabit.
欧盟食品和饲料安全法规
法规 (Regulation) 直接用于欧盟所有的成员国 由欧盟法规中最有影响或最权威的部分组成
指令(Directives) 适用范围:根据各成员国的国家法规要求实施
为了满足确认分析所要求的鉴定点: 至少需要一组离子比例,而且 所有测量到的离子比例必须满足要求,而且 最多三种单独的技术组合在一起获得最少的鉴定点
鉴定数据点系统
质谱技术
低分辨率质谱 (LR-MS)
IP / ion
1.0
低分辨率质谱LR-MSn –母离子
低分辨率质谱(LR-MSn )Transition products 高分辨率质谱(HR-MS) 高分辨率质谱(HR-MSn )母离子 高分辨率质谱(HR-MSn) Transition products
尽管红外光谱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这些仪器 的灵敏度太低,无法满足检测限量的要求
2002/657/EC决议
质谱图解析
选择离子扫描
如果质谱数据不是用全扫描采集的,鉴定点数被用来解 释数据结果。对于96/23/EC指令中的附件一中的A组化 合物的确认分析,至少需要四个鉴定点。对于96/23/EC 指令中的附件一中的B组化合物的确认分析,至少需要 四个鉴定点。

北欧食品安全规定(3篇)

北欧食品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北欧国家,包括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以其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和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定而闻名。

北欧食品安全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安全、健康的食品,同时保护环境和动物福利。

以下是对北欧食品安全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立法框架1. 欧盟法规北欧国家是欧盟成员国,因此必须遵守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2002/72/EC号法规:《关于食品和饲料中化学物质的限量》(2)2006/88/EC号法规:《关于食品中微生物限量》(3)1169/2011号法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4)2011/65/EU号法规:《关于限制在电子设备中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2. 国家法规北欧国家根据欧盟法规制定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以适应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

以下列举几个北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1)丹麦:《食品安全法》(Fødevareloven)(2)挪威:《食品法》(Fødevaresikkerhetsloven)(3)瑞典:《食品安全法》(Livsmedelslagen)(4)芬兰:《食品安全法》(Elintarvikkeiden turvallisuuslaki)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1. 欧盟层面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是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提供科学依据,以支持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 北欧国家层面北欧国家设有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以下列举几个北欧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1)丹麦:丹麦食品安全局(Fødevarestyrelsen)(2)挪威:挪威食品安全局(Fødevaresikkerhetsmyndigheten)(3)瑞典:瑞典食品安全局(Livsmedelsverket)(4)芬兰:芬兰食品安全局(Elintarviketurvallisuusvirasto)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 食品生产者责任北欧食品安全规定强调食品生产者的责任,要求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食品标准

欧盟食品标准

标准最高执行最好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介绍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主要是食品安全法规不严谨,有法也执行不了;对比欧盟高标准的食品安全法规,严格的执行力度,我们深感差距。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

“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

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

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

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

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

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

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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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

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标准的《欧共体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各项委员会指令,如关于农药残留立法相关的委员会指令2002/63/EC和2000/24/EC。而欧共体理事会同样也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如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93/43/EEC。以上2个部门在控制食品链的安全方面只负责立法,而不介入具体的执行工作。 1.2 欧洲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 欧洲标准(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国家标准是欧共体标准体系中的两级标准,其中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各成员国统一使用的区域级标准,对贸易有重要的作用。欧洲标准由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分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这3个组织都是被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按照83/189/EEC指令正式认可的标准化组织,他们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标准化工作。CENELEC负责制定电工、电子方面的标准;ETSI负责制定电信方面的标准;而CEN负责制定除CENELEC和ETSI负责领域外所有领域的标准。 1.3 CEN的食品标准化概况 自1998年以来,CEN致力于食品领域的分析方法,为工业、消费者和欧洲法规制定者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新的欧洲法规为CEN提供了更多的支持,ECN致力于跟踪和实施这些改革方针。截止到2002年12月底,CEN已经制定欧洲标准7650个,协调文件4个,暂行标准395个。 CEN的技术委员会(CEN/TC)具体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技术委员会

的秘书处工作由CEN各成员国分别承担。截至2002年底,CEN共设有239个技术委员会。此外,作为一种新推出的形式,CEN研讨会提供了在一致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的新环境,如CEN研讨会协议、暂行标准、指南或其他资料。到目前为止,CEN已经发布了260多个欧洲食品标准,主要用于取样和分析方法,这些标准由7个技术委员会制定,与果蔬安全有关的技术委员会有:TC174(水果和蔬菜汁——分析方法)、TC194(与食品接触的器具)、TC275(食品分析——协调方法)、TC307(含油种子、蔬菜及动物脂肪和油以及其副产品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CEN与ISO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于1991年签订了维也纳协议。维也纳协议是ISO和CEN间的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CEN采用ISO标准(当某一领域的国际标准存在时,CEN即将其直接采用为欧洲标准),ISO参与CEN的草案阶段工作(如果某一领域还没有国际标准,则CEN先向ISO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等。CEN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欧洲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以使欧洲标准有更广阔的市场。40%的CEN标准也是ISO标准。 2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特点 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深入到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严密的食品标准,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修订及时的特点。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果蔬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数量较多, 贯穿于整个标准体系的每一个部分,由于技术法规具有立法性,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及环保要求方面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技术法规是对企业行为起到指引作用的一个主要的法律规范。欧盟技术标准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的机构批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时对技术法规的有效补充。尽管从理论上讲,技术标准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性质,但一旦与技术法规相配套而成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后,其强制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另外,根据体系统计表的发布年代分析,欧盟现行的果蔬标准绝大部分是90年代以后制定和修订的,其中修订的标准是欧盟根据果蔬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对原标准做出的部分修改,所以原标准中未修改的部分仍有效,应保留。 整个体系的标准总数共128个,其中技术法规包括强制执行的果蔬食品卫生标

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和其他标准6个部分的内容,共48个,占整个体系的标准总数的37.5%。技术标准包括果蔬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

准、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和食品加工机械卫生安全标准三个部分,共80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62.5%,略高于技术法规的数量。 第一个部分是涉及果蔬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主要是果蔬食品中农药残留、微生物、生物毒素、添加剂、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几个方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和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卫生标准,共25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9.5%,这部分均为技术法规,可见欧盟对果蔬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重视。其中,果蔬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2个,它是技术法规中数目较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9.4%,法规中农药、杀虫剂残留限量规定十分详尽,收录了大约40种果蔬中的78种农药的残留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标准5个,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7个,果蔬食品中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限量标准1个,它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第二个部分是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包括微生物检验方法、

理化检验方法、毒理学评价方法和食物中毒诊断的标准,共77个,是6个部分中标准数量最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60.2%。这一部分技术标准居多,理化检验方法标准59个且均为技术标准,是该体系中技术标准数目最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46.1%,其中果汁和蔬菜汁理化测定方法较全,共32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25%,农残检测方法3个,黄曲霉素测定方法(EN12955-1999)1个,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测定方法12个。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检验方法标准18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4.1%,其中技术法规3个,技术标准15个。突出反映了欧盟对果蔬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不仅制定了强制性的法规,而且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第三个部分是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共4个,且均为加工和销售

方面的技术法规,可见欧盟十分重视对食品加工过程和销售过程的要求。 第四个部分是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不包括包装产品标准,它是技术

法规中数目最多的部分,共13个,且均为法规,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0.2%,表明欧盟注重食品标签部分的法规制定,这部分内容对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十分重要。 第五个部分的特定食品产品标准中只有特殊膳食品法规1个,为89/389/EEC,是欧盟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第六个部分是上述5个部分中未包括的其他的食品安全标准,共8个,其中 93/43/EEC是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2001/449/EC是关于制定水果、蔬菜加工产品有关理事会指令,属技术法规;其余6个均是食品加工机械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属技术标准,突出显示了欧盟对食品加工机械卫生要求的重视。 3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化动态与趋势分析 在过去的27年里,欧盟各国均采用本国国家层面批准的规定,影响了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流通。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要在整个欧盟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的指导原则和目标,意味着欧盟从1997年开始酝酿的加强欧盟食品安全法的活动有了新结果,也标志着欧盟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监督体系将进入一个大量增加立法的新时期期。为保护费者利益,欧盟将进一步制定一个统一的框架规定,并且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要求。 由于农药和杀虫剂的使用管理缺乏协调,2004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在

欧盟范围内对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允许最高含量的统一化的建议,该建议使得现行的规定趋于一致和简便化了。在指令草案生效的过程中,对农药全部的最高含量的短暂的“启动期”后将得到统一,并且今后只能在欧洲的层面上加以确定。同年年底,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关于统一限定动植物产品中杀虫剂最高残留量的修改法规。新法规中增加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同类杀虫剂使用累积残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但要求对某一种杀虫剂残留进行限量,而且要对同一产品中同类杀虫剂的残留进行累积限量。新法规不但可以加强在该领域的统一管理,也将促进欧盟范围内的食品流通。 为保证消费者买到放心食品,欧盟还改进了一些食品的标签内容,使之更加全

面。消费者从标签上便可对所购食品的来源及加工过程一目了然。如2002年开始执行的牛肉标签新规定,就要求包括牛的出生地、育肥地、个体号(表明肉类产品与家畜个体间的联系)、屠宰地和分割地等情况。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欧盟也正在酝酿修订新规则,以降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含量,减少肉类食品中的可致癌物。欧盟科技人员经过长期跟踪研究,正在酝酿统一限定食品中的多环芳香烃含量,以减少食物中的致癌因素,改变目前成员国各自为政的局面。此外,用于食品凝胶成形的添加剂也将在欧盟内进一步受到限制。目前,欧洲食品安全局下属的营养产品、营养及致敏科学组通过一项规定,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列明该食品所含各类致敏物。 欧盟近年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措施更是无所不包。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时间虽

不长,但已成为欧盟内最有实力的构构之一。欧盟最新出台的6类规定,对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厂库设备条件、工作人员的健康及着装、食品加工与包装、保鲜与运输及产品卫生的监控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综上所述,欧盟近几年将进一步统一规定,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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