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360 之争的法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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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与360 之争的法律简析

张和刚

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技的繁荣,文化的进步,法律为其发展所发挥的保驾护航作用功不可没。然而,很多行业却无视法律的存在,凭借其强势,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而今,谈论最多的莫过于腾讯公司与360之争的法律评价。

【基本案情】近日因360公司推出一款QQ保镖,腾讯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利益,为了维护其利益,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强行要求QQ用户在使用QQ与360之间做出选择,要么选择腾讯,卸掉360;要么用360,而对客户停止QQ服务。这使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艰难的处境,二者只能择其一。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大,绝大多数工作都离不开网络,尤其是QQ,据统计数亿人都以此为联系的主要方式;而360,也不失为一款优秀的安全软件。此次关于腾讯与360之争,二者无论谁对谁错,都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尤其是腾讯公司,凭借其市场优势,使消费者陷入两难的境界,尤其可恨。由此可以看出,国内诸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权益,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法律的价值追求,长此以往,消费者将处于何种艰难的境

地。同时也反映出,网络的法治建设的完善,乃是时代发展只要求。腾讯的做法严重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干扰了国家的法治建设,理应受到相应制裁。下面,我们就二者对消费者(主要是腾讯公司)对消费者的影响,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自然日趋激烈。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缺陷。许多商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也为了最大程度追逐其利益,巩固其优势,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我国于1993年便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腾讯与360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腾讯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360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使网络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而腾讯要求为维护其利益强制要求用户卸载360,对其进行封杀,其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及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腾讯公司凭借其在网络领域的独占地位,要求用户在腾讯与360之间做出选择,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本意是对360的排挤,以求将其封杀明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公司不尊重用户的意愿,强行要求用户使用QQ,就得卸载360,其做法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也属于不正当竞

争的范畴,并不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故其作为既侵犯了用户的权益,又违背了国家的法治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垄断行为

纵观古今中外的发展,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生产、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发展,极容易出现垄断,也为垄断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既繁荣了经济,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避免步西方国家的后尘,于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今腾讯与360之争,只是反映了一直现象,在邓小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思想的指导下,许多企业得到发展壮大,并在一定领域占据优势,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占据更大的市场,垄断思想就不断滋长。腾讯公司的用户占据中国通讯领域极大的份额,人数高达数亿,其行为就是其垄断思想滋生的表现。国家《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款载明: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再者《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腾讯公司因为其在网络通讯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而要求用户卸载360,以求封杀360,符合垄断行为构成要件,故其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并且侵犯了用户法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的权益

生产、分配、销售、消费,乃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而消费又能促进生产的发展。消费对拉动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属于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马车之一。所以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国家也非常关注相关立法的发展,于1993便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腾讯与360之争,反映出的是腾讯公司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行要求客户卸载360,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违约行为

我们在使用QQ软件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一个用户协议,才能使用该软件。这一协议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该意思表示所希望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我们与腾讯公司签订用户协议时,其中有一款载明,腾讯公司不以非合理的理由停止和中断用户对QQ软件的使用。而当腾讯与360发生争端时,却无视该协议,强行要求用户卸载360,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违反了协议约定。例如,《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腾讯公司的作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违法行为。

六、基本权利的探究

腾讯公司与360之争,反映出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对国家法规的不尊重,对法律所保护的价值的蔑视。对其二者的行为,无论其谁对谁错,我们都应该对之进行谴责,并努力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以期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诚然,腾讯与360之争也引发了一场法律大讨论,各类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都对其进行了评析。当然,上述也仅仅是我一孔之见,以供参考。

我认为,腾讯与360之争,不仅仅是违反了上述现行法,还违背了基本的人权问题。诸如,平等、自由、以及个人隐私等,此举若得以蔓延,必将影响整个网络运行秩序,最终会对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害。试想,若腾讯把所有的中国网络行业都排挤出局了,那以后会是什么局面,会造成何等严重的后果?想想不禁不寒而栗。我们国家现阶段法治尚不够健全,以至于出现这类问题,这也给立法者敲了一个警钟,要使网络事业有序发展,要使用户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必须得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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