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办法(包括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
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经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为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信息核查、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标准详见《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80-70分(含70分)为良好,7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148-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加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建协〔2017〕2号)

附件1-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
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建设工程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省”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省建设工程“AA杯”奖(以下简称“AA杯”奖),是AA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评选工作在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指导下由AA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住建厅。
第三条“AA杯”奖由建筑业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由省建协组织“AA杯”奖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AA杯”奖工程。
第四条“AA杯”奖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按参评的工程质量和数量从严控制,每次不超过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二章评选机构第五条评选机构按下列要求设立:1、在省建协秘书处设立“AA杯”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负责受理、审核申报资料及评选的组织工作;2、组建复查小组,负责“AA杯”奖的复核检查评价工作;3、成立“AA杯”奖评选委员会,负责“AA杯”奖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成员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监督指导。
第六条复查小组按下列要求组建:根据评选工作需要,从省建协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若干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
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AA杯”奖评选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已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各类新(扩)建工程。
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评选办法-附件
附件: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打造青西新区建筑工程质量品牌,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推动新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黄岛区建设工程质量“黄岛杯”奖(以下简称“黄岛杯”奖)是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黄岛区建筑业协会颁发。
“黄岛杯”奖的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黄岛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自愿参与申报,经区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黄岛区先进水平。
第四条“黄岛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额不超过50个。
评选工作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黄岛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颁发证书。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和“青岛杯”将从获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申报“黄岛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区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公共建筑工程1.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候车(机)楼、铁路站房、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影剧院、礼堂等公共建筑工程。
(二)住宅工程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配套住宅小区;2.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工业建设项目1.建筑面积6千平方米(含)以上的厂房工程;2.投资额在3千万元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1.投资额在3千万元以上的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防洪、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工程;2.新建路面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3.投资额5千万以上,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桥梁;4.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并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颂扬工匠精神,鼓励创建品质工程,进一步提高集团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完善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集团设立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办公室(设在集团集采与工程管理部),负责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对象为集团及所属单位建设、设计、监理、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施工,并经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集团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
第二章申报评选工程规模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集团及所属单位总承包施工项目,总造价不低于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二)集团及所属单位专业分包施工项目,总造价不低于300 万元(含300 万元);(三)特殊项目如古建筑修缮工程等,原则上遵从总造价不低于 300 万元(含300 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申报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完(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完(竣)工验收。
(二)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三)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常见问题,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四)工程已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的项目优先评审;如工程未参评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或不参评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而申报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须由申报单位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进度范围40%~75%)预先向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办公室提出中间过程检查申请,由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办公室安排评审专家进行现场中间过程检查。
申报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奖项目的建设、承建、参建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应是集团系统内各级单位,包括集团EPC 项目、PPP 项目等形式的项目所组建的项目公司。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
某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某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某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优质建设工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评选。
第三条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目的是表彰和推广优秀的建设工程,倡导创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理念,并引领行业变革和升级。
第四条优质建设工程奖设立五个类别,分别为: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环保工程。
第五条优质建设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市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评选条件包括:设计方案技术创新、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外观和内部装饰、工期保障等。
第七条道路桥梁工程的评选条件包括: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施工工艺的创新性、道路交通的便利性、结构安全等。
第八条市政公用工程的评选条件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管网的通畅性、环境适应性等。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评选条件包括:设计方案的美观性、植被的生态性、园林设施的实用性、养护管理的可持续性等。
第十条环保工程的评选条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科学性、环境保护设施的先进性、治理效果的显著性、环境管理的持续性等。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优质建设工程奖设立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初评由市质量监督局组织实施,由专家评审组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终评由市质量监督局组织实施,由专家评审组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成。
第十五条评选结果将在奖励大会上公布并颁发奖杯、奖状等证书。
第四章评选权益第十六条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单位或个人将获得以下权益:(一)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二)在相关行业媒体或宣传平台上进行宣传;(三)在相关行业的会议和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或交流经验。
第十七条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持其领先地位和行业示范效应。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青建质监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7]5号)各科室: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权益,公正快捷地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市建委《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并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2)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4)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5)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6)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7)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8)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9)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二、受理程序1、站总工办是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2、站总工办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作好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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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保证本市工程质量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项管理有效联动,强化全市建设行业创建“精品工程”的质量意识,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活动(以下简称“青岛杯”奖)。 第二条 “青岛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 “青岛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原则上每年60个。评选工作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岛杯”奖的评选是由五市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青岛市一流水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青岛杯”奖的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港口、工业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1、一百五十间客房以上的宾馆; 2、1.5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3、一千五百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 4、3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候车(机)楼、铁路站房、图书馆等。 二、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配套的城市住宅小区; 2、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村庄及集镇住宅小区,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集镇市场建筑群;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工业建设项目 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工程; 2、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交通工程 1、全长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2、全长1公里以上的独立公路、铁路大桥; 3、1000吨级、长80米以上的沿海港口、码头; 4、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隧道。 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1、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 2、日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桥梁或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4、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并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其它工程。 上述五款范围内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在评选“青岛杯”奖时工程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准予推荐、申报,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社会反映良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造成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质量投诉的工程; 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工程; 四、分段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 五、不符合基建程序,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 六、由我市企业施工的境外、市外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青岛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出具设计先进水平的证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优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获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建设单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监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组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已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和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无质量投诉;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其观感质量评分率不低于87%;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其单位工程必须全部优良,总体优良率应达到100%。 第九条 评选“青岛杯”奖旨在鼓励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所指的主要是工程的总包企业、工程的主承建企业,也可以是对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的企业(单位)。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由一个主要企业申报“青岛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拟申报“青岛杯”奖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办理创“青岛杯”奖工程登记,填报《创“青岛杯”奖工程登记表》,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列入创“青岛杯”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对列入计划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结构质量抽检、设备安装质量抽检及功能试验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工程,撤销其参加评选“青岛杯”奖的咨格。 工程竣工后,五市三区及各专业质监部门将《创“青岛杯”奖工程登记表》报市建筑业协会、市质监部门各一份。 第十二条 “青岛杯”奖申报程序: 一、五市三区所属施工企业向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市(区),向其市(区)建委(建设局)申报;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向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申报;驻入青施工企业向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根据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应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施工企业主管单位意见。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市(区)的建筑业协会的意见;五市三区施工企业申报属于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意见。 三、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应在《“青岛杯” 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青岛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顺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填报《“青岛杯”奖申报表》,市质监部门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确认后,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协会。 第十四条 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青岛杯”奖。 第十五条 主要分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达到总工程量20%以上; 3、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二位; 4、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1、申报资料的总目录,并附各种资料的份数; 2、《“青岛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3、工程计划任务书一份; 4、工程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证明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的文件; 6、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份;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复印件加盖备案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一份(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一份; 10、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验评资料一份; 11、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只写“同意”。 2、申报“青岛杯”奖必须使用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青岛杯”奖申报表》,复印无效,文字清晰,字体工整。 3、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各方面的文字描述与工程实际情况必须一致,如有变更,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市质监部门为主,吸收熟悉工程质量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其主要内容有: 1、听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内容是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分别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申报企业有关人员回避)。 4、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青岛杯”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研究确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每两年一轮换,每次轮换1/3左右。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奖工程。评审委员会将评选的获奖工程上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对荣获“青岛杯”奖的单位,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分包企业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