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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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法第三节

旅游法第三节
•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 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式,对 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 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 措施。
三、旅游政策支持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 康发展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 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 境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 2 .导游权利保护:;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 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 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 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三、景区经营规范
• (一)景区开放条件:
• A.4月23日
B.4月25日
• C.5月2日
D.5月20日
4、旅游法实用的范围包括( )
• A.全国各地
• B.亚洲
•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 游活动
随堂小测:
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 )性质。

• A、公共 B、公益 C、低价
•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承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的规定。

由于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游者必须亲自参加才能得到履行的性质,当旅游者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成行,或者已出行却必须终止行程的情形时,本法赋予了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情况下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产生,不符合该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等规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条规定即属于法律赋予旅游者,在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相关知识新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公平交易权利【法条】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

旅游者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同时,针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旅游活动具有的异地性、空间移动迅速等特点,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关键节点上,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等作出规定。

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旅行社、住宿、交通等旅游经营者及其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

旅游法 法律责任

旅游法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九十五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六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九十七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文旅学法普法清单

文旅学法普法清单

文旅学法普法清单
文化旅游学法普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提高公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
程度,确保文化旅游行业的有序发展和文化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

以下是文旅学法普法的相关内容:
1. 普及法律知识:文旅从业人员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他们应了解法律对于文旅行业的规范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2. 加强安全管理:文旅从业人员应该熟悉并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

他们需要妥善管理游客的安全,包括维护景区的安全设施、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

3. 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文旅从业人员应该了解并尊重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国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他们需要积极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确保文化遗产的永久性保存。

4.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文旅从业人员应该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他们需要提供公正、透明的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5. 维护行业诚信:文旅从业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他们需要诚实守信,增强文旅行业的社会信誉。

通过文旅学法普法,可以提高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的法律意识和合规
意识。

这对于保护游客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实现文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大对文旅学法普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文化旅游才能既繁荣发展又有序稳定。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1.1了解旅游法的基础知识 课件《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9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3.非物质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其他非物质财富。 所谓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如旅游企业的商标、品牌、发明专利、管 理方案等。
4.人格:
旅游法律关系的人格是指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且可以显现的利益,它一 般表现为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荣誉、肖像、尊严、 人身自由、隐私等。
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一般以“条
例”“规定”或“办法”等称谓,如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3 “规章”同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国务院直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另一种是由地方政府制 定的地方性规章。“规章”的法律效力次于“法规”,一般以“规定”或“办法”等称谓(不 能以“条例”称谓),如由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
只有经过旅游法律规范调整之后的社会 关系,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才能构成法 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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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任何一个旅游
法律关系至少涉及两个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旅游法律关系的管理、监督主体:①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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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①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③ 旅游经营者内部的关系。 ④ 具有涉外因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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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导游证法规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

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1.旅游法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2.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旅游行业管理。

()3.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个人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4.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自行分团、脱团。

()7.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可以依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9.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10.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11.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2.旅行社应当要求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4.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地接社承担责任。

()1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行社和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法解读

8
第 二 部 份
《旅游法》部分内容释义
9
部分章条款项说明
• 1. 第一章 总则(1---8) • 核心内容: 立法目的(1) • 针对问题:⑴旅游市场秩序较乱 • ⑵旅游资源破坏性开发严重 • ⑶旅游业持续发展问题(旅游的公益性; 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 解决办法: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行业自律。(7.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旅游经营行为规范篇
雷力兵 2013年9月2日
1
第一部份
《旅游法》立法背景
2
旅游法制定的几点说明
• ⒈立法的必要性 • ⑴制定旅游法是转变发展方式、增加劳动就业的迫切 需要 • ⑵制定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 的迫切需要 • ⑶制定旅游法是提升法律层次、完善旅游法律制度的 迫切需要 • ⑷制定旅游法是促进国际交往、协调国内外旅游法律 制度的迫切需要
15
部分章条款项说明
• 4. 旅游安全(76---82) • • 核心内容:政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针对问题:⑴谁是负责旅游安全的主体 • ⑵一项新工作:如何建立旅游目的地风险 • 提示制度 • ⑶旅游应急管理归谁管、旅游应急预案由 • 谁做 • ⑷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方面有哪些义务 • ⑸旅游者遇险时怎么办

14
部分章条款项说明
• • • • • • • • • • • ⑷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4) 用途: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 ⑸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 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25.1.2) 中国旅游形象:美丽中国 湖南省旅游形象:锦绣潇湘、快乐湖南 湘西州旅游形象:神秘湘西 ⑹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者 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 置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26.1.2 ⑺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肖良平国家旅游局最早提出制定旅游法是在1982年。

当时负责旅游法立法相关工作的是国家旅游局政策研究室。

在启动立法工作后,政策研究室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翻译外国旅游法规,二是介绍旅游业发展情况和经验,并集结成《兴旺发达的世界旅游业》一书,三是成立旅游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经过1年多的努力,当时的旅游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7月1日起草了旅游法第一稿,内容涵盖旅行社管理、旅游收费等十二章91条。

当时不叫旅游法,而是中国旅游事业管理法。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立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还于1985年8月专门成立了条法处,并从北大、人大、政法大学等学校招聘5个大学生,专门负责旅游法起草工作,并于1985年11月29日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万里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当时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先把旅游搞起来”,因此制定旅游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从单项立法开始着手。

现在回头来看,当时旅游业刚刚起步,发展水平确实不高,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判断是准确的。

第一次旅游法立法工作就这样暂时放下了,中国旅游法制化建设主要放在了单项法律的制定上。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此后,《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多个单项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中央更是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讨论过旅游业发展,并在1986年以国务院的名义组织召开了全国旅游工作会议。

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今后3年每年拿出5亿元支持旅游业发展。

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支持计划仅实施1年,但是旅游业发展已经呈突飞猛进之势。

在旅游发展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业界对于重启旅游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国家旅游局1987年2月21日在福建召开的旅游法制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就旅游法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并组织与会者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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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选)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旅游法》的实用范围包括()。

A.全国各地B.亚洲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A. 有权、有权B. 无权、无权C. 有权、无权D. 无权、有权下列关于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B.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根据临时情况提供产品和服务C.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D.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A. 残疾人、老年人B. 未成年人、残疾人C. 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D.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A. 旅行社B. 当地居民C. 旅游团队D. 其他团队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规定。

A. 旅游合同B. 安全警示C. 旅游服务D. 其他相关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

A.随意购买商品B. 随意结交朋友C. 非法滞留D.以上都是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以自由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A. 旅游发展规划B. 旅游市场规划C. 旅游服务规划D. 旅游满意度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A. 旅游满意度提升B. 旅游环境保护C.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D. 旅游市场开发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A. 境内旅游B. 出境旅游C. 入境旅游D. 边境旅游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A. 旅游开发资金B. 旅游相关资金C.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D. 旅游专项资金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A. 十日B. 二十日C. 三十日D. 六十日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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