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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涉外税务》
【年(卷),期】2001()8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统称境外咨询企业)来华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不断增加,有些境外咨询企业在我国设立了专业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些则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

但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性,一些境外咨询企业仍参与在华咨询活动,有的直接派人来华从事业务活动,有的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联合从事业务活动。

为了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在我国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年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第六条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政策一直是各国在吸引外资方面竞相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资,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内容。

一、外资企业的定义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顾名思义,是指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

根据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外资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可能存在一些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外资进入国家或地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通过减免税收、降低税率等手段,可有效降低外资企业的成本,激发其投资热情,促进投资者的长期投资。

三、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减免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通常会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免利润分配预提税金、减免特定实体税负等。

各国具体的减免额度和政策细节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具体查看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了吸引外资,有些国家或地区会降低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通过降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外资企业的投资意愿。

3.免征增值税、关税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会给予外资企业免征增值税、关税等税种的政策支持。

这些税种的减免或免征,将有效降低外资企业的运营成本,进一步提升投资吸引力。

四、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虽然各国和地区的政策存在差异,但通常外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注册并合法运营外资企业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合法注册设立,并进行正常的商业运作。

2.符合相关产业导向和区域政策有些国家或地区会对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的外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政策支持。

外资企业需符合相关产业导向和区域政策的要求,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满足必要的资本要求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额度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调整

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调整

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不断完善,税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与优化。

其中,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也随之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吸引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本文将就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的调整内容及其影响展开探讨。

一、调整背景及目的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大国之一,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外资的引进和利用。

然而,随着全球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原有的税务优惠政策在适应新形势下也需要相应调整。

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对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持续优化税收环境。

二、调整内容及具体政策1. 税率调整为降低外资企业的税负,我国将特定领域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更加优惠的税率。

具体来说,对于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区域,税率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下调。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进一步扩大在我国的投资规模,促进相关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2. 税收抵免政策优化为支持外资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我国将进一步优化税收抵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支出税收抵免。

3. 加大税务服务力度为进一步提升外资企业的税收便利度,税务部门将加大对外资企业的税务服务力度。

针对外资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更加差异化的税务政策性服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三、政策调整的影响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合理调整的税率将降低外资企业的税负,为其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这将进一步激发外资企业的投资热情,增加他们在我国的投资规模,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其次,优化的税收抵免政策有助于支持外资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这将促进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合作,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此外,加大税务服务力度将提升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满意度,增强其在我国的投资信心。

优质的税务服务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大的便利,提升其在我国的竞争力。

总之,外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的调整旨在进一步吸引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1、1995年9月30日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经审核批准设立(或增资)并报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3、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4、199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或增资)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答: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外资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答:按照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生产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哪些商品不予免税?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办公用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不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答:首次进口的企业(或增加资本)的企业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

然后可提供发票等单据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地海关审核后核发《减免税证明》,企业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年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第六条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国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吗?.doc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国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吗?.doc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要缴纳增值税吗?-;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994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不缴纳增值税的,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征收增值税。

所以,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缴纳增值税。

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制度评析(1) -关键词: 境外投资/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内容提要: 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有适应这样的战略的转变。

在纳税主体方面:居民企业的确定应以成立地标准为主,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受控外国公司的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税收抵免方面:我国税法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全面实施税收饶让。

在税收鼓励方面:我国应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资源、品牌和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的导向性政策,允许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增长迅速。

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

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严重恶化。

根据克鲁格曼等学者的“新贸易理论”,要素秉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而要素察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如果要素秉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跨国投资就会大量出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国税发[20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

外商投资性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不是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应准确、合理地归集核算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该项服务总收费额:服务总收费额=实际费用/(1-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核定利润率,凡属于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按5%核定;属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可不受此限。

(三)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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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
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标 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客运业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945号
【发文日期】2004-08-03
【实施时间】2004-08-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 
财税〔200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
税发〔2003〕143号)、《关于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
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
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
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因此,从事出租
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和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属于
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请你局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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