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暑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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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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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专业简介兰州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设置于2003年(当时隶属于兰州医学院),同年开始本科专业的招生,后停止招生。

基于学生学习心理学的需求,教育学院在心理学课程教学基础上于2004年起面向全校本科学生设立了应用心理学双学位辅修专业。

经过多年的专业发展,学生招生人数逐年增加,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完善,专业师资队伍不断扩大,目前已形成一支年龄、职称与学历结构较为合理的教学、研究团队。

鉴于心理学对提高全民素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的重大意义,为满足社会对心理学人才的需求,我校将立足西部,以学校两个附属医院为依托,突出医学心理学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特色,将我校心理学学科建设成为西部一流、学科特色优势明显的心理学科研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二、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兼具宽广的国际视野与浓郁本土情怀的复合型心理学专门人才。

具体而言,要求具备系统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熟练的心理学实践技能,以及科学的心理学研究素养。

能够从事基础研究、心理学教学、个体和团体心理咨询与辅导、人才选拔与测评,以及能在企事业单位、市场调查、社区服务、司法和体育运动等领域工作的专门人才。

同时能为心理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的生源。

三、专业要求1.掌握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心理学的研究设计和实施方法,掌握本专业常用的数据分析技术,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在教育、企事业部门从事社会服务性的心理学工作技能。

2.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具有撰写研究论文,以及参与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具备良好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语和计算机等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达到规定的等级水平。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具有一定的审美知识和能力。

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

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

附件2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目标‚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校本科生申报,通过实施该项目,促进教育思想观念转变,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校本科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内容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2.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3.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如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

4.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目的1.弘扬科学精神,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特别是探索性研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成果,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

2.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体会科学研究的过程;学习基本的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

3.注重学生的成长体验,实现在自主学习中成长,在互动分享中成长,在合作奉献中成长,在创新进取中成长。

第五条该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的比例。

第六条要求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组成员毕业前完成项目,否则按照结业对待。

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

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五)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业务课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版]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复查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兰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报到入学。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新生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半月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复查。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及档案由新生所在学院组织复查;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费用由新生自理。

经复查合格者,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取得学籍。

凡复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请假满一个月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及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档案、户口、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原则上退回原报考单位;对于与学校签有协议者,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注册、请假和自费出国留学第五条研究生每学期应当在开学前两天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1 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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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

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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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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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此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经学院研究同意也可担任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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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课程开设第五条开设研究生课程,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

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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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开设的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非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1学分,1学分不低于18学时。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开课学院应从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者:————————————————————————————————日期:2011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策划书活动策划:李小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10级学员) 活动参与:十一所高校10级学员 (共十六人)调查组名单指导老师:白焕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主任教授)张秀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副主任,教授。

)孙海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分团委书记,副教授)组长:李小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10级学员) 副组长:邹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系10级学员)调查策划小组:李小龙邹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员) 吴比(兰州大学学员)张万燕(大庆师范学院学员)邹凯嘉(黑龙江大学学员)统计小组胡锦楠(华北电力大学学员)李银玲(上海财经大学学员)肖琴琴(西南大学学员)邓妤(贵州大学学员) 李瑞(浙江大学学员)宣传小组:吴波窦冯(贵州大学学员)申亚雨徐航唐聪(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员)田坤玺(贵州大学学员)一、调查主题:远离校园暴力、创和谐学习环境二、调查主旨:以务川县的三所中学为代表开展“校园暴力”社会调查,并同时对学生进行法治宣传。

三、调查目的:调查三所中学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治安状况,对调查的结果分类分析并将调查结果与建议提交相关部门。

四、调查地点及对象:务川中学及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务川民族中学及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涪洋中学及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务川县都濡镇派出所及部分民警各学校附近的商铺及住户五、学校调查背景务川中学、务川民族中学是我县仅有的两所城区高中,这里是寄托学生及家长希望和梦想的地方。

所以孩子的学习和在学校的安全也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

政府、职能机关公安局等部门也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与支持。

可以说两所高中的安全、和谐时时都牵动着全县人民的心。

近年来两所高中“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性质相当恶劣。

兰州大学信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评定细则(2011年9月修订)


创新创业
文体比赛
各级文艺、体育比赛中( 各级文艺、体育比赛中(不包括由 社团主办的活动) 社团主办的活动)获个人单项奖或获团体奖
a.获校文艺比赛特、一、二、三等奖 获校文艺比赛特、 者分别加0 15、 05分 者分别加0.2、0.15、0.1、0.05分 获校运会单项比赛一至八名者, b.获校运会单项比赛一至八名者,分 别加0 25、 15、 10、 别加0.3、0.25、0.2、0.15、0.10、 国家级1 省级0 国家级1.0,省级0.8,校 08、 06、 04, 0.08、0.06、0.04,破校记录者另加 级0.3 0.1分 凡在校运动会中参赛者加0 04分 c.凡在校运动会中参赛者加0.04分 校级球类联赛冠军、亚军、 d.校级球类联赛冠军、亚军、季军团 体每人分别加0 15、 05分 体每人分别加0.15、0.1、0.05分
校级优秀党员 获得荣誉 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相应荣誉称号 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 显著成绩 社会实践 担任社会实践团队主要负责人 社会实践论文入选论文集 参加校级项目 入选校优秀论文集 参加院级项目
1 0.2 0.1 1 0.5 0.2 0.2 1 0.5 0.3 0.1 0.1 0.3 0.1 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者取最高项, 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者取最高项,不 累加 国家级 省级 校(院)级 校(院)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顺利结项 顺利结项
2.受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受院通报批评者 无故不参加校、 4.无故不参加校、院及班会活动者 5.早操不按时出勤者 6.擅自外出住宿 7.经常旷课者 8.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无故放弃 9.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缴纳学费者
其它注意事项: 其它注意事项: 竞赛获奖、发表文章、 *竞赛获奖、发表文章、获得认证均需向测评小组报证书复印件 *各类学生干部需相关组织出具证明 *特殊情况提请院学工组决定 本规定依据《兰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制定, *本规定依据《兰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制定,其解释权归院学工组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兰州大学法学院学业奖助学金评定细则(修订稿)

数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评定工作方案为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学习与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校发[2009]5号)和《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评定细则》(校研发【2011】9号,校党研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数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评定工作方案》。

一、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组长:张牧风邱宏副组长:陈章华牛珩成员(各系教师及学生代表):赵立英刘宇魏培君倪晓东王鹿霞徐洁闫京颖蒋学兵秘书:陈星二、评定细则1.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导师评价和科研潜力四个方面。

考核指标权重如下:学习成绩占60%;导师测评(包括导师评价和科研潜力)占30%;思想品德占10%。

考核满分为100分。

2.对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重大咨询建议被采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嘉奖等突出表现者,可酌情加分,但附加分不超过20分。

3.评定学生奖学金时先按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开题报告以及附加分总和排序,当综合排名一致时,考虑其导师测评分值,然后对其所指导学生的排序进行调整。

表1 考核细则注:(1)有关数据,按照专业分类进行排序,专业之间不进行比较;(2)研究生参与活动以记录为准,无记录的可由辅导员、班干部事后认定,或由两名以上活动负责人事后书面确认;(3)研究生需提供评奖年度内发表论文复印件(须附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及文章首页的复印件,以论文发表日期为奖助学金评选日期前,论文录用通知及版面费发票复印件、科技活动和学习类竞赛获奖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4)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伪造,将取消评奖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适当惩处。

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担任助教的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学院奖助学金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评定:1. 7月4日-7月6日,研究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支撑材料;2. 7月7日,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评价;3. 7月8日,学院根据评定细则组织评定工作并确定研究生的获奖等级;4. 7月11日-7月13日,学院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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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
[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
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
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
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
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 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
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社会实
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
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 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
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社会实践成果鉴定
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
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社会实践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
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
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
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
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
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
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
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
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参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分为指导教师、带
队教师。指导教师由政治与行政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
团队社会实践带队教师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担任。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服务、社会考察和
调查、就业创业三类项目。同时鼓励和倡导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
时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发明、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服
务类项目是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政策宣讲、
法律援助、义务支教、医疗卫生服务、生产劳动、科技支农、文
艺演出等服务活动。社会考察和调查类项目是指结合社会的热点
问题和自身实际确定一个调研课题,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深入的调
研,调研后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就业创业类项目是指学生进
行各类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体实践与团队
实践。个体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各种节假日进行实践,根据学校的
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由个人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
动。团队实践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按照团队社会实践有
关办法执行。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寒暑假。每位
学生均需通过个体实践或团队实践的形式,参加一次社会调查,
并提交一篇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该课程成绩评定依据。
第十二条 政治与行政学院于每年3月完成社会实践指导
教师选拔工作,组织指导教师向本科二年级学生发布社会实践选
题。4月至5月,学生根据社会实践选题填写申报材料并报送指
导教师审批,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最多指导100名同学开展社会实
践活动。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的申报材料,并有针对性地给
出指导性意见。学生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根据学校正常选课
时段选定社会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每年寒暑假,校团委或各学院组织开展团队社会
实践活动,发布团队社会实践信息,并负责进行组织、动员、培
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要求学生参加团队社会实践活
动前购买保险,以及实践地相关信息的前期调研等。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安排一定课时讲授社会实践
相关事宜。同时提倡指导教师围绕所指导学生申报的课题和实践
内容,开展社会实践方面的经验交流、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四章 考核管理和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课程考核形式为考查。课程成绩实行五
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优秀人数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良好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0%。其中,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
格60分~69分、不合格者0分~59分。
第十六条 学生于大三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社会
实践成果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交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并完成成绩登录工作。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及评定成绩由政治与行
政学院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若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
实,指导教师可直接将具体情况报学校教务处或相关学院,由学
校教务处或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每年全校社会实践教学工作总量按照《毛泽东思
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一个学期36学时的实际
教学班级对应的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当
年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实际选课人数由政治与行政学院核算并
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
表彰工作,表彰对象为组织、指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和
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不可用专业实习、研究项目、参赛经
历等形式替代,其选课计划、成果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等
学分认定工作统一安排在第三学年。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可多次参加,其考核以社会调查
报告为主,不可用简单的实践总结、心得体会等替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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