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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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课件-国金8章

国际金融课件-国金8章

§8 国际货币制度
§8.3 牙买加体系
一,内 容 (一)浮动汇率合法化 (二)黄金非货币化 (三)修订基金份额 (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建立"信托基金" 扩大了普通信用贷款的限额 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额度 (五)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
二,特 征
(一)多元化的储备体系 美元在国际储备中的份额已减少,但仍是主导货币 黄金的储备地位继续下降 ECU和SDRs作用不断加强,欧元今后将是美元强有力的 竞争对手 (二)以浮动汇率为主的混合体制得到发展 (三)多种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相互补充 1汇率机制 2利率机制 3国际金融市场 4国际金融机构 5动用国际储备资产 "无体制的体制"(Non-System)
欧元近期升值的原因和背景 (1)欧元上市初期定价太低,没有反映出欧 元区的经济实力 (2)9.11恐怖事件和美国对伊拉克军事打 击的影响 (3)美国发生了信用危机 (4)美国有可能放弃其长期坚持的强势美元 政策 (5)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和低利率政策
对欧元区经济影响
利: (1)增强对欧元信心,吸引国际投资者购买欧元 资产和到欧元区投资 (2)有利于欧洲人出境旅行和合理购物 (3)有利于欧元区抑制通货膨胀 (4)有利于推动英丹瑞三国早日加入欧元区和欧 洲一体化建设 弊: 降低欧洲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出口
(一)形成的历史过程 1950年欧洲支付同盟成立 1957.3,法,西德,意,荷,比和卢六国签订了"罗马条 约",提出建立欧共体的思想,同年欧共体成立 1969.12,在海牙举行的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筹建欧洲经济 1969.12 与货币联盟 1978. 12.5,欧共体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达成协议,1979 年3月13日欧洲货币体系协议正式实施 (European Monetary System, 简称EMS) 最初8个成员国:法德意荷比卢丹爱;以后,西(1989) 英(1990)奥葡(1992)加进来

第八章 金融法、证券法[56页]

第八章 金融法、证券法[56页]
①证券是财产性的权利凭证,其权利可以表 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
②证券是资本性的权利凭证。证券作为资本权 利发挥信用职能,但并非真实的资本,而是“虚 拟资本”。
③证券是要式性权利凭证。 ④证券是占有性的权利凭证。 ⑤证券是流通性的权利凭证。 ⑥证券是收益性的权利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政府 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 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仅在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效。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以稳 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 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 款、同业拆解、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 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 (3)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 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 源。但作为金融法渊源的,并不以专门金融法律为 限,其他如《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及其形式处罚的 规定,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家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金融性和国际性。

1)普遍具有金融性质,是有相对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惯例;3)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律。

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主要是指具有金钱标的物性质的各国货币以及相应的支付手段,它们必须是各国普遍愿意接受的货币和支付手段。

渊源:国际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国际金融法方面的国际金融法律条约;2)国际金融法方面的国际金融惯例;3)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律。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D/P是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则是承兑交单,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UCP 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URC522《托收统一规则》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相继废除了奴隶制,实行民主、平等和人道主义。

现代国际金融法就是由各国参加签订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公约》,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一些专门性国际金融公约和条约所组成的。

我国于1971年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国,成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该组织建立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汇兑安全及稳定,并增进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了解与信任。

”其成员是:美利坚合众国、欧洲共同体、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瑞士联邦、英国、爱尔兰、挪威、葡萄牙、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希腊共和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大公国、土耳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则和准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在这些规则和准则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贷款协定通则》和《国际资本转移公约》。

我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成功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

我国还通过一些金融公约和条约来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金融组织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准则》和《国际再保险公约》。

为了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影响力,我国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和黄金交易中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八章金融法

第八章金融法
第八章金融法
3.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
(1)在资产管理上,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 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 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 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 业管理的体系。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 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行条件。
第八章金融法
2.债券的上市程序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 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 实际发行数额。
(2)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 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 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 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 券上市交易。
第八章金融法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准则
1.证券必须合法。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清华版《国际金融》第八章国际资本流动

清华版《国际金融》第八章国际资本流动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 心。
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维护全球经济稳 定。
05
清华版《国际金融》第八章重点与难
点解析
国际资本流动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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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流动的定义与分类
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从一个国家或地区流向另 一个国家或地区,主要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资本流动的动因
资本流动的动因主要包括市场套利、风险分散、 经济增长和货币政策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推 动资本在国际间流动。
资本流动的传导机制
资本流动的传导机制主要包括利率、汇率和资产 价格等渠道,这些渠道相互作用,影响资本流动 的方向和规模。
国际资本流动的实证分析
资本流动与经济增长
实证研究表明,国际资本流动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但不同类 型和规模的资本流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02
国际资本流动的经济影响
对资本输入国的影响
经济增长
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
国际资本流入为资本输入国提供了发 展所需的资金,有助于推动其经济增 长。
国际资本往往伴随着先进的技术和管 理经验,有助于提高资本输入国的生 产效率和竞争力。
就业机会增加
资本流入带来的投资和生产活动将创 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劳动力市场 的活跃度。
资源优化配置
国际资本流动有助于全球 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全球经济效率。
经济增长动力
国际资本流动为全球经济 提供了重要的增长动力, 促进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
金融市场一体化
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了金融 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使得 各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 在一起。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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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量规R口公差带
• 制造公差和通规公差带位置要素Z是综合考虑了量规的制造工艺水平 和一定的使用寿命,按工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给出的。具体数值 见表6.1。
• 2.验收号规 • 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所用的量规。在量规国家标准中,没有单
独规定验收量规的公差带,但规定了量规的使用顺序。
• 必须指出,只有在保证被检验工件的形状误差不致影响配合性质的前 提下,才允许使用偏离极限尺寸判断原则的量规。
• 选用量规结构型式时,必须考虑工件结构、大小、产量和检验效率等, 图6. 3给出了量规的型式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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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2.量规极限偏差的计算 • 例6. 1计算φ20H7/f6孔、轴用工作量规的极限偏差 • 解:首先确定被测孔、轴的极限偏差。查第2章极限与配合标准,φ20
• (三)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 国际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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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1) 国际性特征。国际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 也 就是说,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 国因素。
• (2) 基础性特征。国际金融法仅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 际金融交易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 它是直接 针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货币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则, 而不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 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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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现代国际金融法的诞生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为标志的。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时候, 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金融秩 序, 加强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 1944 年7月, 在美国新罕布什 尔州的布雷顿森林(Breton Woods) 召开了有44 个国 家代表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 通过了“布雷顿森林协定”。这 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 tary Fund, IMF) 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规定了 各国必须遵守的汇率制度以及解决各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措施, 从 而确定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金融课件第八章国际金融市场

• 中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至10年左右的贷款。
欧洲中长期贷款的特点:
1. 必须签订贷款协议。
2. 利率确定灵活。通常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 称 LIBOR ) 为 基 础 , 再 加 上 一 个 加 息 率 (Margin或Spread)来计算的。
(二)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程序
第一步选定牵头银行 ;借款人出具一份委托书(Mandate Letter)授权;牵头银行向借款人出具一份义务承担书 (Commitment Letter);承担书可以分为: ①坚定承担 (Firm Commitment)。②尽最大努力承担(Best-efforts Basis)。③不作承诺(No CommitmenConsortium Loan)或称辛迪加贷 款(Syndicated Loan)的构成
• 1. 牵头银行(Lead Manager) • 2. 代理银行(Agent Bank) • 3. 参加银行(Participat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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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Consortium Loan)或称辛迪加贷 款(Syndicated Loan)
辛迪加(银团)贷款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 牵头,多家中小银行参加组成一个银团为借 款人提供贷款。银团贷款数额大、期限长、 贷款银行多、费用较高,具为分散贷款风险, 减少同业竞争,为中小银行提供走向国际 金融市场机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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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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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岸国际金融市场的类型
居民和非居民间进行资金融通 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场所.典型 的有外国债券市场和国际股票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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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五版)第八章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1)从税法角度讲 (2)从经济角度看 (3)国际重复征税为国际逃、避税收敞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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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免税法
优点:
首先,采用免税法能够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其次,在所得来源 地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 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所得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 从而有利于促进跨国投资。最后,实行免税法在税务征收管理上较为 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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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
(三)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1.禁止税收歧视
(1)国籍无差别待遇。
Hale Waihona Puke (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3)支付无差别待遇。
(4) 资本无差别待遇。
2.相互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
其次,从表现形式看,从事国际逃税的跨国纳税人或者故意采取 错误陈述、谎报和隐瞒有关财产或收支情况等手段,或者因疏忽或过 失,少缴或不缴税款;而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往往是公开地利 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安排。
最后,从法律后果看,从事国际逃税的跨国纳税人根据逃税情节 的轻重,要受到各国法律的民事规制、行政规制甚至刑事规制
1.对人 2.对税种 3.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4.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以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 的关系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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