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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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

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

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
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公积金的机构,公积金是职
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项住房储蓄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
决住房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职工需要销户提取公积金,接下来我
们将介绍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流程。

首先,职工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
户口本、公积金缴存证明、购房合同或者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职工在准备材料的时候要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后
续的流程。

接下来,职工需要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公积金管
理中心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职工需要填写《住房公
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以上准备好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要注意
填写的准确性,确保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

然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
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职工的公积金存款一
次性提取到职工的个人账户中。

职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
银行网点进行提取操作。

最后,职工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其他指定的方式将提取到的公积金用于购房、装修、还房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在使用公积金时,职工要注意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深圳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要职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一般都可以顺利办理完毕。

希望以上介绍的流程对需要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的职工有所帮助。

2021年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

2021年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

live well, love lots, and laugh often.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在深圳的会不会有所不同?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是由yjbys我为你整理,希望对你有关怀,欢迎阅读参考。

一、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要求(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依据是什么?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

(二)提取规定发布之后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提取业务自9月1日起分步实施。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答:未照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誉征信系统。

(四)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答:既可以依据《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和其他情形进行提取,也可以依据《提取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进行提取。

购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哪些?答:住房消费情形包括购房,租房,还房贷,建筑、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六)除了住房消费情形,还有没有其他提取情形?答:其他提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七)同一时间段,发生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发生多套住房的,如何提取?答: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状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例如:同时发生租房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仅能选择其中一项;若同时租了两套房,只能选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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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取出来吗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一) 住房消费支取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编标准 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编标准 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2021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1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Those smiling eyes scattered with the wind are like the emotional verses of a lonely poet, one after another, staggered.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一次性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全部存款余额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公积金中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不限次数 心管理部 4.《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 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异地购房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 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其他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5.房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异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7.委托配偶
月应缴存额*50%*租赁月数(不超过12 个月) 租房(限本市)
2/每年
存储余额的60% 建造、翻 (不超过总费 存储余额的 建、大修 存储余额 用,2010年9月 60% 住房 (不超过 30日后建造、 (不超过总 (限本 总费用) 翻建、大修 费用) 市) 的,不予提 取)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 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其他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5.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1)经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拆迁赔偿(补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 公积金中 份(2)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套/一次 心管理部 6.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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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0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木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木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木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木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中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中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中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中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木次中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木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中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木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9年9月30日起,职工木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木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木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中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口月2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还贷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木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2019 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木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中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H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12月1 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第十一条(其他提取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木市并己申请基木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其他情形提取额度)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己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三条(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预约机制)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十五条(审核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木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子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条(基木材料)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木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木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按照木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中请提取的, 除提交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木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木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四)偿还购买木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木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木材料。

第十八条(其他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按照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木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六)户籍不在木市并己中请基木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木人应当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请转出和中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中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木医疗保险关系中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木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中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死亡提取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中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提取材料)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业务表格、协议)职工按照木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木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卬件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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