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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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讲稿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罗家锦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人民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

人民调解法讲稿 (3)

人民调解法讲稿  (3)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2012年9月11日)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两年时间,从2011年起实施也已一年半多时间了,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给各位探讨两个大问题,九个小问题。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⑴、调解工作的发展及《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⑵、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⑶、《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⑷、《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⑸、《人民调解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二、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⑴、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⑵、目前存在的问题⑶、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要求⑷、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调解工作的发展及《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 万个,人民调解员494 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11 年就达到767.7 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
(四)自主表达意 愿、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 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 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
场秩序,尊重人民调 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 事人行使权利。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的性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 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 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
人民调解制度介绍
2
《人民调解法》
3
调解实务
《人民调解法》概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2010年8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地位
群众性组织
人员构成充分考 虑少数人群;产 生方式充分体现 自治
工作方式
说服、教育和疏导 促使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可主动介入 可采取预防矛盾激化的预防措施 对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
最大限度地体现“灵 活性”和“便捷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 平等、自愿 尊重诉权
调解期限
及时 一个月以内(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3条)
工作范围
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 务、轻微侵权
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 护、医患纠纷、劳动争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
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 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事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

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

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着,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

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知识问答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知识问答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知识问答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相信生活中有很多人对人民调解法并不是很了解吧。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1 、什么是人民调解?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 、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 、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5 、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6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7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优势

《人民调解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优势

人民调解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它的颁布既继承了优良传统,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有力地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顺利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一是可以快速化解纠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现阶段的矛盾纠纷,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很容易转化为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甚至刑事案件。

人民调解无法定程序约束,具有简便性、灵活性,有利于快速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二是可以法、理、情综合运用,有利于案结事了。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综合运用。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一般都能服从和执行,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人民调解没有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选择。

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时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其必要的调解工作费用由政府支付,当事人一般都乐于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纠纷。

四是人民调解员大都来自群众,有利于及时发现化解纠纷。

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熟悉风土人情,能深刻体会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及时发现调处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1〕5号颁布⽇期:2011-03-23执⾏⽇期:2011-03-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于2011年3⽉2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年3⽉30⽇施⾏。

⼆○⼀⼀年三⽉⼆⼗三⽇为了规范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步建⽴健全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共同向⼈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民法院在⽴案前委派⼈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当事⼈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式。

委托他⼈代为申请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民法院收到当事⼈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内决定是否受理。

⼈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当事⼈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民法院管辖的;(⼆)确认⾝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起⼗五⽇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人民调解适用法律(2篇)

人民调解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简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能够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民调解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员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2. 特点(1)自愿性: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调解员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

(2)平等性: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

(3)公平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公平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高效性:人民调解程序简便,调解周期短,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5)低成本: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人民调解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原则(1)合法性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

(2)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调解员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

(3)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 法理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员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与司法衔接: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调解与司法的衔接,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适用法律的程序1. 调解申请(1)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 调解准备(1)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情况。

(2)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方式。

3. 调解实施(1)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2)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共识。

(3)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1)当事人达成协议,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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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2011)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久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员的任选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

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第八届全国人大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就认命调解立法提出议案,全国政协委员也有多次提案要求立法。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也纷纷呼吁加快人民调解法制进程。适时制定人民调解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应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展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两点突出、特点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室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们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们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人民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四、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们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寻其他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间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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