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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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与破产清算程序有关的工作。

债务人应当如实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全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信息,全面申报债务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当知悉破产清算程序对其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项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诚信承诺书;(2)破产清算申请书;(3)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4)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5)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6)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7)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8)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9)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10)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11)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为更好促进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促进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上海破产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以下简称《依法高效审理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上海破产法庭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1.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

2.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提高接管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接管工作应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监督。

二、基本要求4.接管范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证照。

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2)印鉴。

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3)财务会计资料。

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8)文件资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滨政字〔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滨政字〔202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市法院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为破产程序依法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建立滨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法院院长担任召集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档案馆、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负责破产审判的庭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渝高法〔2019〕206号2019年12月30日)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本条第二款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五条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六条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解决全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入册、选任、考评、监督管理等问题,统一破产案件办理标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在已经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以下简称《指定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工作评价办法》)、《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管理人的入册及定级问题1.【入册评定标准】关于《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准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从政治建设、机构规模、执业人员、执业业绩、破产执业经验、案件效果、实务研究、勤勉程度、廉洁诚信等方面评定综合分数,择优确定名单。

2.【定级及调整】关于首次入册的管理人定级,按照评审委员会所评综合分数确定管理人级别,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入选结果。

破产案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案管理人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确保破产案件依法、稳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破产案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确保破产案件顺利进行;2. 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保障破产案件高效、公正解决。

三、工作原则1. 依法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破产管理工作;2. 公平原则: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3. 效率原则:提高破产案件处理效率,缩短破产程序周期;4. 保密原则:保守破产案件相关秘密,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1. 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2. 制定破产案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3. 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评估;4. 审查、确认债权,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5.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保破产财产合理分配;6. 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事务,如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7. 及时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监督;8. 做好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1-3周: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2. 第4-6周:制定破产案件工作计划,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评估;3. 第7-10周:审查、确认债权,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 第11-14周: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事务,如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5. 第15-16周: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监督;6. 第17-18周:做好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整体素质;2. 定期召开破产案件工作协调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3. 加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 建立健全破产案件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确保破产案件顺利进行。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云中法〔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云中法〔2023〕46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起第一节破产申请的材料附图一:破产申请材料简要列表图第二节破产申请的立案登记附图二:破产申请立案登记流程图第三章破产受理审查第一节审查程序附图三:破产受理审查流程图第二节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四章破产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前工作第一节接管调查第二节财产管理第三节债权申报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附图四:裁定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前工作第五章债权人会议附图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过程第六章重整程序附图六:重整程序第七章和解程序附图七:和解程序第八章破产清算程序附图八:破产清算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本院破产案件的审理,明确本院破产案件审判人员及管理人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理企业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审理工作机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实质审查由民三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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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最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有些企业随着经
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

在破产情况下,如何合理地处理企业的财产成为了重要问题。

破产案件通常有两种方式:清盘和重整。

清盘是将企业财产变卖,将资金用于
清偿债务。

重整则是企业重新组合,以尽可能多地保留企业的价值。

在处理企业财产时,要顾及各方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因此,需要一个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来协调各方利益。

一、清盘方案
在清盘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企业财产来收回债务。

清盘所得的资金将
用于清偿债务,并且企业将不再存在。

清盘有两种方式:自由变卖和竞拍。

自由变卖是指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将企业的财产变卖给任何人。

竞拍是指债权人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将企业的财产变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自由变卖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拍卖的佣金费用,但不利于保护债务人权益。

竞拍
的好处是出价最高的人可以获得财产,但竞拍费用可能会很高,可能会让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失去一定的利益。

实施清盘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且根据实际
情况选取合适的清盘方式。

二、重整方案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破产后并不需要彻底关闭,仍然有部分价值需要被保留。

重整是指通过让企业重新组合来保留企业部分价值。

重整通常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选择合适的重整方案。

在重整过程中,需要仔细评估企业的财产与债务,制定合适的重整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重整有两种方式:私人重整和公开重整。

私人重整是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私下
达成重整协议。

公开重整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法院公开重整程序进行协商和决策。

实施重整方案需要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保留企业部分价值
的同时清偿债务。

三、纠纷解决方案
在清盘或重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债权债务,涉及企业财产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方案。

法院仲裁是常规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私下协商、调解和和解等。

在选择纠纷解决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影响。

总体来说,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到各方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实施方案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应对方式选取合适的清盘或重整方案,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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